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老庄像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三)墨家的“兼 爱”、“尚贤”、 “尚同”思想 墨子:“兼爱”、 “非攻”思想(主 张“兼相爱,交相 利” ),“尚贤” 思想,“尚同”思
墨子像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四)法家的“法 治”、“重刑” 思想
萌芽于春秋后期的管仲、 子产等,形成发展于战国 时代的李悝、商鞅、慎到、 韩非等人
管 仲 像
第二,“行刑重轻”,“以刑去 刑”。
商鞅认为“禁奸
秦公簋
止过,莫若重 刑” ,主张 “行刑重轻”, 即对轻罪适用重 刑,发挥其杀一 儆百的震慑作用。
第三,“为法”、“行法”,“明白 易知”。
韩非曾反复强调: “法者,编著之图 籍,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姓者 也”。 商鞅曾提出:“为 法,必使之明白易 知”。
鹰首提梁壶
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的制定
1、楚国,最早制定了成文法。 公元前689年—前677年,“作仆区之法”。 公元前613年—前591年,又制定“茆门之 法” 2、晋国 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 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又命执政赵宣子制定 《常法》 (《夷蒐sōu法》 )。 公元前554年—前547年,执政范宣子制订 了新的刑书。
第一,“事断于法”, “刑无等级”。 第二,“行刑重轻”, “以刑去刑”。 第三,“为法”、“行 《管子》书影 法”,“明白易
第一,“事断于法”,“刑无等 级”。
商鞅提出“缘法而治”,“刑无等级。” 慎到主张“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 韩非更强调“以法为本”;坚持“法不阿 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 管仲明确阐述了法的客观性与规则性:“尺 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 角量也,谓之法。”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一、基础知识图解(1)铁制农具的适用(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其于鼎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
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2)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3)楚国吴起的变法(4)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1)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通知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商鞅变法主要内容(6)统一文字,统一度衡量意义:使得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二、案例分析(一)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
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
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
宣子问其罪于叔向。
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夏书》曰:…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请从之。
”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
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
曰义也夫,可谓直矣。
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
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牛耕
战国时期的铁器
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 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 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 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 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 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 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 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 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 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法律由秘密变为公开,体现奴隶主贵族意志的奴隶制法逐步被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封建制法所取代。
在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新旧的冲突。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呈现出变化的特色。
1、成文法的公布: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一)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郑国大夫)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而邓析本人却因私造《竹刑》有违法禁,被当时的执政驷耑欠(zhuan)所杀。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作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任晋国执政时曾制定刑书,可能当时并未公布;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公元前513年),这是晋国正式公布的成文法。
3.楚国楚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作《仆区法》,其内容类似近世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作《茆门法》,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以郑、晋、楚公布成文法为开端,其他诸侯国纷纷效法,陆续公布各自的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遂成为春秋时期法制变革的一股潮流。
(二)围绕成文法公布展开的论争成文法的公布,在新旧势力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新兴地主阶级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种种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制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
奴隶主贵族为垄断法律,维护自身的尊贵地位和特权,强烈反对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法制
1、国君称号的改变
“国君”改称“国王”
2、中央官僚体制的确立
国王与其直接任命的各级各部门官吏,形成了一 套君主专制的中央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丞相、将军、 尉、御史、尚书、郎中、廷尉等。
3、地方官僚体制的确立
(1)郡与郡守
(2)县与县令
4、官吏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 (1)推行“尽地力之教”
法”
(2)实行“平籴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
第四节 春秋战国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制 1、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2、劳役刑开始普遍适用 3、扩大了赎刑的使用范围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
(三)司法管理制度 1、起诉:自诉、控告、自控(首) 2、审判制度 3、法官责任 (四)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狴犴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 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重点难点 :一、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 法律思想与争论焦点;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及其意义; 三、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主要成就。
一、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学习重点:1 、儒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2 、法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一、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一)经济上,春秋以后,铁器用于农业生产,井田制渐趋瓦解(二)政治上,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晋国:曾多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在晋文公4年(前63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晋国执政赵盾,于鲁文公6年(前621年)制定的“常法”;第三次在晋平公(前557—前531年)时,范宣子制定刑书。
楚国:曾2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在鲁昭公7年(前535年),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是有关禁止奴隶逃亡的法律规定;第二次是在楚庄王时制定的“茆门之法”,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规定。
郑国也制定了成文法。
(三)在思想文化上,出现了“百家争鸣”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一)“儒”的含义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最大的学派。
“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
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孟柯、荀况1.维护“礼治”---“克己复礼”---建立大一统的法律秩序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直躬父窃羊案: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
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
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
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叔向致信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 有辟,则不忘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立,弗可为也… 民知有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手。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 乎? 子产回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六》 子产铸刑鼎的三个理由 (1)鼎是铜器,铜鼎是神圣的,铸在铜鼎上的法也是神圣的,让成文法永 存,让世人后人知道 (2)铜鼎放在国家重大祭祀活动的地方,铜鼎上的法尽可能让大多数人 知道
子产: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 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据记载,子产出生于郑国的 贵族家庭,他的父亲子国是郑穆公的儿子。子产少时就很聪明,有很成 熟的政治见解。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郑人立子产为卿。执 政二十三年。郑定公八年(公元前522年),子产卒。《贾氏说林》载: 子产死,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哀亡。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玉以 赙之,金银珍宝不可胜计。其子不受,自负土葬于邢山。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 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 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 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 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宫,遂在国 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
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 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 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 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 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 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 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 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 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 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 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 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 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 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 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 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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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成文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文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5.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革【基本内容】:一、历史背景:伴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用),生产力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
