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业务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介绍及实务操作

务操作2023-11-08CATALOGUE 目录•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概述•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操作流程•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实际案例分析01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概述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动产作为质物,向质权人出质,以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中,动产是指借款人在其经营活动中所拥有或支配的,能够移动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借款人需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或指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借款人在未履行还款义务时,质权人或第三方监管机构能够对该动产进行及时处置。
定义和概念提供融资支持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融资方式,使得借款人可以通过出质其自有的动产来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作用降低信贷风险由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将借款人的动产进行了抵押和监管,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贷风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质权人或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对该动产进行及时处置,以收回贷款本息。
促进企业发展通过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企业可以将原本难以变现的动产转化为现金流,从而更好地支持其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该业务还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现状目前,我国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许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第三方监管机构都提供该项业务的服务。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也逐渐实现了线上化和数字化。
发展趋势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将朝着更加智能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例如,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实现更加精准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同时,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加强,该业务也将更加注重合规性和透明度。
02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内容质押物应具有合法性,即所有权明确且可依法流通。
汽车4S店第三方质押监管作业协议

监管作业协议合同编号:甲方:(监管方)乙方:(出质人)根据甲、乙双方共同与银行分行(以下简称“质权人”)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协议”)的要求,为了适应甲方业务管理和乙方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主协议项下为乙方的动产质押贷款提供质物监管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补充条款如下:1.监管地点及期限1.1 地点及位置乙方因业务需要,将乙方现使用的仓库和货场租赁给甲方,作为双方合作开展质押监管业务的仓储用地(以下简称监管仓),地点位于(仓位具体位置见附件平面图),面积共计平方米。
1.2 监管仓库用于存放乙方向质权人出质的质押物。
乙方保证,甲方在承租期内对监管仓拥有完整的、排他的使用权。
1.3 乙方保证监管仓须符合下列条件:1.3.1 合法性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控制、租赁、经营该监管仓的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上述文件材料的不真实、不合法所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3.2 满足质物储存条件监管仓应具备相应的规模和条件,能满足质物储存和安全的要求,安全保卫、消防、装卸等设施设备完好完备,并有利于甲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
1.3.3 制度完备监管仓库必须已建立、健全仓库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进出库手续,配备了合格的仓库管理、安全保卫及装卸人员,仓库运行正常。
如果监管仓不符合上述条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健全制度、完备手续和配备合格的人员。
1.3.4 储存要求监管区原则上必须专区专用,只能存储质物,不得与非质物混存。
如确需存储非质物的,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办理专门的手续并在甲方人员的指导下,由乙方设置相应的隔离设施,并设立明显“质押”字样,以利于对质物进行有效监管。
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单证,在对应质物堆放处放置标牌,以区分质物及非质物。
1.4 监管期间监管期间,如乙方提前全部偿清质权人全部授信风险敞口金额并终止主协议,本合同随主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一、协议背景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是为了规范和监管动产质押业务而制定的协议。
动产质押是指当借款方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时,为了增加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借款方将自己的动产质押给贷款机构作为担保品的一种方式。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保证质押品的价值和质押品的合法性,防止质押品被借款方非法处置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转移,从而造成风险。
二、协议内容1.质押品的评估根据本协议,贷款机构有权委派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押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质押品的估值结果记录在合同中。
评估结果应准确反映质押品的市场价值,以充分保证借款方质押的动产具备较高的价值。
2.质押品的保管质押品应当由贷款机构全权负责保管,保证质押品的安全。
贷款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仓库或库房,仔细记录质押品的数量、品质、外观、保管时间等信息,并对质押品进行安全防护。
贷款机构还应定期对质押品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质押品的完好性和价值。
3.质押品的处置根据监管要求,贷款机构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对质押品进行处置: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丧失还款能力,申请破产或清算;借款方提早终止合同。
贷款机构有义务根据质押品的市场价值及其他相关因素,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置质押品,并在合同中明确处置质押品的程序和要求。
4.质押品的归还在借款方履行完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质押品归还给借款方,保障借款方的权益。
三、合作模式1.双方互信合作模式贷款机构与借款方之间应建立互信合作关系,相互理解和信任。
贷款机构应提供适当的信用额度给借款方,而借款方在质押贷款和还款过程中要按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为保证借贷风险的可控性,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根据监管要求,约定贷款机构与借款方的动产质押总量上限,并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旨在控制质押品的总额度,避免质押品过多导致贷款机构的风险。
四、协议有效性和终止1.协议的有效性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动产质押:间接占有和第三方介入

