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权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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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权相关银行业务流程2风控与合规管理

动产质押权相关银行业务流程2风控与合规管理

定义
动产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 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特点
动产质押权以动产为标的物,不移转所有权,仅移转动产的占有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动产质权人享有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和物上代位权等权利。
动产质押权相关银行业务流程 2风控与合规管理

CONTENCT

• 动产质押权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 • 动产质押权设立与变更流程 • 风险控制策略与实践 • 合规管理要求及操作指南 • 案例分析:成功与失败经验教训分
享 •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与挑战应对
01
动产质押权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
动产质押权定义及特点
动产质押贷款业务
银行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物,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在此业务中,银
行需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登记和管理,确保担保物足值且易于变现。
02 03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银行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确保质押物安全、完整且符合合同约定。同时 ,银行还需对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跟踪,及时调整质押率以控制风险 。
动产质押处置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物权法》相关规定
明确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规定 ,保障交易安全。
《担保法》相关规定
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明确动产质押的担 保范围、实现方式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合同法》、《拍卖法》等,对动产质押权的实 现方式、争议解决等进行规定。
银行业务中动产质押权应用
01
加强质押物风险评估
建立更加完善的质押物评估体系,对质押物进行全面的 调查和评估,确保其价值稳定和易于变现。

外贸型企业未来货权质押贸易融资的实践创新

外贸型企业未来货权质押贸易融资的实践创新

W e a l th a n d f in anc e财富与金融外贸型企业未来货权质押贸易融资的实践创新■ 文 / 孙辉摘要:为解决外贸企业进口融资问题,在传统未来货权质押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实践需要完善和创新了新的未来货权质押监管模式,详细分析了传统供应链模式下存在的问题,针对该问题进行解决的同时,说明了新的未来货权质押模式下港口码头实施有效监管的优势和实施条件。

以港口码头为监管条件的未来货权质押模式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有效验证,并在应用过程中分别从银行和企业两方面列示了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最后,文章详细地对新模式下未来货权质押业务流程进行了说明,新的模式下未来货权开证质押业务有效拓展了进口企业的融资渠道和途径,为外贸企业进口融资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思路。

关键词:外贸企业;未来货权质押;传统模式;实践创新一、引言随着全球化市场经济的不断拓展,企业的资源优化配置越来越重要,低成本全球化采购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如何解决采购所需要的资金成为每个企业尤其是轻资产的外贸型企业当前亟需解决地迫切问题。

贸易型企业一般没有固定资产,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主要以应收账款和存货为主,整张报表给人以头重脚轻的感觉,如果没有资产抵押,银行一般不会给这种企业贷款。

有些贸易企业以自身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来获得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但是银行方面要求采购方是国企、央企或者上市公司等账款有回收保障的公司来做盖章背书,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有较大的局限性。

还有些贸易企业将自己的存货质押给银行来获得流动资金,因为存货是动产,在监管方面存在难度,银行不易控制,且在实际操作中受主观人为等因素影响,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风险,逐渐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摒弃。

那么,对于贸易型企业,尤其是以进口为主的贸易企业如何破局,进行低成本融资呢?二、传统供应链模式下未来货权质押业务存在的问题什么是未来货权质押?简单地说就是企业将未来的货权抵押给银行,让银行先拿出钱来为企业采购货物,当货物到港后,企业再拿钱进行赎货的一种贸易模式。

通用范文(正式版)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权开证)

通用范文(正式版)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权开证)

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权开证)一、协议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质押业务也日益增多。

质押是一种金融手段,通过将动产作为抵押物提供给质权人,以获取借款或信用担保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浦发银行依托自身的优势,开展了动产质押业务,并与相关企业签订了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确保质押物的安全与合规性。

本文将从协议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协议内容2.1 质押监管义务根据协议,浦发银行将履行质押监管义务:•合理评估质押物种类与价值,确保质押物符合质押贷款要求;•建立质押物动态监管体系,定期对质押物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质押人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质押物的保管和处理;•根据需要,可随时对质押人提出的新质押物进行鉴定和审核。

2.2 质押物保管与处置根据协议,质押人应按照要求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与处置:•质押人需以专门的场所进行质押物的存放,确保质押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质押人需保持质押物的正常使用和保养,不得对质押物进行任何损坏或盗窃行为;•若质押人无法继续履行质押义务,浦发银行有权进行质押物的处置,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3 未来货权开证协议中还规定了未来货权开证的监管事项。

