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动态质押)
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银行要求)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三条 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 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
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贷款卡复印件;四、验资报告;五、公司章程;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银行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

1.保密条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非公开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知识产权归属: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归各自方所有,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3.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通知与送达: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指定的地址。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邮戳日期为准。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以及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的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通知义务: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4.补救措施:违约方应在收到违约通知后,按照对方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解除合同:如一方严重违约,且未能按照对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或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条款
1.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变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修改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支付监管服务费:
(1)现金支付;
动产抵押监管协议

动产抵押协议动产抵押协议协议编号:甲方(抵押权人):地址:电话:乙方(抵押人):地址:电话:丙方(委托人)地址:电话:为保障丙方与乙方(债务人)签署的第号《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的担保方式乙方以动产抵押方式为丙方给予乙方的借款本息提供担保。
在抵押期间,甲方为抵押权人与抵押物的监管人,乙方为抵押人,丙方为委托人,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对抵押物的监管,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丙方委托甲方监管的抵押物承担监管义务和责任。
乙方向丙方提供的抵押物以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的以及丙方要求的为准,丙方委托甲方进行监管的抵押物以《抵押物监管通知书》以及《抵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为准。
甲方未进行监管的,但属于《动产抵押物登记书》的相关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属于乙丙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或者丙方要求乙方同意的其他抵押财产,丙方对其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第二条抵押物1.乙方保证抵押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
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抵押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若因抵押物所有权、质量、数量有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因抵押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抵押物存在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债务人借款的使用,并要求债务人以及乙方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借款额度。
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抵押物在为甲方抵押期间未设定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抵押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抵押、质押、销售转让、租赁等。
4.乙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对抵押物的入库、出库等所有变动除得到丙方的同意外,还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向甲方提供其要求的相关单据,满足甲方监管抵押管理所需要的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管管理。
现货动态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现货动态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2008年以来,国内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的倾向于动产融资创新,同时贸易融资也促进了银行业对于动产融资的投入力度。
动产融资不仅成为中小企业获得信贷融资的新途径,也成为银行扩大信贷业务的新亮点。
但我国以现货、存货等动产为担保物的融资方式发展相对缓慢,且规模较小。
目前,动产担保贷款额仅占担保贷款总额的12%左右,其中8%左右属于动产质押贷款。
这种贷款担保结构造成企业大量动产资源浪费,更使动产占总资产60%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因此,未来商业银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前景广阔,且随着可质押商品的增多,银行现货质押业务的发展也将加速。
从各类银行现货质押业务开展情况看,相对于国有大行,深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等股份制银行对现货质押业务进入较早,发展也相对较快。
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行业规范和明确的法律界定,在业务快速发展中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
尤其是在动态监管的情况下,银行对货物的估值、监管难度更大,出现风险概率更高,故商业银行要特别重视此类业务较高的风险。
图表 1:部分商业银行现货质押业务一、现货动态质押融资运作模式(一)业务定义现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为质押物,由借款企业、银行、核心企业与监管公司等达成多方协议,借款企业把质押物移交给银行指定的仓库(仓库划分为第三方仓库,出质人自有仓库),现货质物由银行占有,委托监管公司监管、银行确定质物的单价,监管公司按照银行核定的监管质物总值、监管质物的数量,同时承担审定质物权属和保管的责任,银行根据借款企业实际提供的经监管公司确定的质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的融资业务。
根据银行监管方式的不同,现货质押融资可分为现货静态质和押现货动态质押两种模式。
现货静态质押模式又称特定化库存模式,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动产(原材料、产品等)质押取得授信,借款人只能通过付款赎货的授信业务。
在该模式下,企业将存货质押给银行,交指定仓库监管,企业对该批货物不能自主提货,授信项下,每一次赎货都要求企业及时补足相当于提货额的保证金,由银行开具提货单,仓库按指令发货。
