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老庄像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三)墨家的“兼 爱”、“尚贤”、 “尚同”思想 墨子:“兼爱”、 “非攻”思想(主 张“兼相爱,交相 利” ),“尚贤” 思想,“尚同”思
墨子像
二、法律思想的争鸣
(四)法家的“法 治”、“重刑” 思想
萌芽于春秋后期的管仲、 子产等,形成发展于战国 时代的李悝、商鞅、慎到、 韩非等人
管 仲 像
第二,“行刑重轻”,“以刑去 刑”。
商鞅认为“禁奸
秦公簋
止过,莫若重 刑” ,主张 “行刑重轻”, 即对轻罪适用重 刑,发挥其杀一 儆百的震慑作用。
第三,“为法”、“行法”,“明白 易知”。
韩非曾反复强调: “法者,编著之图 籍,设之于官府, 而布之于百姓者 也”。 商鞅曾提出:“为 法,必使之明白易 知”。
鹰首提梁壶
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一)成文法的制定
1、楚国,最早制定了成文法。 公元前689年—前677年,“作仆区之法”。 公元前613年—前591年,又制定“茆门之 法” 2、晋国 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 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又命执政赵宣子制定 《常法》 (《夷蒐sōu法》 )。 公元前554年—前547年,执政范宣子制订 了新的刑书。
第一,“事断于法”, “刑无等级”。 第二,“行刑重轻”, “以刑去刑”。 第三,“为法”、“行 《管子》书影 法”,“明白易
第一,“事断于法”,“刑无等 级”。
商鞅提出“缘法而治”,“刑无等级。” 慎到主张“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 韩非更强调“以法为本”;坚持“法不阿 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 管仲明确阐述了法的客观性与规则性:“尺 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 角量也,谓之法。”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 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铸刑书”和“造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 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2. “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 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 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二、用赏罚的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在农业方面的奖惩之法规定,如果耕织生产的粟帛多,可以免除 奴隶身份。对那些不事农作,懒惰而致贫困的,则罚为官奴隶。 为了更多地开垦土地,充分挖掘农民的劳动潜力,扩大户赋来源, 商鞅还发布了《分户令》。
三、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 势。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 (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一、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魏国人,战国初期著名的政治家和前期 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魏文侯时,任用李悝为相, 实行变法,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了一 系列改革。
(一)李悝变法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
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一、基础知识图解(1)铁制农具的适用(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其于鼎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
为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2)商鞅在秦国的变法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3)楚国吴起的变法(4)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1)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制通知的行为(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商鞅变法主要内容(6)统一文字,统一度衡量意义:使得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二、案例分析(一)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
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
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
宣子问其罪于叔向。
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
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夏书》曰:…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请从之。
”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
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
曰义也夫,可谓直矣。
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
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牛耕
战国时期的铁器
从政治情况看,这个时期的周天子虽然名义上仍是天下 共主,实际上对各诸侯国已逐渐失去控制力量。过去是 “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现在逐渐成为自诸侯出,自大 夫出,甚至由“陪臣执国命”。犯上作乱,违礼坏法的 情况层出不穷,这种阶级关系的变化,说明奴隶制法体 制度正在瓦解,已无力维持统一的奴隶主政权,西周所 建立的一整套宗法制度也隶制度下“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司法专横弊端。 公开法律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为后来法家的 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料。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 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 影响。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和封建法制逐步形成 时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新兴地主阶 级逐步取得了政权,各诸侯国都开展了变法活动, 进行了较全面的封建法制建设,为以后的封建中 央集权制政权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公元前594年,鲁国颁布“初税亩”的法令,规定公 私土地一律计亩征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实际上即 废除了井田制。公元前590年又“作丘甲”,丘是行政 区域,“作丘甲”是指按丘征收军赋。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公元前548午,楚国对境内土地依其地势进行 测量,规定其产量标准,根据收入征收军赋。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
春秋时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的根本原因 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从经济情况看,这个时期由于铁制农具和牛 耕的推广,生产力得到迅速提高,大量的荒地被 开垦,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私田,使以土地王有 为核心的井田制受到冲击。另外,由于周天子的 实力削弱,各级诸侯实际上逐渐取得了所占土地 的所有权,于是,井田制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法律由秘密变为公开,体现奴隶主贵族意志的奴隶制法逐步被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封建制法所取代。
在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新旧的冲突。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呈现出变化的特色。
1、成文法的公布:① 第一次正式公布,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② 郑国的邓析私自将刑书写于竹简上。
③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走向瓦解。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一)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郑国大夫)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而邓析本人却因私造《竹刑》有违法禁,被当时的执政驷耑欠(zhuan)所杀。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作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任晋国执政时曾制定刑书,可能当时并未公布;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公元前513年),这是晋国正式公布的成文法。
3.楚国楚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作《仆区法》,其内容类似近世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作《茆门法》,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以郑、晋、楚公布成文法为开端,其他诸侯国纷纷效法,陆续公布各自的成文法。
公布成文法遂成为春秋时期法制变革的一股潮流。
(二)围绕成文法公布展开的论争成文法的公布,在新旧势力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论争。
新兴地主阶级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种种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制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
奴隶主贵族为垄断法律,维护自身的尊贵地位和特权,强烈反对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三、行政法制
1、国君称号的改变
“国君”改称“国王”
2、中央官僚体制的确立
国王与其直接任命的各级各部门官吏,形成了一 套君主专制的中央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丞相、将军、 尉、御史、尚书、郎中、廷尉等。
3、地方官僚体制的确立
(1)郡与郡守
(2)县与县令
4、官吏管理制度的建立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 (1)推行“尽地力之教”
法”
(2)实行“平籴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
第四节 春秋战国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制 1、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2、劳役刑开始普遍适用 3、扩大了赎刑的使用范围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
(三)司法管理制度 1、起诉:自诉、控告、自控(首) 2、审判制度 3、法官责任 (四)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狴犴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
学习要求: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期变法; 掌握《法经》的产生、内容影响等问题。
重点难点 :一、春秋战国时期儒、道、墨、法各家的 法律思想与争论焦点;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及其意义; 三、战国时期法制改革的主要成就。
一、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学习重点:1 、儒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2 、法家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一、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一)经济上,春秋以后,铁器用于农业生产,井田制渐趋瓦解(二)政治上,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晋国:曾多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在晋文公4年(前63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晋国执政赵盾,于鲁文公6年(前621年)制定的“常法”;第三次在晋平公(前557—前531年)时,范宣子制定刑书。
楚国:曾2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在鲁昭公7年(前535年),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是有关禁止奴隶逃亡的法律规定;第二次是在楚庄王时制定的“茆门之法”,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规定。
郑国也制定了成文法。
(三)在思想文化上,出现了“百家争鸣”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一)“儒”的含义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最大的学派。
“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
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孟柯、荀况1.维护“礼治”---“克己复礼”---建立大一统的法律秩序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直躬父窃羊案: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
