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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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9•【字号】粤府办[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27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是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探索性措施,省在实施时先选择若干企业进行试点研究,再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具体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财务总监作用的探讨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财务总监作用的探讨
《 经济师} 2 0 1 3 年第 8 期
摘 要 :从 财 务 总 监 的 本 质 特 点 出 发 ,结合财务 总监 的理 论分析和 实际情 况 。探 讨 如 何 更 好 地 发 挥 财 务 总 监 的作 用 。以 促 进 企 业 更 好 地 实现 企 业 战 略 目 标 、提 升 企 业 价 值 和 实现 股 东价 值 最 大
系统无疑是至关 重要 的。同样 , 财务总监作 用的发挥对企业 实现 企业的战略 目标 、提 升企业 整体价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也是 非 常重要的。就此 , 试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 对 财 务 总 监 的 基 本 认 识 在现实 中对 “ 财 务总监 ” 的理 解和认识 是多种 多样 的 , 因此 要想探讨 如何更好地发挥财务 总监 的作 用 , 首先务 必要 明确“ 财 务总监 ”的概念 内涵 ,现进行有关 于财务总监的概念 的对 比分 析。 1 .财 务总监 即首席财务 官 ( “ C h i e f F i n a n c e 0 ac r e r ” ,简称 “ C F O” ) 。 有人认 为财务总监就是首席财务官( C F O) 。 首席财务官 ( C F O)最 早 出现于 2 0世 纪 7 0年代 美 国等 一些西 方 国家的企 业, 他们 同时进入董事决 策层和经理执行层 , 以股东价值创造为 基础 , 参与公司战略和公 司相关 财务管理活动 。当然 , 也有人认 为财务 总监 不同于首席财 务官( C F O) , 比如有公 司设 置 “ 财务总 ’监 ” 为财务部门负责人。 2 . 中国式 的“ 财 务总监 ” 。财务 总监就 是 中国式的 “ 总会计 师” , 比如 2 0 0 2年 1 1 月, 中国总会计师 协会将其 英文名称 改为 “ C F O ” , 并指 出“ 总会计师涵盖 财务主管 、 总会计师 、 财 务总监及 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财务部 门主要负责人。”

试行财务总监制度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深圳、上海及广东省财政部门财务总监制度试行比较

试行财务总监制度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深圳、上海及广东省财政部门财务总监制度试行比较

暂行办 法 ( 简称 “ 暂行 办法”,其特 点 )
是 内容 详尽 、全面 。 ( ) 具体内容上,财务总监 的职 二 在
监委派的主体因国有企业改革和政 府职能 称, 原则上 应具有 大 中型 企业 财务 ( 审
转换程度不 同而有差 异。 政府已授权且法 计 ) 门或其 他相同层次经济 管理 部门的 部
渠道选择不 同。有 公开招聘的编外人 员,
应的财务总监职 责是: 组织和监控企 业 日
省财 厅: 要求具备在政府部 门 、 大型 常财务 会计 活动 ,参与企 业重 大经营 决
也有政府部 门直 接委任的公职 人员 。 采用 企业 ( 团 ) 集 、专业教学 与研 究部门从事 策, 监督各类 预算 的执行, 审核企业 财务 何种方式应视 当地 人才构成而定 。 财政 财政 、 省 会计 、 审计 、 税务等 专业管理工作 报告, 管理和 指导企 业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厅先立足 内部人才的做法, 可全面 节省工 多 年,担任正 处级 ( 长 ) 年以上或 副 制度, 部 3 维护 国家财经纪律, 时向委派方 及 作成本 ; 适时补充外来人才 , 工作也 处级 职务 5 以上 的资历 。 而 对 年 有新 的裨 益。 =.财务总篮的资格认定
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和基建项

财务总监 的委派 .聘任模式
的录取率为 1 。 % 上海市 : 据各单位组织结构 、 根 资金
目, 由政府 授权 财政部 门委派。 省财 厅:采用 委任和公开选拔 两种
三地的做法 如下 :
深 圳市: 国有 资产管理模 式为 国有 运作 目标 以及产权 关系的不 同特点 , 确立 形式 委任是 指省财政厅从厅 内在 职 国家 资产 管理委员会一

