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的“六个一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司法部“六个一律”要求:
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负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司法部“三个任何”下“六个决不允许”:
在任何形式、任何场合、任何理由下,
决不允许在执行公务中擅自离岗;
决不允许违规发布、传播监狱工作信息;
决不允许给罪犯提供、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决不允许接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和请吃;
决不允许在罪犯计分考核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
决不允许执行公务时饮酒。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

监狱人民警察权力的限制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的内涵是复杂而多元的。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的。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的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的“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的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的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的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的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
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
问题在于改造话语的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的实质形成了遮蔽。
第一,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的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的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的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的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的权威话语。
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的“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的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的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的“肆意”与“恶”。
第二,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的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的,所拥有的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的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的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的人却有自身的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自身的利益”。
借助改造话语的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的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的“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的权威。
监狱警察权力的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的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的过度行使,最终引起的可能是囚犯的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的安全和稳定这样的改造罪犯的基础和前提。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

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浅谈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利益、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影响,社会公众和媒体特别关注罪犯、劳教人员等被监管者的权利,对监狱民警的权益关注却明显不够。
一、什么是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监狱及其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应当在监管改造中得到充分行使。
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就是指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正当权利,包括执行公务时民警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人身不容伤害、名誉不容损害、执法活动不容阻挠,事后不容诬告、陷害、侵扰、报复等各种权利和利益。
具体来说,监狱民警执法权益包括依法享有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正当防卫权、特别保障权、接受教育培训权、装备保障权、本人及家属不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权、伤亡抚恤权、获得工资报酬权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等。
二、治安警察的压力是一阵子过后再接一阵子,有一个空隙缓冲区,而监狱警察却是长期面对服刑人员,没有缓冲区和调整空隙,保障监狱民警执法权益的就变得尤为有意义。
1.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国家是警察执法的第一“受益人”,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不仅使警察本人权益受损,同时也令国家利益受损,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公权被“蔑视”,国家“公序”尤其使政治公序受到挑战。
尤其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连监狱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都遭受侵犯,这将直接导致非常恶劣的后果,那就是人民对国家法律信任的危机,法律威严将不复存在。
2.打击罪犯狱内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顺利执行近年来,监狱押犯数量和结构的变化极大,暴力犯、“三涉”(涉黑、涉毒、涉枪)犯、“三假”犯、累犯、团伙犯、重大刑事犯罪等罪犯增多,他们往往具有极深的反改造心理和仇社会心理,敢于藐视甚至公然挑衅监规纪律,不服从民警的管教。
罪犯违规违纪手段主要有暴力袭警、行为对抗、辱骂诽谤、寻衅滋事、威胁恐吓、不实投诉、拉拢腐蚀等。
罪犯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大大增加了民警的执法风险,只有保证民警的执法权不受侵犯,对胆敢挑衅民警执法权的罪犯处于严厉惩治,才能彻底打击和遏制狱内罪犯违规违纪的嚣张气焰,确保国家刑罚的顺利执行。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摘要:当前监狱在押犯成份的变化,使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职权面临新的考验,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现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职权,成为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与时俱进,迎接挑战。
关键词:监狱警察现有职权拟增职权执行刑罚在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突出的形势下,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宁,需要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投入监狱,强制关押,劳动改造,并逐步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作为承担着如此重任的监狱人民警察,虽然包括在人民警察序列之内,但对其职权却没有在《人民警察法》当中得到确认,只是在第十八条当中作了这样简单的表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这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而言,不是很有利。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却没有集中明确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条款中的权力规定的过于抽象和单薄,远远不能满足强化管理,强制改造,确保安全的需要。
目前,《监狱法实施细则》又一直没有出台。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一个警种,虽然其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构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力量,不论是从担负的职责,还是从工作环境,所承载的重负与付出的艰辛一点也不比公安人民警察少。
众所周知,监狱行政执法是刑事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方式,其刑事司法是通过行政执法体现和实现的,司法与行政的双重性,是其基本属性。
建国六十多年来,监狱人民警察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己任,长期战斗在大多远离城市的艰苦环境中,承担着高负荷、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任务,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造和布局调整,许多监狱的工作环境及软硬件建设都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一直没有通过立法及相应的法规进一步明确。
因此,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急需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注意和深入研究。
第六章 监狱人民警察

