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活动,本质上都是要 建立保护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打击奴隶主 旧势力,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并调整地主阶级 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 各国的变法有其共同的特点及其所遵循的共同原 则。这些原则为封建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 文法典。 《法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法经》共有六篇: 第一篇“盗法”。内容主要是保护封建财产所 有权,惩罚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 第二篇“贼法”。内容主要是保护人身安全, 惩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行为。 第三篇”网法”。也称”囚法”。内容主要是 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内容主要是关于追捕盗贼及 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代表人物
李 悝
申不害
吴 起
第四节 商鞅对法制的改革 战国初各国的立法是对奴隶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的旧制度的否定,是一种改革。李悝的《法经》是对各 国封建立法的总结,实际上也是在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的 又一变革。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经验的丰富,商鞅在秦国对秦 原有的法律制度,对李悝的《法经》又进行了一系列的 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 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 商鞅,卫国人,公孙氏,名鞅.因在秦主持变法有功, 被封于商地,号商君,史称商鞅。商鞅早年在魏国,秦 孝公时,离魏入秦,在秦国主持两次变法,使秦国富强, 为其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秦国变法的基本纲领是“变法修刑,内务耕稼, 外劝战死之赏罚”。他在法制方面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以 下几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一、成文法的公布及争议:1、郑国的“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作封洫”“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公布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铸刑书》2、邓析造《竹刑》。
邓析是中国第一个律师,私造刑书。
3、晋铸刑鼎:晋赵鞅、荀寅,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4、楚作“仆区”(ou)和“茆门”(mao)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被逐渐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展开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情况:1、《法经》的制定。
魏文侯在位期间,任命李悝为相。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2)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3)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4)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变法过程中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法经》既是变法的主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有重要作用。
2、《法经》内容及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第一篇《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第二篇《贼法》惩罚侵犯人身犯罪;第三篇《网法》或《囚法》,规定囚禁和审讯罪犯;第四篇《捕法》追捕犯罪者;第二部分是杂律:《杂法》内容为“六禁”第三部分是减律《具法》,即刑法总则(后来的明例律)3、《法经》他点以及影响:一部完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
(1)以镇压盗、贼为主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律列后。
二、商鞅定秦律:变法手段“变法修刑,内务耕嫁,外劝战死之赏罚”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为了有效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采取最有特色的办法是连坐法规。
(1)伍什连坐——邻里(2)军队中士卒连坐(3)家属连坐(4)官吏职务连坐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 公元前221年)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礼崩乐坏。
表现:统治权⼒下移,礼乐制度破坏,篡杀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产⼒决定⽣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产⼒的发展引起⽣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铁器朱耕的使⽤---开垦井⽥以外的荒地----私⽥出现---新兴地主出现---农民、⾃耕农出现----打破井⽥制2.周王实⼒丧失诸侯经济政治实⼒提⾼,周王天王共主的地位开始动摇。
--⼆.春秋时期法制变⾰的主要表现1. 春秋末期,开始成⽂“法”的实践,各诸侯国纷纷⾃⽴新法,从⽽拉开了成⽂法运动的序幕.甲⾻⽂中迄今为⽌还未发现有法字。
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中,春秋以前的“法”字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字⽆关。
法在⽂献中⼤量引⽤是在战国时期,“法”的观念;也产⽣于此时。
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法运动。
2. 各主要诸侯所⾃⽴的新法(1)晋国:其⼀﹑晋⽂公重⽿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为晋国晋⽂公时期制定,据孔⼦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
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其⼆﹑赵宣⼦作“夷蒐之法”;制事典、正法罪、辟(理)刑狱、董(督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使⾏诸晋国,以为常法。
《左传》其三﹑范宣⼦修订刑书.范宣⼦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其四、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将范宣⼦刑书公布于众。
(2)楚国:其⼀﹑楚⽂王时制定“仆区之法”.“仆区之法”为楚国楚⽂王时制定。
规定严禁奴⾪逃亡,有逃亡者要⼤⼒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其⼆、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茆门之法”:楚国楚庄王时制定。
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夫、公⼦⼊朝时,车不得进⼊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法制史案例:楚庄王太⼦案茆门法案例:此案发⽣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历史概况西周最后⼀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宜⾅(东周平王),⽴褒姒的⼉⼦伯服为太⼦。
宜⾅的母亲是申侯的⼥⼉,申侯勾结⽝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戎掠⾛,西周灭亡。