国有资产控股运营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控股运营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控股运营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队伍建设、规范会计人员管理,强化会计监督、提高核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z省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 基金”)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企业财务部门的负责人。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及管理第四条财务负责人职位设置原则(一)zz公司控股企业按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财务负责人享受所在企业领导班子副职待遇;(二)凡设置财务负责人的单位,在单位领导班子中,不设与财务负责人职权重叠的副职,财务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领导岗位工作;(三)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的,首届可以兼任或者转任财务负责人职位,任期届满不再兼任;(四)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副总会计师职位。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应符合zz公司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会计师、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资格;(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计划

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计划

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管理计划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促进企业加强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二、资质第三条财务总监的资格要求:(一)坚持X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X和xx的方针政策。

道德诚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能力,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二)具有全面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较强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经济、财税法律法规。

(三)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担任会计岗位财务总监十年以上,具有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职位的任免和管理第四条财务总监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办公室推荐,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聘任,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五条财务总监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轮换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聘任期满,聘任机构应当根据评审情况决定续聘或者解聘。

第七条财务总监可以兼任外部监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财务总监:(1)外派期间,公司因违法违纪或失职受到重大经济损失;(二)因监测、审计和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参与公司会计造假;(四)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者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不还的;(五)经指定机构考核不称职的;(六)因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七)其他不适合担任财务总监的情形;四.工作职责第九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是:(1)列席董事会会议,查阅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对财务管理和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二)与经理共同签署规定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行、财务收支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定期向指定机构报告企业的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粤国资考核〔2005〕85号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企业考核办法通知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5月30日印发校对人:谢琼杰打字:01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省国资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挂钩,短期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广弘公司财务制度的贯彻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管的有关意见,结合广弘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弘公司所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企业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是由广弘公司董事会通过考核考察后聘任并委派到所属企业,代表广弘公司对所属企业重大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直接对广弘公司董事会负责。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最基本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广弘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并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日常管理工作由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委派第四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财务监督职业,忠诚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敢于坚持原则,严守财务规章制度,保卫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组织沟通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熟悉银行信贷业务。

(四)具备财会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从事财务工作10年以上,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历和经验;2、具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的执业工作经验;3、在地级市以上政府审计、财政或税务部门从事审计、财政工作6年以上,并担任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一)曾因渎职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曾因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在账目上弄虚作假的;第六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可从广弘公司及所属企业选拔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广弘公司人事部、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按程序考核合格,经董事会审定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派到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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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
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
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
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
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五条财务总监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

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务、会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
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处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现任大型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
4.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第三章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八条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企业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不得兼任所驻企业以外的任何实职。

资产经营公司内审工作可由财务总监协管。

第九条财务总监对省政府和委派单位负责,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议,参与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
面的建议;
(二)对资产经营公司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行情况;
(四)对资产经营公司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省财政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财务总监必须在资产经营公司作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省财
政厅报告:
(一)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
(三)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行债券;
(四)资产经营公司增减资本;
(五)资产经营公司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对
外投资;
(六)资产经营公司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对
外担保;
(七)省财政厅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实行联签:
(一)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发生变动,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发行债券方案以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二)资产经营公司大额资金流动,包括较大数额的资金、现金调拨和支付。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对公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不得无理拒签。

第十四条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财务总监事后必须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一)第十、十一、十二条所列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结果;
(二)董事、经理、会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重大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情况;
(三)年度的经营状况、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和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审核意见;
(四)省财政厅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派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在同一资产经营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驻到有直系亲属任资产经营公司或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资产
经营公司任职。

第十八条以下情况之一,省财政厅对财务总监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滥用财务总监职责的,委任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省财政厅作出述职报告。

省财政厅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
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委任、聘用、奖励和处
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不作为,延误时机导致公司经营损失,或公司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

省财政厅受理资产经营公司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财务总监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并可组织调查及要求财务总监作出书面
说明。

第二十二条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工资、补贴和奖金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相当副厅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工资标准予以审定;
(二)医疗待遇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并按国家社会保障规定办理;
(三)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驻公司副职待遇,经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标准拨付派驻公司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拨付、发放的财务总监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办公、出差、用车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七条公司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六章选拔聘用
第二十八条财务总监的公开选拔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财务总监公开选拔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选拔计划。

省财政厅根据财务总监职位空缺制定选拔计划,并报省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二)发布选拔公告。

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选拔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招考人数、对象和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材料,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时间;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省财政厅报名,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履历证明接受资格审查;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国家财税法律法规、企业财务管理、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方面的知识;
(五)考核。

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六)体检。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

根据应试人员考试、考核和体检的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条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定期对聘用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

称职者可予续聘;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有关财务总监联签、报告、考核等工作制度,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各市、县对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时,参照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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