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迅速兴起和发展
动产质押监管与风险控制

动产质押监管及风险控制1、动产质押发展背景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中小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不可或缺的一个部份。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的活力。
如何为中小企业的成长营造一个健康有益的环境,是各级政府、金融界、企业界普遍关心的课题,而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就是企业的资金问题。
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资金,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在做出努力,各种有关政策及其相应措施的推出,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各类政策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大多数企业仍然不能得到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主要为商业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得到商业银行贷款的比例在商业银行贷款中的比例是微不足道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贷款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以来,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贷款在银行和企业间的融资活动中被大量应用,并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成熟金融品种,这两种融资担保方式在社会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庞大的企业贷款需求,信贷市场中的贷款担保方式显得力不从心,仅有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两种担保方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担保难使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逐渐演变成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问题。
及此同时,动产质押担保作为具有发展潜力的活跃的贷款担保方式,长期以来却未被很好的开发利用。
2、动产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监管是银行、企业、第三方物流公司共同完成的动产质押及厂商银行互动的产物,它是指企业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要求的产成品或其采购的原材料抵押作为银行授信条件,然后在其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质押产品销售过程中分阶段还款,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及企业的物流进行信息整合,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服务等一体化的银行综合业务服务,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质押物品的监管、价值评估、信用担保等服务,从而架起银行和企业间资金融通的桥梁。
如何做好动产质押监管

如何做好动产质押监管【质押】浅谈动产质押监管的兴起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优先受偿。
在⾦融界我们会经常听到风险和风险控制这两个词,银⾏放贷如何控制风险,顺利收回贷款和利率,将信贷风险降到最低是其永恒的主题。
近来兴起的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更是将控制风险放在了必须⾸要考虑的重点位置。
动产质押贷款是以银⾏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给予融资的贷款⽅式。
正是由于动产质押贷款质押物的特殊性,这和不动产质押的质押物(如房产)有明显的区别,带来其质押物监管的难度,从⽽加⼤了信贷风险。
虽然该业务推⾏时间不长,但是也不乏由于操作失误⽽给银⾏造成的信贷损失。
其实仔细分析这些事故的产⽣,主要还是由于质押物监管失误所造成的。
动产质押的风险其实就是对质押物的监管风险,对质押物监管不利,从⽽造成银⾏的信贷损失。
银⾏对控制动产质押风险的需求,给第三⽅质押监管市场带来⼴阔的空间。
如何做好动产质押监管,降低动产质押贷款风险,也就是让银⾏贷款放⼼呢?让我们先从“动产质押在我国的兴起”看起。
⽬前,在我国社会信⽤体系相对脆弱的情况下,⼀⽅⾯⼤量的中⼩企业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产⽣⼤量的资⾦融⼊需求,但由于其规模⼩、经营风险⼤,难以获得信⽤担保,⼜缺乏⾜够的符合⾦融机构认可的不动产抵押物(如房地产等),很难从银⾏获得贷款;另⼀⽅⾯,随着我国居民收⼊⽔平的提⾼,银⾏积聚了⼤量的存款,但迫于风险压⼒⼜不敢轻易贷出。
银⾏与中⼩企业的这种融资上的“两难”⽭盾⽬前在我国具有普遍性。
押监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它较好地解决了银企之间的融资⽭盾。
⾸先,质押监管业务允许中⼩企业利⽤原材料和在市场上经营的商品作质押进⾏贷款,解决了企业实现规模经营与扩⼤发展的融资问题。
其次,质押监管促进了银⾏安全放贷,银⾏(或担保公司)通过与第三⽅监管的合作,可以对中⼩企业发放频率⾼、数额⼩的贷款。
动产质押调研报告

动产质押调研报告动产质押调研报告1. 调研背景为了更好地了解动产质押在我国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特进行此次调研。
2. 调研方法通过文献阅读和实地访谈的方式进行调研,文献资料主要包括相关政策文件、专业论文和年度报告等。
3. 调研结果(1) 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了动产质押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要求,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 调研显示,目前动产质押在我国的发展形势良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动产质押的方式融资。
(3) 动产质押的主要对象通常是具有较高价值的动产,如设备、机械等。
(4) 动产质押的流程相对简单,对于借款方而言,相比于其他形式的融资,动产质押更加便利和快捷。
(5) 访谈结果表明,企业在选择动产质押时,通常会考虑利率、质押物价值和额度等因素。
4. 分析和讨论(1) 动产质押的发展前景广阔,可以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2) 目前动产质押在某些行业还存在发展空间,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和配套措施的支持。
(3) 动产质押需要建立信用体系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资金更好地流动。
(4)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动产质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未来应积极推动动产质押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5. 建议(1) 针对动产质押的发展,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2) 在政策层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动产质押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环境。
