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试点机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关于医共体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关于医共体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关于医共体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医共体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共体内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活动,旨在规范转诊潦程,确保患者得到适宜、连续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共体是由•家或多家牵头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区域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实现医疗服务的高效协同。

第二章转诊原则第四条双向转诊应遵循以卜原则:1.科学决策原则:弱诊决策应以患者的实际病情和治疗需求为依据,确保炳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便捷育效原定:优化转诊流程.然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缩短患者等待时间,提高传珍效率.3.信息共享原则:建立健全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患者医疗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无缝对接。

4.持续尿务原则:确保患者在转诊过程中能好获得连续、•致的医疗服务,避免服务中断。

第三章转诊流程第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在接诊患者时,应首先评估患者的病情是否超出自身的诊疗能力。

若需要转诊,应详细记录患者病情,填写《双向转诊申i?J表》,并通过医共体信息平台提交给上级医院。

上级医院收到转诊申请后,应由相关专科法生进行初步审核,并在4小时内给予反馈。

若同意接收,应明确告知患者转诊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上级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若评估患者病情适宜返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康纪或管理,应提前与基层医疗机构沟通,并协助制定个性化的转回计划。

第八条双向转诊过程中,各级医疗机构应确保患者知情同懑权的落实,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说明转诊的原因、目的和可能的风险。

第四章转诊保障第九条医共体应设立双向转诊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转诊过程中的交通补贴、紧急救治费用等,减轻患界经济负担。

第十条医共体应建立转诊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转诊服务进行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估,不断提升转诊服务水平。

双向转诊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双向转诊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双向转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全面医改和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地实施,本制度编制之目的在于规范双向转诊的管理操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部及与外部合作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管理。

第三条双向转诊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第二部分:双向转诊管理基本要求第四条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患者自愿:患者选择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自愿的,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确诊优先:转诊医生应当在确保患者诊断和治疗需求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医疗机构进行转诊。

3. 信息共享:转诊医生需要向受转诊医生提供详细的病情资料和检查资料,确保转诊流程的顺利交接和连续性。

4. 双方沟通:双向转诊医师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确保转诊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双向转诊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1. 患者基本信息: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

2. 病情资料:病史、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

3. 检查资料:相关检查报告、影像资料等。

4. 诊断和治疗方案:转诊医师的诊断和治疗建议,转诊医师对转诊的目的和需求的阐述。

第三部分:双向转诊的程序第六条双向转诊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第一次就诊:患者最初就诊于转诊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

2. 转诊申请:转诊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填写转诊申请表,准备好相关病案资料和检查资料。

3. 转诊评估:医院的评估专家根据转诊申请和病情资料,对患者进行评估,确认是否需要转诊。

4. 转诊决定:评估专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患者转诊以及转诊的医疗机构。

5. 通知患者:评估专家将转诊决定告知患者,并提供转诊医疗机构的信息。

6. 准备转诊:转诊医师将患者的病情资料和检查资料整理好,准备转交给接诊医师。

7. 接诊和治疗:患者根据转诊决定前往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转诊资料,接受相关诊断和治疗。

双向转诊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双向转诊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双向转诊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患者在双向转诊过程中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确保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涉及双向转诊的医疗行为。

第二章双向转诊程序第三条转诊申请1.医生在确定患者需要进行双向转诊时,应明确填写转诊申请单,并注明双向转诊的原因、目的、病情描述、检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2.医生应向患者解释双向转诊的必需性和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并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3.患者如同意双向转诊,应签署转诊申请单,并由医生和患者共同保管相关文档,以备日后需要查阅。

第四条转诊审核1.医院设立转诊审核委员会,由医务部门负责组织,由医疗、护理、药学等相关专业人员构成。

委员会依据患者的转诊申请及病情、医院资源等因素进行审核。

2.转诊审核委员会应及时审核转诊申请,确保医务人员及时了解患者的转诊需求,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

3.转诊审核委员会应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确保转诊申请的秘密性。

第五条双向转诊协议1.当双方医疗机构同意接受患者的转诊后,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双向转诊协议应包含双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转诊目的、转诊病患基本情况、治疗方案及费用等内容,双方医疗机构应共同签署并保管相关文件。

