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
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业务审查岗。
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2、贷后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第七条管理要求。
我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二章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一)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合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与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建立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三条定义1. 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指银行以货币贷款形式为合作方提供授信,合作方将其所拥有的动产及货权质押给银行,以作为担保的一种信贷业务。
2. 仓储监管:指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作方的动产及货权进行监管,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可控和合法性。
3. 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指与我行签约合作,将其所拥有的动产及货权质押给我行,并接受我行仓储监管的合作方。
第四条合作方管理原则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仓储监管合作方的管理原则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第二章合作条件和评审流程第五条合作条件1. 合作方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信誉度。
2. 合作方应符合银行的风险评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企业信息、资产状况和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3. 合作方应具备合规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审流程1. 合作方提出申请后,银行将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并派出专业团队进行现场调查。
2. 银行根据初步评估和现场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合作意向。
3. 银行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和合同洽谈。
4. 根据尽职调查和合同洽谈的结果,银行决定是否与合作方建立监管合作关系。
第三章合作内容和权利义务第七条合作内容1. 银行根据双方约定,为合作方提供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
2. 银行负责对合作方提供的质押物进行仓储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的有关术语解释:1. 担保措施:贷款人为保障借款人偿还贷款而采取的措施。
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设定抵押权,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3.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拥有的动产或者权利,提取或者不提取实物,依法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4. 特别授信: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一种特殊的贷款产品,可用于借款人的特定用途和资金需求。
5. 共同借款人:有几个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
第四条原则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审慎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合理设置业务期限和贷款利率,确保风险可控。
2. 协议友好:建立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制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当充分协商、公开透明。
3. 保护权益:严格履行担保义务,保护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类型与申请条件第五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1. 对企业、个人提供抵质押担保,满足其融资需求;2. 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措施,降低贷款人风险;3. 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保证、信用再担保等。
第六条申请条件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具有法律适格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 具有稳定的经营或者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债务能力;3.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担保物或者信用保证;4.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经营情况等必要材料。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七条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识别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商业银行动产质押风险监管新模式的研究

二 、 AF 业 务现 存 风 险分 析 M[
目前 .我 国 8% 的 中小 企 业 还 存 在 融 资 难 问 题 . 0 产 多 企 业 思 考 的 问题 ; 一 方 面 , 行 迫 于 风 险压 力 , 量 另 银 大 资 金 不 敢 轻 易 贷 出 , 就 造 成 银 行 与 中小 企 业 融 资 上 的 这 “ 难 ” 盾 。 以存 货 质 押 为特 色 的 动 产 质 押 融 资 ( v 两 矛 Mo. a l A srFnn e MA ) 务 正 是 在 这样 的 背景 下 快 速 be s t iac, F 业 e
融 资方式 。银行 、 管公司与贷款 企业三方签订相 关质 管 理 , 用 先 进 的计 算 机 技 术 和 工 具 , 设 一 套 满 足 银 监 应 建
押 合 同 。在 质 押 期 间 , 管 公 司 对 质押 物 进 行 监 管 , 承 监 并 担 质 押 物 短 少 、 损 和 灭 失 的赔 偿 责 任 。 由于 动 产 比不 毁 动 产 更 易 于 移 动 和 流 通 , 定 了 M F风 险 低 、 现 快 等 决 A 变
MA F是 指 贷 款 企 业 将 动 产 ( 括 原 材 料 和 在 市 场 上 包 经 营 的 商 品等 ) 放 在 商 业 银 行 指 定 或 认 可 的仓 库 作 为 存 质 押 物 , 行 据 此 向企 业 发 放 贷 款 ( 办 理 承 兑 于银行 和监管公 司及 时 、 确地 准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和《ⅩⅩⅩⅩ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部)(下称支行)所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的担保管理。
第三条信贷业务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第四条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根据债务人信用状况和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为原则,确定适宜的担保形式。
一般情况下,应首先接受抵(质)押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时,方可接受保证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不得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
特殊情况下(如借款合同执行期间变更担保条件时)担保合同生效日期迟于借款合同生效日期的,应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六条本行原则上不接受已经设定其他担保形式的物或权利为本行债权担保;不接受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第七条贷款保证担保系指保证人同本行约定,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承担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客户申请办理保证类信贷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保证人。
第八条本行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应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贷款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资产负债佶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资产总额;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信誉良好,在已有贷款中,无3个月以上逾期贷款或无三次上贷款或贷款利息逾期记录。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考试试卷(1223)

