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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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活动,本质上都是要 建立保护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打击奴隶主 旧势力,维护封建的生产关系,并调整地主阶级 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 各国的变法有其共同的特点及其所遵循的共同原 则。这些原则为封建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 文法典。 《法经》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 贼”,《法经》共有六篇: 第一篇“盗法”。内容主要是保护封建财产所 有权,惩罚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 第二篇“贼法”。内容主要是保护人身安全, 惩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行为。 第三篇”网法”。也称”囚法”。内容主要是 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内容主要是关于追捕盗贼及 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代表人物
李 悝
申不害
吴 起
第四节 商鞅对法制的改革 战国初各国的立法是对奴隶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 的旧制度的否定,是一种改革。李悝的《法经》是对各 国封建立法的总结,实际上也是在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的 又一变革。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经验的丰富,商鞅在秦国对秦 原有的法律制度,对李悝的《法经》又进行了一系列的 改革。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 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 商鞅,卫国人,公孙氏,名鞅.因在秦主持变法有功, 被封于商地,号商君,史称商鞅。商鞅早年在魏国,秦 孝公时,离魏入秦,在秦国主持两次变法,使秦国富强, 为其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商鞅在秦国变法的基本纲领是“变法修刑,内务耕稼, 外劝战死之赏罚”。他在法制方面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以 下几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背景介绍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分界点,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随着社会制度的转变和人民生产力的提高,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也得到了提高,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详述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比如,出现了宽恕、赎罪、勾解、协议等诉讼方式,而且对于婚姻、财产等方面也做了细致的规定。

此外,春秋战国时期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如仁义道德思想、罚无道思想等。

2.比较法律制度差异在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民法和刑法的区分、法律上限等规定上。

比如,齐国的法律制度中规定,抢劫财物的赔偿额不得超过被抢劫财物的价值,而卫国的法律制度则是规定,限制其赔偿范围,这种差异反映了国家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不同思想和特色。

3.重要法律制度的实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实施具有其独特性,特别是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许多的创新和变化,如基于人身保障的民法制度、基于公共和谐的刑法制度等,这些都是此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背景1.哲学思想的流放春秋战国时期,发展了许多重要的哲学思想,例如孔子、荀子等思想家的思想,这些思想不仅对于当时的社会而言,也对于后来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孔子的儒家思想,其影响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而且在后来的历史上也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2.离散的文化形态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不同国家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因此,文化形态十分离散,尽管存在一些普遍性,但总体而言仍然表现出各种不同的文化特征。

例如,齐国注重实际工作,黄老学派则注重哲学思想和精神文化,这些逐渐演变成不同的文化形态,而且在以后的各个历史时期中,这种文化差异也继续得到了体现。

3.流动的文化交流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接触和交流非常频繁,因此,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得以实现。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一、成文法的公布及争议:1、郑国的“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作封洫”“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公布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铸刑书》2、邓析造《竹刑》。

邓析是中国第一个律师,私造刑书。

3、晋铸刑鼎:晋赵鞅、荀寅,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4、楚作“仆区”(ou)和“茆门”(mao)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被逐渐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展开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情况:1、《法经》的制定。

魏文侯在位期间,任命李悝为相。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2)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3)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4)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变法过程中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法经》既是变法的主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有重要作用。

2、《法经》内容及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第一篇《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第二篇《贼法》惩罚侵犯人身犯罪;第三篇《网法》或《囚法》,规定囚禁和审讯罪犯;第四篇《捕法》追捕犯罪者;第二部分是杂律:《杂法》内容为“六禁”第三部分是减律《具法》,即刑法总则(后来的明例律)3、《法经》他点以及影响:一部完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

(1)以镇压盗、贼为主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律列后。

二、商鞅定秦律:变法手段“变法修刑,内务耕嫁,外劝战死之赏罚”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为了有效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采取最有特色的办法是连坐法规。

(1)伍什连坐——邻里(2)军队中士卒连坐(3)家属连坐(4)官吏职务连坐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第⼆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 公元前221年)第⼀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礼崩乐坏。

表现:统治权⼒下移,礼乐制度破坏,篡杀事件层出不穷原因⽣产⼒决定⽣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产⼒的发展引起⽣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铁器朱耕的使⽤---开垦井⽥以外的荒地----私⽥出现---新兴地主出现---农民、⾃耕农出现----打破井⽥制2.周王实⼒丧失诸侯经济政治实⼒提⾼,周王天王共主的地位开始动摇。