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建⽴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
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社会的⽡解时期。
平王东迁洛⾢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地、⼈⼝所剩⽆⼏,兵⼒⼤为减少。
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的命令,天⼦反⽽依附强⼤的诸侯。
有⼀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的。
诸侯召天⼦,⽽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已经威信扫地。
周天⼦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
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
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地、⼈⼝,⼀些较⼤的诸侯国,不断进⾏兼并战争。
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
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
中叶以后,社会发⽣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下移。
周天⼦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维城”的时代已⼀去不复返了,奴⾪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天⼦出”。
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诸侯”,出⾃卿⼤夫,甚⾄出现“陪⾂执国命”,卿⼤夫的家⾂把持国政的局⾯。
调整奴⾪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出现了礼的僭越。
本来郊祭是天⼦祭天之礼,是周天⼦的权利,⽽鲁喜公也⽤郊祭之礼。
旅本来是祭⼭之礼,是诸侯的权利,鲁国⼤夫季⽒也旅于泰⼭。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案例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案例(一)案情这是战国初秦孝公时期得著名案件。
战国初期,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得到秦孝公的信任,任用秦孝公进行变法改革,商鞅变法为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废井田,开阡陌,奖励军功,进一步破除了宗法贵族的特权,按照什伍组织编定居民户籍,使之互相负连带责任,这一系列措施虽然有效,但却损害了贵族的利益,因此引起了贵族的不满。
尤其商鞅主张法家的重刑主义,刑无等级,以至于太子驷犯法,刑及太子的师傅公子虔,从而得罪了太子。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继位,贵族们见商鞅失去了依靠,纷纷向国王表示对商鞅的不满,坚决反对商鞅的变法,尤其公子虔一再进谗言,商鞅见形势危机不得不逃跑。
而商鞅改革中,曾经严格规定:为防止奸人逃匿,店客不准擅自留客人过夜,旅客住店必须持有官府凭证,否则店主与奸人同罪。
由于商鞅在变法中雷厉风行,这项规定执行得非常严格。
所以商鞅想避难于一家小店时,由于没凭证被拒绝,并且被明确告诉商君之法不可违,商鞅无奈,又试图逃奔魏国,被拒,只好回到秦国封地起兵反抗,最终被俘后受了车裂死刑。
1(二)法律规定与适用商鞅案本身属于历史上常见的按照大臣谋反来处理权力斗争的情形。
而商鞅改革的措施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从法律上确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卖买的合法性。
以发展封建性的农业经济,保证国家的财源,乒源;为进一步破除了宗法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了奖励军功,特别制定了《军爵律》,军功爵从公士到彻侯共分-二十级,各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按什伍组织编定居民户籍,使之互相负连带责任。
“凡告奸者与杀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
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如对新法“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正是商鞅对变法严格执行,才会激化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同时在逃避追捕过程中,也因为严格执法而“作茧自缚”。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 乱也甚于无法”。 有法不依,比无法的危害更大。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 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 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诸种违法行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 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 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 规 定。
(3)《法经》的本质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镇压劳动者。对于人民群众即使是最 轻微的违反封建秩序和有意无意的反抗行 为,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 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 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 律。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 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 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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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涵盖了从公元前770
年到公元前221年的约550年时间。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治体系和
法律制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春秋战国
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统治者的法治观念
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的法治观念开始逐渐形成。
例如《礼记》中
有“君上如父,臣下如子”的思想,即君主要像父亲一样爱护百姓,
百姓要像孩子一样恭敬冠带之分分明。
同时,在《论语》中,孔子强
调“君子不言利”,强调法治和正义的重要性。
二、官制
春秋战国时期的官制对后世的官制有很大的影响。
此时期采用地方官、中央官、封建诸侯等多种形式。
同时,相对于先前的世袭制,官职制
度也开始出现,这对于官吏的选拔和官职任命有了更严谨的程序。
三、刑律
春秋战国时期的刑律多样,刑罚严苛,石季伟在《吕氏春秋》中写道:“杀人者,以义为贵;权谋者,以悍为贵;利害及公义,因时变易。
”这表示,当时社会上很少有法律规定,大多数刑罚都是依据一些传统
习俗、权威实力和个人意志而定的。
然而,随着写法之术的逐渐完善,公义的作用逐渐加强,同时强调刑法的符合性和统一性。
四、私法
春秋战国时期的私法较为简单和原始,但私法的重要性逐渐引起越来
越多人的重视。
例如学校、医院等等场合都需要借助法治力量去规范,并且一些城市的私法已经开始形成。
五、饮食礼仪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还包括饮食礼仪的规定。
在这个时期,社会
开始向文明、文化发展。
中国先贤们认为饮食礼仪和家风可以反映一
个贵族、官吏或者达官显贵的身份和地位,同时也代表着一种精神文化。
综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春秋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依然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在这个时期,
法治的观念开始逐渐形成,官制也开始体现出严谨的程序性,私法等
其他法律体系也有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