某大学金融学院《公共科目+银行管理》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17分,每题1分)1. 当债券的收益率不变,债券的到期时间与债券价格的波动幅度之间成反比关系。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当债券基金的收益率不变,彼此间债券的到期时间与债券价格的波动幅度之间成正比关系。
2. 银行管理层和各分支行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分支行是委托人,上级行是代理人。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银行管理层和各分支行是一种代理关系。
上级行是委托人,分支行是代理人。
3. 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以回购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其实是一种有抵押的贷款:债券的购买,实际是买方担保人将资金借给卖方;约定卖方在订明的时间购回,实际是通过购回债券归还债权;抵押品就是相关人员的债券。
4. 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贷款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贷款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及票据汇票利率。
5. 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不论该动产是否被留置,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民法典》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6. 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收款人)开立的一种无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信用证是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命令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形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暂存付款的书面文件。
即信托公司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7. 信托计划财产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主因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024年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市场分析现状
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市场分析现状1. 引言动产质押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它以企业的动产资产为抵押物,向企业提供贷款。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
首先,将介绍动产质押业务的定义和特点;接下来,将分析动产质押业务市场的规模、增长趋势以及竞争格局;最后,将针对动产质押业务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2. 动产质押业务的定义和特点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企业的动产资产为抵押物,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业务。
动产质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机械设备、汽车等。
动产质押业务的特点包括灵活性高、操作简便、办理周期短等。
3. 动产质押业务市场的规模和增长趋势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动产质押业务市场规模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数据,2019年动产质押业务市场规模达到XX亿元,比上一年增长XX%。
这显示出动产质押业务市场潜力巨大。
造成动产质押业务市场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需求的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资金需求增加,动产质押业务成为一种便捷的融资方式。
2. 银行政策的支持:政府和监管机构对动产质押业务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政策优惠,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3. 动产质押业务风险可控:相比其他融资方式,动产质押业务风险可控,银行更容易接受。
4. 动产质押业务市场竞争格局目前,我国动产质押业务市场存在着竞争激烈的格局。
主要竞争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
这些商业银行在产品定价、服务创新等方面展开激烈竞争,力争提升市场份额。
在竞争格局中,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其庞大的客户基础和强大的资金实力,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则更加注重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提升,通过差异化竞争来获取市场份额。
随着动产质押业务市场的不断扩大,新的竞争者也不断涌现,如互联网金融平台等。
这些新的竞争者通过技术创新和低成本运营模式,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产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存货类动产作抵(质)押担保,我行通过控制物流和资金流而开展的授信业务。
以下将抵(质)押动产统称为押品。
所有动产融资业务须纳入我行动产融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追加和附加动产抵(质)押的授信业务除非经过有权审批人审批,否则须执行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四条根据存货动产的货权表现形式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以分为现货融资和货权凭证融资。
(一)现货融资: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
(二)货权凭证融资: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货权凭证作质押担保,从我行获得融资的授信模式。
货权凭证包括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提单等,相关管理要求详见对应的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不符合产品方案及操作规程的非标准仓单质押授信,须对仓单所载明的货物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按照抵质押法律关系不同,动产融资业务可以分为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
(一)动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现货动产作抵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
动产抵押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作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授信模式。
第六条押品原则上须由我行认可的第三方监管方进行监管。
根据监管方对监管场地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的差异,监管模式分为监管方自有仓库监管和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
第七条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模式的选择。
分行应根据业务需要,按以下原则合理选用监管模式:(一)原则上,监管方输出/派驻监管模式下必须采用动产(浮动)抵押模式。
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货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定义与种类第一条货权质押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自有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
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第三条货押业务主要模式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和动产质押;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质押和未来货权质押;按监管方式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第二章管理模式及业务分工第四条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组建货押中心或者货押业务专职团队负责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五条货押业务实行归口管理、集中作业的运行模式。
第六条货押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
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客户管理部门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向授信审批部门报送授信材料。
第七条货押业务主要涉及贸易金融部、客户管理部门、信贷审批部门及风险管理等部门。
