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第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4号"文批准的泰兴市2010年度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组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七、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二〇1、土地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10(菜地:2.85万元/公顷×10)
2、安置补助费标准:1.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泰政发[2004]14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地所涉及的附着物的产权人进行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2.22万元/公顷×50%
四、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用地单位名称 镇村名 面积(平方米) 补偿安置费(万元) 备注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中港村前柿组 17596 67.5481 如有误差,以实际交地面积计算。 滨江镇中港村后柿组 9826 39.631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一组 6667 29.8407 河失镇河头居委会杜庄二组 3436 17.109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曲霞镇曲霞村曲霞七组 6667 64.940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六组 2297 10.5543 宣堡镇宣堡村七组 4370 19.2865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胜利村青枝桥一组 829 5.099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三组 1673 8.2329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四组 6032 32.1425 黄桥镇韩庄村何韩五组 1842 10.3638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致富东三组 3624 8.0453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二组 4448 12.524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三组 17598 137.2210 黄桥镇东场村三柳桥四组 256 1.89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姚王镇桑木村桑木五组 16666 114.224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刘陈镇刘陈村十一组 4128 13.2567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珊瑚镇八户村二十三组 20000 115.520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商井村唐庄组 2662 30.4560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96 4.6886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753 4.3553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滨江镇五杨村张岱组 826 4.5254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宣堡镇宣堡村十七组 2330 10.6312 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泰兴镇南郊村张一组 896 7.8813 泰兴镇南郊村张二组 19142 182.7058 泰兴镇南郊村张四组 7184 69.2281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9•【字号】荣昌府公〔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稳步推进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告,征求各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求意见对象为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各房屋权利人,征求意见对象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19日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虹桥客运枢纽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面积、户数(一)征收范围:荣昌区昌元街道荣吴路10号、荣昌区昌元街道虹桥社区4组等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津国土房资函字[2017]53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华明街北坨村集体土地9.19233公顷,土地证号为: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75号,裁余土地面积:259.95332公顷(合3899.29980亩)、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07号,裁余土地面积:95.58682公顷(合1433.80230亩)。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东:李明庄村土地;南:北塘排污河;西:李明庄村土地;北:天津市人民政府用地;地类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耕地 5.84105 87.61575园地0 0林地0.49603 7.44045牧草地0 0其他农用地 2.84606 42.69090建设用地0.00919 0.13785未利用地0 0合计9.19233 137.88495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分别为93.00万元/公顷和118.50万元/公顷,计989.0049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82人,其中劳动力63人,农转非182人。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内容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2017年12月21日为止),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东丽区国土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已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位置:椰林镇城东村、城南村、勤丰村,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现状:椰林镇城东村委会第十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三、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3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勤丰村委会第一至第二十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274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陵水县南门岭大道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三期))。
四、征地补偿标准:(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七、房屋、简易建筑物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执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3•【字号】酉阳府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酉阳府发〔2018〕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5月13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为我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具体工作。
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正常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价值总额的5%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城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信访办、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委、县卫生计生委、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工作。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

2023年最新的2023征地补偿48号文件2023成都农村征地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三圣街道办,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附件锦江区三圣街道幸福村一组、红砂村三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3〕第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23〕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3〕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第1篇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一、前言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二、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XX项目(二)项目地点:XX省XX市XX区(县)(三)项目规模:总用地面积XX平方米(四)项目性质:公益性项目三、征地拆迁范围本次征地拆迁范围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
四、补偿原则(一)公开公平: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公开透明,公平对待所有被征拆对象。
(二)合理补偿:根据法律法规及市场评估价,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人文关怀:充分考虑被征拆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人文关怀。
五、补偿标准及方式(一)土地补偿1. 土地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 土地附着物补偿: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1. 房屋补偿费: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2. 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搬迁补助1. 搬家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其他补偿1. 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被征拆对象因征地拆迁造成的合法经营性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2. 人员安置:根据被征拆对象的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就业及子女就学等问题。
六、补偿程序(一)调查核实: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
(二)公告公示:将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被征拆对象的意见。
(三)签订协议:与被征拆对象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四)实施补偿: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五)搬迁及拆除:协助被征拆对象搬迁,并对拆除后的土地进行清理。
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
国有土地征地的房屋补偿方案同样需要发出公告,告知人们。
下面给大家带来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供大家参考!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
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易地新建(×)(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
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xx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5431xxx ,监督电话: 6488xx 。
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10月16日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二为依法实施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广州北至清远段项目(花都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概况(一)征收补偿范围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西路1号、2号、3号、二轻工会集资楼 4号房屋,具体以广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地证[20xx]65号)及所附红线图(见附件)范围为准。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1. 住宅房屋补偿(1)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及奖励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 商品房产权的11000元/㎡;集资房、房改房等未完善产权的10640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 、临时安置费 (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2)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费(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20xx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1元/㎡/月,按3个月计)等三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2. 商业房屋补偿(1) 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下同)、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为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5%)等六项的总和给予补偿;(2) 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至60日(含)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征收奖励(标准为20xx元/㎡)、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五项的总和给予补偿;(3)在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60日后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费(标准为3000元/户)、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月,按3个月计)、停产停业损失等四项的总和给予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xx]26号)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总额(除临时安置费用按签约当月至交房当月的总月数计算外,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计算与所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签订补偿(产权调换)协议,进行结算。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5月16日国有土地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范文篇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xx〕38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因的需要拟决定/决定征收××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项目。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一、项目概况(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详见附图)(说明: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二)地块规划用途:(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___)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___项补偿安置方式。
(说明:可多选)(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项产权调换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①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原址安置)。
(说明:可提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规划报建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异地安置。
(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就近安置。
(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本项目以___年___月___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___元/平方米2.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参考价:(1)商业用房补偿价:___元/平方米(2)其它非住宅补偿价:___元/平方米(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xx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