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中国与新西兰近年的贸易分析

中国与新西兰近年的贸易分析近年来,中国与新西兰之间的贸易关系持续发展,双边贸易额稳步增长。
以下是中国与新西兰近年贸易的分析:1. 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中国是新西兰最大的贸易伙伴,两国之间的贸易额持续增长。
根据新西兰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两国之间的贸易额达到173.3亿纽币(约合1030亿元人民币),比2018年增长5.6%。
2. 中国对新西兰的进口需求增加:中国市场对新西兰的农产品特别是乳制品、羊肉等的需求不断增加。
中国消费者对健康、安全和高品质的食品越来越关注,这使得新西兰作为农产品出口国家得到了更多机会。
3. 双向投资增加:除了贸易,中国企业也在新西兰进行了大量的投资。
中国企业在新西兰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农业、旅游、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同样,新西兰企业也积极寻求在中国拓展业务和投资机会。
4. 自由贸易协定的推动:中国与新西兰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两国的贸易关系提供了更好的框架和机会。
FTA 降低了贸易壁垒,增加了贸易的便利性和可预测性,促进了两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5. 双边贸易存在一些挑战:尽管贸易关系持续增长,但仍存在一些挑战。
一方面,新西兰对中国的某些产品(如木材和奶粉)设置了进口限制和质量要求,这可能对中国的出口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对于某些敏感产品(如电信设备和高科技产品),中国对新西兰的进口也存在限制。
中国与新西兰的贸易关系持续发展,贸易额不断增加。
两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为双边贸易创造了更好的环境,中国对新西兰农产品的需求增加也给新西兰带来了更多机会。
然而,仍有一些挑战需要应对,双方需要进一步深化合作,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贸易合作的发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出口新西兰纺织品可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

予 10 的 现 金 奖 励 。 5%
口, 以缓解 国 内山羊绒 资 源紧缺 、 环境 保护 等 问题 提 供 了技术 支持 , 证 了 中蒙边境 贸易 稳定 发展 。 保
今年 4月 7日, 国与新 西 兰签署 了《 我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政 府和 新西 兰政 府 自由贸 易协定 》 这 是我 国 ,
与发 达 国家 签订 的第 一个 自由 贸易 协 定 , 盖 了货 涵 物 贸易 、 服务 贸易 、 资 等诸 多领域 。检 验检疫 部 门 投
提醒相 关企 业 , 时关 注 并 了解 国家 质 检 总 局关 于 及 中新 自由贸易 区原 产 地 证 书 签发 的相 关 政 策文 件 , 充分 利用 中新 自由贸 易 区 的关 税 优 惠 政 策 , 降低 出
水 洗 山羊绒 加工 企业 进行 了 山羊原绒 洗涤 工艺 流程 和工艺 参数 的调 查 , 随 机 抽取 了不 同地 区具 有 代 并
《 国 一新 西 兰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 定 , 在 中 规 将 2 1 1月 1日前 取 消 全 部 自我 国进 口产 品 的关 0 6年
税 , 中 6 .% 的 产 品 从 协 定 生 效 时 即 实 现 零 关 其 36 税 , 括初 级农 产 品 、 包 化工 品 、 皮及 皮革 制 品 、 毛 纺织
的 问题 , 供 了技术 支持 和参考 ; 我 国制定进 出 口 提 为 绒毛类 商 品的相 关 法律 、 规 和检 验 检 疫标 准 提 供 法
中国与新西兰FTA建立前后双边货物贸易比较