动产质押:间接占有和第三方介入质押监管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服务与物流服务的创新。
2004年,质押监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为“十大创新物流业务模式”之首。
质押监管业务中主要模式之一是动产质押监管。
质押监管,特别是动产质押监管的兴起和发展,让人比以往更加关注作为担保物权制度之一的动产质押。
有法学家断言,动产质押已经衰落了。
情况果真如此吗?间接占有制度在动产质押中是如何体现的?第三方介入后,又是如何实现其相关职能的?本文试图从移转占有入手,对动产质押与第三方的监管、保管等法律关系进行初步分析。
一、动产质押的占有和间接占有民法学家王利明先生在《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一文中曾断言,担保物权制度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动产质押逐渐衰落,权利担保不断增长。
现代社会,动产质押都已经逐渐衰落了”。
他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动产质押使得动产不能得到有效利用,质权人占有动产后,不仅不能产生收益,还要承担保管责任,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
王利明先生以某企业将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交给银行质押为例,从而得出结论“动产质押在世界范围内衰落”。
分析王利明先生的论断,主要在于他认为动产被质权人占有了而没有被有效利用。
根据我国《担保法》,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我们照套法条,理所当然是银行直接占有机器设备。
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并非如此。
因为当前的动产质押贷款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银行授权委托第三方进驻生产现场,对质物进行监管或保管。
机器设备仍在正常运转,继续为企业创造价值,银行则按合同约定取得收益。
那银行作为质权人,是怎样对质物实现移转占有的呢?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那就是“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在我国法学理论上,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占有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直接对标的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力者,为直接占有;自己不对标的物加以直接占有,而是对直接占有该标的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者,形成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为间接占有①。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协议-经典示范版

动产质押三方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甲方(质权人):XX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大道XXX号负责人:XX乙方(出质人、借款人):XX省XX市XX镇XX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XX镇XX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丙方(监管人):XXXXXX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XX交易市场X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为加强三方合作,解决中小企业主的融资困难,降低甲方质押贷款风险,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甲、乙、丙三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规定:1.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监管质物。
2.质物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借款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其利息。
2.4 质物以《质物清单》(见附件)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但该实际占有以不得违反本条及本协议第3、4、5、6等各条的规定为前提。
2.5 在全部偿清《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臵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见附件)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介绍及实务操作