通用范文(正式版)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权开证)

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权开证)一、协议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质押业务也日益增多。
质押是一种金融手段,通过将动产作为抵押物提供给质权人,以获取借款或信用担保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浦发银行依托自身的优势,开展了动产质押业务,并与相关企业签订了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确保质押物的安全与合规性。
本文将从协议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协议内容2.1 质押监管义务根据协议,浦发银行将履行质押监管义务:•合理评估质押物种类与价值,确保质押物符合质押贷款要求;•建立质押物动态监管体系,定期对质押物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质押人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质押物的保管和处理;•根据需要,可随时对质押人提出的新质押物进行鉴定和审核。
2.2 质押物保管与处置根据协议,质押人应按照要求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与处置:•质押人需以专门的场所进行质押物的存放,确保质押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质押人需保持质押物的正常使用和保养,不得对质押物进行任何损坏或盗窃行为;•若质押人无法继续履行质押义务,浦发银行有权进行质押物的处置,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3 未来货权开证协议中还规定了未来货权开证的监管事项。
具体包括:•浦发银行将作为监管机构,对未来货权进行有效监管;•质押人或债务人需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提出未来货权开证申请;•浦发银行将对未来货权开证事项进行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证;•未来货权开证将作为质押物的增值方式,提高质押物的价值和流动性。
三、协议意义3.1 加强质押物监管协议的签订,可以加强对质押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这对浦发银行来说,有助于降低风险和提高资产的安全性。
3.2 增加质押物价值协议中规定的未来货权开证机制,可以为质押物增值,提高信用质押的灵活性和流动性。
这对质押人来说,有利于提高贷款额度和融资能力。
3.3 保障债权人利益协议明确了浦发银行对质押物的保全权,一旦质押人无法履行质押义务,浦发银行可以及时处置质押物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现行法视角下存货动态质押的解释路径

现行法视角下存货动态质押的解释路径近两年,逐渐演变出保兑仓融资交易模式及融通仓融资交易模式。
出质人将现有及将有的库存等流动资产向金融机构出质,提出融资请求,在质权人同意后,由金融机构直接放款给上游企业,存货动态质押(也称流动质押)把融资担保、存货流通、仓储物流集于一身。
在融通仓交易模式中,通常常见的模式为“动态质押+第三人监管”的形式,将质物交付至监管人的仓库,从而解放质权人(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义务。
从现行有效的法律的视角下,对存货动态质押的法律内涵及监管人的监管义务进行分析,分析是否应当将存货动态质押作为独立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加入《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中,以期对实践中相应案件的处理有所帮助。
一、存货动态质押是动产质押还是浮动抵押(一)存货动态质押的法律内涵存货动态质押又称流动质押,是指从事生产的小微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存货作为担保的质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模式,在生产企业承诺及时补足货物且质权不贬损的情况下,通过质权人的许可,可以自由提取或者销售存货,并以其销售的货款优先清偿金融机构质权的模式。
在实践中形成“动产流动质押+第三人监管”的模式,由出质人(生产企业)、质权人(金融机构)和监管人(物流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合同,通过引入专门的第三方监管人的方式,通过监管人的监管实现使质权人解放监管义务、出质人获得融资利益的“共赢”目标。
关于存货动态质押的法律性质,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主要观点如下:1.“一般动产质押”说,该学说认为质物在不断流动中,在存货不断流动的同时,形成新的质权,而旧的质权消灭,质押物每次种类、数量变化均应当看作对质押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具有集合性、流动性。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可抵押物的范围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动产动态质押兼具浮动抵押的集合性,即出质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货物以质押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保证质物价值的最低额的基础上可以出旧补新。
现货抵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

监管方准入资质、监管方案完备
融资比例:不超过70%,授信期限:单笔期限不超过6个月
A/ 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 B/ 国有企业; C/地方行业龙头企业; D/集团型的贸易公司。
评估费用按万分之五计收: 最低5千/每单,最高5万元/每单。
评估回购方的引入是百家易贷平台现货质押融资业务 独具特色的设计
货押融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贸易背景情况及上下游客户信息。 (二)抵/质押物基本情况、价格、质量稳定性、特殊仓储要求特性、变 现渠道。 (三)业务操作模式及操作流程。 (四)备选监管方情况和监管方案。 (五)额度申报及理由。 (六)充分关注并披露易产生权属纠纷的情况。 对生产型企业产成品货押业务,应针对生产型企业可能产生的货权纠纷出 具调查意见
步骤二: 签订相关合同
1、合同使 用的正确性、 有效性,合 同填写的完 整性、规范 性; 2、 合同签 字、盖章的 真实性、合 法性急、有 效性。
质押合同:
1、静态质押(赎货模式):签订单笔质押合同,质押 物明细应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如需附质押物清单, 还应加盖合同,应 在特别约定部分注明更新后的质物清单以及进仓单 (应有质押合同号码)为该质押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 分,构成对质押标的的变更。
在下游客户方面,该公司已经在国内燃料油、成品油市场特别是以广东省为中心华南市场上树立自身品牌,拥有一批忠诚 的客户群体,其客户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二级代理经销商,如珠海市新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星阳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广安德石油贸易有限公 司等。该公司通过自身优势,将进口油料在不承担风险前提下卖给二级经销商,从中获取可观利润。 另一类则是终端用户,如山东新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化集团等企业和沙田角电厂、东莞新风电厂等优质电 力企业,这部分客户属于垄断型企业,实力雄厚,付款能力较强。 该公司购销渠道畅通,且价格风险已通过“远期销售” 方式予以锁定,整体风险较低。