具体包括:•浦发银行将作为监管机构,对未来货权进行有效监管;•质押人或债务人需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提出未来货权开证申请;•浦发银行将对未来货权开证事项进行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证;•未来货权开证将作为质押物的增值方式,提高质押物的价值和流动性。

三、协议意义3.1 加强质押物监管协议的签订,可以加强对质押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这对浦发银行来说,有助于降低风险和提高资产的安全性。

3.2 增加质押物价值协议中规定的未来货权开证机制,可以为质押物增值,提高信用质押的灵活性和流动性。

这对质押人来说,有利于提高贷款额度和融资能力。

3.3 保障债权人利益协议明确了浦发银行对质押物的保全权,一旦质押人无法履行质押义务,浦发银行可以及时处置质押物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指在动产质押业务中,双方通过协商,明确监管方案,规定监管责任及义务的协议文件。

总量控制模式是其中一种监管方案,下面将对总量控制模式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进行一定的介绍。

一、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总量控制模式是指,双方依据质押物市场价值和质押率,约定质押总额上限,监控质押物质量、数量、状态,并剔除不合规的质押物,确保质押总额不超出约定上限的监管方式。

该模式适用于授信额度相对固定、整合风险防范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主要内容1、监管方案根据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明确监管方案:双方共同监管或监管机构单独监管、监管方法和周期、数据流通、监管费用等。

2、质押物的确定与抵押率质押物的品种、数量、市场价值及抵押率等方面的约定。

3、质押总额上限按照质押物市场价值和质押率,约定质押总额上限。

4、质押物监管监管方案中约定具体监管内容和周期,规定监管人收集、处理和披露资料的范围和方式等。

5、质押物变现途径在质押违约时,约定质押品处置方式及经济利益分配。

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操作流程1、监管方案的制定企业、监管机构和银行等相关人员制定监管方案。

2、质押物管理银行质押物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方案进行监管,包括质押物挑选、质押品保管、质押品保险、质押物更新、质押品调查等环节。

3、质押物估价银行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对质押物估价。

4、质押总额的监管银行和企业均需关注质押总额,确保其不超过约定上限。

5、资料收集和处理银行按要求收集企业资料并及时处理。

6、质押品处置对于违约的质押品,银行根据质押品处置方案执行,确保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四、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风险控制1、质押物监管风险质押品被挪用、借出或损毁等风险,导致抵债能力下降。

2、质押总额控制风险监管的不严,可能会导致质押总额超出约定上限;监管严格时,企业的资金流动将面临一定的阻力。

浦发关于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质押率确定方式的说明

浦发关于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质押率确定方式的说明

关于个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质押率确定方式的说明由于“628项目”上线后,我行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的质押比率改为由系统进行总额控制或凭证控制的方式,与我行现行的按不同币种、不同年限区分质押率有所不同。

因此现行的部分贷款质押率要相应进行更改,具体内容如下:1、以存单、国债办理质押贷款的,系统采取凭证控制,质押率仍就按照原质押率执行,即:(1)半年期贷款:(2)一年期贷款:美圆95% 美圆90%英镑90% 英镑80%港币90% 港币80%日圆70% 日圆60%欧元80% 欧元70%人民币(含国债)95% 人民币(含国债)90%2、以东方卡理财存款质押贷款的,贷款实行总额控制,可贷额实用文档度=存款折合成人民币*综合质押率*相应币种的折换率,相应质押率为:(1)贷款期限为半年期的,综合质押率为95%,相应币种的折换率分别为:人民币1美圆1英镑8/9=0.88888港币8/9=0.88888日圆7/9=0.77777欧元7/9=0.77777(2)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综合质押率为90%,相应币种的折换率分别为:人民币1美圆1英镑8/9=0.88888港币8/9=0.88888实用文档日圆7/9=0.77777欧元7/9=0.777773、外汇宝质押贷款的质押率:外汇宝质押贷款综合质押率为65%;VIP CLUB客户存款等值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至80万元综合质押率70%;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综合质押率为75%。