第三章知情同意管理第六条患者知情权1.医生在进行双向转诊前,应向患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告知双向转诊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

2.医生应采用易于理解的方式向患者解释,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双向转诊的意义、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接受治疗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患者同意程序1.患者在明确了解双向转诊的内容后,应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由医生和患者共同保管。

2.若患者因年龄或其他原因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署。

第八条患者撤回同意1.患者在双向转诊过程中有权撤回已经予以的知情同意,撤回知情同意应当书面通知医生和医院,并经医生确认后生效。

双向转诊管理实施方案

双向转诊管理实施方案

附件:xx人民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实施方案一、双向转诊原则(一)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权,真正使患者享受到"双向转诊"的方便、快捷、有效、经济。

(二)分级管理原则.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院,危急重症在上级医院。

(三)患者病情与医院专科特色相结合的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转诊时要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

(四)设备通用,技术共享的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物理检查直通车,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加强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流动,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无缝式连续治疗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转,下转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医疗照护。

二、上、下转诊条件(一)上转条件: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院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

7.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8.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人。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人。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人。

5.老年护理病人。

6.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人。

7.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三、双向转诊程序及要求(一)转诊程序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转诊原则将病人转至上级医院。

2.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

3.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上级医院应及时将病人转回基层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二)转诊要求1.我院已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

双向转诊服务管理规范

双向转诊服务管理规范

双向转诊服务管理规范1. 引言双向转诊服务是一种医疗机构之间互通的机制,旨在提供更好的医疗资源分配和病患诊疗效果。

为了确保双向转诊服务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范。

2. 双向转诊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双向转诊是指患者从一家医疗机构被转诊到另一家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疗或治疗的过程。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服务。

3. 双向转诊的程序和要求双向转诊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初次就诊医疗机构评估病情并决定是否需要转诊。

- 初次就诊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病历和诊断资料。

-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评估患者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接受转诊。

-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与初次就诊医疗机构协商并确定转诊时间、方式和相关事项。

- 转诊后,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治疗和跟进服务。

在双向转诊过程中,以下要求应得到满足:- 患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应得到严格保护。

- 转诊时应确保患者的连续和及时治疗。

- 转诊医疗机构应做好记录和沟通,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传递。

- 被转诊医疗机构应定期向初次就诊医疗机构提供治疗进展和结果反馈。

4.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双向转诊服务管理的有效性和质量,应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

相关方面可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双向转诊服务的实施和管理。

- 定期对双向转诊服务进行评估,包括转诊效果、治疗质量等指标。

- 针对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 结论本文档旨在规范双向转诊服务的管理,确保患者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本管理规范执行,并不断改进和优化双向转诊服务流程,以满足患者需求和提升医疗水平。

双向转诊法律规定(3篇)

双向转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活动。

第三条双向转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患者病情和医疗资源情况,将患者从一个医疗机构转至另一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行为。

第四条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患者自愿原则;(二)医疗需要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四)效率原则;(五)信息共享原则。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双向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双向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双向转诊的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开展双向转诊工作:(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开展双向转诊所需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第七条患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考虑将其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一)病情需要更高层次的诊疗服务;(二)医疗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患者诊疗需求;(三)患者要求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四)其他需要转诊的情形。

第三章双向转诊的程序第八条双向转诊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患者提出转诊申请;(二)接诊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三)接诊医疗机构与转出医疗机构协商确定转诊方案;(四)双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协议;(五)患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六)转出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将患者转至接诊医疗机构。

第九条双向转诊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诊双方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转诊患者的病情信息;(三)转诊时间、方式;(四)双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五)转诊费用的承担方式;(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双向转诊过程中,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详细评估,并告知患者转诊原因、转诊后的诊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

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及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及双向转诊制度

医疗机构(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及双向转诊制度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畅通远程医疗服务通道,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远程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一、检查结果互认经远程会诊确认转诊的,转出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临床检验和医学检查影像结果,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按照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一般情况不再重复检查。

二、双向转诊(一)分级诊疗的原则。

根据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患者病情,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进行双向转诊。