--⼆.春秋时期法制变⾰的主要表现1. 春秋末期,开始成⽂“法”的实践,各诸侯国纷纷⾃⽴新法,从⽽拉开了成⽂法运动的序幕.甲⾻⽂中迄今为⽌还未发现有法字。

法字最原始的字形存于西周青铜器铭⽂中,春秋以前的“法”字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字⽆关。

法在⽂献中⼤量引⽤是在战国时期,“法”的观念;也产⽣于此时。

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法运动。

2. 各主要诸侯所⾃⽴的新法(1)晋国:其⼀﹑晋⽂公重⽿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 “被庐之法”为晋国晋⽂公时期制定,据孔⼦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

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其⼆﹑赵宣⼦作“夷蒐之法”;制事典、正法罪、辟(理)刑狱、董(督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使⾏诸晋国,以为常法。

《左传》其三﹑范宣⼦修订刑书.范宣⼦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其四、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将范宣⼦刑书公布于众。

(2)楚国:其⼀﹑楚⽂王时制定“仆区之法”.“仆区之法”为楚国楚⽂王时制定。

规定严禁奴⾪逃亡,有逃亡者要⼤⼒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

其⼆、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茆门之法”:楚国楚庄王时制定。

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夫、公⼦⼊朝时,车不得进⼊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

法制史案例:楚庄王太⼦案茆门法案例:此案发⽣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2.杂法
《杂法》主要内容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据《七国考》记载,杂法主要包括“六禁”和“逾制”。
“六禁”包括如下内容:
淫禁,是关于惩治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如“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割耳朵),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狡禁,是关于惩治政治狡诡行为的处罚规定。如“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即规定盗窃符玺、非议国家法令者处以死刑并籍没家产。
1、 成文法的公布:
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 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二、 公市成文法的意义
(一)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
马克思说: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时期私有经济发展的反映,促进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体现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对推动各诸侯国变法,保护封建私有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打破旧的“礼仪”传统
三、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思想
(一)事断于法
意即把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功过、进行刑赏的惟一标准。
这一思想最早由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针对奴隶制时代“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礼治”而提出的,强调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断。齐国的管仲也认为,法是尺寸、是规矩,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其度量,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更是明确主张“缘法而治”、“法任而国治矣”。在商鞅看来,“以礼治国”对争霸诸侯于事无补,远不如“以力治国”具有实际作用,而只有法才能赢得力量。因此,商鞅主张以“法”代“礼”,把法看作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集先秦法家之大成的思想大家韩非,更是认为面对以力相争的残酷社会现实,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只能是明法用法。最有效、最实用的富国强兵的手段就是“法治”,法治是治国之本,轻法慢令将一事无成。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历史概况西周最后⼀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宜⾅(东周平王),⽴褒姒的⼉⼦伯服为太⼦。

宜⾅的母亲是申侯的⼥⼉,申侯勾结⽝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戎掠⾛,西周灭亡。

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建⽴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

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

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社会的⽡解时期。

平王东迁洛⾢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地、⼈⼝所剩⽆⼏,兵⼒⼤为减少。

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的命令,天⼦反⽽依附强⼤的诸侯。

有⼀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的。

诸侯召天⼦,⽽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已经威信扫地。

周天⼦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

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

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地、⼈⼝,⼀些较⼤的诸侯国,不断进⾏兼并战争。

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

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

中叶以后,社会发⽣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下移。

周天⼦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维城”的时代已⼀去不复返了,奴⾪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

西周时期“礼乐征伐⾃天⼦出”。

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诸侯”,出⾃卿⼤夫,甚⾄出现“陪⾂执国命”,卿⼤夫的家⾂把持国政的局⾯。

调整奴⾪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出现了礼的僭越。

本来郊祭是天⼦祭天之礼,是周天⼦的权利,⽽鲁喜公也⽤郊祭之礼。

旅本来是祭⼭之礼,是诸侯的权利,鲁国⼤夫季⽒也旅于泰⼭。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前221年)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

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

(墨子《兼爱中》)“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孟子》)“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史记·太史公自序》)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

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

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

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

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

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

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

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

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

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

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

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

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

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

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5第五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主张“事断于法”,反对“临事制刑” 商鞅指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 乱也甚于无法”。 有法不依,比无法的危害更大。
韩非提出要“以法为本”,“明法制, 去私恩”。 他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 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2.主张“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 管仲首先阐明了法的概念。 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 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 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诸种违法行 为的条文,规定了对于淫乱、赌博、盗窃 官府印信、贪污贿赂以及僭越逾制和议论 政府法令等的惩治办法。 《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就是 根据不同情况,对于犯法者加重或减刑的 规 定。
(3)《法经》的本质 维护封建君权和政权。 维护封建私有制财产。 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镇压劳动者。对于人民群众即使是最 轻微的违反封建秩序和有意无意的反抗行 为,都要施用严厉的刑罚惩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 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 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 律。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 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 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 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 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 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 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 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 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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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西周中后期起,维系着周王朝统治的宗法等级制度出现了全面危机。