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总、分行贸易金融部职责1、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全行货押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货押业务规章制度;分行上报货押业务方案的审批;组织对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业务培训;负责拟定货物监管机构准入标准,并对其进行选择与评价;全行货押业务统计和业务分析;货押业务检查及不良情况跟踪。
2、分行贸易金融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货押业务进行归口管理;对辖属各经营机构的货押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同客户经理设计货押业务方案;督促落实已批准的业务方案;对辖属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及货押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研究并提出货押业务新产品建议;负责货押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审核业务文件合规性、准备货押业务方案材料等工作;对每个客户的货押业务运作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管理货押业务质押物的日常出质、赎货及业务登记;统计及分析货押业务的情况,报送相关报表;分行货押业务所属行业信息的搜集和风险提示。
2023年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行业市场调查报告
2023年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行业市场调查报告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企业的动产质押作为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方式。
该业务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由于这类企业通常缺乏抵押品,因此动产质押成为他们获得融资的主要途径之一。
本调查报告将分析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在行业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行业市场现状分析1. 市场规模: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市场规模目前相对较小,但呈稳步增长趋势。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市场规模约为xxxx亿元。
2. 企业参与情况:目前,中小微企业是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的主要参与者。
这些企业通常需要短期融资来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3. 银行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市场竞争激烈,主要银行竞相推出各种优惠政策以争夺客户。
较大银行通常具有更大的优势,包括较低的融资成本和更强的服务能力。
4. 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开展动产质押业务时需要严格控制风险,通过对企业的资信状况、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和流动性等进行评估,以减少不良贷款的风险。
二、市场发展趋势分析1. 资金需求增长: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促使了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的需求增长。
动产质押业务作为一种非抵押贷款的方式,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
2. 风控技术升级:商业银行在开展动产质押业务中需加强风险控制,当前正面临技术升级的压力。
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将成为银行提升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手段。
3. 利率市场化进程推动: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商业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的利率也将逐渐市场化。
这将带来更多的竞争,也将促使商业银行提高服务质量和降低融资成本。
4. 新兴市场开拓: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开拓新兴市场来扩大动产质押业务的规模。
例如,农村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通常具有大量的动产质押物,但对融资需求较高。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产品和市场推广来满足这些企业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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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农村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进展需要,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规范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进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治理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合法流通、易于变现、长期保存的仓储物资、存货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为质物,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短期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淌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本行现有的短期信贷品种。
第三条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包括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和贷款人。
(一)借款人:是指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向本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动产为借款人向本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监管人: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能力的专业监管企业或符合本行条件的具有监管能力的仓储企业。
(四)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出质人能够是借款人,也能够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监管人或其关联企业。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凡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申请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
除符合本行信贷差不多制度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类型为优质客户(含)以上;(二)经营治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超信用期拖欠购货方物资或售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四)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五)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出质人必须是质物的合法所有者。
出质的动产是其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能够在市场上合法流通,对外未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争议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存货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通用性,用途广泛;(二)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四)具有流淌性,易于变现,市场价格稳定;(五)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明确,便于计量;(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可质押的动产必须经总行相关部门认定方可作为质物,未经认定的动产一律不得作为质物。
第七条对上述质押的动产,出质人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原件或经本行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假如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三)质押物清单,包括:品种、型号、数量、质量、损耗标准。