(3) 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供更多创新的动产质押产品。
(4) 需要加强对动产质押风险的评估,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6. 结论通过本次调研发现,动产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具有很大的潜力和市场需求。
在相关政策和监管的支持下,动产质押有望在我国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同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动产质押市场的健康发展。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知识分析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知识分析动产质押监管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权或合法占有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以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知识进行分析,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一种重要的贷款担保手段,在金融领域中广泛应用。
在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质押物的范围、数量和评估方法,并约定质押物的登记、保管、处置和清算等事项。
此外,协议还应规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解除协议等相关事项,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债权人需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和管理。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质押物的价值,以确定债务人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
同时,债权人还需要制定管理方案,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管理方案包括质押物的保管、检查、维护和处置等操作,以确保质押物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及时变现。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签订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
对于债权人来说,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可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降低债务违约的风险。
对于债务人来说,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可以获取资金支持,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
协议的签订可以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明确的权利和义务,降低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然而,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减少风险。
其次,债权人在对质押物进行评估时,应选择正规的评估机构,并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此外,债权人需要定期检查质押物的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价值受到损失。
同时,债务人也应按时还款,避免违约,以免引发纠纷。
当然,在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途径来解决。
总之,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是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内容。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与价值

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两种新型融资方式,它们为中小企业 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
研究目的与意义
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研究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在企业 融资中的作用与价值,有助于拓 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
融资难的问题。
推动金融市场创新
对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的深入研究 ,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 展,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
04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在企 业融资中的作用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01
02
03
拓宽融资渠道
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为中 小企业提供了除传统银行 贷款外的融资渠道,降低 了融资门槛。
提高融资效率
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流程 相对简单,审批速度较快 ,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紧 急资金需求。
降低融资成本
通过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可以将闲置的 动产转化为流动资金,降 低了融资成本。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用于购买先 进设备和技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可以支持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状况
改善资产流动性
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可以将企业的固定资产转化为流动资金,改善企业的资产流动性。
还款与解押
企业在贷款到期时按时还款,金融机构在确认收款后办理 质押物解押手续,企业将重新获得质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
动产质押融资市场现状
市场规模
随着企业对于短期、灵活融资需求的增加,动产质押融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 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始关注和参与动产质押融资市场。
动产抵押与担保制度

动产抵押与担保制度动产抵押与担保制度的重要性动产抵押与担保制度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它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信用支持和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动产抵押和担保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它们对经济的积极影响。
