日本律师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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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司法考试

日本的司法考试

日本的司法考试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

我国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

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

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

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

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而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

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

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

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

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

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

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一,宪、民、刑分别20个、共计60题。

考试时间3个半小时。

选择题的考试正确率一般要求在70-80%以上,每年有变动,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接下来的小论文考试就没有资格参加。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

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日本司法行政体制简介渭南市政府驻日本经贸代表何新民2020年9月15日法治被理解为社会必须由法来支配,所以说法治社会就是法所支配的社会。

法治国家往往确立以下几个原则:(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2)尊重基本人权;(3)尊重和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4)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防止权力的滥用,要求有公正的程序。

一、法务省日本实行“三权分立”,法务省是日本最高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管理政府的法律事务。

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政府法律事务(担任各个政府的法律顾问)以及执行法院裁判,管理拘押、监狱、社会改造,指导监督公安调查、检察工作,组织执法人员考选(包括司法进修生的入学考试)、移民等工作。

法务省拥有很大的权力。

权力涉及从公诉到执行的全过程、从刑事到民事几乎全部司法活动。

法务省管理检察机关,虽然法律对法务大臣干预具体案件的侦察有严格的限制,但检察机关与法务省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可能排除这种干扰。

法务省设置法务大臣、政务次官及事务次官、本省内部部局、审议会、研修与监管等设施、检察厅、地方分支部局、外局(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公安调查厅)等。

主要职能有:1、司法职能:主要是检察职能,其下属的检察官被分派到众议院、内阁官房、公正交易委员会、总务省、金融厅、外务省等重要政府部门并任重要职务。

它下辖的检察厅拥有自己独立的司法警察,专门负责侦察涉及中央和地方议员、地方长官、高级官僚和重要企业家的贪污案件和违反选举法的案件,同时负责内乱、外患罪以及刑事特别法、禁止垄断法和防止破坏法的相关案件。

2、司法行政业务。

管理全国的户籍;全国各类登记注册事务(不动产登记、公司及法人注册登记、法人债权转让和它涉及的债权转让登记、成年监护登记等);国籍管理;人权保障工作(遴选各级“人权用户委员”,受理、调查和审理侵权案件);保护青少年权益(负责对少年体罚、家长虐待少年等案件);司法援助;管理公证;管理律师;组织司法考试。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解开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其刑事司法体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评价。

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等方面,日本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魅力。

本文将从日本犯罪案件的法律角度,解析日本刑事司法体系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二、日本刑事司法体系概述日本刑事司法体系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1. 侦查阶段日本侦查机关主要负责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侦查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点:(1)警察侦查:日本警察是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逮捕等。

(2)侦查手段:日本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如询问、讯问、调查、搜查等。

(3)侦查期限:日本侦查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2. 起诉阶段日本检察机关负责对侦查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起诉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等。

(2)起诉标准:日本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备刑罚必要性为标准。

(3)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作出起诉、不起诉或终止侦查的决定。

3. 审判阶段日本法院负责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审判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公开审判:日本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陪审制度:日本实行陪审制度,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辩护制度:日本实行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4. 执行阶段日本执行机关负责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进行执行。

执行阶段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如监禁、罚金等。

(2)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刑罚得到正确执行。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日本的司法考试简介

日本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考试,这三个法律职业在日本被通称为法曹。

我们2002年三考合一,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当时参考的主要就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合格以后,就成为“司法修习生”,经过司法研修后,然后才能成为法曹,也就是律师、法官或检察官。

现在的日本司法考试、并存有旧司法考试和新司法考试。

旧司法考试,就是日本战后开始的司法考试,已经有61年的历史。

今年司法考试合格的考生,就是第61期司法修习生。

这个旧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新司法考试制度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

参加新司法考试,必须是法科大学院毕业生。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是为了实施新司法考试制度而于4年前开始设立的,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参考的是美国的law school,类似于我们的法律硕士,属于硕士研究生,但不以研究为目的,而以准备司法考试、学习实务为主要内容。

法学本科毕业的,法科大学院学制为2年,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制是3年。

关于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的,然后将在2011年废止,并轨到新司法考试。

一直施行至今的旧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设在1%-3%之间,大多数人都要花费多年时间进行备考。

