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管理审批制度
医护人员外出下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护人员外出下乡活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护人员外出下乡开展医疗服务、健康宣教、义诊等活动。
三、外出下乡的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持有有效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3. 经科室同意,并报医院审批。
4. 参加下乡活动的医护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一定年限的基层工作经验;(2)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长;(3)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下乡活动培训。
四、外出下乡的审批程序1. 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室工作需要,提出下乡活动计划。
2. 医护人员填写《医护人员下乡活动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医院审批。
3. 医院审批通过后,下发《医护人员下乡活动通知书》。
五、外出下乡的职责1. 按照下乡活动计划,认真履行医疗服务职责,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 严格遵守下乡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3. 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
4. 按时提交下乡活动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六、外出下乡的保障措施1. 医院为下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等。
2. 医院为下乡活动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等物资保障。
3. 医院定期对下乡活动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医护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纪律要求1. 严禁在外出下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严禁在外出下乡期间,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
3. 严禁在外出下乡期间,泄露患者隐私。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护人员外出下乡活动,确保下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现将修订草案文本全文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寄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发送邮件至****************。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三章执业许可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
医院大型活动备案制度(试行)

医院大型活动备案制度(试行)
为保证医院大型活动有序进行,树立医院良好形象,促进各科室活动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大型活动是指由医院各部门组织的面向社会的预计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的活动,包含义诊、宣教等。
二、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提前14天进行申报,填写《医院大型活动申请表》向医院宣教科进行申请,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报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临时、突发性的大型活动至少提前3天进行申报,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医院。
医院大型活动申请表。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卫医发[2001]169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20日)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4日)修订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医疗机构综合审批

实施主体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市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县级
备注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
四、主要内容
审批事 项
附件1:医疗机构综合审批受理环节资料审查细则
申请材料
形式审查细则
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楚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材料具备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材料具备,在有效期内
4 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总平面图和楼层平面图)。 材料具备
二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
三要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 四要为公平营商创条件。 五要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一、起草背景
6月19日,沈骥主任参加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暨投资促 进电视电话会议。
批示:审批处与医政处研究,是否在2周内出台几个
过硬的文件(真正放管服和有利于投资促进)。
二、可行性分析
1、有利于依法行政。目前我委系统内 保留的23项行政审批项目,均是依据 全国人大颁布通过的“条例”设定的。
卫生健康部门监管事项一览表

22
预防接种
到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3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4
设置单采血浆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37
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省级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22)
38
配制传统中药制剂
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2018)》
39
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计
应当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应取得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四、食品安全、消毒产品、消毒餐饮具单位
医保定点门诊规章制度

医保定点门诊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保定点门诊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制度。
二、医保定点门诊的管理1. 医保定点门诊是指经医保局审批,与医疗保障机构签订协议,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2.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医保局的规定执行,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3.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4.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环境清洁卫生,预防医院感染的发生。
5.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防止虚假报销和超标收费。
6.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病案管理制度,做好病历记录和管理,确保医疗行为合理合法,有据可查。
7.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医保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三、医保定点门诊的服务内容1.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向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初步诊断、治疗和护理等。
2.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根据医保规定合理开展医学检查、化验、影像等医技服务,确保医疗服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提供基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保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杜绝贪污腐败现象。
4.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定期组织专家会诊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术。
5.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积极开展慢性病管理服务,提供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指导和管理。
四、医保定点门诊的服务流程1.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预约挂号制度,减少患者排队等待时间,提高就诊效率。
2.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急救和危重病人就诊,确保医疗救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建立医患沟通平台,加强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4. 医保定点门诊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保护医疗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便于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医院大型活动报批制度模板

医院大型活动报批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患者、医院员工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举办的所有大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庆典、义诊、讲座、培训、会议、展览等活动。
第三条医院大型活动报批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医院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活动申请第四条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或科室应提前向保卫部门提交活动申请,内容包括:1. 活动名称、日期、时间、地点;2. 活动背景、目的、意义;3. 活动规模、参与人数、活动流程;4. 活动所需场地、设施、设备;5. 活动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五条保卫部门对活动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关注活动安全性、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
审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活动审批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对活动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1. 活动必要性;2. 活动方案合理性;3. 活动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性;4. 活动费用预算合理性。
第七条审批结果分为:批准、暂缓、不批准。
批准的活动,相关部门应按照审批意见和要求进行筹备;暂缓的活动,相关部门应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调整后重新提交申请;不批准的活动,相关部门不得擅自举办。
四、活动筹备与实施第八条获得批准的活动,举办部门应按照审批意见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活动筹备方案,包括:1. 活动组织架构;2. 活动筹备时间表;3. 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准备;4. 活动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5. 活动宣传、交通、住宿、餐饮等保障。
第九条举办部门应提前向保卫部门报告活动筹备进展情况,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条活动期间,举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和筹备方案实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五、活动结束后工作第十一条活动结束后,举办部门应向保卫部门报告活动总结,内容包括:1. 活动总体情况;2. 活动亮点及成果;3. 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4. 活动费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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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管理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局长。
二、审批依据
(一)《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的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义诊组织单位举行义诊的申报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不跨县(区)的由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举行的义诊,必须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管理;二级医疗机构举行的义诊及需跨县、(区)的,要经相应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行署卫生局备案管理;二级医疗机构举行的或跨市、行署的义诊活动,要经相应市、行署卫生部们审核,报市卫生局备案管理;
(三)举行义诊活动如需刊播广告,应按《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经卫生厅批准。
否则,一律按违法广告处理。
三、审批条件
(一)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二)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四、需提交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 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 义诊的内容, 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五、审批程序
(一)义诊组织单位向“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备案材料;
(二)承办人A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审批中心受理,报市卫生局主管局长审批;
(三)对审批合格的,由中心窗口核发备案通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义诊活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
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管理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义诊备案管理审批制度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