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食品安全法_立法理念之不足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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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摘要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但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

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

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环境。

对食品的来源、源头及食品的流通环节未进行系统性规范,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内容单薄且协调性差,难免从源头上就出现漏洞,产生连锁性的食品安全问题。

而且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新法和老法,地方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有时经常发生冲突,导致大多数不法分子冒着有利可图的风险,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有"机"可乘。

(二)《食品卫生法》滞后于时代发展进程和临时调整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大部分集中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由于出台早,受立法宜粗不宜细思想的影响,造成可操作性差,如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或因过于笼统难以执行,或因标准欠缺难以执行。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建议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广大民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已经积极立法构建了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和不足。

本文就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的立法、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问题、建议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是当前全球性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与此同时,中国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同样严重。

近年来,街头小摊、网络订餐成为了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之一,甚至在一些重大节日和大型活动中也时有发生跨省流通的丑闻,造成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保证食品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已经积极立法构建了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就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的立法、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期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帮助。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我国在法律体系上,构建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食品安全。

在宏观上,我国构建了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相关部门和机构,如国务院和其他一系列主管部门及下级行政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等,以及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度,如《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制定;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订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

缺乏针对性的立法办法和规章制度,导致法律制定的难度和复杂度较大。

国内外食品防范的方法、疫情向的对策都是实物力量无法解决的。

政府多以传统的“处罚”等方式解决问题,但现实中并不能有效的保护人民的健康,包裹着食品安全的隐形成本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执行《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障人权、尊重人权与国际食品安全管理接轨的一部根本法律。

它的出台无疑是对多年来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许多真空地带的一个重大弥补,也是对多年来食品违法司空见惯的一般行为亮起了“红灯”。

同时也是对食品违法与视人民生命健康如儿戏的经营者亮出了一把“利剑”。

应该说对执法者是拿到了一把尚方宝剑,对消费者来说生命健康有了法律保障。

可以说是皆大欢喜了。

然而,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近两个月来,我们的执法人员吃苦流汗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效果,令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处于一种困惑状态中,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这些问题的存在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将严重地影响着《食品安全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现就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提出以下建议: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认识不足,意识淡薄一是《食品安全法》与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的力度上加大了好几倍,在处罚金额上起点较高,目前正处于一个过度的非常时期,由于经营者对新的法律理解与认识不足,总认为经营了几十年的食品都没有出什么问题,难道现在能出人命关天的大事吗?二是经营者认为违法经营的食品经营额少,而处罚的起点过高,总是认为我们执法存在“过罚不当”,怀疑我们的执法活动。

认为我们是小题大作,是在为难经营者。

三是有部分经营者对食品经营违法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是没有出人命案就不算违法的观念根深帝固,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已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

四是经营者没有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应尽的义务,不是主动地配合管理,而是被动地接受管理工作,甚至是在回避我们的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

(二)执法者自身存在认识不高,信心不足我们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足,与经营者的认识有同感,认为被查出的经营者所经营的过期食品也就是那么三两代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处罚的起点是2000元。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之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之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存在之不足及完善作者:韩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2期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可能剥夺生命,可以说食品安全是人们应当享有的最为基本的人权保障。

然而我国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直接威胁着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安全。

为了更好地保障,切实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不负众望于2009年出台,可谓顺从民意。

本文试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出发,阐述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法存在的不足及为进一步完善该部法律提出大致思路,盼望食品安全法可以得到更好地落实,进一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立法理念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作者简介:韩璐,河北大学法理学专业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88-02一、食品安全法之立法背景发生在2004年的“阜阳奶粉事件”依然历历在目,十三名还在襁褓中的婴儿的生命被无辜地带走,还有两百多名婴儿在严重营养不良症的笼罩下艰难成长。