动产质押监管基础知识
仓储运输 物流公司
中小企业
动产质押 监管协议
质押贷款 银行
货物监管
动产质押业务由来及发展前景
• 动产质押项目的由来
➢ 分销商缺乏周转资金 ➢ 银行需要扩大贷款业务 ➢ 物流商寻求提供增值服务
• 动产质押业务的发展前景
➢ 动产质押项目是金融行业同物流行业结成战略联盟的一种 崭新的合作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动产质押监管基础知识
动产质押项目运作模式
对动产质押类业务设定标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制定了《质押 监管业务管理办法》进行内部控制
针对银行对该项目具体需求,确定个性化的《监管解决方案》 ,以保证满足特定客户的要求
将监管解决方案细化,制定专门的《项目操作手册》,内容包 含项目整体流程、操作细节、信息沟通方式等
动产质押监管操作流程
动产质押监管操作流程
动产质押监管风险管理
动产质押监管风险管理
动产质押监管风险管理
动产质押监管风险管理
风险防范的主要手段: 风险识别:感知风险、分析风险; 风险计量:量化风险、评估风险; 风险监测:关注指标、提出预警; 风险控制:采取措施、配合处置。
动产质押监管风险管理
➢ 物流公司逐渐将眼光投放在增值服务上,单纯提供运输或 货代业务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 即使是大型的分销商也存在资金周转的问题,急需银行协 助。
➢ 银行需要扩大贷款业务范围。
动产质押监管基础知识
动产质押监管基础知识
动产质押监管基础知识
动产质押的业务类型
自有仓库的在库监管 利用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仓库、场地,对于存放于仓库、场地的动 产所提供的库内、场内的监管服务
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附注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名称: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双方: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背景:甲方为(甲方背景介绍),乙方为(乙方背景介绍)。
为了确保甲方在借款过程中的债权得到保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规定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关事宜。
一、质押物描述:1.1 甲方将下列动产质押给乙方作为借款的担保措施:(详细列出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品牌、型号、质量状况等信息)1.2 质押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质押给乙方作为借款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如下:(明确质押物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二、质押物的管理与监管:2.1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管理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仓库保管、定期检查、保险购买等。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信誉,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2.2 甲方应确保质押物的完好无损,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质押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2.3 若质押物发生任何损失、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索赔和处理。
三、质押物的处置:3.1 若甲方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债务,乙方应按照约定将质押物返还给甲方。
3.2 若甲方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债务,乙方有权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偿还债务。
3.3 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拍卖、协商处置、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等。
乙方在处置质押物时应尽合理努力获取最佳处置价值,并将处置所得用于偿还债务。
四、风险责任:4.1 甲方承诺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质押物不受任何限制、保留权或第三方权益的影响。
4.2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质押物所有权纠纷、侵权行为、灭失、毁损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2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签署保密协议,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介绍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介绍
一、业务介绍
动产质押监管是指企业以银行认可的货物为抵(质)押申请融资。
企业将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存货交付银行认定的仓储监管公司监管,不转移所有权,银行据此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
此项业务有静态或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方式。
静态方式下客户提货时必须打款赎货,不能以货换货;动态方式下客户可以用以货易货的方式,用符合银行要求的、新的等值货物替代打算提取的货物。
二、适用范围
1、企业所质押的动产应当具有价格及质量稳定、易保管、易变现的特点。
2、贸易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均可申请此项业务。
3、动产质押融资支持多种融资方式,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证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选择合适的方式使用融资。
三、客户利益
1、企业在没有其他抵质押品或第三人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即可获取银行融资,从而可以扩大生产销售。
2、将原本占压在存货上的资金加以盘活,加速资金周转。
3、可采用逐批质押、逐批融资、逐批提取的方式,企业需要销
售时可以交付保证金提取货物,也可以采用以货换货的方式提取货物。
企业既可以取得融资,又不影响正常生产。
四、操作流程
1、银行与客户、仓储监管方签订《仓储监管协议》;
2、客户将存货质押给银行,由银行指定的第三方进行监管;
3、银行为客户提供授信;
4、客户补交保证金或补充同类质押物;
5、银行向仓储监管方仓库发出放货指令;
6、客户向仓储监管方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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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业务三方协议甲方(质权人):乙方(出质人):丙方(监管人):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质物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具体情况以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签署的《质物交接清单》的记载为准。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三方约定,质物的质押方式为:静态质押,即质押期间质物不得存取变动,乙方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应当提前经甲方书面许可,根据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置换手续;滚动质押,即甲、乙双方在《质物清单》中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取。
第三条质物转移占有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丙方按照《动产质押合同》所附《质物清单》,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
经核对无误后,三方共同签署《质物交接清单》。
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在质物转移占有前,经甲方同意,丙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本协议项下《质物交接清单》适用于出质、质物置换、质物返还等环节的质物交接。
出质时签署的质物交接清单与《质物清单》不一致的,以质物交接清单为准;质物交接清单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质物交接清单确定质物范围。
第四条监管期间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条的规定签发《质物交接清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五条质物监管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检查。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设质标签。
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第六条查询查验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及时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查询。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现场查验质物,乙方、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返还质物质物的返还凭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
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乙方、丙方应当在《质物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质物交接清单》是返还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未有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
《质物交接清单》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格式见附件4-1),并经本协议款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返还。
丙方必须按照《质物交接清单》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返还质物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滚动质押方式下,质物的实际价值、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质物清单》的最低要求。
滚动质押方式下,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第八条追加质物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应按照本协议关于质物交接的有关条款办理,并签署《质物交接清单》。
第九条质权行使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监管费计算方式如下:乙方须在年月日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元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质物监管费专户,账号:。
另见乙、丙方签订的《监管费支付补充协议》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并由甲方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留置权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二条保险与保证金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丙方应当就其监管责任投保责任保险,保险金请求权人为甲方。
丙方不能投保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监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5%的比例向甲方缴存保证金。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因自然损耗和其他统计误差导致质物不足部分由出质人负责补足,监管人不承担责任;原煤品质以出质人提供的品质检测报告为准,如出质人提供的质检测报告与押品实际品不一致的,由出质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通信和联络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甲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应当与甲方预留印鉴及签名样式一致,丙方对甲方签字及印鉴负有审查责任,必要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因丙方违反本协议款的规定,未按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协议效力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条签署了《质物交接清单》,该清单项下质物的监管继续适用本协议。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其他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签约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附件: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年月日签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