(二)针对性及就近转诊的原则。

经远程会诊确认需转诊者,可根据病人的病情有针对性地将病人就近转诊至上级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

(三)双向转诊指征。

1.上转指征。

经远程会诊,根据患者病情,首诊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情形之一的病例及时转至上级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就诊。

(1)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例或诊断明确、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例。

(2)首诊医疗机构难以救治的急危重症患者。

(3)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病例。

(4)依据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病例。

(5)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2.下转指征。

经远程会诊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的患者,在病情稳定、术后康复期、疾病晚期保守支持治疗的,可转回首诊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

(四)双向转诊程序。

1.签订转诊协议。

远程医疗机构间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转诊流程、技术支持以及各方责任义务。

2.签署知情同意书。

需要转诊的,医患双方应当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征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书面同意。

3.做好转诊记录。

医疗机构在转出(上转、下转)患者前,要填写双向转诊单,做好转出、转入登记。

双向转诊制度及工作流程

双向转诊制度及工作流程

双向转诊制度及工作流程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网络,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对于病情危重或难治性疾病,医院应结合患者意愿,宣传、鼓励、动员患者转入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二、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双向转诊管理,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医院成立双向转诊领导小组,业务副院长为组长,各临床科室科主任为成员。

三、双向转诊协议医院双方要保持通讯畅通,遇危、急病人和大批伤员时直接沟通,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四、我院负责接收上级医院转回的病情稳定患者,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

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协议医院拨打我院急救电话或将病人转入我院急诊科室,急诊科室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委病人,要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病房科主任或诊疗组长认定确需要转出的病人,需与上级医院做好联系,保证病人在转出过程中病人的安全。

六、转诊程序:1、转入病人:接转诊病人后,在相应科室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2、转出病人:根据病情,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科室医生进行登记、填写转诊病情介绍单,联系好上级医院,医护人员要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九、定期与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的上下级医院进行沟通,加强联系,改进转诊协调配合能力十、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作好双向转诊衔接工作,各科室医务人员要做好转诊登记。

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双向转诊的督促及指导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省远程医疗试点机构双向转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远程医疗双向转诊服务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服务的意见》,进一步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双向转诊工作,畅通双向转诊的通道,实行“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必须是经过XX省远程医疗中心审批并已经入网的远程医疗服务机构的转诊,其他方式的转诊不属此范畴。

第四条双向转诊的原则。

(一)自主选择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首诊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向患者认真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情况,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最终由患者自主决定是否转诊及选择转往的医院。

(二)分级诊疗的原则: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功能,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
诊治工作,遵循普通常见病、多发病主要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而大病、疑难危重症疾病在上级医院(受邀医院)及专科医院诊疗的原则。

(三)针对性及就近转诊的原则:经远程医疗受邀医院确认需转诊者,可根据病人的病情针对性地选择将病人转诊至上级医院及专科病特色突出的医疗服务机构;同时根据医疗服务机构区域布局和病人的病情,按安全、方便、及时、快捷的原则就近转诊(有特殊约定转诊关系的除外)。

(四)医疗资源共享的原则:在转诊过程中,原则上必须选择远程医疗网络医院,通过远程医疗网络系统畅通了上下转诊渠道,简化转诊流程,同时利用医疗网络传输系统,使患者的病历、临床检验及影像检查结果等资料达到医疗资源共享的目的。

(五)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原则:在远程医疗网络医院转诊中,同级医疗机构所做的临床检验和医学检查影像结果项目,可满足患者诊疗需要的,应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一般情况不再重复检查。

第五条双向转诊指征
上转指征:根据患者病情,首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下列情形之一的病例及时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

(一)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中,经过医疗机构专家及远程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例;或诊断明确,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例;或在远程会诊过程中医疗机构认定诊疗涉及内容超出首诊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科目范围的;
(二) 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者,或急性中毒症状较重者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首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三)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四)依据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五)首诊医疗机构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六)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下转指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病例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可将其转回下一级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一)普通常见病、多发病,下一级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二)诊断明确的门、急诊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三)各类手术后、各科危重症经一定阶段治疗后,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四)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治疗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