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企业仓储商银行三方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动态)文本编码:CMBC-HT121(动产2009)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动态)编号:号动产所有权人及出质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出质人”)住所: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邮政编码:4410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襄阳分行账号:联系人: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民生银行”)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联系人:保管人及监管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保管商”)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鉴于:[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已经签订了编号为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的全部债权,出质人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保管商处的动产,向民生银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代理民生银行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押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为(以在“□”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国内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对于本协议中标明仅适用于上述两类业务中某一类业务的条款,仅在本协议项下所叙做的业务属于该类业务时适用;未标明仅适用于某类业务的条款为通用条款,不管所叙做的业务属于哪一类业务,均应适用执行。
因此,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第一章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与报关报检(本章条款仅适用于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第1条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1.1在出质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全部债权前,相关进口业务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民生银行负责处置。
1.2进口业务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全套清洁的海运或联运提单,提单收货人为空白指示或者根据开证行指示,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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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监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鉴于:出质人同意将其在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的期间内与质权人所签署的任一《动产质押合同》或《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以下均简称为“《质押合同》”)项下提及的、出质人合法拥有的质物交由质权人占有,并以该质物作为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还款义务之担保。
质权人委托监管人对出质人提供的质物进行监管。
监管人同意依据本协议,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并代表质权人,对因质权人与出质人在前述期间内签署的任一《质押合同》而签署的《质押物清单》(格式见本协议附件1)项下质物履行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三方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恪守:第一条监管范围及期间1. 本协议项下监管人的监管范围为《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质物,前述质物以监管人实际收到并签章确认的《质押物清单》记载为准(具体状况详见本协议附件1)。
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本次质押为动态质押,在确保最低质物价值的前提下,质权人同意在监管人监督的情况下出质人可对超过最低价值的质物进行提取或置换。
2. 监管范围内的质物将根据《质押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
前述变更、增加或减少应视为对特定《质押合同》的变更。
5.尽管监管人对具体《质押物清单》项下入库保管的质物的监管责任始于第一份《质押物清单》由三方共同签署之日,但监管人仍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质押物清单》签署前有关质押物质量、数量、权属等信息的审查以及对有效签发的《质押物清单》承担不可撤销的合同义务。
监管人确认,凡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间内监管人签署的《质押物清单》,均应对其记载情况与实际质物的情况一致性进行审核。
6、质权人、监管人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7、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押物清单》列明的要求,不得低于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
质物最低价值等于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质权人书面通知为准。
质物单价按照《质押物清单》中所列明的金额为准。
质权人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并以《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2)的形式随时通知监管人和出质人。
因质权人调整价格对出质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监管人不承担对出质人的任何责任。
8、监管期间,本协议三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本协议外)的有效签章为三方预留印章及指定经办人员的预留签字。
(具体见本协议附件8)。
第二条质物入库和《质押物清单》的签署生效1.本协议项下指定的监管仓库(以下简称“监管场所”)地址位于:市区路弄____号室/仓库。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上述监管场所不得改变。
2.出质人应当按《质押合同》有关约定,将质物交付监管人,并由监管人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
质物移交时已处于监管场所内的,监管人应在谨慎核库后办理原保管的注销手续,回收原保管凭证及相关文件。
质物移交时尚需通过运输方式送达指定监管场所的,监管人应根据出质人的委托办理相关运输事宜,并且从运输起点即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物安全及与其它货物的有效区分,并在运输工具上进行权属标示。
3.根据《质押合同》确立质权时,监管人与质权人应当共同对移交之质物进行核验。
实际移交质物与《质押物清单》相符的,监管人方能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并将其交付予质权人作为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之标志。
具体流程如下:(1)出质人向质权人出具加盖其公章的《质押物清单》(格式见附件1),列明库内所有拟质押给质权人的货物明细;(2)质权人按照《质押物清单》上所示的货物内容,核定货物的价值和最低控制价值后,指定授权人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填制在《质押物清单》上,并加注个人签章;(3)核验货物、确认质押生效:(i)质权人通过指定号码的传真机向监管人发送经质权人指定授权人员签章的核价后的《质押物清单》后,质权人与出质人携《质押物清单》,和监管人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动产及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相关操作规定(试行)》的要求,共同对出质的货物进行核验;(ii)核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包装等。
核实后,监管人在《质押物清单》上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予以确认后质权人再行盖章确认。
《质押物清单》正本壹式叁份,质权人、监管人和出质人各持有壹份。
