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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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不需要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的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级别管辖第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1000平方米)(七)设有本规定上述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一、背景介绍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涉及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

二、规定内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消防设计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时,须满足以下要求:建筑结构和布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消防设备与建筑结构的布置要合理协调;建筑物内外的消防设备的设置位置要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满足疏散需求。

2. 消防施工管理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施工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消防工程施工前,需经过消防审查,获得消防审查合格意见;消防施工应严格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消防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3. 消防验收要求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验收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工程竣工前,需经过消防验收,取得合格验收意见;消防设备和系统应完好有效,并能保证正常运行;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应畅通无阻;消防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说明及维护保养手册应齐全。

三、办法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落地,需要采取以下办法:1. 法律法规支持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机制,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对消防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总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及办法的制定,对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面需求,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带)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1. 引言2. 适用范围3. 监督管理部门4. 建设单位责任5. 设计单位责任6. 施工单位责任7. 监理单位责任8. 消防设施建设标准9. 消防设施验收10. 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11. 法律责任12. 附件1. 引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3. 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4.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手续,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负责。

5.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设计文件报送给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6.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施设计文件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施工情况报送给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7.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送给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8. 消防设施建设标准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

9. 消防设施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消防设施验收。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 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与施工第四条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编制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设置和施工符合消防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如需变更或调整,应当重新报批。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监督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安装验收,检查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上报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保证建筑内部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有效、灭火器材齐全有效,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八条消防设施、装置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合格后使用,并应当定期检查、验收、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消防电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和装置。

特别是住宅区、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装置设置应当按照规定完备、可靠、有效。

第四章消防检查与监督第十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常规和不定期消防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就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执法,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修缮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考虑建筑物的用途、规模、高度等因素,合理布置消防设施;(三)采用可靠的消防设备和材料,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二)保持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状态;(三)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火灾隐患的行为和事故进行监督,及时整改。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进行维护与保养,并留存相应的记录;(二)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效能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其正常运行;(三)对出现的故障和损坏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20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管机构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公安机关承担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责。

消防机构负责技术监督、防火检查等工作。

2. 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计审批1.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批时,应向消防机构提交详细的建筑构造、用途及区域划分、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设置等相关资料。

2. 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有需要,可进行现场审查。

3. 消防设计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向其提出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监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监理人员。

2. 施工期间应不断监督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安装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五、竣工验收1.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后,应向消防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2. 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核实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设置情况,并对施工单位开展相关培训。

3. 验收合格后,消防机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六、日常监督检查1. 消防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检查。

2. 日常检查应包括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火灾报警装置等方面。

3. 对于发现的问题,消防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进整改情况。

七、处罚与追责1.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2. 对于未尽事宜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要求1.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消防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2.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3. 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提高其可靠性和适用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 建立健全消防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总体要求1. 按照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消防安全措施。

3.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4.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消防审查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建筑设计要求1. 建筑平面布局应便于消防车辆的进出,消防通道宽度应满足消防车辆的通过要求。

2. 建筑物内部设有合适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

3. 各种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4. 建筑物内设置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源、灭火器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消防设备设施要求1. 消防设备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配置。

2. 消防设备设施应满足消防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相应部门的验收。

3. 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

4. 消防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保证其技术状态的先进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七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向所在地消防部门提出消防施工方案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组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 根据消防施工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施工用品。

第八条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1. 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消防标志,保持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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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职能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依据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不需要取得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许可的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级别管辖
第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单体建筑内所有上述场所面积总和大于1000平方米)
(七)设有本规定上述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它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

第六条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定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单体面积大于 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三)18层及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
(五)已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局部用途需要变更的建设工程;
(六)其它认为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除以上规定外,各县、特区、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
工程;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装修工程;
(三)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但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四)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委托实施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管辖。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九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核查以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函件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的立项报批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无装修设计资质的单位,须提供装修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
(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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