首先,动产抵押是一种以动产财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担保形式。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动产抵押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
动产抵押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借贷工具,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有效解决了融资难题。
借款人可以将自己的各类动产,如存货、设备、车辆等作为抵押品,以获取所需的融资支持。
这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并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增长。
其次,担保制度是对借款行为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债务关系中,担保制度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降低债务违约风险。
担保可以是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也可以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人。
通过担保制度,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以更加安全地进行贷款和投资活动,同时借款人也能获得更有利的贷款利率。
然而,动产抵押和担保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评估动产价值的问题。
动产的价值评估是动产抵押和担保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由于动产本身特性的不同以及市场信息不对称,动产的价值评估难以准确确定。
这可能导致债权人在追索贷款时遇到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更加科学和完善的动产评估机制,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法律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动产抵押和担保制度下,合同的约定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这给债权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因此,政府和法律机构应在完善和加强法律保护方面下更多的努力,加强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最后,动产抵押与担保制度的持续创新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化,对动产抵押和担保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为动产抵押和担保制度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动产抵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制度,完善动产抵押制度对于活跃我国相关领域经济,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担保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可是由于缺乏与动产物权变动相适应的公示方式,成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先天不足,影响着动产抵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做到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
关键字:动产抵押,物权法,立法完善。
正文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动产,并得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也就是说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时候,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对于活跃金融、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更加符合物尽其用的现代经济理念。
因此,动产抵押制度,对于推动和适应现在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动产抵押立法现状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始于《担保法》,随《担保法》和《物权法》对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以车辆、船舶、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这些动产的抵押《担保法》采取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
从《担保法》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担保法》对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规定采纳的是区分不同的动产,分别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当事人以车辆、船舶、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做动产抵押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当事人以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是其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二、我国动产抵押的实现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而债权人未受清偿时,动产抵押权人可行使其抵押权,将抵押物变卖或者拍卖,或者以折价的方式优先受偿,以实现其债权。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中的风险与风控措施

通过定期跟踪和评估, 发现风险控制措施有效 降低了风险水平,保障 了融资安全。
经验教训总结
01
风险控制意识
在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业务中,应始终保持对风险的敏感性和控制意识
。
02
专业评估重要性
专业评估机构在质押物价值评估中起到关键作用,应重视其独立性和专
业性。
03
合作方选择与管理
在选择担保机构等合作方时,应注重其信誉和实力,并建立有效的合作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中的风 险与风控措施
• 引言 •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概述 • 风险识别与分析 • 风险评估与量化方法 • 风险控制策略设计 • 案例分析:成功实践分享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作为重要的融资手段,在企业运营和资本运作中发挥着不可 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业务模式的创新,相关风险也逐 渐显现。
应对性控制策略
风险处置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制定详细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应对 措施和责任分工。
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当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索和维权。
租赁物处置
在必要时,对租赁物进行处置以降低损失,如通过拍卖、变卖等 方式回收资金。
持续改进方向
完善风险管理流程