各个币种的折换率同上。

对外宣传口径为: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我行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国债等银行认可的财产作质押,由我行对客户发放人民币的个人金融业务。

我行的存单、国债质押贷款业务具有以下特色:办理手续简便快捷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应质押物,到我行各营业网点签定借款合同,当时即可实用文档提款。

质押比例高我行存单国债质押贷款质押比率美元、人民币最高为95%。

贷款利率低贷款额度无上限质押物种类齐全凡在我行办理的本外币定期存单、零存整取存折、东方卡内的定期存款以及我行签发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均为我行认可的质押物。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企业仓储商银行三方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企业仓储商银行三方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动态)文本编码:CMBC-HT121(动产2009)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动态)编号:号动产所有权人及出质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出质人”)住所: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邮政编码:4410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襄阳分行账号:联系人: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民生银行”)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联系人:保管人及监管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保管商”)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鉴于:[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已经签订了编号为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的全部债权,出质人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保管商处的动产,向民生银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代理民生银行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押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为(以在“□”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国内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对于本协议中标明仅适用于上述两类业务中某一类业务的条款,仅在本协议项下所叙做的业务属于该类业务时适用;未标明仅适用于某类业务的条款为通用条款,不管所叙做的业务属于哪一类业务,均应适用执行。

因此,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第一章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与报关报检(本章条款仅适用于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第1条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1.1在出质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全部债权前,相关进口业务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民生银行负责处置。

1.2进口业务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全套清洁的海运或联运提单,提单收货人为空白指示或者根据开证行指示,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银行”。

浦发个贷借款质押合同

浦发个贷借款质押合同

附件二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出质人: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地址: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支行地址:鉴于(下略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即质权人)于年月日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下略为“借款合同”),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以下述质物出质,并赋予质权人第一受偿权。

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质押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名称:数量:金额:到期日:权证编号:其他事项:1.2 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孽息。

1.3 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第二条债权担保2.1 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根据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币种)合计(大写金额)元整的贷款本金,贷款最终到期日为年月日。

2.2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东方卡信用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3 担保性质(1)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特色产品介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特色产品介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特色产品介绍一、动产融资速业务动产融资速业务是我行以您提供我行认可的自有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为像您一样的成长型企业客户提供的满足其生产、销售领域资金需求的服务方案。

优势:方式新颖:全新的担保方式,为暂时无法提供足够资产抵押物和担保的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流程简便: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动产,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就可获得融资,流程简洁实用;头寸灵活:提供期限6个月以内,质押率最高可达70%,让您方便灵活的调动头寸;效率提高:既降低了您的资金占用量,又进一步提高了您原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服务对象:有一定货物库存量、企业资质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特别适用于钢铁、汽车、塑料等行业的成长型贸易企业。

二、供应链融资业务供应链融资业务是我行针对核心客户及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应收、预付和存货等不同贸易阶段,提供动产质押、提货权质押、保理和商业承兑票据保贴等服务,为成长型企业客户提供的满足其全方位融资需求的服务方案。

优势:信用增加:提供与我行认定的高端核心客户的贸易中产生的相关款项,您就可获我行的信用增级;范围广泛:担保方式可以覆盖您在正常贸易中产生的应收、预付账款和存货等,满足目标客户不断扩大的担保需要;方式简便:提供符合要求的应收、预付账款和存货等,就可获得我行融资,满足您的融资需求。

服务对象:具有通畅的经销渠道、企业资质良好的成长型企业,特别适合用于处于世界或国内500强企业上下产业链中的成长型企业。

三、循环融资易业务循环融资易业务是我行以企业或第三方我行认可的标准化房产抵押物为抵押,为成长型企业客户提供的满足其各类短期融资需求的服务方案。

优势:手续快捷:提供符合要求的标准化房产并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我行将在一周内审批完毕,流程简便,手续快捷;循环使用:我行将一次性地给予您一定的融资额度,您可在该额度内自主提款、还款和再次提款,在授信期限内该融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较高:我行向您提供的融资额度,可以满足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营运资金短缺需求;期限较长:我行给予您最长不超过3年的循环授信额度,您可以在此期限内循环使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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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适用于未来货权项下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甲方(质权人):住所: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丙方(监管人、物流服务提供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人: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开立信用证协议书》或(以下简称开证协议)和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开证协议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和货权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1.1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和质物的监管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和权利凭证,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管质物的责任;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的约定,办理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