然而经过这次生命与血的教训后,一些不法国民依旧执迷不悟,不仅未从中吸取教训,为谋取更多利益,他们不惜以别人的健康与生命为代价继续计划重演着另一幕幕的悲剧。

类似的毒奶粉、毒茶叶、毒大米,福寿螺里有寄生虫、红心鸭蛋暗藏苏丹红、桂花鱼含有孔雀石绿等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其实几乎每年都会有一起甚至几起,这让人不寒而栗,不禁引起我们的深思,为什么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会接二连三的发生呢?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如此严峻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承载着国人同胞厚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此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食品安全法存在之不足距离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迄今为止已逾六年,然而所谓“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这世间没有什么事物是绝对完美的,当然这部法律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食品安全基本概念的认识不够完整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是食品,第二是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自2 0 0 9年 6月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全 法 》 ( 以 下 简作 《 食 品 安 全 法》 ) 施 行 以来 , 食 品 安全 越 来
越受 到各 级政 府 和监 管部 门的重 视 以及 社会 的广泛 关 注 。 即使如 此 , 食 品安全 事 件仍 屡 有发 生 , 食 品安
t h e l e g a l l i a b i l i t y s y s t e m, e t c . . Ke y wo r d s : F o o d S fe a t y L a w; i mp e r f e c t i o n ; p e r f e c t
周健
《 食品安全法》 的缺 陷 与 完 善 建 议 9
◆ 医药 卫 生 立 法 研 究
《 食品安全法》 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周健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 本 文章 分析 了《 食 品 安 全 法》 中有 关食 品安 全 监 管体 制 、 食 品 安全 及 相 关 用语 含 义 、 食 品安 全监
管、 法律 责任 等 方 面存 在 的主要 缺 陷 。 并在 此 基 础上 从 建 立健 全 统 一 高效 的食 品安 全监 管体 制 、 全 面科 学解 释 食 品安 全相 关 用语 、 提 高法律 的 可操作 性 、 完善 法律 责任 体 系等 方 面提 出相 应对 策 。
监督 、 组织 协调 和依 法组 织 查处 重 大事 故 。 自此 , 我 国食 品安全 监管 改 变 了 以卫生 、农 业 部 门为 主 的集 中统一 监管 方式 , 确 立 了分 段监 管 为 主 、 品种 监管 为 辅 的体 制 。2 0 0 9年 6月起施 行 的《 食 品安 全法 》 基本 延 续 了 上述 调 整 , 其规 定 “ 国务 院质 量 监督 、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和 国家食 品药 品监督 管 理部 门依 照 本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职 责 , 分别 对 食 品 生 产 、 食 品流 通 、 餐 饮 服务 活 动实施 监 督 管理 ” , 以法 律形 式确 立 了食 品安 全 分段 监管 为 主 、 品种监 管 为辅 的方式 。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浅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摘要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

它不但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可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

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

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

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

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

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生命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也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度。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权限分工不明确,法律措施不够完善,导致监管难度增加。

2.监管体系缺失: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执法力量不足、监管部门缺乏协同配合等问题,导致监管体系建设不完善。

3.监管执法不力: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执法力度不够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监管执法不力。

4.失信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掺假掺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形势更加严峻。

5.监测技术落后:食品安全监测手段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准确地发现食品中的安全隐患,增加了监管的复杂度和难度。

二、对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加强立法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建设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力分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形成一体化的监管体系。

3.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力度,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监管执法的力度和标准。

4.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对食品企业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法对失信企业采取限制措施,加强打击虚假宣传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提升监测技术水平:加大对食品安全监测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监测技术的创新,提高监测手段的灵敏度和准确性,以便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高监管效能。

6.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度和参与度,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共治的良好局面。

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中的不足与改进

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中的不足与改进

食品安全法在实施中的不足与改进在2月24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作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根本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法律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厉行改革,加大执法力度,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改进我国食品安全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

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该法情况的汇报。

检查组分5个小组,分别对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进行检查,听取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31个市、县政府的汇报,实地考察了蔬菜基地、畜禽屠宰厂、食品生产工厂、批发市场、水产品市场、超市、饭店、学校食堂等87个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召开了32个座谈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等进行了座谈。

监管体制有待理顺尽快实现监管工作正常化路甬祥认为,这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

——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

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省、市、县就如何加强综合协调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

例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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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7-07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08BFX05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孙效敏(1957-),男,山西稷山人,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①《对食品犯罪必须严惩!》,《健康时报》2008年9月18日第1版。

论《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之不足及其对策孙效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但《食品安全法》在立法理念上存在着三大不足: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不足;对食品标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认识不足。

这不利于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法》的震慑作用。

因此,在充分论证《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不足的同时,提出解决不足之措施对于建立食品安全制度尤为必要。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法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10)01-0105-0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在制度创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立法理念上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试图从立法理念上研究《食品安全法》之不足,并提出解决之对策。

一、《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之不足(一)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不足我国较早规定食品安全概念的法律是《食品卫生法》,该法第6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卫生法》因其调整范围的局限性,从狭义上界定食品安全的概念,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于保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本应在吸收《食品卫生法》的有益成果基础之上,对食品安全做广义的理解,但令人遗憾的是《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安全做广义的理解,而是做了狭义的界定。

该法第99条第2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样,《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与《食品卫生法》没有任何本质上的不同,既不符合现代社会食品安全立法发展的趋势,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食品安全是广义的概念,而不是狭义的概念。

所谓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是指食品不仅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且不存在任何掺假掺杂或添加任何非法物质。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部门的负责人曾对社会公众说明,当时“三聚氰胺不属于乳品常规检验项目,除非特殊情况,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在常规的检验中专门安排检测不可预测的化学物质”。

检测项目是有限的,而有害物质却是无限的。

①这话似乎不无道理,但如果认真研究,就不难发现这是对食品安全概念的误解。

因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501 2010年1月第1期(第25卷,总第127期)法学论坛LegalForu m Jan .,2010 No .1(Vol .25,Ser .No .127)有的营养要求,且不存在任何掺假掺杂或非法添加任何添加剂,即使这些掺假掺杂物品与添加剂对人体健康没有任何危害,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允许添加,都属于非法的,该添加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处罚。