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流程,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效率和准 确性。
与管理机制。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成果总结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风险识别
本研究成功识别了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中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 险等。
风险评估模型构建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本研究构建了有效的风险评估模型,实现了对风险的量化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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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迅速兴起和发展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动产质押监管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迅速兴起和发展近年来,动产质押监管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迅速兴起和发展。
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法律上并没有对“监管”明确定义,“监管”合同也非有名合同,因此很难根据法律清晰界定该第三人在动产质押中对质权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从理论上讲,第三人与质权人之间是委托关系,第三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质物进行保管、仓储及监督管理等行为。
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具体形式不同,第三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不同,或是监管或是保管抑或二者兼有,目前的业务发展趋势是监管人逐步向监管、保管责任相混合的方向演化,仓储方和监管方合二为一,其责任也合二为一。
为保障债权的安全,质权人往往选择有实力的物流企业作为质押监管人,要求将质物储存在物流企业的自有仓库,由物流企业以保管人的身份履行监管责任,控制信贷风险。
质押监管是一种跨行业的合作,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兴的业务。
它对我国目前的市场现状比较适应,可以较好地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同时,它也为物流企业带来了新的增值机会,可以很好地实现银行、融资企业和物流企业“三赢”的局面。
2001年以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质押监管的模式介绍质押监管的基本业务模式是监管人接受质权人(银行、担保公司等)的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管。
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提取,必须有质权人的书面指令。
监管人承担保管和控货责任。
质押监管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方法。
一、按质押监管融资服务的产品不同可以分为五类1.仓单质押:指出质人以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的授信业务。
从担保种类而言,属于权利质押类,质押的标的是物权化的权利凭证——仓单,银行对质物的占有方式为占有经过出质人和监管人同时背书过的仓单,监管人为仓单的出单人。
2.动产质押逐笔控制: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通过银行审批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监管人的控货方式为逐笔控制。
3.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在满足银行核定的最低库存基础上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
质押的标的为监管人仓储保管的货物,银行委托监管人不间断的占有质物,但监管的质物是不断更换的,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种类,故称为“动态质押总量控制”。
4.买方信贷(保兑仓):银行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下,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先款后货贸易提供封闭式采购融资支持。
出质人及供应商实行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出质人不能提供现货供质押,但其供应商能配合银行控制货权。
指定货物到达指定监管人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后,由监管人确认出具仓单或清单,并按质权人约定实施控货监管。
5.开证监管:是指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向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购买货物,进口商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部分以进口货物的货权提供质押担保的货押业务。
二、按质押融资监管地点(即场所)的不同可分为两类1.库内监管:质押物存放在中储所属仓库或中储租用管理的仓库且由监管人监管。
2.库外监管:质押物存放在第三人的仓库且由监管人监管。
监管人可与第三人签订委托监管协议。
市场及客户分布质押监管融资业务市场需求量大,前景广阔。
可用于质押的货物品种虽少,但数量巨大,而且理论上讲,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都应可能发生质押业务,故该业务在相当一段时期内需求旺盛。
目前,在我国诚信经济相对脆弱的情况下,一方面,中小企业急需大量的流动资金发展生产,融不来资金;另一方面,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大量的信贷资金不敢放贷——银行放贷难、企业借款难。
银行与中小企业的这种融资上的“两难”矛盾目前在我国具有普遍性。
质押监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它较好地解决了银企之间的融资矛盾。
一、质押监管为企业正常运营提供支持质押监管业务允许中小企业利用原材料和在市场上经营的商品作质押进行贷款,解决了企业实现规模经营与扩大发展的融资问题,有效地盘活了沉淀的资金,提高了经济运行的质量。
物流企业为其提供了优质的第三方物流及其延伸服务,还使其能把有限的资金和精力投向核心业务——产品的生产(或)销售上。
二、质押监管促进了银行安全放贷银行通过与物流企业的结盟,可以对中小企业发放频率高、数额小的贷款。
有物流企业负责监管质押物,既吸引了储户又达到了放贷的目的,而且资金是安全投放的,风险极低。
三、质押监管促进物流企业的增值服务对于物流企业来讲,通过与银行合作,增加了物流附加值,提升了企业综合价值和竞争力,并且可以更好地融入到客户的商品产销供应链中去。
在质押监管的开展过程中,物流企业要根据银行和客户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运作模式,还要在具体的过程中加强管理。
质押监管对物流企业的服务供给能力及其所处的外部环境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也为物流企业实现增值服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方面,物流企业要对来自不同方面的风险进行控制。
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谨慎,要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要对质押商品的种类有一定的限制;价值的确定要合理;要加强对单证的管理,保证仓单(或质押清单)的真实性、惟一性、有效性等。
