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刑 事 侦 查 卷 宗(封面)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一、立卷标准(一)刑事卷宗的分类1、正卷第一部分,诉讼文书卷(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合并一卷;共同犯罪案件,如诉讼文书材料超过200页的,可以将综合性材料与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材料分别立卷,技术性鉴定材料单独立卷。
2、正卷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卷。
一案涉及多罪的,如超过200页,可以按涉及的罪名分别立卷。
3、副卷,侦查工作卷。
(二)卷宗分册编号的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察工作卷。
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
(三)凡撤销案件或未能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归档的案件,应制作案情说明表、制卡人登记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内目录之后,制作卷内备考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宗封底之前。
正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可以合为一卷(正卷),如超过200页较多的,仍可分别立卷。
(四)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
卷宗应下齐和右齐。
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厘米,孔边距左延1.5厘米。
每册都要从“1”开始编页码,页码写在右上角,如文书材料的背面有字,页码写在左上角。
大小不一、残损破缺的材料,要进行裱糊或作裁剪、折叠处理。
二、装订顺序(一)诉讼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主办警官签署意见表(不编页号)3、卷内目录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5、立案决定书6、传唤通知书,拘传证,询问通知书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9、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0、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11、复议决定书12、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3、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6、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17、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18、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保证金凭证,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19、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20、通缉令21、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22、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专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责任认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书、检验材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装订标准

一、立卷(一)(一)刑事卷宗的分类1、正卷第一部分,诉讼文书卷(包括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单一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合并一卷;共同犯罪案件,如诉讼文书材料超过200页的,可以将综合性材料与属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责任材料分别立卷,技术性鉴定材料单卷。
2、正卷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卷。
一案涉及多罪的,如超过200页,可以按涉及的罪名分别立卷。
3、副卷,侦查工作卷。
(二)卷宗分册编号的排列序为:诉讼文书卷、证据材料卷、侦察工作卷。
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
(三)凡撤销案件或未能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归档的案件,应制作案情说明表、制卡人登记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内目录之后,制作卷内备考表存入诉讼文书卷排列在卷宗封底之前。
正卷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可以合为一卷(正卷),如超过200页较多的,仍可分别立卷。
(四)卷宗装订要做到整齐规范,符合立卷归档要求。
卷宗应下齐和右齐。
一律装订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每孔间距10厘米,孔边距左延1.5厘米。
每册都要从“1”开始编页码,页码写在右上角,如文书材料的背面有字,页码写在左上角。
大小不一、残损破缺的材料,要进行裱糊或作裁剪、折叠处理。
二、装订顺序(一)诉讼文书卷装订顺序1、卷宗封面2、主办警官签署意见表(不编页号)3、卷内目录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5、立案决定书6、传唤通知书,拘传证,询问通知书7、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8、拘留证,拘留通知书9、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10、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11、复议决定书12、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书13、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4、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6、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17、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18、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保证金凭证,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19、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20、通缉令21、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22、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专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责任认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书、检验材料。
刑事侦查卷宗

刑事侦查卷宗(诉讼文书卷)案件名称:涉嫌危险驾驶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立案时间: 20 年月日结案时间: 20 年月日立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大队办案人:立卷人:审核人:本案共叁卷第贰卷共页卷内文书目录犯罪嫌疑人的一寸免冠正面照片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承办人:单位:时间:正本交被取保候审人,副本附卷,存根备查。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进人等场所;(二)不得与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等活动;(四)将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本告知书已收到。
被取保候审人:年月日取保候审保证书我叫,性别,年龄,现住,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与犯罪嫌疑人是关系。
我自愿做如下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法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我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及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二)不得与本案其他罪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与儿童相关的教学等活动;(四)将护照、港澳通行证、车辆驾驶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侦查卷宗

刑事侦查卷宗(诉讼文书卷)案件名称:涉嫌危险驾驶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立案时间: 20 年月日结案时间: 20 年月日立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大队办案人:立卷人:审核人:本案共叁卷第贰卷共页卷内文书目录犯罪嫌疑人的一寸免冠正面照片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承办人:单位:时间:正本交被取保候审人,副本附卷,存根备查。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进人等场所;(二)不得与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等活动;(四)将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本告知书已收到。
被取保候审人:年月日取保候审保证书我叫,性别,年龄,现住,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单位及职业,联系方式,与犯罪嫌疑人是关系。
我自愿做如下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法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我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及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二)不得与本案其他罪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与儿童相关的教学等活动;(四)将护照、港澳通行证、车辆驾驶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一、法律文书部分(一)卷宗封面(二)卷内文件目录(三)立案、管辖文书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副本)》5、《移送案件通知书》(四)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6、《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7、《安排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8、《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9、《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10、《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五)强制措施文书11、《呈请拘传报告书》、《拘传证》1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1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14、《提请批准逮捕书》15、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16、《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17、《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18、《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9、《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20、《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21、《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2、《取保候审申请书》(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23、《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24、《取保候审保证书》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27、《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28、《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29、《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3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3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副本)》32、《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3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副本)》(六)侦查文书34、《传唤通知书(副本)》35、《继续盘问通知书》、《暂存物品清单》36、《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37、《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38、《搜查证》39、《提讯证》40、《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七)结案文书41、《起诉意见书》4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4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4、《撤销案件决定书》45、《死亡通知书》46、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文书材料二、证据部分(八)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47、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48、讯问笔录49、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辩解材料(九)询问笔录50、《询问通知书》51、《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52、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十)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书5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54、《检查笔录》及照片55、《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56、《辩认笔录》5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59、书证60、物证及照片61、视听资料记录件、打印件62、《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6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6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6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6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十一)检验、鉴定、认定结论等技术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67、《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68、《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69、《鉴定书》(刑事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毒品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十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证明材料70、身份证明71、出生时间证明72、前科材料复印件(十三)备考表(十四)卷宗封底。
卷宗封面

