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 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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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工资标准

2006年工资标准

2006年工资标准2006年,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工资标准不断提高的一年。

在这一年,我国的工资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

首先,2006年我国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各省市自治区都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其次,2006年各行业的工资水平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各行业的工资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特别是一些高技能、高素质的劳动者,其工资水平更是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再次,2006年我国实施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通过不断完善工资分配制度,我国在2006年进一步加大了对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实现了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的相适应,促进了全社会收入的合理分配。

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工资待遇,也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最后,2006年我国还加大了对工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一些恶意拖欠工资、违法减少劳动报酬的行为,我国加大了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处罚力度,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2006年是我国工资标准不断提高的一年,通过不断完善工资制度、加大对工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我国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工资标准将会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努力奋斗。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年,也是中国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国政府通过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基于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全面分析和评估的结果。

中国政府认识到,劳动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他们的劳动应当得到应有的回报。

因此,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通过制定和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根据2006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确定,并进行调整。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缓解了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促进了消费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政府鼓励企业加大对劳动者的工资支出,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增强了劳动者的消费能力,促进了市场需求的扩大,为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除此之外,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还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政府有效地减少了劳动者的低工资竞争,遏制了企业对低成本劳动力的过度依赖,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合理竞争,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中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向着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信在中国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国人部发[2006]59号

国人部发[2006]59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435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
[2001]164号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

412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
(2000)117号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0

40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社资发
(1999)90号1999年9月1日—2000年6月30

32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9]82号1999年5月1日—1999年8月30

31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8]93号1998年7月1日—1999年4月30

29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7]88号1997年6月1日—1998年6月30

27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
〔1996〕161号1996年7月1日—1997年5月30

240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京劳资发字1995年7月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通知(200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30
•【字号】穗府[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府[2006]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2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

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部分省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一、北京市(2006年7月1日起):1、全日制:640元/月、3.82元/小时。

2、非全日制:7.9元/小时、法定节假日18元/小时。

二、上海市(2006年9月1日起):750元/月、6.5元/小时。

(从8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20元)。

三、天津市(2006年4月1日起):一类:670元/月:市区;二类:650元/月: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非全日制6.4元/小时。

四、重庆市(2006年9月1日起):一档580元/月;二档480元/月;三档440元/月。

四、辽宁省(2006年8月1日)起:一类地区590元/月、6元/小时;二类地区480元/月、4.8元/小时;三类地区420元/月、3.5元/小时。

大连市(2006年8月1日起):一档500元/月、二档600元/月、三档700元/月。

五、山东省(2006年10月1日起):一类:390元/月;二类:430元/月;三类:480元/月;四类540元/月;五类:610元/月。

六、山西省(2006年10月1日起):一类550元/月、3.3元/小时;二类510元/月、3.05元/小时;三类470元/月、2.8元/小时;四类430元/月、2.6元/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一类6.5元/小时、二类6元/小时、三类5.5元/小时、四类5元/小时。

七、河南省(2006年10月1日):一档;480元/月、7元/小时;二档:400元/月、6元/小时;三档:320元/月、5元/小时。

八、江苏省(2006年10月1日):一类:750元/月、6.3元/小时;二类:620元/月、5.2元/小时;三类:520元/月、4.4元/小时。

九、浙江省(2006年9月1日):一档750元/月、6.4元/小时(非全日制,下同);二档670元/月、5.7元/小时;三档620元/月、5.3元/小时;四档540元/月、4.6元/小时。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3元。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三个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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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劳社发[2006]33号)文件精神,2006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90元。

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加“三险一金”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县和县级市城镇为380元、400元。

现就执行此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等级工资的人员,以及实施其他工资形式或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人员,只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于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

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哈劳社发[2005]153号文件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经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六、按照《劳动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作用,用协商工资制办法,保证内部工资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与经济处罚。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八、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到下一个调整日。

九、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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