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100元首超省定标准! V9 t# W! ^3 s! V' j4 g)u% `( V: E% f1 z) a8 L& i' J x2010-04-2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宣布,从五一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860元/月上调至1100元/月,花都区等五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上调至960元/月。
与此同时,离岗退休费和待岗生活最低保证标准也相应上调至880元/月。
7 _- X( a`, X8 n! l+ |' {* G1 E+ m& q( t) x9 G. d8 C. c0 n0 M# i V1 e! m* S9 X" T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l$ s' t8 P* }. [4 F9 a. X' x! M3 t x( r; U6 p3 I' p) u" N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O' J5 ~8 o# J. k+ Y' J9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证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进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证作用,提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进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z. P" g/ W5 E: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职职员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 Z. `! ?5 g0 f9 R" [- G; l3 x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
个不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进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能够执行低一类标准。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1860
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齐齐哈尔市区、牡丹江市区及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及抚远市、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七 台河市区、鹤岗市区、绥化市区
1610
哈尔滨市双城区、伊春市区、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全省其他各县(市)
1450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和兰州新区、嘉峪关市
2200
22
威海市所辖市 (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 平阴县、商河县。青岛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淄博市:博山区
、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
二档 、昌邑市、临朐县、 昌乐县。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日
1740
17
三档
株洲市:炎陵县、茶陵县 衡阳市、邵阳市 岳阳市:岳阳县、汨罗市、湘阴县、临湘市、华容县、平江县、屈原管理区 常德市:其他区县市(管理区、高新区) 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一档 二档 三档
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序号 省份
1
北京市
2
上海市
3
天津市
4
重庆市
5
河北
6
山东
2024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各省市区县)
档次
一档 一档 一档 一档 二挡
一档
地区
北京
月最低工 资标准
2420
上海
2690
天津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 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 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
贵州省发布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贵州省发布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全省二类区、三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均首次突破1000元。
2013年1月1日,贵州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030元/月,二类区950元/月,三类区850元/月。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将进行再次调整,一至三类区分别调增21.4%、15.8%、17.6%,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区1250元/月,二类区1100元/月,三类区1000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3元/小时,二类区12元/小时,三类区11元/小时。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将达到18%,并于7月1日开始执行。
此外,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基准线12%、上线15.2%、下线2.7%。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后将主要用于指导企业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理顺企业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林童)。
贵州最低工资标准文件

贵州最低工资标准文件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发〔2016〕22号)和《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贵发〔2017〕34号),现将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结果公布如下:
一、贵州省2020年起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时工资50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 元/月,其中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省外及本省地市不国定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社会保
障费最高按照最高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累计支付。
二、企业不得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劳动者工资报酬,企业需按照本通知
规定执行本省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有违反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减低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劳
动者工资报酬。
三、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企业不得以压缩技术等方式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报酬;职工的劳动时间及劳动强度等不得影响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企业不得以特殊形式或
相对计算方式降低工资报酬;企业还不得因经营情况不佳、自由调整了经营方式等原因利
用技术等方式来削减劳动者工资报酬。
四、企业遵守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报酬的,维护企业利益
同时也以积极、实际行动支持劳民休兵,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深受政府及社会的共同肯定。
五、贵州省各地方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开展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检查,企业一旦发现发放低于本省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请各行各
业劳动者自觉接受本省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
2014贵州最低工资标准

2014贵州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贵州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2014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标准,分别为每月 850 元和 700 元。
这一调整对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2014年贵州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成本。
贵州省是我国西部地区的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工资收入是维持生计的重要来源。
因此,通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低工资标准可能导致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压低工资水平,从而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遏制恶性竞争,促进企业合理竞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形成公平、健康的劳动力市场秩序。
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者是生产力的载体,他们的工资收入直接关系到消费能力和市场需求。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促进消费能力的提升,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这对于贵州省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落实到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合理设定工资水平,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
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综上所述,2014年贵州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这一举措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为贵州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所不同,根据国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就业形势,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在2010年,中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有所提高。
例如,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20元,广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四川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甘肃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等等。
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最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消费升级,拉动内需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着成本压力,尤其是一些中小微企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增加用人成本,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面临着就业困难,尤其是一些低技能劳动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对低技能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减弱,增加了一些劳动者的就业难度。
因此,针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需要综合斟酌,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用人单位的合理利益,既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要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黔人社厅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44号2012年12月11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经常性待遇进行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一)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三)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性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对象。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1、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何太富、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公山煤矿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太富、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公山煤矿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1【案件字号】(2021)黔05民终71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孝春吉雪郭少华【审理法官】杨孝春吉雪郭少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太富;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公山煤矿;庹世川【当事人】何太富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公山煤矿庹世川【当事人-个人】何太富庹世川【当事人-公司】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公山煤矿【代理律师/律所】李梅贵州宗庭律师事务所;廖进贵州宗庭律师事务所;陈凯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罗云明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梅贵州宗庭律师事务所廖进贵州宗庭律师事务所陈凯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罗云明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梅廖进陈凯罗云明【代理律所】贵州宗庭律师事务所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太富【被告】贵州世纪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雷公山煤矿;庹世川【本院观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第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57号)第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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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
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月830元;
二类区:每月730元;
三类区:每月65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8元;
二类区:每小时7元;
三类区:每小时6元;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地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 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830元
8元
730元 7元
650元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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