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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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调管〔2021〕31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已经水利部2021年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0月20日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促进空间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及重大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地表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保护生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开展水资源调度,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水力发电、航运等需要。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水资源调度工作。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跨省江河流域、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调度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6.22•【文号】发改价格〔2018〕916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局、委、办):为深入贯彻中发〔2018〕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下简称《意见》)各项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做好2018年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定不移,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必然要求,既是现实之需,更是长远发展之要。

自《意见》印发以来,各地积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以点带面,大胆探索,统筹协同推进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各项工作。

截至2017年底,全国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到5200万亩以上,改革实施范围稳步扩大,节水成效初显,探索形成了一批典型做法和经验。

但仍存在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尚未全面落实等问题,一些地区改革认识不到位,改革台账尚未建立,实施计划不够细化实化,改革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改革推进。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改革涉及面广,推进难度较大,需要驰而不息、久久为功。

当前,改革正处于点上突破、面上布局的关键阶段,各地要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农业节水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兼顾,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2018年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2]109号,以下简称质量评价办法)于2012年3月颁布试行,为进一步落实质量评价要求,规范评价工作程序,做好我院负责审查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委托我院承担审查工作的水利枢纽、河道治理、引调水、灌区等类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测设计成果质量评价。

其他工程类型和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评价阶段)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包括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两阶段。

第四条(职责)计划处负责制订质量评价工作计划、汇总与上报评价结果等工作,项目主办处负责质量评价组织工作。

项目主审人负责确定项目符合性评价和技术性评价结论,项目专业主审人负责本专业成果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评价依据)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主要依据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阶段报告编制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水利工程部分)等现行技术标准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质量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质量评价的总体要求)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工作是水利部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切实加强责任意识,保证评价结论公平、客观。

该项工作将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章符合性评价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质量评价项目范围)计划处根据水利部安排我院月度审查项目和收到成果报告情况,制订项目符合性评价工作计划,明确项目主审人、主办处和配合处、评价时限等内容。

符合性评价应在接到水利部安排审查事项并收到成果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符合性评价)项目主审人根据符合性评价计划开展符合性评价工作。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勘测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性、人员执业资格符合性、专题报告完备性和成果完整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财政部、⽔利部关于⿎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利⼯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号:发改农经[2015]488号颁布⽇期:2015-03-17执⾏⽇期:2015-03-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财政厅 (局)、⽔利(⽔务)厅(局):⽔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对具备⼀定条件的重⼤⽔利⼯程,通过深化改⾰向社会投资敞开⼤门,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和合理的投资收益机制,放开增量,盘活存量,加强试点⽰范,⿎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程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健全⽔利投⼊资⾦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市场竞争机制,提⾼⽔利管理效率和服务⽔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发⼒;有利于加快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党的⼗⼋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有关要求,结合⽔利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参与范围和⽅式(⼀)拓宽社会资本进⼊领域。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利⼯程建设运营⼀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的重⼤⽔利⼯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励统筹城乡供⽔,实⾏⽔源⼯程、供⽔排⽔、污⽔处理、中⽔回⽤等⼀体化建设运营。

(⼆)合理确定项⽬参与⽅式。

盘活现有重⼤⽔利⼯程国有资产,选择⼀批⼯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于新⼯程建设。

对新建项⽬,要建⽴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利⼯程建设运营。

其中,综合⽔利枢纽、⼤城市供排⽔管⽹的建设经营需按规定由中⽅控股。

水利部有关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思路的文件

水利部有关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思路的文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水利事业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我国水利部逐步推进水利改革发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工作思路。

首先,水利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工作。

在水利改革中,把满足人民群众对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的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水利改革,努力提高水利服务能力,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其次,水利部注重创新水利管理体制机制。

通过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管理机制,推动水利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提高水利资源的配置效率,加强水利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推动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水利部注重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投资力度,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代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的防洪、调水、灌溉等功能,增加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提高水利工程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水利部注重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水环境质量,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水利部注重加强水利科技创新。

加强水利科技研究和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与水利改革相结合,提高水利科技的应用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水利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推动水利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六,水利部注重加强国际水利合作。

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水利合作,推动国际水利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水资源安全和水环境保护的挑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综上所述,水利部关于水利改革发展工作的思路是以人民为中心,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加强科技创新,加强国际合作。

这一思路为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将为我国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带来新的进展和突破。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1.07•【文号】卫疾控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3.27•【文号】国办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水利部)1991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淮河大水后,国家全面加快治淮工作进度,淮河治理取得重大进展,19项骨干工程全面建成,防洪能力明显提高,防洪减灾效益显著,为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淮河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仍不完善,行蓄洪区人口众多和建设滞后、平原洼地排涝能力偏低、下游河道泄洪能力不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并存、水利管理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继续巩固治淮建设成果,构建更为完善的流域防洪排涝减灾体系,现就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遵循“蓄泄兼筹”治淮方针,从淮河流域水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的需求出发,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兴利与除害并重,统筹解决好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问题,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为淮河流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行蓄洪区群众安全居住、平原洼地防洪排涝、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着力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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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引调水工程前
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5.12.30
•【文号】发改农经[2015]3183号
•【施行日期】201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
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2015]3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直属有关单位: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供求矛盾突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

