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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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一、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是怎么规定的?(一)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模板1:贵州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贵州地区工伤赔偿的相关标准,旨在使相关人员对贵州地区工伤赔偿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工伤赔偿概述1. 工伤赔偿的定义:工伤赔偿是指用于补偿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导致的劳动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权益保护制度。

2. 工伤赔偿的重要性:工伤赔偿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贵州工伤赔偿标准1.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级别确定赔偿标准,包括轻伤、重伤和特重伤。

2.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根据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与工资挂钩的平均工资水平和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3. 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期限确定赔偿金额。

4. 护理费用:根据劳动者护理费用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6. 遗属抚恤金:根据劳动者的死亡等级、被扶养人数和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进行计算。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于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经医学专家和劳动人事专家鉴定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2. 平均工资水平:平均工资水平是指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参保期间所计算的月份得到的平均值。

3. 医疗期限:医疗期限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所接受的医疗治疗时间的限制。

模板2: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2023年贵州地区最新工伤赔偿的计算方式,以相关人员对贵州地区工伤赔偿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工伤赔偿计算方式1.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式:根据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的平均工资水平乘以其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比例,得到赔偿金额。

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标题: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创建和标题相符的正文并拓展)正文:贵州作为中国的省份之一,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率较高。

在此背景下,贵州的十级伤残赔偿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下面是2023年贵州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介绍。

一、赔偿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赔偿: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赔偿金10万元。

2.职工因工致残辅助器具缺失或者损坏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生活护理费5000元。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贵州省政策为准)分别为5万元和8万元。

二、赔偿范围1.一次性残疾赔偿金:根据职工因工致残程度和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出的金额乘以20年,作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

2.一次性生活护理费:根据职工因工致残程度和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出的金额乘以12个月,作为职工因工致残辅助器具缺失或者损坏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次性生活护理费。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职工因工致残程度和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出的金额乘以20年,作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拓展1.根据贵州省《关于完善职工因工致残就业保障制度的意见》规定,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的职工,还需要支付交通事故赔偿费用。

具体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由当地相关部门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1000字)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因承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贵州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和程序。

下面是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一、工伤医疗费用1. 门诊医疗费用:根据治疗费用发票进行报销,并按照原保险参保地规定程度报销。

2.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治疗费用发票进行报销,并按照原保险参保地规定程度报销。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床位费等费用按照原医院收费标准返还。

3. 康复费:根据职工伤残情况及人工张力障碍程度,按照康复评定结果进行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赔偿金1. 伤残赔偿金标准:根据职工工伤分类标准和伤残等级进行计算,从最低基数起,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

2. 伤残赔偿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具体方式根据伤残职工的意愿来确定。

三、死亡赔偿金1. 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职工死亡的原因、年龄、抚养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最高不超过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

2. 死亡赔偿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四、丧葬费1. 丧葬费标准:根据职工死亡的原因、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2. 丧葬费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抚养人数、工伤职工死亡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六、特别补助金1. 特别补助金标准:工亡职工家属享受一次性特别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死亡的原因、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2. 特别补助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贵州省还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标准化。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赔偿,确保职工工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黔人社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伤残津贴(一)调整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4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4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3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

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调整对象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其他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12月14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一)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和五至六级伤残中领取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二)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三)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增加140元,三级增加130元,四级增加120元,五级增加110元,六级增加100元。

调整后待遇水平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原伤残津贴待遇水平高于2007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工伤职工,均按照各等级增加标准的60%,计算增加待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全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60元。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

贵州省最新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一、背景介绍工伤待遇赔偿是指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对因工作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死亡等情况下,给予受伤职工或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和保障的制度。

贵州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最新的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以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二、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根据贵州省的相关规定,工伤待遇赔偿项目依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受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等,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报销。

2.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职工,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

贵州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伤残津贴的具体比例和计算方法。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职工,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贵州省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4. 生活费补助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职工,根据工资水平和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生活费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贵州省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死亡的职工,给予一定的丧葬费用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贵州省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6. 护理费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需要护理的职工,给予一定的护理费用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贵州省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7. 康复费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需要康复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康复费用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贵州省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三、申请工伤待遇赔偿的流程1. 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填写工伤报告表。

2. 单位应及时将工伤报告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3. 劳动保障部门将受理工伤申报,并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受伤职工进行鉴定和评估。

4.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鉴定和评估结果,制定工伤待遇赔偿方案,并向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发放相关补偿金。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1、医疗费,住院费。

2、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4、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5、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24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8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5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发。

三、贵州省工伤赔偿相关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贵州工伤赔偿标准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的具体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来进行赔偿。

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赔偿金额会有所不同。

贵州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明确的,且具有保障性。

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劳动保障部门。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1、医疗费,住院费。

2、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4、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5、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24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8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5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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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赔偿项目依据标准-------------残剑飞雪依据省新标准整理提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省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省关于推进煤矿和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守则,作为工伤赔偿标准:(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条例第12条第一款)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办法第6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费;(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十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条例第22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具体各项职工工伤待遇计算依据及标准:第一项:工伤医疗待遇(条例第30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二项:生活护理费(条例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项:停工留薪期工资(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项:辅助器具费(条例第32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第六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鉴定机构的票据为凭)第七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标准(条例第35条、省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006]181号【第五项】(以下简称函)、省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第七、八项】(以下简称发))(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 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

企业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积极支持。

劳动保障部门应针对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及时做好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并面向社会公开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方便工伤人员就近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农民工的工伤待遇时,应依据企业报备的人员名册,核实申领农民工的身份,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1-4级工伤农民工及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自愿选择工伤待遇一次性结算的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经农民工本人申请,自愿提出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领取一次性长期待遇费用后中止待遇领取关系。

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经本人自愿申请,与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可同样实行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

对已经开始领取长期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供养直系亲属,不得重新选择一次性了结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八、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

一级不超过16年(含16年),二级为14年,三级为12年,四级为10年。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伤残职工,其生活自理障碍费用及其他待遇费用不再另行计发。

第八项:五至六级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标准(条例第36、37条、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第五、六、七项)(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第九项:伙食、交通、食宿补助标准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第十项: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条例第39条、发第九项)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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