各方确认自三方在《质押物清单》上盖章确认并将正本移交质权人持有之日起视为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质押生效;(4)监管人保证经其盖章确认的《质押物清单》是唯一的入库保管凭证,且该《质押物清单》(包括按照本协议不时所作的修改或变更)是作为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监管人不得再向除质权人之外任何第三方出具/签发代表货物所有权或提货权的凭证(如入库保管凭证、仓单等),对于监管人之前签发的此类凭证也应及时予以收回或视作无效;(5)监管人保证将质物与其它库存货物区分存放。
4.除实际移交质物与《质押物清单》所载不符外,监管人均应根据本协议规定、对适用本协议的每份《质押合同》项下质物进行审查核验并接受入库,不得拒绝在《质押物清单》上签章确认。
5.因质物入库产生的有关费用(例如移库费、不移库时原保管合同的注销费用等)由出质人承担。
第三条质物保管接受质物后,监管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质物的相关保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监管人承诺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证质物的安全,不得擅自支配质物;2.监管人保证在不移库情况下的质物没有且不会重复质押给除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质物也不存在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监管人保证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并依本协议各方事先认可之文件格式办理质物的出入库及相关凭证的开立等工作;4.监管人承诺将积极配合质权人对《质押合同》项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并提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按质权人要求随时提供有关监管人资质以及质物监管情况的相关材料。
(2)接受质权人预留印鉴及授权指定经办人员的名单及签字(见本协议附件9),对收到的每一指令上的印鉴及签字进行核验。
(3)认真负责地、井然有序地并按照质权人的指示存储及/或堆放监管场所内的质物;监管人还应负责制作并粘贴带有质权人名称之标签(格式见本协议附件8)于监管质物上,以示与其他仓储货物之区分。
(4)允许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包括质权人授权的第三方)进入监管场所进行随时必要的检验及/或查证;(5)在质权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要求时立即允许其有权对监管场所实施必要的封闭,并为质权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以实行此类封闭措施;(6)独立对质物的保管和状况承担责任,维持监管场所内安全且令质权人满意的存储条件,如果因监管人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而导致质物发生任何灭失、损坏、价值减少、索赔或其他责任,应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7)确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监管场所内始终都有足够的场地以妥善地存储出质人不时交付的全部质物;(8)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专业保险公司签发的员工忠诚保险单以及对监管人监管能力保证的第三方保函(如需)。
5.监管人保证不会因自身的任何债权债务纠纷而导致监管场所内的任何质物被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并承诺承担由此给质权人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6.监管人承诺,因监管人未依本协议约定及时向质权人交付经有效签署的《质押物清单》及/或其他文件,而造成质权人任何损失的,则监管人应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7.监管人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事。
在未取得质权人所签发之《质押解除通知书(含回执)》(格式见本协议附件6)之前,监管人的监管职责不得解除。
根据本协议第4、5条的规定进行提货、换货的不受此条限制。
8、监管人保证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或电子数据方式传送给质权人(指定传真号码及接收邮箱见附件8),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监管人在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质权人;9.监管人保证对《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设立独立的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标示以区别于其它货物。
10.监管人特此承诺,在出质人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质权人的贷款、质权人将依据《质押合同》向出质人进行追索时,监管人将应质权人的要求协助出质人尽快处置质物以获得资金归还质权人的贷款。
11.出质人和监管人特此确认,质权人有权在质押合同担保的债务获得优先清偿后,可从剩余的货款中将监管人应收取的监管、仓储等相关费用直接划付给监管人,然后再将剩余的款项退还给出质人。
第四条提货(质物减少)1.在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出质人可根据本协议及/或《质押合同》之约定,不时调整或变更(含追加、减少、以货赎货)相关质物;当出质人在监管人的监督下根据本协议及/或《质押合同》的约定调整或变更了相关质物后,出质人和监管人应及时变更《质押物清单》并经有效签章确认后交由质权人签章确认、由各方各保留一份正本。
在任何时点,经出质人、质权人和监管人三方签章确认的最新版《质押物清单》为证明质押物范围的有效凭证。
2、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的,质权人授权出质人可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且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出质人可直接向监管人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监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人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押物清单》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3、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或少于质权人要求的最低价值时,出质人应当事先向质权人提出《提货申请书》(见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或者归还部分债务或者增加其他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经质权人同意后凭质权人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4),向监管人办理提货。
监管人在收到前述文件后,在对该《提货通知书》上之印鉴及签名(对比质权人预留之印鉴及授权人员签名)核对无误后,方能依该《提货通知书》指示及有关仓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质物的出库手续。
监管人应于提货当日将《提货通知书》回执交存质权人或其指定人员。
4、质权人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监管人发送该《提货通知书》。
质权人如以传真方式(指定传真号码见附件9)发送《提货通知书》,监管人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质权人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质权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指定电话号码见附件9)核实,质权人应在收到签字传真件后再签字回传监管人指定传真机,监管人方可办理放货。
质权人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质权人应该在传真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监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