在日本,司法考试是最难通过的国家考试。

正因为它的高难度和通过后的良好钱图,被称为现代的科举考试。

旧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四个阶段。

第一次考试,属于基本内容的考试,内容非常广泛,主要为选择题和小论文。

没有国籍、年龄、学历资格等报考限制。

第一次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第二次考试。

第二次考试才是法律知识的考试,分选择、小论文、口述(面试)三个阶段。

第二次考试内容才是真正的司法考试备考阶段。

选择题的考试固定在每年的5月份的第二周的周日,也就是母亲日那天。

考试科目分别为宪法、民法和刑法,考试题型是单选题,为五选一,宪、民、刑分别20个、共计60题。

考试时间3个半小时。

选择题的考试正确率一般要求在70-80%以上,每年有变动,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接下来的小论文考试就没有资格参加。

日本的律师制度

日本的律师制度

虽然税理士(税务会计师),辩理士(申请专利,注 册商标等业务的代办人),司法书士(司法代书人) 等律师以外的人员也在从事律师的邻接业务,但 是他们的业务范围只限于税务,专利,登记业务 等领域,不像律师那样拥有广泛的权限. 律师还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可以从事辩理士 以及税理士的业务(从2003年4月起,司法书士 经培训并经法务大臣(司法部长)认定后可获得 在简易裁判所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权.同 样,辩理士经培训及认定后在关于专利等的特定 侵权诉讼程序里可与律师一起做为共同代理人).
司法考试 作为2006年起开始的新的司法考试的参考 资格,原则上要求已完成法科大学院的课 程.司法考试的参考次数将受到制约(5年以 内参考范围为3次).此外,没有完成法科大 学院课程的,只要是通过预备考试的合格 者,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司法实习 司法考试的合格者,必须在最高裁判所设 立的司法研修所进行1年的实务实习,并通 过毕业考试,最终合格者将被授与法曹资 格. 以上这些改革的相关法律已在2002年12月 得到修改.
根据律师法规定,日辩联有权就其组织和 运营自行规定会则(章程),会规. 日辩联以及地方律师协会有权对律师予以 惩戒处分. 日辩联以及地方律师协会有权自行对申请 成为会员者予以审查.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要件 作为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要件,必须参加全 国同一实施的适合性考试(LSAT),之后参 加各法科大学院实施的入学考试,合格后 方可入学.法科大学院的学习课程原则上 为3年,已在大学本科里修完法学课程的, 可缩短到2年.完成法科大学院的课程的, 可被授与获得法务博士(JD)的学位.
综上所述,律师的工作虽是代理当事人本 人办理诉讼等法律事务,但律师法将律师 的使命规定为"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 正义".因此,律师的使命不仅是单纯地 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要通过这样的Biblioteka 作,努力拥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

日本的律令制度与文化传承问题

日本的律令制度与文化传承问题

日本的律令制度与文化传承问题近年来,日本的法律和道德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特别是随着日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的不断提升,人们更加关注日本律令制度与文化传承问题。

本文将从日本的律令制度和文化传承两方面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日本律令制度的演进律令制度是日本古代以来的一种制度,主要规定了天皇、贵族、士庶的权利和义务,是其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基础。

在此制度之下,日本建立了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并长期保持着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独特性。

不过,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历史的演进,日本的律令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

例如,公元710年日本宣布成为日本,开始实行律令政治。

此后,律令制度在不断发展中逐渐趋于完善。

公元1889年,日本颁布了《明治宪法》,将律令制度转变为宪政制度,成为日本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在日本的律令制度演进过程中,有许多灵感来源于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

因此,日本的律令制度与东亚的伦理观念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二、日本文化传承的问题日本是一个富有历史和文化的国家。

其文化传承已有数百年,并形成了独特的日本文化。

从传统茶道、武士文化到现代动漫、流行音乐,日本文化一直在不断地向外输出。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深入和全球化的影响,日本的文化传承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对日本传统文化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逐渐降低,日本的文化传承逐渐淡化。

此外,日本的年轻人更加喜欢追求西式文化,例如美国流行音乐、电影等,这也导致了日本传统文化的衰落。

就像日本有些年轻人拒绝穿着传统和服,而更喜欢穿着西装一样。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和学术界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试图保护和传承日本的传统文化。

