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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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法律法规

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法律法规

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法律法规作为地球上的一种独特生物,动物与人类同样享有生存和尊严的权利。

为确保动物得到适当保护和关怀,各国普遍颁布了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动物免受虐待、遭受疾病、痛苦和不必要的死亡。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动物保护和福利法律法规。

首先,不少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

这些法律把虐待动物定义为任何故意或经过虐待而导致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疾病或死亡的行为。

虐待动物的行为可以是以残忍的方式伤害动物,比如施虐或杀害动物。

根据这些法律,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监禁甚至终身禁止拥有动物。

其次,很多国家也制定了法规来确保在动物实验和科研中对动物进行合理的保护。

这些法规要求在进行实验和科研过程中,必须采取合适的控制措施以减少动物的痛苦和死亡率。

例如,严格规定实验室动物的饲养环境,确保其生活质量和安全性。

此外,法律法规还提倡使用替代方法,避免使用动物作为实验和研究的对象。

此外,动物保护和福利法律法规还关注人类与动物的互动。

针对野生动物,一些国家制定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的法律。

这些法规的目标是维护生态平衡,禁止非法捕猎、交易和濒危物种的非法贸易。

针对人工饲养的动物,法律法规也规定了最低的动物福利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保证动物的饲养环境、饮食和保健措施的合理性,以确保动物能够健康、快乐地生活。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社会也积极合作,通过国际公约和协议来加强动物保护和福利。

例如,联合国1953年通过的《关于动物保护及其保护标准的国际公约》旨在规范国际间的动物贸易和动物保护。

此外,一些国际的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对违反动物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和道德压力。

总而言之,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动物的权益和尊严至关重要。

这些法律法规通过禁止虐待、保护实验动物、维护野生动物和控制人工饲养动物的基本需求来确保动物的福利和权益。

国际社会也通过国际公约和组织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

动物保护法规1. 简介动物保护法规是为了保护动物权益,确保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共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提高,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动物的福利和保护,动物保护法规的出台也成为了必然趋势。

本文将介绍国内外的一些重要动物保护法规,并分析其对动物保护的意义与影响。

2. 国内动物保护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动物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养殖动物的疫病防治措施、疫病的报告和处理、动物产品的检疫等内容,旨在保障养殖动物的健康安全,并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和措施,禁止买卖、捕杀、利用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保护我国珍稀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生态平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动物福利为出发点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强调对动物的喂养、饲养、运输和宰杀等行为应当符合动物保护的要求,禁止虐待、折磨动物,以及进行非法捕猎和销售野生动物。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是我国针对水产养殖领域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水产养殖的管理制度、水产养殖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旨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水生生物资源。

3. 国际动物保护法规3.1《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红色名录》是国际上对濒危物种和自然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的重要指南和标准。

该名录发布了对全球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分类和评估结果,提醒各国政府和保护组织加强对濒危物种的保护与管理。

3.2《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国际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公约规定了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管制措施,以防止非法贸易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

动物法律法规

动物法律法规

动物法律法规动物法律法规的意义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作为地球上的有机体,它们具有与人类一样的生命权利和尊严。

由于人类的活动和不当的对待,动物在很多时候遭受了虐待、伤害甚至灭绝的命运。

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动物法律法规,以确保动物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对待。

本文将重点介绍动物法律法规的内容和意义。

一、国际上的动物法律法规1.《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该公约于1992年通过,通过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目标,旨在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保护。

2.《华盛顿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该公约于1973年通过,旨在控制和规范国际贸易中涉及濒危物种的相关活动,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群和栖息地。

3.《国际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of the Sea):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中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中国的动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律于2013年通过,旨在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于2017年通过,明确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和措施,禁止非法狩猎、交易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该法律于2009年通过,旨在保护动物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动物和非法交易动物。

动物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确保了人类在处理动物问题时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避免滥杀滥捕和虐待动物现象的发生。

其次,它们加强了对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和虐待动物行为的打击和制止,维护了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动物园保育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动物园保育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动物园保育员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动物园中工作作为一名保育员,了解并遵守相关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旨在保护动物的福利和安全,同时确保他们能够生活在一个适合他们的环境中。

本文将简要介绍几个关键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1.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和个体的法律。

它规定了禁止非法猎捕、繁殖或者交易濒危动物的行为。

保育员需要了解哪些动物受到保护,同时协助监管机构打击非法捕猎和交易的行为。

动物园作为一个保护野生动物的场所,不仅需要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还需要做好动物的管理、繁育和教育工作,以帮助改善濒危物种的生存状况。

2.动物园动物管理条例动物园动物管理条例是对动物园内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提出的具体要求。

它包括了动物饲养、繁育和展示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动物在园内得到良好的照顾和管理。

保育员在工作中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记录,提供适合的饲养环境和饲养方法,以确保动物的生活质量和福利。