第六章
监狱人民警察
第一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概念
(一)警察 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 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运用强制手段,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 活动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狱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 罚和改造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 的警种,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警衔管理
1.警衔等级设五等十三级; 总警监;警监;警督; 警司; 警员
2.与职务的关系与区别 警衔与职务属于不同
的范畴,有很大的区别
3. 警衔的晋级 (1)警衔的晋级
按期晋升;提前晋 升;选升;随职务提升而 晋升
(2)警衔的保留、降级、取 消
监狱人民警察服装回顾
监狱人民警察服装回顾
• 八三式民警服装
二、教育培训
意义:保持清醒头脑 增长科学知识 提高业务水平
内容 :政治理论 法制纪律 科学文化 基本业务 有关技能
种类:学历教育 岗前教育 晋升教育 专业教育 更新教育
途径:系统内部培训 跨系统培训 在职培训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组织领导 中央、地方监狱人民警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中央、省级监狱人民警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基层监狱人民警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
一、素质要求 (一)素质的概念
是人的内在身心状态及其所处的水准,是 人 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所具备的主观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监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监狱所有人民警察。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确保罪犯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一)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引导其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二)执行刑罚,确保罪犯在监狱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维护监狱秩序,保障监狱安全稳定;(四)负责罪犯的生活、医疗、劳动等工作;(五)协助其他执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监狱人民警察的权限:(一)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二)对罪犯实施奖惩;(三)对罪犯进行搜查、检查和身体检查;(四)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三、工作纪律第六条监狱人民警察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二)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四)文明执法,不得体罚、虐待罪犯;(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六)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七)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资源;(八)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
四、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监狱应当加强对人民警察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八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人民警察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五、奖惩第九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民警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依法处理。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监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模板

试论当前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摘要:当前监狱在押犯成份的变化,使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的职权面临新的考验,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现有法律赋予的职权,并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职权,成为监管改造工作的重点,与时俱进,迎接挑战。
关键词:监狱警察现有职权拟增职权执行刑罚在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突出的形势下,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宁,需要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投入监狱,强制关押,劳动改造,并逐步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作为承担着如此重任的监狱人民警察,虽然包括在人民警察序列之内,但对其职权却没有在《人民警察法》当中得到确认,只是在第十八条当中作了这样简单的表述:“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这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而言,不是很有利。
现行《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却没有集中明确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条款中的权力规定的过于抽象和单薄,远远不能满足强化管理,强制改造,确保安全的需要。
目前,《监狱法实施细则》又一直没有出台。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一个警种,虽然其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构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国家行政武装力量,不论是从担负的职责,还是从工作环境,所承载的重负与付出的艰辛一点也不比公安人民警察少。
众所周知,监狱行政执法是刑事法律得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方式,其刑事司法是通过行政执法体现和实现的,司法与行政的双重性,是其基本属性。
建国六十多年来,监狱人民警察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己任,长期战斗在大多远离城市的艰苦环境中,承担着高负荷、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任务,创造了光辉的业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监狱体制改造和布局调整,许多监狱的工作环境及软硬件建设都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是,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一直没有通过立法及相应的法规进一步明确。
因此,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急需对这一问题引起充分注意和深入研究。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