第二条信用证下的有关单据2.1 在乙方未清偿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前,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2 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清洁的全套海运或联运指示提单,并且以甲方为抬头或空白抬头,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2.3 单据的交付:丙方代甲方占有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为了通关的目的,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办理相应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仓储等事宜。

相关单据的交付方式为:◎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给甲方,由甲方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丙方。

◎甲方将正本提单交付丙方,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付丙方。

甲方和乙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交予丙方。

因甲方或乙方交付相关单据不及时、不全面、单据存在瑕疵、实际货物与单据记载不符等原因造成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报关报检3.1 乙方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的格式根据当地海关等部门的要求确定。

3.2 协议三方约定,若信用证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丙方应承担货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3 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和/或乙方送达的提单等单据当天,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甲方和/或乙方出具《质押单证收取确认书》(见附件2)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3.4 报关时,丙方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甲方和乙方。

3.5 丙方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直接送交给甲方。

第四条信用证项下货物和货权的出质4.1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见附件1),将要出质的货物信息,以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具体要求,通知丙方。

4.2 代理报关完毕,丙方提货后按照《出质通知书》代甲方占有质物,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质物监管5.1 丙方提取货物后,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3)。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质押生效,质物转移占有后,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丙方出具的质物清单原件中所列货物应与丙方代理报关并实际监管的货物相同,并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如果该货物是经过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的,丙方以商检单的有关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如果该货物未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丙方以外观、表面检查为原则,按照货物表面及有关单证上的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签署的质押合同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质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并且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及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2 质物入库监管:若质物在进口地当地直接入库,丙方应履行其监管职责,并严格按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5.3 质物在途监管:若质物需要运输到异地后入库保管,丙方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办理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物流仓储等事宜,并在货物在途期间和入库后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5.4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甲方指示实际控制质物签发质物清单后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在监管期间内,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监管质物。

(1)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2)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导致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的,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6)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并做出明确标示;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

(8)监管期间,丙方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

(9)丙方应对相关质物按甲方要求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识。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六条质物提取6.1、丙方应谨慎监管质物,并严格按照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4)办理质物的提取和出库手续。

《提货通知书》为甲方许可质物提取、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不得允许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提取质物,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2、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给与乙方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4),并送达甲方。

6.3、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足额保证金或符合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6.5 质物担保的主债权清偿完毕,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提货通知书》并提取质物。

在主债权清偿完毕后一周内乙方仍未申请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将向乙方发出催告通知。

如催告通知发出后七个工作日乙方仍未办理提取质物手续,甲方有权将质物向有关机关提存。

主债权清偿完毕后直至提货时或提存前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追加质物和质权行使7.1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补充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追加出质通知书。

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追加的质物,丙方应当另行出具质物清单。

7.2 质物追加后,丙方对于变更后的质物继续承担监管责任。

甲方和乙方在此确认,追加和提取质物是对原质押合同的变更行为,每次追加或提取质物后,以变动后的质物的全部作为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继续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丙方应当向甲方签发新的质押清单。

7.3 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4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预留事项8.1、甲、乙、丙三方签发本协议附件文件的有效印鉴式样参见附件6预留印鉴。

8.2、甲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丙方送达提单等全部往来单据,丙方预留邮寄地址和有权签收人员名单及签字样式如下:丙方通信地址为:邮政编码:收件人名称:1、签字样式:;或2、签字样式:联系电话:8.3、丙方应以特快专递方式或专人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质物清单、报关单、商检单等全部往来单据,甲方收件地址和有权收件人员如下:甲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名称:1、签字样式:;或2、签字样式:联系电话:第九条费用支付方式9.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货运代理费等因质物仓储保管运输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因货物报关、报检产生的关税、检验费等费用由乙方在报关报检前存入丙方指定账号。

9.2、丙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中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9.3、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共计元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9.4、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该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

9.5、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十条保险10.1丙方受乙方委托负责为承运货物办妥“进出口货物运输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金额不低于承运货物全额货价,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质押货物监管期间,丙方受乙方委托负责为质押货物办妥“国内仓储货物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不低于承运货物全额货价,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声明与保证11.1、甲乙丙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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