兴建必要的引调水工程,是优化水资源配置战略格局、实现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缓解资源性缺水问题、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推动科学做好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严格控制一些地方无序调水、“跑马圈水”现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有序实施,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布局、规模和方案,把强
化节水、提效、治污、环保、控需作为引调水工程实施的重要前提,务必做到“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紧密结合流域和区域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河湖水系特点,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区域、流域用水需要,以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为依据,科学布局引调水工程,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节约优先、提高效率。

坚持节水优先,受水区先评估节水潜力,落实节水措施,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深入论证、加强保护。

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人水和谐,加强引调水工程论证和方案比选,妥善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高度重视工程生态环境影响、移民征地和省际关系协调,确保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强化管理、注重效益。

加强引调水工程运行管理,优化工程调度运用方案,建立健全工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二、强化规划约束,严守红线控制
(三)坚持以规划为依据。

要以已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明确引调水工程在水资源配置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深入分析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变化趋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实际需求,研究提出引调水工程建设时序,确定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方案。

对规划依据不充分的引调水工程项目,首先应科学编制规划,根据缺水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深入论证调出区、调入区水资源情势和不同规划水平年的水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水资源配置格局和供水工程布局。

(四)严格执行“三条红线”。

对规划调入区,要以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纳污限制“红线”为约束条件,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立足于节水治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等综合措施,解决区域水资源短缺问题。

对现状实际用水已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控制规划建设新的引调水工程。

三、加强科学论证,深化方案比选
(五)深化受水区范围和节水潜力分析。

受水区范围和节水潜力分析是深入论证引调水工程建设必要性、合理确定工程调水规模、研究提出水资源配置方案的重要前提。

要在已有规划和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现状和规划水平年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结构、水供求态势,合理确定受水区范围,深入研究农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潜力,分析现有水源工程挖潜改造、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可能性,统筹生态用水需求,开展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科学论证建设引调水工程的必要性、受水区范围和规模。

(六)深化调水水源和调水区生态环境影响论证。

在已有规划和实地勘察基础上,提出可能的调水水源比选方案。

充分考虑调水区所在流域和区域已建、在建工程的环境影响因素,深入分析引调水工程建设对河流水文情势、生态环境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区可能产生的影响,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避免造成“缺水”搬家。

对生态代价难以承受的项目,坚决不能“上马”。

(七)深化引调水工程规模论证。

针对不同受水区范围和可能的调水水源方案组合,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工程规模。

调入区要充分考虑节水、治污并合理利用当地常规水源和非常规水源,本着适度从紧的原则分析需调水量。

调出区要在充分考虑水文过程、河湖水系连通格局、未来用水需求和保证生态环境用水的基础上分析可调水量,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相关区域之间的关系。

经过
多方案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工程引调水规模。

对工程规模较大、供水范围较广、不同水平年用水需求差异较大的项目,可考虑分期实施。

(八)深化工程关键技术论证。

引调水工程事关国计民生,一些重大项目存在不可预见的重大技术难题,要加强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论证。

开展引水线路优化比选,做好跨河、穿越建筑物等方案设计。

对水源工程,做好工程选址,合理确定技术参数和指标,尽可能减少淹没影响范围。

对高埋深、长距离、地质条件复杂的输水隧洞,要加强地形地质勘察,对可能存在的高地应力、岩爆和突发性涌水等关键问题进行技术攻关,切实做好施工方案设计和风险预判。

对线路较长、地形多变的输水渠道,要重视边坡稳定性,防范滑坡体等可能风险。

(九)深化移民安置和社会影响论证。

建设引调水工程要尽可能减少建设用地和搬迁数量,充分听取地方和群众的意见,依法依规、深入细致地做好移民征地安置工作,积极探索新的征地移民安置方式,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优化工程方案,改进用地方式,尽可能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加强引调水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涉及民族地区的工程,要妥善处理好民族、宗教等问题。

对涉及省际之间协调的工程,要深入论证工程对上下游、左右岸的影响,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加强各方面沟通协调,慎重研究决策。

(十)深化工程建设和运行方案论证。

要认真研究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明确建设管理和运行调度机制。

加强引调水工程投资规模估算,根据需要与可能,研究制定资金筹措方案。

在深入调查用水户可承受水价的基础上,按照水价改革的要求,分析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工程贷款规模。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调水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

深入分析工程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对工程建设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工程建设的推荐方案和意见。

四、严格建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十一)保证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做好工程
勘测设计,优化配置勘测设计力量,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切实把工程方案做全、做实、做深、做细。

要发挥各方面专家作用,针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从建设条件、技术经济指标、社会和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深入论证,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规模和标准,比选优化设计方案,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有关技术审查单位要严把技术关口,使工程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十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充分发挥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等的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指导服务,加强部门、地方间协同配合和纵横联动,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加快项目审核审批进度。

对涉及跨省界河流的引调水工程,需按照相关规定,报相关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书审查意见。

五、落实责任主体,加强协调监管
(十三)强化落实工程前期工作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已列入规划和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逐项明确前期工作责任部门、承担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

要落实项目法人在前期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十四)加强对引调水工程建设的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引调水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对省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引调水工程,要及时向上一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及相关流域机构进行备案。

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引起公众和专家普遍质疑、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和安全隐患的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建和整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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