政府提供各种资助和教育机会,让更多人了解和接受日本传统文化。

同时,学术界也在研究如何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融合,从而让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和继承。

三、个人对于日本律令制度与文化传承问题的看法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日本的律令制度和文化传承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日本政府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日本传统文化的重视和保护,通过各种教育渠道向年轻一代灌输日本传统文化的美妙和价值,促进文化传承和发展。

日本律师制度简介

日本律师制度简介
又作为律师进行日常工作的场所,并非如我国的律师事务所 (3)同在押被告人或嫌疑人会见通信权。日本律师可单独会
有法人资格 ,因此不用 上税 ,而律师要交税 。由于受 德国 见当事人 ,且经检查后可传递文件和物品。(4)出庭参加 审
聿师制度的影响 ,日本 的法律事务所设 置地域受 到严格 的限 理权 。包含一系列权利 ,如发问权 ,出示 证据或对证 据表示
导资格 的人可 以不从事律师职业 ,相反不从 事律师 职业 的人 常是审查律师资格 ,指导律 师开展业务 ,对律 师活动实行 直
乜可拥有律师 资格。司法考 试 的合格 者 ,要从 事律 师职业 , 接的监督。
须 在最 高裁判所 设立 的司法研 修所进 行 1年的 实务实 习 ,
牛通 过毕 业考 试 ,最 终合 格者 即被授 与法 曹 资格 。而要 执 三、律师权利与义务
亍_使 管理权 。 在法 院查 卷 ,且必 须经 过审判长 的许 可才能抄 录证据 。 (2)
证据 调查权 。 日本律师 调查时 ,须 向所 属律师会 申请照会公
2、执业机构 。 日本律 师 的执业 机构 为法 律事 务所 ,仅 务机关 或 公 私 团体 ,照会 在 实 践 中 一般 都 会 比较受 重 视。
包括在和解、调停的诉讼案件中有胜诉可能的经济贫困者给
予法律上援 助的制度 。首先 ,国选 辩护人 ,即法 院委 托 当地 4、惩戒程 序。 日本 规定 律师 惩戒 的程 序有 :提 出 申诉
律师会征集一个愿意承担该义务 的律 师名册 (几乎 每个律师 或 由地方律师协会 、日本律师联合会 自行启 动对 律师的惩戒
的事实,可以拒绝证言。”而且 elt本律师还有因执业保管或 联合会和地方律师协会行使,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对律师行便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身份等级制徐建新 日本学界将社会结构中的等级制度称为身份制。

所谓社会等级是由一群具有同样身份的人构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身份即是等级,或者称之为身份等级。

身份等级所反映出的差别主要是指一个社会中,人们在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权利等差。

在阶级社会中,身份等级是指每个阶级的特殊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身份等级集中体现为不同身份等级的成员在政治权利上、经济利益上、社会地位上享有的(或根本不享有的)各种特权,以及他们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般来讲,阶级是与生产关系的体系相关联,属于经济的范畴,而身份等级则属于政治的、社会的范畴①。

所谓身份等级制,是指以法律的形式(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和国家基本法等不同的形式)将身份等级的划分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秩序(或社会制度)固定下来,并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

在19世纪中后期日本跨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日本人曾长期生活在按身份区分人的贵贱的所谓身份制社会中。

前近代的江户时代(1602年—1867年)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等级森严的封建等级身份制社会,这种封建等级身份制是从古代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发展演变而来的。

古代律令制国家中的“良-贱”身份等级制即是日本古代身份等级制的体现,而这种等级制的源头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

探讨古代日本身份等级制发生发展的历史,对于搞清古代日本的社会结构,理解日本前近代典型的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前史,是十分有益的。

本文将回顾公元七八世纪律令制时代的历史,对古代日本身份等级制的确立及其具体形态作一些考察。

一、律令制国家的“良-贱”身份等级制的确立公元7世纪以后,日本的奴隶主统治阶级积极引进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并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阶级社会的等级和等级制的论述可参见以下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4页;第4卷,第466页;第19卷,第228页;第27卷,第477页;《列宁全集》第6卷,第93页附注;第2卷,第4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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