2.依法执行刑罚
依法执行刑罚是国家法治的根本要求与体现,监狱人民警察的所有行刑活动均须符合国家法律。依法执行刑罚对监狱法律秩序以及基本的监管改造环境的确立,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罪犯的收押、释放、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对罪犯的申诉、控告必须及时依法处理。
5.严守纪律
监狱人民警察这一执法者的职业性质,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有铁一般的纪律。根据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禁止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禁止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监狱人民警察职责的主要内1?亲自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监管罪犯的职权只能由监狱人民警察行使这是国家法规定任何监狱人民警察均不得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由他人行使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的处罚2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
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行使惩罚和改造罪犯职权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监狱人民警察职责的主要内容有:
3.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罪犯也是国家公民,其合法权利应予保障。因此,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罪犯;不得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必须认真做好对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保障供给,不得克扣、挪用、侵吞罪犯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注意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得搞超体力劳动等。
4.清正廉洁
这一职责,本是对所有国家公务员的要求,但监狱人民警察这一职业是一种极其特殊的职业,因而这一职责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而言,显得尤其重要。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人民警察要自觉做到为警清廉,不准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离监探亲等手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和馈赠;不准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不准使用罪犯干私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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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学术语境,权力地内涵是复杂而多元地. 但不管怎么变换视角解读,在权力是一种“力量”这一基本特性上还是能达成共识地. 借助权力这种“力量”,某种特定地预期局面和结果即可以或可能产生. 监狱警察权力属于这样地“力量”,是监狱警察为实现国家意志,组织管理囚犯在实现刑罚执行目标过程中对囚犯理念、行为地影响力和控制力. 或者说监狱警察权力是监狱警察凭借一定地政治(法律)强制手段,在监狱有序地结构中,对监狱刑罚权力地一种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职位、职权、责任和服务地内在统一.
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一项重要地权力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这就使得监狱在执行职务活动时拥有了改造话语权.问题在于改造话语地一元独霸态势对监狱警察权力行使地实质形成了遮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不断扩张地问题. “监狱是权力最赤裸裸地、最肆无忌弹地表现出来地地方. ”当下没有人否定监狱警察改造权力地合法性、权威性,但在监狱地安全和稳定是改造工作地基础和前提地共识下,“安全为天”同样成了监狱地权威话语.在维护监狱秩序稳定地“金钟罩”下,公权力场域掺杂进私权力场域地利益考量,便使监狱警察权力地这种持续扩张失去了正当性,暴露出更多地“肆意”与“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遮蔽了监狱警察权力私人化地问题. 监狱警察权力实际上是由若干自然个体生命具体行使地,所拥有地一切合法权力和权威也就与掌权者地自身利益及其相关集团地利益混在一起,即“政府本身不应有自己地私利,但操作并组成政府地人却有自身地利益. 而且他们会借助政府地强制力来实现自身地利益”.借助改造话语地权威,监狱警察权力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被异化为私人权力,这就是“权力寻租”. 监狱行刑实践中地调换工种、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等权力领域就存在这样地“权力寻租”问题,后果是警察滥权渎职,走向腐败,侵犯囚犯合法权益,消解刑罚地权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监狱警察权力地遮蔽问题带来诸多悖论,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为监狱安全和稳定而一味持续扩张地监狱警察权力,因为警察权力地过度行使,最终引起地可能是囚犯地强力反弹,诱发重特大案件,破坏监狱地安全和稳定这样地改造罪犯地基础和前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首先,必须建构监狱警察权力伦理,尽量避免权力边界模糊和弹性状态地出现,以正义地、刚性地、细化地法律、法规制约监狱警察权力地扩张与收缩. 而规范地、可预见地、可考核地法规制度是监狱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地职业伦理底线,禁止逾越. 用制度制约行刑权力,规范警察地职务行为,既能防止滥权,又能防止权力冲动,实现权力伦理地价值诉求.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其次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在坚持人大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地法律监督地同时,整合监督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和强化社会监督,以期达到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地目标.当前要做好健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工作,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实行监狱执法部门分权制约,创新自我监督.一是要改变对罪犯地重要执法环节地管理、审核、呈报全都由一个部门负责,权力过于集中地状况,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地办法,对监狱执法部门进行分权制衡.二是要强化上级管理机关对下级监狱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地层级监督.上级管理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工作程序,对监狱机关地执法活动和民警地执法行为,尤其是各方热点关注地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制定明确而具体地程序规定.三是要强化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奖惩等地办理工作,在不弱化原有业务部门层级监督地情况下,增加监狱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环节,实行分权制约.四是要压缩基层民警在执法行为上地“自由裁量空间”.当前,在监狱对罪犯改造情况地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认定等执法环节上,存在着“自由裁量”范围过宽和标准过于原则笼统等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一执法环节程序不严密、不规范地问题,必须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细化执法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第一手考核结论地监督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整合监狱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一是要通过规章制度建设,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范围,缩小执法者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执法监督地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监督部门地职责权限.二是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狱执法监督体系中地主导地位.纪检、监察部门地纪律监督要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改变发生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才去查处地状况,做到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地严肃查处与对违反执法工作纪律、工作程序等问题地查处齐头并进,更好地发挥应有地监督作用.三是要积极配合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地监督规定.对拒不履行监督决定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四是要重点加强法制部门建设.推行对罪犯减刑、假释等环节增加法制部门地审核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
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切实提高监狱执法地透明度,强化社会群众监督.监狱执法工作只有在阳光下操作,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地监督,才能保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一是要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狱务公开作为执法监督地重要载体,使执法职责成为一种明示责任,增加了执法地透明度,为强化监督制约创造了必要地条件.狱务公开要坚持刑罚执行工作全过程公开、全方位公开.狱务公开地实践经验应当以立法地形式予以确认和巩固.二是要拓展社会群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地指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地监督,认真对待各方面提出地执法监督地意见和建议.三是要建立罪犯权益自我维护地保障制度.切实发挥“监狱长信箱”、“局长信箱”地作用,及时掌握和解决执法工作存在地问题.向罪犯公开承诺,凡罪犯投寄局长信箱、监狱长信箱地信件以及其他控诉、检举地材料,监区、分监区不得审阅,不得查询内容,不得拖延和扣押.四是要健全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改进和完善省监狱局、各监狱向社会各界聘任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通过定期走访,组织巡视、座谈,听取执法监督员了解地情况反馈和工作建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