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内容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作者:龚晓春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4期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必须与时俱进,提高工作质量,保证较高的效率。
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探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探讨总结有效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工作;疑难问题;应对策略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以后,我国不动产登记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主要原因如分散登记长期遗留而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形成疑难症结。
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信访及诉讼也是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群众的房屋不动产登记。
对于不动产工作人员来说,如何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仍然是他们不断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能够十分有效地提高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1.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疑难问题分析1.1不动产超宗地界限面积问题在以前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国土部门处进行登记,但是建好的房屋权属则是由房管部门负责,两个部门之间缺少一个共同的有效信息数据共享体制和沟通制度,就极大可能造成登记的数据信息也无法协调,需要经过严格复杂的手续,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房屋实际占用宗地面积与文件上宗地批准的面积存在差异,一些建筑的面积跨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宗地界限。
据调查发现,这种问题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如测量不慎产生误差、分批次供地引起错误、原界址线错误导致偏差、违法违规用地导致偏差等。
这种跨宗地界限问题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即给合法申请人带来很多问题,也给不动产登记人员带来很多问题,甚至出现不动产登记无法办理的现象[1]。
1.2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分摊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中规定,记载独用土地面积和分摊土地面积。
但实际上,这一规定的执行办法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所以各地区的处理办法也不尽相同。
居住权登记实务的几个问题

朮期隹题CHINA REAL ESTATE居住权登记实务的几个问题杨春祥张楠李召龙摘要:《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的登记成为不动产登记的新类型。
设立居住权登记的确可以解决很多民生难题,但也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带来了新的困惑。
针对居住权登记实务的几个问题,提出几点个人见解。
关键词:居住权;登记实务;疑点难点中图分类号:F293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3-0022-23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21-02-011登记簿记载内容的突破从《物权法》开始确定登记簿的效力,到现在《民法典》对此部分条款未进行任何的修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
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
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
就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登记簿具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因此,记载的内容不能随意扩展,记载应与物权相关。
《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无偿设立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同时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的约定并不能直接产权物权效力,对于双方的约束条款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民作者简介:杨春祥、张楠、李召龙,日照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
22_____________ CHINA REAL ESTATE法典》生效前,登记部门不需要在登记簿记载,从《民法典》规定理解,需要记载当事人的约定,登记簿记载内容的拓展会不会影响其他类型登记?譬如附条件的转移登记,记载后登记部门是否需要判断条件成就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2与其他业务类型的交叉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不动产登记簿册证关键的内容介绍

(二)登记簿册证的制定原则
优势:土地房屋登记体系相对完整, 弱势:对林、农、海的登记了解不
有一批懂理论、会实践的登记人员 深;登记嵌入交易、审批管理环节,
队伍。
剥离登记与管理经验不多。
机会:国内有很好的基础,国外有 很好的借鉴;国务院重视,全面深 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改革环境 良好。
威胁: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体系错 综复杂,原有登记信息重叠交错, 内容标准不一,融合难度大。
截止目前, 全国280多个市、2000多
个县完成职责整合, 19个市、89个县区
启用了新版权利证书。 从土地到房、林, 从城市到农村, 从分散到统一, 蹄疾而 步稳!
目录
不动产登记簿册证的总体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权利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主要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证填写示例 不动产登记簿册证的使用要求
一、登记簿册证的总体情况
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 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样式以及证书、证明的印制标准由 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登记申请审批表为示范表格。
(一)如何认识登记簿册证的统一
统一登记簿册证,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度、落实国务院“四统一”的要求,也是落实《物 权法》、贯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产物。
登记簿册证制定时面临的形势(swot)——从分散走向统一
(二)登记簿册证的制定原则
专家观点(张双根)
“在登记制度实质性统一的各项要素中,登记簿册是不 动产登记得以操作的载体,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赖以存在的基 础,因此,登记簿册的统一至关重要。而如何形成统一的登 记簿册制度,在其外部,需回答应设置哪些种类的登记簿册, 以及各登记簿册彼此间的关系;在其内部,登记簿册之名称、 各登记栏目及其名称、各登记栏目内可登记的权利与事项、 各登记栏目以及各登记事项间的关系等,这些登记簿册构成 要素应如何协调统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登簿和发证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登簿以及登记完成时间登记申请完全符合登记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将有关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意味着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正当性的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完成的时间是将登记结果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时。
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只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发放给申请人之时登记才完成,而实际上登簿之时登记就已经终结,发证只是登簿的后续行为。
本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物权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二是在效力层面上,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低于不动产登记簿,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一般以登记簿为准。
二、颁证关于颁证的必要性。
由于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只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在域外不少国家和地区,颁发证书并不是不动产登记的必经程序。
《条例》第二十一条保留了不动产登记颁证制度,原因在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最为便利地直接证明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
为了使《条例》能够有效执行,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平稳过渡,《条例》第二十一条仍然对颁证进行了规定。
关于证书的统一。
《条例》实施前,我国的不动产因所登记客体的不同而由不同的登记机构分别向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如土地的证书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广州、深圳等房地合一的城市颁发的则是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森林、林木或林地登记完成后,发放的是林权证;草原登记完成后,发放的是草原使用权证;水面、滩涂登记完成后,颁发的是水域滩涂养殖证;海域登记完成后,发放的是海域使用权证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土资规〔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相关司局和单位:2016年是巩固拓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要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为实现这个目标,切实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进一步明确操作依据,部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机构建设,为实施统一登记提供组织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需要运转有效的机构作保障。
机构建设到位、人员划转到位、职责履行到位是机构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规范》开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要尽快落实职责机构整合文件的要求,迅速将文件确定的事项落实到位,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设,明确组织架构和领导班子,确保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到位、落实到岗。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既要做好不动产登记与相关行业监管、交易管理等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平稳有序,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合理审慎开展登记审核,保证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真实准确。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自然资函〔2021〕242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落实《民法典》,部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修改∶一、将1.1.5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将1.2.4 第四项修改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三、将1.9.2第二款修改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或者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确定监护、意定监护的材料……"。
四、将2.1.1修改为“申请是指申请人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
”五、将9.3.4 第五项修改为“设有抵押权的,是否记载‘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
六、将14.1.2第四项修改为“土地经营权”。
七、将14.1.3第二项修改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第三项修改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八、将20.2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

