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诊活动备案表
义诊活动方案

义诊活动方案
一、活动背景。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我们计划举办一场义诊活动,为居民提供免费的健康咨询和体检服务。
二、活动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末上午9:00-12:00。
地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活动中心。
三、活动内容。
1. 健康咨询,邀请专业的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健康咨询服务,解答他们的健康问题,提供健康管理建议。
2. 体检服务,为居民提供血压、血糖、体重等基本体检项目,
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
3. 健康讲座,邀请专家学者为居民进行健康讲座,介绍常见疾
病的预防和治疗知识,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
四、活动宣传。
1. 社区广播,通过社区广播宣传义诊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 海报宣传,在社区内张贴宣传海报,吸引居民的关注。
3. 社区微信群,通过社区微信群发布活动通知,让更多的居民
知晓活动信息。
五、活动保障。
1. 医疗团队,邀请专业的医生团队参与活动,确保提供专业的
健康咨询和体检服务。
2. 活动场地,确保活动场地的整洁和安全,为居民提供舒适的
就诊环境。
3. 志愿者服务,招募一批热心的志愿者,协助医生团队进行活
动服务,为居民提供周到的帮助。
六、活动评估。
活动结束后,组织对活动进行评估,收集居民的反馈意见,总结活动经验,为今后的类似活动提供参考。
七、活动效果。
通过本次义诊活动,希望能够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促进居民的健康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健康服务。
义诊活动方案

义诊活动方案一、活动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健康意识逐渐增强,但在一些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由于医疗资源匮乏,很多人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为了帮助这些人群,提高他们的健康水平,我们计划开展一次义诊活动。
二、活动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2年10月1日。
地点,某贫困地区的村镇卫生院。
三、活动内容。
1. 义诊,邀请医生团队前往贫困地区,为当地居民提供免费的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2. 健康宣教,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向居民普及预防常见病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
3. 药品发放,为确诊患者提供免费的基本药品,帮助他们缓解病痛。
四、活动流程。
1. 上午8:00-9:00,医生团队抵达活动地点,进行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2. 上午9:00-12:00,义诊活动正式开始,医生团队为居民进行诊断和治疗。
3. 下午12:00-13:00,医生团队休息,进行简单的午餐。
4. 下午13:00-15:00,开展健康宣教讲座,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
5. 下午15:00-17:00,继续义诊活动,为居民提供药品发放服务。
五、活动宣传。
1. 通过当地村委会、卫生院等渠道,向当地居民宣传活动信息。
2.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活动海报和宣传视频,吸引更多人参与活动。
六、活动保障。
1. 医生团队,邀请专业医生和护士组成医疗团队,确保义诊活动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 药品供应,与药品公司合作,确保提供充足的基本药品。
3. 安全保障,活动现场配备急救设备和医疗救护车,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通过这次义诊活动,我们希望能够为贫困地区的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健康状况,同时也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让更多人关注健康,关爱生命。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的活动实行备案管理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地区义诊活动的管理,使义诊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活动,是指医疗机构无偿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或者为赈灾、捐助等特定目的的筹集资金而开展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市开展义诊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义诊活动。
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批准,不得开展义诊活动。
第五条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赞助义诊活动,但不得借义诊活动推销产品、服务或者变相推销产品、服务。
赞助义诊活动以下列形式为限:(一)无偿提供资金;(二)无偿提供义诊活动场所;(三)无偿提供药品、医疗仪器设备、食品和开展义诊活动所必需的其他物质;(四)单位或者个人赞助义诊活动的、可以在广告宣传中出现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
第七条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在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义诊活动。
第八条申请开展的义诊活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的,应该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办理广告审批手续;涉及药品及其他广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广告审批手续.第九条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在执业所在区县开展义诊活动,由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跨区县开展义诊活动,由执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经义诊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开展全市性义诊活动,经执业注册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由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 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五、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六、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七、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八、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二十五日
义诊活动备案登记表

义诊活动备案登记表义诊活动备案表义诊活动名称:义诊组织单位(盖章):申请备案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此表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制订,为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义诊活动备案时专用。
2、义诊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表1中,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情况一页不能填完,可另页填写。
4、表2,如有多个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义诊,则每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需填写一张表(可复制)。
5、请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使用简体规范汉字,字迹清楚,填写项目、内容完整。
6、此备案表应一式填写二份,一份交备案部门,一份留组织单位。
开展义诊活动时,此备案表与《义诊活动备案回执》一并携带至现场备查。
表1 义诊活动开展情况表表2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情况及机构证明表我单位同意下列共名医务人员参加由(单位)拟于 20 年月日时至 20 年月日时在(地点)组织的(义诊名称)义诊活动,在义诊时佩戴本单位统一印制的胸卡,并保证以下资料属实。
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表3 责任承诺书在开展本次备案的义诊活动中,我承诺:一、在预定时间、地点、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二、义诊中不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不作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任何商业活动;三、不弄虚作假,不误导、欺骗公众;四、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五、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六、不违反义诊管理的规定;七、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承诺人(组织单位法人代表):日期:年月日表4 需提交的其他文件目录一、组织单位的登记注册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材料;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参加义诊的医务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义诊备案管理制度

义诊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义诊活动,加强对义诊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师及其他从事义诊活动的人员。
三、义诊备案管理机构义诊备案管理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负责对义诊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义诊备案管理内容1.义诊备案申请医疗机构、医师或其他从事义诊活动的人员,在开展义诊活动前,应向义诊备案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2.备案审核义诊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当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应当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3.备案登记经备案审核通过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详细的备案登记,包括义诊活动的时间、地点、医师资质、服务内容等。
4.备案公示备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备案通过的义诊活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备案信息、医师资质、服务内容等。
5.备案备案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备案基本信息、备案材料等,备案备案应定期进行更新、维护,并对备案信息进行保密。
6.备案监督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的义诊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义诊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七、义诊备案管理要求1.医师资质从事义诊活动的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服务内容义诊活动的服务内容应当在备案申请中明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时间地点义诊活动的时间地点应当在备案申请中明确,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备案更新备案的义诊活动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备案,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5.备案公示备案通过的义诊活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有效。
八、义诊备案管理制度的监督义诊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备案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九、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和违规活动,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备案资格、吊销备案资格等。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备案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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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活动备案表
义诊活动名称:
义诊组织单位(盖章):
申请备案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此表根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制订,为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义诊活动备案时专用。
2、义诊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表1中,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情况一页不能填完,可另页填写。
4、表2,如有多个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义诊,则每个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需填写一张表(可复制)。
5、请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使用简体规范汉字,字迹清楚,填写项目、内容完整。
6、此备案表应一式填写二份,一份交备案部门,一份留组织单位。
开展义诊活动时,此备案表与《义诊活动备案回执》一并携带至现场备查。
表1 义诊活动开展情况表
表2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情况及机构证明表
我单位同意下列共名医务人员参加由(单位)拟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地点)组织的(义诊名称)义诊活动,在义诊时佩戴本单位统一印制的胸卡,并保证以下资料属实。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表3 责任承诺书
在开展本次备案的义诊活动中,我承诺:
一、在预定时间、地点、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
二、义诊中不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不作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任何商业活动;
三、不弄虚作假,不误导、欺骗公众;
四、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
五、不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
六、不违反义诊管理的规定;
七、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承诺人(组织单位法人代表):
日期:年月日
表4 需提交的其他文件目录
一、组织单位的登记注册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的医务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六、现场拟张挂的横幅内容(文字稿)、宣示材料(文字稿)及拟派发的资料样本一套;
七、有协办单位的义诊活动须提供组织者与协办单位协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