随之而来的是,从经济制度到政治制度,从井田制到分封制,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风雨飘摇中,伴随着旧制度的解体,新时代即将到来。

这是一个“王纲解钮”的时代,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这是一个英雄豪士辈出的时代,这更是一个学术开放自由、知识分子指点江山的黄金时代。

第一节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

“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

“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

“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

“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

“作封洫”、“作丘赋”。

第二节成文法的公布及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春秋战国时期,在各家思想的影响下,在法律制度上出现了很多具有历史标志意义的事件,这其中就包括春秋时各国相继公布成文法,战国时各国又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变法改革,为新制度、新秩序的创建进行着努力。

一、春秋时期各国立法以及成文法的公布春秋中期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生的诸多变化,一些诸侯国开始进行立法活动,相继制定了成文法。

其中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

公元前689~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效法周文王时的“有亡荒阅”之法,“作仆区之法”,用以惩治隐匿逃亡者和窝藏盗窃物品的行为。

公元前613~前591年,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在位期间,又制定了“茆门之法”,规定了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晋国也于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在位时,制定了“被庐之法”。

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命执政赵宣子(赵盾)制定“常法”,是一步包含了刑事、民事和官制法律内容的综合性法规。

公元前554~前547年,晋平公时执政范宣子在“常法”的基础上修订了新的刑书。

这一时期,虽然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法,但是很可能并没有布之于众。

“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秘密法传统还没有真正打破。

到了春秋后期,社会变革愈加激烈,新兴统治者迫切希望摧毁旧宗主贵族的法律特权,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于是在反复的论争中郑、晋等国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简公时期,在执政子产主持下,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公元前513年,晋国也在执政赵鞅、荀寅等人主持下,“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

公元前501年,郑献公时期,大夫邓析私制一部“刑书”,因其书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

执政驷歂以邓析“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为由将其杀死,但认为“其法可取”,将“竹刑”公布并予适用。

在郑、晋相继公布成文法之后,其它诸侯国也陆续效仿,这就推动了法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不过制定公布成文法却并非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新旧势力的激烈争论。

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抨击。

他从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出发,致信子产,指出,按照传统体制法律是不能予以公布的,因为“惧民有争心”,了解法律内容之后,百姓一旦“不忌于上”,起了争名争利之心,统治就困难了。

现在郑国将刑书铸在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叔向认为百姓将不会再遵从礼制,故而他认为郑国“国将亡,必多制”。

子产复信中,说明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救世”,维护了公布成文法的成果。

二十年后,叔向的晋国也公布了成文法,这次出来责难的是孔子。

他认为礼乐制度是立国之本,其核心则是“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秩序。

正是在这一等级制度之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

而若“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由于公布了成文法,人们将会抛弃原来的礼仪制度,从而宗法秩序将难以为继,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国家也将无法存在。

故而,孔子言“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虽则反对公布成文法的人层出不穷,但这一历史趋势却已无人能够阻挡。

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法律的秘密状态和神秘色彩,使法律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走向了公开化,在已经摇摇晃晃的宗法等级制度上,重重的推了一把。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中的新纪元,是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二、李悝变法及《法经》进入战国时期,在春秋各国陆续公布成文法法的基础上,在早期法家“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各国又对旧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法改革,陆续制定了一批新成文法,如赵国的“国律”、楚国的“宪令”、齐国的“七法”、韩国的“刑符”、魏国的“魏宪”和《法经》、秦国的《秦律》等。

其中以战国初国力最强大的魏国的立法时间最早,成就和影响也最大。

(一)李悝变法的措施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巩固政权,增强国力,争雄天下,不同程度的进行了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改革,而魏国则是最早进行变法的国家。

魏国国君魏文侯(前445~前396年在位)是一位很有作为的君主,他礼贤下士,任人有方,先后任用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乐羊为将,吴起为西河守,对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儒者也很尊敬。

李悝魏人,为战国时期法家第一人,在其相魏时,他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改革,其变法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政治上,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选贤任能。

李悝认为治理国家应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根据功劳和才能选拔任用官吏,赏罚分明。