另一方面,质押监管的有效开展,还需要物流企业的努力以及整个社会(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理解、关注和支持。
这包括它们的高度重视并加以宣传,制定标准和规范运作,对部分物流企业进行扶持以及设立专业的监管公司等。
质押监管已经发展成为中心一种新型的物流服务延伸产品,其意义是深远的。
目前,这一产品尽管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但质押监管必将对金融市场、物流运营、融资途径及经营理念等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有关质押监管的理论研究也会在实践的不断推动下被赋予新的内容。
通过质押监管合作方式,银行要求物品必须存放在中心仓库(包括租赁库和监管库,下同),中心为合作银行推介此类融资业务,在合作的同时促进业务相助相长。
中心质押监管业务开展以来,质押监管融资额度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2001年,中心共办理5家,融资额度为亿元;2002年共办理质押监管业务9家,融资额度亿元;2003年共办理质押监管业务15家,融资额度亿元:2004年共办理质押监管业务16家,融资额度亿元;2005年,共办理动产质押监管业务19家,融资额度亿元;2006年,共办理动产质押监管业务21家,融资额度亿元;截至2007年5月底,共办理动产质押监管业务25家,融资额度亿元。
一个从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是:中心质押监管业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市场经济体质的变化市场经济体质的改变也是促进融资物流监管业务的发展的一个大的前提。
1.我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三大传统业务上,业务范围狭窄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集中在投资银行的三大传统业务上,即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资产管理业务(包括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
这三项业务收入在我国证券公司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超过76%,如2010年,A股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
而企业兼并与收购、项目融资、理财顾问等业务在我国证券公司收入中所占比重则比较小。
由于证券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集中在三大传统业务上,导致其收入与证券市场的波动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当证券市场处于牛市状态的时候,证券成交量剧增,经纪业务收入随之上升;同时,企业筹资需求增加,承销收入也增加。
当市场处于熊市状态时,情况则相反,证券公司的利润大幅下降。
从2001年开始,至2005年实行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我国股市持续低迷,从而导致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亏损,甚至濒于关闭破产的边缘。
有数据表明,近十年来美国前十名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量从50%下降到17%左右,投入传统业务的资本也从45%下降到6%左右,其业务已从传统型向创新型和延伸型扩展,实现了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增长。
2.过渡期结束后我国投资银行将面临外资更加激烈的竞争世界贸易组织对资本市场的开放要求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新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
对于资本市场准人原则,我国所作的承诺主要有:确保在华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证券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允许外国证券服务者在华设立机构并有开业权;确保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我国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
而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资本市场开放的要求是:对缔约各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缔约国在国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缔约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缔约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根据上面这些要求,特别是新的金融服务协议,我国完全开放资本市场是一种必然趋势。
由于我国投资银行与国际着名投资银行相比,无论在净资本、综合资产、业务种类以及创新能力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距,在过渡期结束后,我国投资银行将面临发达国家投资银行强有力的竞争,这也促使了要一个新兴的模式来带动银行业务的发展,我国银行占据了天时、地利还有人和,但是新的模式如果不能尽快的发展起来,资本行业将面临这一个很大的危机。
3.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创新型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投资银行的业务可以分为传统业务、创新型业务和延伸型业务。
传统业务如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创新型和延伸型业务则包括企业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等。
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投资银行大量开展创新型和延伸型业务,朝着多样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在摩根士丹利、美林、高盛这些国际大投资银行中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这三项传统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约为45%左右,与我国投资银行相比要低很多。
通过业务多元化,不仅增加了业务收入,而且有利于分散风险。
我国的投资银行要发展成为现代投资银行,就要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开展企业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等各项业务,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增加自身的收入渠道。
银行在扩大自己投资渠道的同时,相应的风险也会随之而来,他们在投资的同时也要降低资本的回收不到位的风险,而对应产促生了融资物流监管业务的产生,融资监管业务是物流公司借鉴国外的一种融资操作模式,只是他们不是投资的主体,只是从事金融投资的辅助,融资业务监管立足于银行和融资企业的角度从事对银行融资企业的监管,融资业务也在为银行承担着相应的监管风险,融资监管要在第一时间把在银行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上报给银行,是银行能够及时的调整对融资企业的了解,银行和监管公司共同分担在银行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及时的解决风险带来的损失,现在投资银行也不愿意自己独自去承担融资企业的融资风险,也要找个“人”来共同承担,同时来分享自己的收获,资本论中生产家不愿意自己去做经销商一个道理,利益共同分配,风险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