200701204
6
7
中条山分局
晋森公中条公刑传字[2007]13号
传唤通知书
200701204
7
8
中条山分局
晋森公中条公刑传字[2007]14号
传唤通知书
200701206
8
9
中条山分局
晋森公中条公刑传字[2007]15号
传唤通知书
200701206
9
序号
责 任 者
文 号
标 题
日期
页号
备注
晋森公中条公刑询[2007]12号
询问通知书
200701206
55
32
中条山分局
晋森公中条公刑询[2007]13号
询问通知书
200701206
56
33
中条山分局
晋森公中条公刑询[2007]14号
询问通知书
200701208
57
34
中条山分局
支军红询问笔录(第一次)
200701205
58-61
35
中条山分局
18
中条山分局
晋森公中条公刑传字[2007]15号
传唤通知书
200701214
10
19
中条山分局
晋森公中条公刑传字[2007]15号
传唤通知书
200701214
11
20
中条山分局
梁青文讯问笔录(第一次)
200701204
12-16
21
中条山分局
梁青文讯问笔录(第二次)
200701206
17-19
22
张继红
陈伟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00701204
刑事侦查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侦查案件卷宗装订顺序刑事侦侦案件卷宗侦侦序装侦侦文侦卷;正卷一,卷侦序装序号法律文侦名称1卷宗封面2卷文件目侦内3犯罪嫌疑人照片;包括侦位犯罪中直接侦侦的主管人侦和其他直接侦任人侦的照片,4犯罪嫌疑人身侦明;包括自然人主的侦籍及特殊身的侦明~侦位主的身侦明及法定代表人、份体份体份直接侦侦的主管人侦和其他直接侦任人侦在侦位的任侦、侦侦、侦侦侦限的侦明,5移送案件通知侦6指定管侦定侦决7接受刑事案件登侦表8不予立案通知侦;副本,、侦侦定侦、侦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侦、不立案理由侦明侦、通知立案侦决9立案定侦决10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侦回避的侦面材料或相侦侦侦、回避/侦回申侦回避定侦;副本,、事人及其法决当定代理人不服侦回申侦回避定的侦侦申侦材料、侦侦定侦决决11拘侦侦12拘留侦、拘留通知侦;副本,、延侦拘留期限通知侦;副本,13提侦批准逮捕侦、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定侦、要求侦侦意侦侦、侦侦定侦、提侦侦核意侦侦、侦核定侦决决决14逮捕侦、逮捕通知侦;副本,15重新侦算侦侦侦押期限通知侦16提侦批准延侦侦侦侦押期限意侦侦;副本,、批准或不批准延侦侦侦侦押期限定侦、延侦侦侦侦押期限通知侦;副决本,17侦更强制措施通知侦;副本,、侦放通知侦18取保候侦定侦;副本,、取保候侦保侦侦或收取保侦金通知侦;回侦,、侦令具侦悔侦通知侦;副本,、悔侦侦、侦决保侦人侦款定侦;副本,、侦保侦人侦款侦核定侦;副本,、收保侦金定侦;副本,、收保侦金通知侦决决没决没;回侦,、收保侦金侦核定侦;副本,、解除取保候侦定侦;副本,、退侦保侦金定侦;副本,、退侦没决决决保侦金通知侦;回侦,19被侦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侦、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侦的律侦申侦取保候侦的侦面材料、属不予取保候侦通知侦;副本,20侦侦居住定侦;副本,、解除侦侦居住定侦;副本,决决21侦人大代表、政侦委侦采取强制措施的侦可侦明材料或侦告、通侦材料22省侦公安机侦同意侦外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留侦照的批侦文件国扣23安排律侦侦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侦、涉密案件聘侦律侦定侦;副本,、准予侦涉密案件在会决会押犯罪嫌疑人定侦;副本,、不准予侦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定侦;副本,决会决24解剖尸通知侦;副本,、尸侦侦侦告侦体体25侦定聘侦侦;副本,、各侦技侦性侦定材料;包括法和医DNA侦侦侦定、司法精神病侦定、文件侦侦侦定、痕迹侦侦侦定、理化侦侦侦定、侦情侦定、价侦定、侦侦定、侦侦侦告以及其他侦侦技侦侦定等由有侦定侦格的机、人侦侦人身、物估会构品及其他有侦侦据侦行侦定所形成的侦定侦侦和文侦,、侦定侦侦通知侦26起侦意侦侦27附侦民事侦侦材料前款第十一至二十侦所列容侦侦侦的一般侦序~侦中可按采取强制措施的侦侦先后排序。
刑事侦查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侦查案件卷宗装订顺序诉讼文书卷(正卷一)装卷顺序
前款第十一至二十项所列内容仅为装订的一般顺序,实践中可按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先后排序。
对一案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人头分别单立诉讼文书卷;其中不能拆分的材料,如立案类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装入主要犯罪嫌疑人卷内或复制后分别装入各卷。
技术性鉴定材料较多的,可单独立卷。
诉讼证据卷(正卷二)装卷顺序
对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材料较多的,可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文书,
分别立卷;对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立卷。
视听资料不能装订入卷的,放入资料袋中随案卷移送起诉。
实物证据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成照片入卷。
侦查工作卷(副卷一)装卷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