他视那些“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世袭贵族为“淫民”,力主“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建立新型的官僚制度。

第二,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

李悝要求农夫努力耕作,充分发挥土地的效力和潜能,提高粮食产量,扩大收入,从而达到使国家富强的目的。

为了解决丰年荒年粮价不同给百姓造成的影响,他实行了平衡粮价的“平籴法”,具体做法是:丰收之年国家平价购进余粮储备起来,防止粮价暴跌伤害农民种粮积极性;灾荒之年国家将储备的粮食平价出售,防止粮价暴涨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

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农民破产,限制了商人囤积居奇的投机活动,维持了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法律上,制定《法经》,推行“法治”。

为了限制旧贵族势力,巩固变法改革成果,李悝制定了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了以法治国的原则精神。

(二)《法经》的内容《法经》早已失佚,在《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以及明代董说《七国考·魏刑法》等文献中,保留有主要篇目及部分内容。

根据这些记载,《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部分。

第一,正律部分为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盗罪为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贼罪则为侵害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晋书·刑法志》记载,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着《网》(应为囚,《晋书》误)、《捕》二篇”。

第二,杂律部分,即第五篇《杂法》。

主要为惩治盗、贼之外的其它犯罪。

根据《晋书》记载,包括六种犯罪行为:“轻狡”,盗窃兵符、玺印或议论国家法令等行为;“越城”,翻越城池,偷渡关津;“博戏”,赌博欺诈;“借假不廉”,贪污贿赂;“淫侈”,奢侈淫糜;“逾制”,越级享用不该享有的特权或器物服饰。

《七国考》则记载有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六禁”。

内容大致相同。

第三,第六篇《具法》。

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

《晋书》中有“具其加减”的说法,故其内容应当为按照不同情节予以加刑或减刑的规定。

(三)《法经》的地位和特点《法经》的内容、篇目、体例、结构虽然比较简单,但其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它以法家的“法治”思想为指导,总结了此前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而成,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成就。

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法经》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从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犯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程序性规定、量刑标准等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规范与其它法律规范等内容,创立了诸法合体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成文法典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在法家君主集权专制思想指导下,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将危害统治及社会秩序、侵犯所有权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开创了后世立法的根本精神。

从法律内容来看,《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沿袭了夏商西周的五刑制度,尤其是商代残酷的刑罚,这使野蛮的刑罚在文明进步的社会中依然得以保留,直接影响了此后两千余年的刑罚制度发展方向。

此外,《法经》一改过去法律以“刑”称呼的传统,变而为“法”,这就突出了法家所强调的法作为一种公平的客观评判标准,而不再是以往单纯强调刑罚的“刑”,这也是“法”的观念进步的一个表现。

总之,无论从哪个方面而言,《法经》都成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标志,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后秦国商鞅变法即是以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律》。

汉承秦制,汉相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以后的魏晋各朝立法又都以汉律为宗。

故而,《法经》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源头,是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的。

三、商鞅变法商鞅为卫国公室后代,氏公孙,名鞅。

后在秦因功受封于商,故称商鞅。

其早年在魏国做家臣,但未受重用,闻得秦国召贤,不得志的他携《法经》西行入秦。

到秦国后其才华很快得到孝公赏识,于公元前359年被任命为左庶长,开始变法,使法家的政治理想得以在秦国彻底的实现。

商鞅变法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有:第一,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

商鞅将《法经》在秦国颁布实施,改“法”为“律”。

如果说“法”强调的是公正的话,那么“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与统一性。

在这一时期,法家人物更加关心的,是法律能否真正得以施行。

商鞅还推行了连坐法,在编户齐民的基础上,建立什伍中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制度,加强对基层的控制。

法律实施当中,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也得以彻底贯彻,希望“以刑去刑”,从而实现“法治”。

第二,奖励军功。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商鞅对秦国原有爵制进行了改革,重新规定了二十等爵制。

按照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特权,还可用爵位抵罪或赎身。

而获得爵位的主要途径就是军功。

国君的宗族没有军功也不能列入公族的簿籍,不能享有贵族的特权。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第三,重农抑商,鼓励耕织。

变法规定,从事农耕纺织卓有成效者,可以免除本身徭役,而从事商业手工业及怠慢劳动而致贫困者,可能会被全家没为官奴。

此外,秦律中还有诸如重征商税,禁止商人经营粮食等规定。

第四,焚烧诗书,申明法令。

商鞅为了顺利推行变法,曾下令焚烧儒家经典,打击复古思潮,加强思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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