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诊备案申请表
义诊活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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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活动申请书
篇一:义诊申请书
县卫生监督局:健康义诊活动申请书
我院为了进一步提高寻甸人民的卫生健康意识,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和疾病咨询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给医务工作者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交流提供平台,提高各乡镇百姓的健康水平,申请在各乡镇进行健康义诊。
(一)义诊时间:20XX年3月29日—30日
(二)义诊地点:塘子村委会
(三)义诊活动主要内容:1、开展健康咨询及健康防治知识宣传;2、免费测量血压;3、并携:B超、阴道镜、心电图、化验等设备现场免费检查
(四)参加义诊义务及其从事专业:在院长宋卫红带领下、内科夏育红、外科李凤林、妇科李勤、B超杨亚辉、检验龙跃琼等执业医生及护士共10名。
(五)组织单位法人的责任承诺:
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活动;
2、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
3、不误导、欺骗公众;。
义诊活动申请报告

义诊活动申请报告一、活动背景分析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医疗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基层医疗服务不足的情况。
很多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便、医生资源匮乏等原因,导致农村居民很难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因此,为了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提高健康素养水平,我们计划组织一次义诊活动。
二、活动目标1. 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免费的常见疾病诊治服务,如感冒、发烧、消化不良等。
2. 普及健康知识:通过专家的义诊,向农村居民普及一些基本的健康知识,如预防传染病、合理饮食、健康生活习惯等。
3. 疾病筛查和早期预防:通过义诊活动对农村居民进行简单的疾病筛查,提前发现潜在的疾病风险,提供相应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4.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义诊活动,加强城乡医疗资源的共享,拉近城乡医疗服务的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活动内容及计划1. 时间安排:我们计划于近期在当地的农村地区举行一次为期一天的义诊活动。
2. 地点选择:根据对当地医疗条件不足的情况调研,我们选定了当地的乡村卫生院作为义诊活动的地点。
3. 专家团队组建:我们将联系附近的医院和专家组建一个由专业医生和护士组成的义诊团队。
4. 宣传推广:通过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广播站等渠道,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吸引更多的居民参加。
5. 筹备工作:在活动前的准备阶段,我们将协调相关的设备、药品、诊疗工具等,确保义诊活动的正常进行。
6. 活动流程:义诊活动的流程将包括报名登记、病历记录、医生问诊、诊断治疗、健康宣教等环节。
四、预期成效与可持续发展策略1. 预期成效:通过义诊活动,我们希望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
同时,通过普及健康知识,提高他们的健康素养水平,预防疾病的发生。
此外,通过疾病筛查和早期预防,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疾病风险,提供相应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2. 可持续发展策略:我们计划将义诊活动作为定期项目进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义诊活动,帮助更多的农村居民获得医疗服务。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 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五、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六、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七、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八、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二十五日
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内容

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义诊活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的医疗活动,旨在面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医疗服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义诊活动,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服务质量,制定一套完善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义诊活动进行备案和管理,包括义诊活动的申请、审核、备案、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的规定和流程。
下面将对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制定背景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义诊活动,保障参与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建立制度,可以明确义诊活动的申请条件、备案程序、活动标准、监督方式等,促进义诊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义诊活动的申请义诊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活动方案、参与医生资质证明、活动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义诊活动的备案经过审核通过的义诊活动将被备案,并颁发《义诊活动备案证书》,证明该活动合法有效。
主办单位应按照备案证书的要求,准备好必要的设备和人员,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4.义诊活动的执行义诊活动的执行包括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服务内容,参与医生应按照活动方案和备案证书的要求,开展义诊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5.义诊活动的监督相关部门对义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主办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6.义诊活动的评估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对义诊活动进行评估,包括服务量、效果等方面的评价,为今后活动的改进提供参考。
三、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1.组织建立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领导机构,并明确各职责;2.成立专门的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备案管理制度;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知晓率和执行率;4.建立健全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数据库,便于管理和监督;5.定期开展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评估,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自觉性。
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卫生部下发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
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
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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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备案申请表
所附资料(请在提供的资料前 内打“√”) 1、义诊组织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
2、义诊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用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3、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4、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加盖所在机构鲜章);
6、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出具城管部门的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