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赣府厅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8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5元/小时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3元/小时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临新区。
三、三类区域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1元/小时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区、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贵州省发布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贵州省发布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全省二类区、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均首次突破1000元。
2013年1月1日,贵州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030元/月,二类区950元/月,三类区850元/月。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将进行再次调整,一至三类区分别调增21.4%、15.8%、17.6%,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区1250元/月,二类区1100元/月,三类区100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3元/小时,二类区12元/小时,三类区11元/小时。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将达到18%,并于7月1日开始执行。
此外,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基准线12%、上线15.2%、下线2.7%。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后将主要用于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理顺企业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林童)。
贵阳最低工资标准

贵阳最低工资标准
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是面对面的具体的市场经济行为,它具有灵活性、可更新性和科学性。
2020年1月1日起,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新政策,把市最低工
资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以下标准:
12月份:1820元/月;。
1月份:1850元/月;。
2月份:1890元/月;
3月份:1920元/月;
4月份:1950元/月;
5月份:1980元/月;
6月份:2010元/月;
7月份:2040元/月;
8月份:2070元/月;
9月份:2100元/月;
10月份:2130元/月;
11月份:2160元/月。
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通过合理分配和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工
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人的生活水平;同时,有助于加大劳动力供给,推
动当地劳动力市场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助于营造更多起薪优厚的企业就业
环境,保障和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改善生活;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黔府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度体系,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落实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一)政府责任1.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监管、考核、监督机制,科学依法决策,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排查、调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数据进行统计、审核,建立台账。
(二)部门责任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月830元;二类区:每月730元;三类区:每月650元;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每小时8元;二类区:每小时7元;三类区:每小时6元;(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地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30元8元730元 7元650元6元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 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 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六盘水市 钟山区、盘县特区 六枝特区、水城县安顺市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毕节地区毕节市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铜仁地区铜仁市、玉屏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万山特区、沿河县、松桃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镇远县、施秉县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黔南州都匀市贵定县、福泉市龙里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黔西南州 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
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6.09.05
•【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39号
•【施行日期】200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
金标准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3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执行新的标准。
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依据我省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区:由280元调整为385元;
二类区:由252元调整为350元;
三类区:由224元调整为315元;
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区域划分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五日附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黔人社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44号2012年12月11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经常性待遇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三)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1、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筑社通〔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贵阳贵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1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16号)文件精神,2021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1570元,月平均工资为6797.50元,现将我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从2022年1月起,参保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据实申报。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4078.50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0392.5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按以下九个档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单位:元/月(缴费基数已向上、向下取整)(二)按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请在2022年7月15日前到签订代扣协议的银行网点申请调整确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档次,并按新选定的档次一次性足额预存2022年1月至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银行一次性代扣。
(三)未按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按税务提供的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方式选择缴费档次进行自助缴费。
三、缴费比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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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1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830元调整为930元,开阳县由原730元调整为83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650元调整为74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清镇市由原8元调整为10元,开阳县由原7元调整为9元,息烽县和修文县由原6元调整为8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请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七、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