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贷款给境内公司要缴哪些税
在泰国有什么税?快来看看避免税务风险!

在泰国有什么税?快来看看避免税务风险!泰国关于税收的根本法律是1938年颁布的《税法典》,财政部有权修改《税法典》条款,税务厅负责依法实施征税和管理职能。
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泰国公司和泰国人一样同样纳税。
泰国对于所得税申报采取自评估的方法,对于纳税人故意漏税或者伪造虚假信息逃税的行为将处心严厉的惩罚。
目前泰国的直接税有三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特别营业税、增值税、预扣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泰国并未征收资本利得税和赠与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企业所得税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须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为净利润的30%,每半年缴纳一次。
基金、联合会和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的3%。
未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的收入纳税。
正常的业务开销和贬值补贴,按5%-100%不等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扣除。
对外国贷款的利息支付不用征收公司的所得税。
企业间所得的红利免征50%的税。
对于拥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和在泰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得红利全部免税,但要求持股人在接受红利之前或之后至少持股3个月以上。
企业研发成本可作双倍扣除,职业培训成本可以作1.5倍扣除。
注册资本低于500万铢的小公司,净利润低于100万铢的,按20%计算缴纳所得税;净利润在100-300万铢的,按25%计算缴纳。
在泰国证交所登记的公司,净利润低于3亿铢的,按25%计算缴纳。
设在曼谷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经营总部按合法收入利润的10%计算缴纳。
国外来泰投资的公司如果注册为泰国公司,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
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基为所有应税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从5%到37%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按照泰国有关税法,部分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扣除,如租赁收入可根据财产出租的类别,扣除10%-30%不等;专业收费中的医疗收入可扣除60%,其他30%,著作权收入、雇佣或服务收入可扣除40%,承包人收入可扣除70%。
跨国公司在华转移利润及避税问题

跨国公司在华转移利润及避税问题一、案例背景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
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但是不少外资却以此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究报告称,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
外资企业凭借超国民待遇和避税手段,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已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行为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经验。
集团化、全球化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问题,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国企业成功必经之路。
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成功的横向管控在跨国公司全球化过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体框架的指导下,出于集团整体战略考虑,对于旗下众多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地区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会根据运营环境的变化构筑有效的横向管控。
在财务管控的辅助之下,集团整体战略的实施就会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动因-将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笼统的讲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种。
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是集团的一部分,那么跨国公司的母子管控体系里自然会涉及怎么样使其在华子公司能为集团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建立的横向管控就会要求想办法将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我们刚刚提到的跨国公司对子公司利润控制以达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战略实际上是母子公司管控中的横向战略。
横向战略(Horizonta1 Strategy)是协调相关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战略,包括协调现有业务单元和基于与现有单位的关联选择进入新产业。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

关联企业间⽆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法关联企业间⽆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税务风险:1、关联企业间⽆偿借款将⾯临按照⾦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偿将资⾦让渡给他⼈使⽤的涉税问题,《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
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与公司之间发⽣的资⾦往来(⽆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偿借款⽆收⼊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借给另⼀家企业使⽤,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为,不能视为⽆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偿获得另⼀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为,进⽽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偿,纳税⼈有义务证明⾃⼰“⽆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都适⽤。
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核⼼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王贝(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800)摘要: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其资金管理调配的重要方式。
而关联方资金占用涉及的利息管理和涉税法律风险问题,也往往是国、地税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那么对于跨地域性的集团企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哪些增值税、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并规避这些风险呢?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建议一、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主要途径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往来账款,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二是关联企业间实行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由集团拨付下属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和关联方间资金拆借。
对于途径一,在正常的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购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是合同履行的正常条件,不构成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不用针对此情况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占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需要根据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分情况处理。
本文中笔者侧重途径二的研究分析,故途径一不再赘述。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处理模式下涉税风险(1)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调拨的往来款,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银行借入资金。
(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应充分考虑当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企业拆借使用自有资金,可分为两种情况: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有偿的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收取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利息及收入等情况,参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集团企业间无常借贷资金,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初至2020年年底,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18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8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小编为你带来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在我国,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1.收入总额(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日,网传无息借款给别人2.8亿,倒缴百万增值税,在实践中,企业之间提供无息贷款,你交税了吗?
今天和你一起聊这个事,给我留言,说你的故事。
相关政策(可略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大家看法
牛戈说:
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应视同有偿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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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贷款给境内公司要缴哪些税
【标 签】税务筹划,贷款
【业务主题】印花税
【来 源】
A公司为境内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为美国B公司(非金融机构)。
B公司在境内无机构、场所。
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B公司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这项业务对A公司借款额度有何要求?外方B公司涉及何税?
举借外债有额度限制
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
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因此,A公司举借外债的额度为其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如果A公司经批准投资总额为10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
若A公司无其他外债,则A公司可借外债的额度为5000万美元;若A公司已向境外银行借入一年期未偿还贷款3000万美元,则A公司可借外债的额度为2000万美元。
另外,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规定,A公司向B公司借款,需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A公司向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时,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外债登记。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
B公司向境内A公司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B 公司取得的美元利息应按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缴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B公司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B公司在借款到期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A公司应在B公司借款到期时,代扣代缴B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并向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A公司和B公司均不需要贴花。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利息支付方A公司在境内,B公司取得的利息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B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取得利息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取得利息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3号)第三条、第七条以及第九条规定,A公司应在向B公司支付利息或者到期应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A公司向B公司支付美元利息,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操作中,按照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缴的当天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A公司应向其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假定A公司可向B公司借入5000万美元,期限为半年,利率10%,到期还本付息。
借款合同到期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本金5000万美元和利息250万美元。
该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6元/美元,城建税税率为7%。
则A公司应扣缴营业税:250×6×5%=75(万元);城建税等附加税费:75×(7%+3%+2%)=9(万元);企业所得
税:250×6×10%=150(万元);扣缴税费共计234万元。
A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向B公司借入外债5000万美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5000×6.01) 3005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5000×6.01)30050
期末调整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50
贷:财务费用——汇兑差额50
各月末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250.02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41.67×6.00)250.02
其中,最后一月计提利息需考虑四舍五入影响
借:财务费用249.90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41.65×6.00)249.90
计提B公司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234
贷:应交税费——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84
应交税费——代扣企业所得税150
到期支付代扣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代扣营业税及附加84
应交税费——代扣企业所得税150
贷:银行存款234
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美元) 31266
贷:银行存款——美元 (5211×6.00)31266。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