3.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传播而制定的法律。

它要求动物饲养者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保育员需要掌握动物防疫的基本知识,了解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方法,并牢记定期进行动物防疫的重要性。

4. 动物福利法动物福利法是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利而制定的法律。

它要求给予动物适当的食物、水、住所、医疗照顾和社交需求等基本权益,禁止虐待和残忍对待动物。

保育员需要了解和遵守动物福利法,确保动物园内的动物得到充分关注和照顾。

5. CITES公约CITES公约是关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的公约。

它的目标是确保国际贸易不会威胁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

保育员需要了解CITES公约的具体规定,确保动物的合法购买和交流,避免非法的跨国动物贸易。

在动物园中工作作为一名保育员,了解和遵守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只有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才能为动物提供最佳的保护和照顾。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实践研究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实践研究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实践研究第一章介绍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实践研究,是指对于动物保护方面的各种法规和政策进行调研、研究、分析并实际应用的过程。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注意到动物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因此,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得到了更加完善的制定。

本文将具体介绍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并探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与应对方法。

第二章动物保护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全国性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其制定日期为1988年。

该法规主要保护濒危动物与非狩猎动物。

其中,对于野生动物的繁殖、栖息地保护,以及非法狩猎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该法规还对人们的非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惩罚,以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态环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全国性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其制定日期为2004年。

该法规主要着重于动物疫病的防治与控制。

其中,对于动物饲养、运输、进口和出口都做了限制,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

同时,对于动物疫病侵扰的危害,该法规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是全国性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其制定日期为2009年。

该法规主要保护家畜动物和宠物动物。

其中,对于动物使用、饲养和管理都做了限制和规定。

同时,该法规还保护动物权益,禁止虐待和折磨动物。

此外,该法规还对于动物捕杀、销售等行为进行了严厉制止。

第三章动物保护实践研究3.1 动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对于动物饲养管理、动物保护教育、动物捕杀等方面存在一些盲区,对于动物权益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2 动物保护实践中的应对方法为了更好地实现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

同时,政府也需要更多地关注动物保护问题,加强对监管机构的培训和管理。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

[饲养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人类饲养动物自古已有,而规范人们饲养动物行为的法律也是历史悠久。

早在公元前20世纪《苏美尔法典》、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我国秦朝的《秦简法律答问》,对人们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已有相应的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规定。

1987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就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由于该法条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而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存在差异,对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也有很大不同。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一、引言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和良好状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保护。

二、国家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1.1 法律背景:该法案于1988年通过,旨在保护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2.1.2 法律内容:a) 野生动物保护范围b)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c) 野生动物饲养和繁殖d) 野生动植物产品的管理和利用e)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基金f) 监督与执法2.1.3 法律效力:中国国家级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2.1 法律背景:该公约是中国于1981年加入的一项国际性公约,旨在防止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非法贸易。

2.2.2 法律内容:a)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定义与分类b)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贸易限制c) 各方责任和义务2.2.3 法律效力:公约具有国际法律效力,在中国境内也具有我国法律效力。

三、地方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3.1.1 法律背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3.1.2 法律内容:a) 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保护b) 野生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救护站的建设与管理c) 野生动物繁育与放归d) 野生动物承租、拍卖和出售e) 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构及其职责4.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4.1.1 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制定相应政策和规范,加强执法力度。

4.1.2 取缔组织: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机构等。

五、附件本文档附件:a)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文b)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全文c)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汇总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范围。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1.引言动物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利,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增进人们对于动物权益的认识和理解。

2.什么是动物保护动物保护包括对于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权益和福利进行保障、预防虐待行为、建立合适的栖息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责任,并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监管和执法,以确保动物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

3.全球性动物保护组织全球范围内存在着许多专门从事动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其中最著名且具有影响力的有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

这些组织致力于推广动物权益意识,倡导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参与了相关政策制定过程。

4.国际上主要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个动物保护法律法规:4.1 《联合国世界动物权利宣言》该宣言于1978年通过,旨在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利。

宣言明确指出了人类应该承担责任,提倡对待动物具有尊重和同情心。

4.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于1973年通过,旨在控制和监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以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存在。

5.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国也对于动物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于1988年颁布实施,对于野生动植物的合理开发利用、栖息地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牧兽医总局关于禁止食用并开展食用传媒暴力类节目通告》该通告于2020年发布,禁止在各类传媒平台上直播或通过节目呼吁观众食用野生动物,以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律于1997年发布,旨在保障畜牧业的发展,预防和控制畜牧业相关疾病的传播。

6.动物保护法律实施中的挑战尽管有一系列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执法力量不足、相关部门协调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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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42条;根据宪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国家对野生动物施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授权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强调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规定对野生动物加强管理,实行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和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制度;本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章节内容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二十六条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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