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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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修基金

重庆市大修基金

103f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商品房;(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三)经济适用房;(四)房改房;(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重庆市大修基金标准

重庆市大修基金标准

重庆市大修基金标准
重庆市大修基金是指由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的专项基金,用于维修和改造老旧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大修基金的标准如下:
1.首次缴纳标准:新建住宅小区首次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业主收取。

2.后续缴纳标准:已入住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每年定期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缴纳周期: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的缴纳周期,每年定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资金使用范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和改造老旧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包括屋顶、外墙、楼梯间、电梯间、排水系统、供电线路、照明设备、消防设施等。

总之,重庆市大修基金的标准是由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维修和改造老旧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以保障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

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

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一、概述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用于维修、保养和改善物业共用部分的资金。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透明,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规范。

二、资金的来源1. 物业管理费: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业主按照物业租售面积和公摊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其中一部分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

2. 其他收入:如租金、停车费等非物业管理费收入的一部分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

三、资金的管理1. 资金账户:建立专门账户,将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单独存放,并与其他资金进行分开管理。

确保资金的专项性和安全性。

2. 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维修、保养和改善物业共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道、电梯、消防设施的维修、绿化景观的养护等。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资金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代表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随时查阅相关账目和凭证。

四、资金的使用程序1. 维修项目的确定:根据物业共用部分的需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需要进行维修、保养和改善的项目。

2. 资金预算的编制: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维修项目的具体需求,编制维修资金预算,并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审批。

3. 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

业主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在书面决议中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

4. 资金的支付: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审批决议,向资金账户申请支付维修资金,并在支付前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5. 资金的监督和验收: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相关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监督,并在维修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6. 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凭证。

五、资金的监督和追究1. 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人员对物业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权监督,对发现的滥用、挪用、浪费等行为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为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前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际,经商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现就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及范围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1、屋顶、墙体渗漏严重,影响设备设施安全及造成相关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的。

但业主使用屋顶或自行改变房屋外墙及其装饰的除外;2、因输配电母线、干线老化,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等,引起停电或者漏电的;3、因水泵严重损坏、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的;4、雨污管道变形、错位、折断等引起堵塞,外立面排污(排水)管断裂、脱落;5、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平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6、楼体外墙砖等外立面涂饰层及玻璃幕墙有脱落危险的;7、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主要包括电梯主板、模块,轿门安全装置(光幕、安全触板等),制动器、限速器、变频器、安全钳故障,曳引轮绳磨损断丝断股,磁钢失磁、报警装置及三方通话失效等;8、消防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自然磨损或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导致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4号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4号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商品房;(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三)经济适用房;(四)房改房;(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筹集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小区内的业主根据楼栋面积比例按月度缴纳,用于日常维修和设备更新。

•物业管理费中专项维修资金:每个业主根据自己的住房面积按月度缴纳,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

•其他收入:如小区内商业场所的租金、停车费等收入。

2. 资金监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采取以下措施:•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代表组成,共同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在小区内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每月定期向业主公开该账户的收支情况。

•每年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三、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资金应按照小区内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设备得到适时维修和更新。

•急需优先原则: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优先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原则:资金的使用应着重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需求提出:业主或物业公司提出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新的需求,并提交申请。

•资金审批:资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资金情况确定是否批准使用。

•委托维修:经过审批通过后,委托合格的维修单位进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资金报销:维修单位提供相关维修发票和材料,由资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报销相关费用。

3. 资金使用记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做好记录,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收入记录:记录所有资金来源和金额,包括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中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收入。

•资金使用记录:记录每笔资金使用的设施设备和费用,包括维修和更新的项目名称、金额以及相关维修单位信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2
•【字号】渝建物业〔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
渝建物业〔2022〕4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征求我市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意见建议的通知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渝府令第347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中心城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测算中心城区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拟确定为120元/平方米。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相关意见建议的于2022年4月11日前邮寄至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物业处(邮编:400014),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 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商品房;(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三)经济适用房;(四)房改房;(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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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办法》立法过程
• 2002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个条例》 出台后,我局就着手起草制定我市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后经多次修改论证,先后三次提交市政府 法制办,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和07年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办法》一再修改。
• 历时8年,《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1月27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 行。
(八)明确了维修资金代管期间资金利 息结付和代管机构管理经费来源
• 2007年市审计局对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审计时, 提出我市维修资金代管期间资金利息结付混乱和 代管机构管理经费无来源问题,《办法》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五条予以解决,即:由区县(自治 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一年期同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 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区县 (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所需工作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 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四)确立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 交制度
•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主的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 及时续交”,明确了维修资金续交主体及 续交方式。
(五)规定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的使用范围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直 是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业主争 执焦点,《办法》第二十条对此作了明确 规定,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 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 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有效解决了此 类争端。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办法》 解读
物业处:陈月英
一、《办法》立法背景
• 一是产权多样化的结果。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 深入,我市房屋产权私有化格局的逐步形成,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应运而生:首先是 1998年, 建设部和财政部即出台了《关于印发住宅共有部 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 住房[1998]213号),明确规定了商品房和房改售 房应按规定建立维修基金;随后国务院《物业管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4号)、《重庆市物业 管理条例》(市人大公告第201号)均明确规定 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实行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制度;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又制定出台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
(六)规范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的使用程序和支付方式
• 《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规 定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和支 付方式,有效解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难等问题。
(七)建立应急维修制度
• 《办法》第二十八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 确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 紧急情况的维修主体及资金支付要求,以 确保广大业主的居住安全。
三、《办法》立法依据
• 一是《物权法》 • 二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 三是《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四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办法》 (165号令) • 五是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立法规定和
具体做法
四、《办法》立法目的
• 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九)设立了维修资金转移及退还 制度
•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 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转移及物业灭失 退还措施,特别规定了物业多业主变单一 业主的退还问题。
(十)明确维修资金查询制度
• 《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维修资金帐面核对及查询制度,让广大业 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
•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 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 六、《办法》确立的相关制 度及规定
(一)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 《办法》 第七条规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 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一)有电梯的,按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 物业专项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 行”。改变和统一了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标准,解决了多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 市民反映的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不合理不公平等 问题。
(三)厘清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管理模式
• 《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我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三种模式:一是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二是经业主大会同 意,可以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三是房改 房维修资金由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 理机构管理。
• 二是全市政策规定和做法不统一。我市于 1999年10月开始归集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 此项工作率先在渝北区开展。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出台后,我市主城各区先后制定了各区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但各区办 法规定不尽相同,导致我市维修资金缴交 标准、缴交方式、代管体制、使用程序不 统一、不规范。
(二)统一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时间
• 《办法》第八条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 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 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 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专户”,解决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 些区签购房合同时交存,有些区县接房时 交存等交存时间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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