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
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
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
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叔向致信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争心也。….民知 有辟,则不忘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立,弗可为也… 民知有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之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手。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 乎? 子产回信: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六》 子产铸刑鼎的三个理由 (1)鼎是铜器,铜鼎是神圣的,铸在铜鼎上的法也是神圣的,让成文法永 存,让世人后人知道 (2)铜鼎放在国家重大祭祀活动的地方,铜鼎上的法尽可能让大多数人 知道
子产:子产(?~前522年),复姓公孙,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郑称 公孙。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 据记载,子产出生于郑国的 贵族家庭,他的父亲子国是郑穆公的儿子。子产少时就很聪明,有很成 熟的政治见解。郑简公十二年(公元前554年),郑人立子产为卿。执 政二十三年。郑定公八年(公元前522年),子产卒。《贾氏说林》载: 子产死,家无余财,子不能葬,国人哀亡。丈夫舍玞珮,妇人舍珠玉以 赙之,金银珍宝不可胜计。其子不受,自负土葬于邢山。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 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 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 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 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宫,遂在国 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
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 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 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 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 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 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 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 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 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 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 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 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 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 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 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 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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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教学要求: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
通过本章的教学,是学生掌握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及其影响。
掌握中国奴隶制法朝封建制法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东周与春秋战国: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东迁至雒邑(今河南洛阳),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是东周时期。
“春秋”得名于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般指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至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的东周前期。
“战国”得名于秦统一前七雄征战的年代,一般指从公元前475年(周元王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的东周后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般认为,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
伴随着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从奴隶制形态向封建制形态转变。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一)‚礼崩乐坏‛具体表现:1、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着私田不断增多,井田制渐趋瓦解。
2、在政治上,春秋末期,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卿大夫专权,新旧势力矛盾日益激烈。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变法改革,并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
3、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也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二)‚礼崩乐坏‛的结果: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
这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
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形成了成文法运动,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一)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
‚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
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二)主要代表人物1、春秋末期的孔丘2、战国中期的孟轲3、战国后期的荀况。
(三)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出发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
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的法律主张:1、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2、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
3、重视‚人治‛,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一)法家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成文法运动造就了法家学派,同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也促进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
由于法家的代表人物多是各诸侯国的政治家、军事家,直接领导着各国的变法运动,提出了‚法‛的观念作为自己主张的标志,故后人将这些主张‚变法‛、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法家‛。
(二)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
(三)根据不同标准,法家的流派大致有三种划分方法。
1、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2、从地域上,可以划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
3、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法派、势派、术派。
第二节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1、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法于鼎,史称‚铸刑鼎‛。
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2、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原为郑国大夫邓析所私自编撰,并无法律效力,后经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3、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二)郑、晋两国‚铸刑鼎‛公布法律所引起的争论1、叔向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并有争心,以微于书,而激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左传》昭公六年)2、孔子抨击赵鞅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贵贱不衍,所谓度也。
‚二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三)‚铸刑鼎‛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1、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2.春秋末期教育制度的变化也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提供了条件。
二、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1、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2、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第三节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继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掀起了一场成文法运动。
1、韩国的申不害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赵国《国律》,魏国《大府之宪》;楚国《宪令》;秦国《秦律》。
2、战国时期,魏国《法经》;秦国《秦律》。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1.法律性质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2)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
(3)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2.法律内容的变化(1)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
(2)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
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1)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司法组织,其名称不一;司法组织也开始独立出来。
,(2)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
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1、背景: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
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
2、《法经》的结构►有六篇,从整体上看,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筋。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悟。
(4)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第四节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一、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过两次变法: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普遍推行县制。
(3)按户口征收军赋。
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一)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1、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2、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二)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1、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2、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复习思考题:1.春秋时期郑国、晋国‚铸刑书(鼎)‛的情况如何?曾遭到谁的反对?为何反对?2.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4.简述商鞍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