总 第 4 5期 2
王
岩 :中国与新 西兰 F A建立前后双边货物 贸易比较 T
・11 ・ 9
5 . % ,家具 、玩具及杂 项制品 、贱 金属及制 品和 45
化 工 产 品 分 别 排 在 三 到 五 位 , 出 口额 呈 增 长 趋 势 ,
比增长 了 1 . % 、1. % 和 1. % ,合 计 占中方 53 94 85 向新方 出 口总额的 2 . % 。在上 述商 品的 出 口中 , 11 美 国和澳 大利亚是 中国的主要竞争对手 。
木及木 制品 、纺织品及 原料 、木浆等纤维 素浆产品
对 中国 的 出 口也纷 纷 得 到提 高 ,出 口额 分 别 达 到 9 3 美元 、32亿 美 元 和 2亿 美 元 ,同 比增 长 了 .亿 .
为中国参与亚太地 区的经济一体化 提供现实借鉴 。
一
、
中■与新 西兰双边货物 贸■的发 晨鼍况
2O O4年 5月 《 中国 一新西兰贸易 和经 济合作框 架协定》 的签订 ,标 志着两 国就 自由贸易 区的可 行 性研 究与谈 判正式 启动 。 《 协定》 签署 以来 ,中新
双边 货物 贸 易 额 不 断 取 得 增 长 ,如 表 1 示 。根 据 所
的商品是 机 电产 品 ,2 l 0 1年 中方 向新 方 出 口机 电 产品达 2 . 18亿美 元 ,同 比增 长 2 . % ;排 在第 二 28 位的 出口商品 是纺 织 品及原 料 ,出 口额 为 l . 0 4亿
美 元 ,同 比增 长 1. % ,机 电 产 品 和 纺 织 品 及 原 55
新西兰国家统计局 的统计显示 .2O 08年双边货 物贸
易额 为 ∞. 美元 ,其 中新方 对 中方 出 口为 l. 2亿 77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第一部分: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中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一)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 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 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原产地规则的历史发展

原产地规则的历史发展为了建⽴⼀个公正、透明、简化、⼀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决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内容是海关⼿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
然⽽,加⼊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起统⼀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
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重要议题。
经各有关⽅⾯的共同努⼒,终于在乌拦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该协议是GATT 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
对简化、协调、统⼀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
1995年成⽴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法与实践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性和⾮优惠性两种类型。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由《中华⼈民共和国进出⼝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贸易安排中。
第⼀节⾮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形成及其沿⾰(⼀)改⾰开放前的原产地规则在改⾰开放之前,我国的对外贸易量很⼩,缺乏对原产地规则的的需求。
当时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法基本是空⽩的。
⼆⼗世纪六七⼗年代,西⽅资本⼟义国家对我国的封锁和制裁逐渐放松,我国开始与苏联和东欧的⼀些社会主义国家进⾏贸易往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有关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有关农产品”是指,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农产品,包括4类,共12个税则号列(见附件1);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包括2类,共8个税则号列(见附件2)。
所称“在途农产品”是指,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农产品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申报。
当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数量超过触发水平(见附件3),海关在“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和“掌上海关”APP发布相关信息,除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外,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
三、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以下简称“在途证明”),并提交下列单证:(一)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二)发票、装箱单、合同;(三)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
四、海关应在收到进口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按照收到有效申请的先后次序签发“在途证明”。
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发布目录(2022年度)

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白俄罗斯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6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
10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公告〔2022〕
31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
3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2〕
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2〕
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04号
海关总署关于酞菁类颜料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3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2〕
102号
海关总署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2〕
101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公告〔2022〕
10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83号
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2〕
8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8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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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标 签】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5号【发文日期】2008-09-28【实施时间】2008-09-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盛光祖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西兰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新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注: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0年第198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1月26日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 第三条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西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新西兰一方或者中国、新西兰双方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三)新西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新西兰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新西兰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新西兰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新西兰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新西兰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新西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提取或者得到该货物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应当是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造的货物; (九)在新西兰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者在新西兰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新西兰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在新西兰境内,使用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其非原产材料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
第六条在新西兰境内,使用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x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新西兰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
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新西兰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新西兰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新西兰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新西兰境内。
第八条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新西兰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新西兰原产材料按照第六条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的,该货物的原产地应当为新西兰。
第九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二)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三)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四)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 (五)简单的装瓶、装罐、入瓶、入袋、进箱、装盒以及固定于硬纸板或者木板上等简单包装操作; (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七)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八)除大米外的谷物去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磨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第十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在《税则》中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作为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地材料予以计算。
第十一条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在正常数量和价格之内的,该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的价格应当作为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地材料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材料或者货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物质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
第十三条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西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运输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二)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原产地申报为新西兰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交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
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 (一)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进口时就进口货物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也可以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等值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