附件2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页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单位(亩、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页使用和填写说明一、使用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页适用于耕地等农用地(不含林地、草地)上依法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页以承包地块为单位编成,一个承包地块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记载于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承包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在原登记簿上加页进行记载。
通过流转设定土地经营权,以及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通过不动产单元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关联。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表格中,一般情况纵向记载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的首次登记信息,横向记载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
一个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名下多个承包地块的登记簿,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成册,支撑不动产权证书填制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登记信息(非林地)”用于记载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等其他权利登记信息(非林地),不再用于记载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等农用地)登记信息。
宗地基本信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簿页中,面积单位采用亩,原则上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二、填写说明(一)宗地基本信息【不动产类型】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土地。
【坐落】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坐落(四至),如东:田垄;西:大道;南:田垄;北:河沟。
【宗地面积】按照地籍调查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实测法、图解法、航测法或者组合法测量获取的承包地块面积,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的对应地块“实测面积”一致。
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记载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
【用途】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用途。
【等级】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质量等级。
【价格】填写“/”。
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

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6不动产权籍调查对权属不清、界线不明、档案资料遗失的不动产权籍数据,需进行不动产权属调查,测量不 动产权属界线,核实、查明不动产权属信息,并按照国家宗地统一编码规范和不动产单元编 码要求,对宗地、不动产单元进行统一编码,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服务。
6.1技术依据GB/T21010TD/T 1001GB/ T17986.1GB/T 26424NY/T2537HY/T 124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6.2技术路线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以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出发点,充分利 用已有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以及前期审批、交易、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采用已有集体土 地所有权地籍图、城镇地籍图、村庄地籍图、海籍图、地形图、影像图等图件做工作底图, 通过内外业核实、实地调查测量的方法,完成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等工作。
6.3调查基本方法1、 不动产单元的设定与编码。
应按照附录A 的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 码(即不动产单元号)。
2、 不动产权属调查。
采用内外业核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查清 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内容,确保不动产单元权属清晰、界址清楚、 空间相对位置关系明确。
(1) 对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内外业核实的调查方法。
(2) 对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核实、调查的方法。
(3) 对无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动产权属,主要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
3、 不动产测量。
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能性,在确保不动产 权益安全的前提下,依据不动产的类型、位置和不动产单元的构成方式,因地制宜,审慎科 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不动产测量方法,确保不动产单元的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1) 对城镇、村庄、独立工矿等区域的建设用地,宜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土 地面积,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并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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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25号
2015-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试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使用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
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
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三)《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
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一种权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组权利。
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四)内蒙古、西藏、新疆等部分地方需要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使用或者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必须与统一的证书和证明样式、内容保持一致,报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各地可参照使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对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适当调整,自行印制使用。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受理、调查、公告、登记、查询文书等书表卡册,可以按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印制。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管理
(一)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可以经授权办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但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能。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印章为圆形,印章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
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书表卡册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出台施行以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现有的模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登记必备的申请材料。
在《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施行以后,按照新的规定制作申请材料目录。
各地要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
(一)《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证书和证明的样式以及印制标准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各地必须严格遵循。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发行的组织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印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企业。
确定后的印刷企业须报部备案。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印证书和证明企业的管理,确保承印企业在统一组织下,严格按照印制任务书确定的证书证明种类、数量和编号,依据证书和证明的印制标准,开展证书和证明的印制工作;确保承印企业不擅自印制、销售证书和证明,不擅自将证书和证明的印刷业务委托给其他企业。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监管
(一)部全面加强对全国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
建立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印制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公示制度。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于2015年6月底将本地区的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发行和使用情况报部,此后按季度定期上报有关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部将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建立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登记簿的制作、保存和管理情况,以及证书和证明的印制、发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的监管。
采取检查、指导等多种方式监督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本区域的规范使用。
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