(四)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托付监管质押物的专业监管公司须具备监管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提供监管服务的企业须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注册资本许多于1000万元;(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有完善的治理制度、专业的治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治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软硬设施和条件;(五)按照不低于监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3%的比例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原则上应为现金存款,提供本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在票面金额90%之内折算后,可视为保证金;(六)监管的总资产与其监管能力和经济实力相匹配;(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监管人须经总行指定或认可,本行能够优先选择地理位置优越、靠近专业市场、交通便利,从业经验丰富的专业监管公司。
对具有仓储资质、有固定的保存物资的仓库、仓储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治理经验的仓储单位,本行能够参照专业监管公司有关要求托付其监管。
监管人入册认定程序参照专业担保机构的入册认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九条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操作的差不多流程为: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业务受理→调查(含质押物调查及风险评价) →审查→贷款会办小组(或贷审会)审议→审批→签订合作协议→签订用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办理质物保险→质物移交、接收→发放信用→物资保管或托付监管→贷后检查→信用到期收回→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合同及监管托付协议。
(一)借款人提出用信申请。
借款人除提供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的资料。
(二)受理与调查。
贷款行客户经理对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及风险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及时收集企业资料,核实质物的价值及质押额,制定质押物治理方案,及时完成调查报告。
对质物要紧调查以下内容:1、核实质押动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如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假如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2、质押的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3、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包装、有效期(有效期必须超出各类短期信用业务期限3个月以上)等做详细调查,并在调查报告里详细描述;4、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要紧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5、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商品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
(三)审查。
公司业务部除按信贷差不多制度和单项业务制度要求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行融资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外,还须重点对质押物的合规合法性、权属、价值、保管风险及保管、预定处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撰写审查报告。
托付第三方监管质物的,信贷治理部审查拟签订的监管合作协议的合法性。
(四)审批。
以动产质押为担保的短期信用业务,审批权集中在总行。
(五)签订合作协议。
质物托付监管人监管的,在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审批后,由监管人、出质人、本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自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六)签订用信合同、动产质押合同。
经办行与借款人、质押人签订用信合同、质押合同。
(七)质物保险。
借款人办好质物保险手续,质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行。
(八)质物移交、接收。
合同签订后,贷款行双人核押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保险等,如实填制质押物核实书,并由出质人签字盖章、核查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质押合同附件留存。
核押后,出质人将质物移交给贷款行或监管人保管。
(九)贷款行按贷后治理要求,对借款人和质物状况的风险负责日常监管。
(十)信用到期或借款偿还后,贷款行收回信用。
(十一)贷款行交还质物或通知监管人交还质物。
第四章质物定价及质押比例第十条质物价值的核定应以商品的进价或成本价、本地区过去6个月中的最低市场价两者中的低者确定。
第十一条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质押物种类、质量、市场行情、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原则上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60%。
第五章业务治理规定第十二条质物由贷款行自行保管的,原则上应移库存放。
贷款行应落实专人保管质物,建立治理、监管台帐,定期(原则上每周至少一次)检查质物的治理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质物价值市场调查(原则上每月一次),确保质物不因人为缘故在贷款期内流失、损坏。
第十三条贷款行应定期评估质押仓单下商品的总市值与融资的比率,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并及时正确处理商品质押融资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预警事件。
贷款行应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落实客户经理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刻、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对人为缘故造成质物流失、损坏及其他监管不当行为产生信贷风险的,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贷款行不能自行监管质物的,必须托付第三方监管。
贷款行、出质人、监管人三方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第十五条托付监管的质物,监管人能够自有仓库存放或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
监管人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物的存放地点;监管人按《质押物清单》所列内容核查质物,签字确认,将质物存放于约定地点,并予以标识标注。
第十六条托付第三人监管质物的,监管人须每日24小时全天候、不间断监管。
贷款行客户经理至少每周对质物情况检查一次,保证质物状况与台帐一致,一旦发生情况立即向决策人报告。
客户经理对监管人提交的质物状况报告随时进行现场查验。
关于借款人资信出现不利于信贷安全的情况或市场波动较大时,贷款行应每日与监管人对质物进行现场核对。
第十七条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贷款行应予以关注或采取提早收回贷款、追加质押物、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偿等有效措施操纵风险:(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借款人或监管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贸易纠纷;(三)质物发生减少、损坏、灭失或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四)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五)借款人在本行融资出现违约或未按期支付质押监管项下相关费用;(六)借款人或出质人未按约定办理质物保险;(七)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八)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余额发生大幅异常变化;(九)借款人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增加并超过净资产;(十)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权安全;(十一)借款人货币资金余额及在本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十一)监管人对质押物未尽监管责职,出现监管风险;(十二)质押动产项下的信用余额与质押动产市值之比超过规定的质押率;(十三)本行认为对还款有不利阻碍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借款人全部归还质押项下的短期信用后,贷款行与借款人解除质押关系,要求借款人及时提取质物。
质物托付监管的,贷款行书面通知监管人解除质押,监管人应及时退还借款人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文件,办妥质物移交手续,质押关系终止。
第十九条为规避质押动产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不设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