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会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会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会:守护孩子的安全与幸福》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会是一个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非政府组织,旨在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孩子们,提供他们所需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在安全和幸福的环境中成长。
该协会由一群关心未成年人福祉的志愿者组成,他们来自不同的职业背景,包括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
他们共同致力于为那些面临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在他们面临危机的时候,给予他们关爱和支持。
协会的主要工作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庇护安置等服务。
在未成年人面临家庭暴力、性侵犯、儿童失踪等问题时,协会会及时介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他们的权益。
此外,协会也会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社会各界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关心。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会秉承“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先,为他们创造更美好的未来”的宗旨,不断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
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让更多的孩子远离危险和伤害,拥有一个健康、幸福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协会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和福祉,呼吁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到这个行列,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们尽一份力量。
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障,他们的幸福和安全将得到更好地保障。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07.24•【文号】民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1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为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救助管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1 总则1.1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2.1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职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保护和救助。
作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拥有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接收和处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报警、举报、求助,并主动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面临的危险和困难,及时采取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解决问题,维护其权益,保障其安全和健康。
在处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项时,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妥善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
二、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当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关怀,帮助未成年人辨析问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发展。
三、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当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关注比较薄弱的群体,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同时,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四、协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促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五、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当通过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了解法律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未成年人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总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积极开展救助保护工作,有效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2.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应当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受助未成年人爱祖国、爱社会、爱人民的道德情操。
4.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适应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正当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受助未成年人。
二.接待1.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2.对于来求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3.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4.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
5.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6.对于吸毒人员及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7.对于求助的境外未成年人,应当首先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8.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记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9.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
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儿童救助中心管理制度

儿童救助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儿童的权益和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儿童救助中心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儿童救助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涉及儿童救助中心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儿童救助中心是一个团结、和谐、以儿童为中心的组织,所有成员都应当以儿童的身心健康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工作。
第四条儿童救助中心的管理宗旨是:以儿童的利益为根本,以保护儿童的权益为使命,以提供专业服务为目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儿童救助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执行机构和专业团队。
第六条理事会是儿童救助中心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监督中心的经营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执行机构是儿童救助中心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聘产生,负责中心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专业团队是儿童救助中心的服务团队,包括心理咨询师、社工师、医生等专业人员,负责为需要帮助的儿童提供各种专业服务。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九条儿童救助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儿童至上、专业服务、倾听关爱、保护隐私。
第十条儿童是中心的服务对象,中心的一切工作都应当以儿童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应当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做到以儿童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适合的服务。
第十二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应当倾听儿童的心声,给予他们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困境。
第十三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儿童的隐私,确保儿童的安全。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理事会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核财务预算和年度工作报告,监督中心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执行机构负责中心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包括财务管理、人力管理、宣传推广、志愿者管理等。
第十六条专业团队负责为需要帮助的儿童提供心理咨询、社会工作、医疗服务等专业服务。
第五章工作流程第十七条儿童救助中心的工作流程包括接待儿童、评估需求、制定服务计划、实施服务、跟踪服务效果等环节。
儿童保护机构工作制度

儿童保护机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儿童保护机构,包括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庇护所等。
第三条儿童保护机构的工作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三)及时、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教育和权益;(四)协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条儿童保护机构的工作目标是:(一)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二)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和保护;(三)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要求第五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实行全天候接收未成年人求助和举报。
第七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三)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四)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人员要求第八条儿童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二)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工作经验;(三)接受未成年人保护培训,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九条儿童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二)及时报告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情况;(三)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援助和教育引导;(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五)保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六)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十条儿童保护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接收、评估和安置求助未成年人;(二)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活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三)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失踪、被拐卖、被遗弃未成年人;(四)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诉讼;(五)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六)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活动。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地纷纷设立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本文将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和探讨。
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职责和目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为未成年人提供保护、辅导和援助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1. 未成年人救助:为处于危险、困境或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和帮助,确保其安全和身心健康;2. 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协助解决未成年人的各类问题,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 未成年人辅导: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法律、职业等方面的辅导和指导,帮助其健康成长;4. 未成年人援助:协调社会资源,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援助,促进未成年人融入社会。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目标是:确保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流程1. 申请接待:未成年人本人、他人或相关部门可以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可以书面、口头或线上提交;2. 评估筛查:接受申请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会进行评估筛查,了解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排除虚假案件;3. 环境调查:对确实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进行环境调查,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了解,确保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4. 制定计划:根据评估和调查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会制定个性化的救助计划,明确救助目标和具体措施;5. 执行救助:执行救助计划,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援助,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同时加强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合作与沟通;6. 跟踪服务:对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服务和评估,及时调整救助计划,确保救助效果;7. 退出救助:当未成年人的困境解决或能够自主生活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会与其达成协议,正式退出救助并提供后续支持。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工作制度旨在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和工作规范,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2 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和救助人员。
第二章组织架构2.1 主管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隶属于某某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
2.2 组织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办公室、接待室、救助室、咨询室等相关工作场所,并设有以下组织机构:________2.2.1 中心主任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和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等。
2.2.2 行政人员包括行政主管和后勤人员,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2.2.3 救助人员负责接待和救助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支持、法律咨询和志愿帮助等服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3.1 未成年人接待流程3.1.1 未成年人到达中心当未成年人到达中心后,由接待人员进行初步登记和信息采集。
3.1.2 初步评估为了确保救助资源的有效利用,对未成年人进行初步评估,包括情况评估、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
3.1.3 救助行动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确定救助措施,包括提供暂时庇护、安排监护人、转介绍相关部门等。
3.2 未成年人救助措施跟踪3.2.1 跟踪服务在未成年人离开中心后,中心将进行救助措施的跟踪服务,包括回访、社会工作介入等。
3.2.2 救助结果反馈根据跟踪服务的结果,将救助成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进一步改进未成年人救助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4.1 中心主任职责4.1.1 组织制定中心的工作计划、年度预算等。
4.1.2 核定接收未成年人的救助措施,并落实相关工作。
4.1.3 负责组织中心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等。
4.2 行政人员职责4.2.1 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管理、档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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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召集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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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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