这一食品安全观早被美国、日本等所接受,而且也正被其它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没有接受这一食品安全理念,不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潮流。

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最主要的有两种:一是食品掺假掺杂;二是添加非法物质。

食品掺假掺杂是指,食品经营者向食品中非法掺入外观、物理性状或形态相似的非同种类物质或同种类劣质物质,使消费者难以从该掺假掺杂物质基本外观进行鉴别的谋利行为。

目前食品掺假掺杂的方法很多,但主要有如下四种:一是添加物属于正常食品或原辅料,仅是成本较低;二是添加物是杂物,诸如在食品中掺入一定数量的外观类似的物质取代原食品成分;三是在食品中掺入一定数量种类相同但质量低劣的食品取代质量高食品;四是从食品中提取出部分营养成分后仍冒充成分完整等。

从对消费者人体健康影响来看,食品掺假掺杂既可能是安全的,也可能是不安全的。

如果从狭义的食品安全观理解食品安全的概念,掺假掺杂食品只要对人体无害,食品监管部门就不应该对该掺假掺杂行为进行监管,比如屠宰企业在屠宰猪时注入无毒无害的饮用水,肉食品经营者销售无毒无害的注水猪肉等。

对于无安全隐患的掺假掺杂食品,在美国食品安全法中被称为“经济欺诈”,因为掺假掺杂的食品经营者,都是通过掺假掺杂谋取暴利,而消费者在经济上遭受损失。

事实上,早在1266年英国颁布的面包法就规定了不得将石膏粉加入面粉。

[1]添加非法物质是指:食品经营者向食品中非法掺入非传统食品原料与法定添加剂以外的物质。

换言之,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食品添加任何非传统食品原料或添加尚未列入国家食品添加剂目录的食品添加剂,或超越国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超过国家规定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但《食品安全法》没有充分体现这一理念。

该法第85条仅规定,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同时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对食品标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对食品标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食品标签理论研究、立法、及其执法,均落后于食品安全基本理论研究、立法、及其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食品标签理论研究落后。

为了保证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减少医疗费用开支,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十分重视食品基本理论研究,其研究成果不仅丰富,而且也相当深入。

据统计,上世纪末以来,在中国知网上可以检索到有关食品安全理论研究的论文3万余篇,而有关食品标签研究的论文不到200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食品标签论文更是凤毛麟角。

可以说,我国对食品标签的理论研究才刚刚起步,还没有真正形成系统化、专业化的研究,食品标签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学界与实务界足够的重视。

理论研究的滞后,不仅直接影响我国食品标签立法,不利于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影响我国食品国际贸易。

①第二,食品标签立法起步晚,且不完善。

从1965年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到1979年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不仅均未详细规定食品标签的具体内容等。

相反,《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却有必要时,才应当注明主要配方、营养成分、保存期和使用方法之规定。

②这足以说明当时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食品标签的重要性。

事实上,第一次对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是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

但是,如何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工作,如何指导企业正确地标示标签内容等,《食品卫生法(试行)》并未601法学论坛 2010年第1期①②据美国F DA 通报,2007年,我国(包括港、澳、台)已有131批出口食品发生错贴卷标、营养卷标不正确等违规情况,其中8批原产于福建省。

另外据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通报,2007年我国也有3批出口食品被检出标签不合格。

这些标签不合格的食品一般被拒绝入境,给相关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13条。

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1985年国家成立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起草小组,1987年发布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1994年颁布了新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2004年5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布新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取代了1994年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另外,相关部门还颁布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规章。

尽管如此,我国食品标签立法还远远落后于食品安全基本立法。

(三)对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认识不足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大问题。

食用不安全食品不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剥夺人们的生命,同时还可能增加个人的经济负担与国家的财政支出,使本来经济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困境,使本来捉襟见肘的社保资金雪上加霜。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加强对制造、销售掺假掺杂食品、假冒食品、不安全食品的打击力度。

但是,由于我国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大约50万余家,种植养殖点大约1200万个,而且以分散经营为特点,加之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有限,不可能采取“人盯人”的监管模式,而必须充分发挥了消费者的制衡作用,鼓励消费者积极同制售不安全食品或掺假掺杂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作斗争,但《食品安全法》没有充分体现这一理念:第一,10倍赔偿金成为镜中花。

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关系是互动的。

消费者的懦弱就是假冒伪劣食品生产经营者投机专营的机会;消费者积极维权,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的行为就有所收敛。

所以,消费者有无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抑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与不安全食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关键所在。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格一般不高,并且消费者为了10倍的赔偿到外地向生产商索赔也并不可行,另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也往往会以不知为由,抗辩消费者行使10倍的赔偿权,使10倍赔偿权成为空中楼阁。

更引人深思的是,该条不完全包括制售掺假掺杂食品。

第二,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虽然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但要真正得到双倍赔偿并非容易。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要得到双倍赔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消费者有因经营者的欺诈而上当受骗的结果;三是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结果与经营者的欺诈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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