稔平半岛综合旅游基础设施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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稔平半岛综合旅游基础设施PPP项目合同

甲方:惠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荣君

地址:惠州市惠东县人民路23号

乙方1:北京中青旅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6层601室

乙方2:青旅(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三层3106室

基于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对等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以国家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版)》为基础,依据稔平半岛综合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专章,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双方决定共同出资,采用PPP模式,共同打造稔平半岛综合旅游基础设施项目。乙方依托中青旅品牌优势、市场资源、资金实力和专业经验,整合稔平半岛区域内所有旅游及公共服务资源,依托四大旅游组团——巽寮湾组团、双月湾组团、范和湾组团、考洲洋组团资源打造包括海滨度假、美丽乡村、革命老区、养生养老等核心项目,促进半岛旅游经济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甲方依托自身土地、海洋资源以及规划、行政等优势做好项目区域内规划、用地、用林、用海等行政审批及其它服务,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双方就项目有关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PPP项目(本项目):指稔平半岛综合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1.2 政府方:指惠东县政府及其授权指定或基于职权需参与本项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1.3 社会资本方:指依法取得本项目实施的社会资本联合体。

1.4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负责本项目实施的惠东县人民政府。

1.5 项目公司(SPV):是指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的,为实施本项目规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移交工作而成立的、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1.6 建设期:是指本项目建设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之日止的期限。

1.7 运营期:是指项目公司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期限。

1.8 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和获得合理收益的完整的、独占的、排他性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规划设计、投融资建设权、运营权、收费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1.9 生效日:指本合同签署之日。

1.10 移交日:指满足项目移交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或经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是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将移交范围内的资产和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之日。

1.11 项目资产:指由项目公司管理和投资的,与本项目设计、建设、安装、运营维护有关的动产不动产和权益。

1.12 项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附件、融资文件、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1.13 项目移交:本项目运营期满符合移交条件后,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等全部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1.14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15 “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2.1 合同背景:2016年12月,经惠东县政府十届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及县发改局审批(惠东发改[2017]40号),决定采用PPP模式开发建设稔平半岛综合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甲方经过2次公开招标程序后,经依法谈判,确定以北京中青旅资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旅(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牵头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取得稔平半岛综合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合作主体的资格。

2.2 合同目的:为了确定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履约

保障、调整衔接等边界条件,合理分配项目风险,保障公共利益,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约束政府依法依规严格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

本合同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事项约定变通执行和相关补充协议细化的依据和准则。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声明和保证

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方与乙方进行合作,依法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之政府方各项权利义务。

3.2 乙方声明和保证

3.2.1 联合体全部成员已授权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愿意全面执行合同的规定。

3.2.2 乙方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约定之社会资本方各项权利义务时,在涉及国内知名旅游企业的品牌资源、资金使用、战略合作、项目业态等事项,均应获得该企业的书面授权,并体现代表社会资本方公司股权利益的合法性。

第4条合同体系

4.1 本合同是稔平半岛综合旅游基础设施PPP项目的核心合同。是乙方获得该项目开发权和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单体项目实施的依据和效力来源。

4.2 本项目是综合体项目。单体项目的实施,依据项目公司编制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单体项目的实施方案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3 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有关项目合同,必须符合本项目实施目的。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5条政府主体

5.1 惠东县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监管单位、项目移交接收单位。

5.2 因政府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等行政机构职能出现调整的,由调整后行使其职能的机构继续履行本合同,政府机构职能调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6条社会资本主体

北京中青旅资源投资有限公司、青旅(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合同的乙方,也是本项目的投资人。

本项目乙方为牵头单位,组成包含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联合体,是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第7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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