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方面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
新兴的统治手段—法治应运而生,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文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二、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楚国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引发的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鼎引发孔子的批评。
【概念辨析】:如何区分铸刑书、竹刑、铸刑鼎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基本内容】: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大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行和《法经》的制定。
一、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无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颁布成文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二、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人物的指导下进行变法。
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一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战国时期盛行的法治思想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相对立法治思想的最大特点就是用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这与西周的礼制或法律指导思想相反。
【概念辨析】:《法经》: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
《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
《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节商鞅在秦国的法治改革【基本内容】: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分两次进行。
这些变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对秦国的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经济方面: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
第一、奖励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要求成年男子分家独立。
二、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第一、设置三十一个县,以秦王任命的郡守、县令实施统治;第二、剥夺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以军功受爵;第三、以乡里、士伍作为基层组织,加强行政管理。
三、法律方面:改法为律,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属。
第一、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实现刑无等级;第二、设置连坐制度,如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
【疑难辨析】:商鞅改法为律的意义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
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课堂练习】:一、名词解释:1.《竹刑》2.铸刑书3.《法经》4.具法二、简答题:1.简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3.商鞅变法中对法律制度实施了那些新措施?三、论述题:1.试论《法经》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试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课堂练习答案】:一、名词解释:1.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根据当时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急剧变化,起草了一部刑法,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
竹刑为邓析私著,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国家所认可,具有了法律的效力。
2.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将国家法律公诸于众,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冲击了奴隶主贵族以言代法的特权,打破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制原则。
3.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
《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
《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二、简答题:1.为了巩固变法成果,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先后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此后约三十余年,郑国的邓析另行起草了一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公之于众,史称竹刑。
竹刑为邓析所私作,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国执政杀邓析,而将其竹刑采用为国家正式法律。
公元前536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定的法律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
继郑国、晋国之后,其他诸侯国也相继制定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变,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制,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是新兴地主阶级在在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对中国法律发展作出的一大贡献。
2.《法经》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
这六篇内容在结构上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前四篇,是整部法典的主体部分,规定如何惩处侵犯私有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追捕、囚禁盗贼的有关事项。
这一部分体现了《法经》的立法精神“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第二部分为“杂法”,规定如何惩处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犯罪行为。
第三部分是“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规定加重和减轻处罚的各种情况。
3.商鞅在明法重刑思想指导下,主要创制了以下三项具体措施来执行法治:一是连坐。
一人犯罪,与犯罪人有亲属关系、地域关系、职业关系的人都要受到牵连。
二是行刑重轻。
在执行刑罚时,对轻微的违法犯罪也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三是奖励告奸。
对于告奸者给予重赏,对于知情不告者给予严惩。
三、论述题:1.《法经》在立法宗旨、内容和体例方面具有以下四点特征:(1)维护和巩固新的封建制度。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和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为了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为了确认和保护封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
(2)确立和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虽然在形式上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制度,但是它又确立和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特权。
对违反封建等级制度者予以严惩。
(3)体现了法家重刑轻罪的原则。
《法经》体现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李悝“重刑轻罪”、“以刑去刑”的思想,即对于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也要处以重刑,以达到使人们不敢轻易违法犯罪效果,从而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4)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
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
此后的秦律、汉律在体例上都其影响。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化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颁布表明中华法系的肇始,为后来封建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在其十二篇之中,有六篇与《法经》有着直接传承关系。
可以说,《法经》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是深远的。
2.商鞅按照法家理论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改法为律。
法,表达的是“平之如水”的含义;律,新兴地主阶级解释为“均布也”。
商鞅改法为律是新兴地主阶级以法代刑思想的继续,其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注重法律的实施。
(2)重农奖功。
为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保障国家的财源、兵源,商鞅实施了废除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
(3)通过重刑轻罪治奸惩恶,并进一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还利用重刑强制民众开垦耕种,以维护生产的发展。
商鞅变法是在总结各诸侯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促成了秦国君主专制政治的稳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
商鞅变法也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变法活动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为秦国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变法过程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重刑原则,并且规定了许多实施重刑的措施。
这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造成了秦严刑峻罚的法制特征,也为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严酷的基调。
3.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秘密的刑,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
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1)事断于法。
法家先驱管仲、郑国执政邓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废法而行私,即事断于法。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
(2)刑无等级。
这一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罚,应以法为标准,不能因人废法。
但是,它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级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3)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予以重罚。
在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4)布之于众。
首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引。
其次立法时还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百姓作宣传、解释,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律。
疑问:法家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法家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2.法家人物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春秋战国之际封建生产关系较为发达的齐国、晋国产生了法家的先驱,如管仲。
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一般被称做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申不害、慎道、商鞅等,战国末期的法家一般被称做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等。
3.法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性质、起源、作用等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并形成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
他们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论出发,主张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适用法律的时候要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主张君主集权,把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权力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
法家人物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推行法治的方法,比如商鞅重法,慎道着重阐述了势与法相结合的必要性,申不害强调了术在法治中的作用。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则系统阐述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结合的法治理论。
法家上述思想不仅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还为汉代以后封建正统法律理论所吸收,对整个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