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滚动质押-动产质押总量控制
2024年新规动产担保质押协议模板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新规动产担保质押协议模板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各方1.2 动产担保质押1.3 质押物1.4 质权1.5 债务1.6 债权人1.7 债务人1.8 担保物1.9 质押登记1.10 质押期间2. 质押物的范围与描述2.1 质押物的详细清单2.2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2.3 质押物的保险3. 质权的设立与效力3.1 质权的设立3.2 质权的转让3.3 质权的优先权3.4 质权的行使4. 债务的履行4.1 债务的履行期限4.2 债务的履行方式4.3 债务的履行地点4.4 债务的履行条件5. 质押物的监管与保管5.1 质押物的监管5.2 质押物的保管5.3 质押物的维护与保养6. 质押物的处置6.1 质押物的处置方式6.2 质押物的处置条件6.3 质押物的处置程序7. 违约责任7.1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7.2 债权人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计算与赔偿8. 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解决地点8.3 争议的解决期限9.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的变更9.2 合同的解除9.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0. 合同的终止10.1 合同终止的条件10.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1. 附则11.1 合同的生效11.2 合同的期限11.3 合同的份数12. 质押物的清单13. 合同附件14. 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各方1.2 动产担保质押本合同所述动产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1.3 质押物质押物是指债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产财产。
具体质押物清单详见附件一。
1.4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对质押物拥有的优先受偿权。
1.5 债务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履行的金钱债务或者其他义务。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一、协议背景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是为了规范和监管动产质押业务而制定的协议。
动产质押是指当借款方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时,为了增加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借款方将自己的动产质押给贷款机构作为担保品的一种方式。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目的是保证质押品的价值和质押品的合法性,防止质押品被借款方非法处置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转移,从而造成风险。
二、协议内容1.质押品的评估根据本协议,贷款机构有权委派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质押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质押品的估值结果记录在合同中。
评估结果应准确反映质押品的市场价值,以充分保证借款方质押的动产具备较高的价值。
2.质押品的保管质押品应当由贷款机构全权负责保管,保证质押品的安全。
贷款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仓库或库房,仔细记录质押品的数量、品质、外观、保管时间等信息,并对质押品进行安全防护。
贷款机构还应定期对质押品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质押品的完好性和价值。
3.质押品的处置根据监管要求,贷款机构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对质押品进行处置: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丧失还款能力,申请破产或清算;借款方提早终止合同。
贷款机构有义务根据质押品的市场价值及其他相关因素,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置质押品,并在合同中明确处置质押品的程序和要求。
4.质押品的归还在借款方履行完贷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后,贷款机构应立即将质押品归还给借款方,保障借款方的权益。
三、合作模式1.双方互信合作模式贷款机构与借款方之间应建立互信合作关系,相互理解和信任。
贷款机构应提供适当的信用额度给借款方,而借款方在质押贷款和还款过程中要按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为保证借贷风险的可控性,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根据监管要求,约定贷款机构与借款方的动产质押总量上限,并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规定。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旨在控制质押品的总额度,避免质押品过多导致贷款机构的风险。
四、协议有效性和终止1.协议的有效性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模式)编号:第号甲方(质权人):住所: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乙方(出质人/借款人/存货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丙方(监管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第号《》及其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1 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受托人,受甲方的委托占有、监管、保管质物。
2 质物担保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品质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
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和其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2.4 乙方应甲方要求对质物进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5 “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控货价值×100%,风险敞口是指甲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后的余额;质物控货价值是指甲方要求控制的质物价值,即甲方要求控制的质物数量×甲方确认的单价后所核定出来的质物价值。
3 质物单证3.1 在本协议终止前,不论乙方是否提货、换货,质物的库存价值不得低于质物最低控货价值,当质物全部解押且新质物尚未到达时,质物最低控货价值为零。
质物最低控货价值、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等委托事项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委托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1)确定,并以甲方向丙方出具的最近的《委托质押监管通知书》为准。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质押业务(doc 31页)

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质押业务(doc 31页)附件三(1)编号:动产质押与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质押业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公司(出质人)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监管人)目录1质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质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质物交付 .. 04质物监管 05质物变更 (1)6跌价补偿 (2)7费用及支付方式 (2)8陈述、保证和承诺 (3)9质权的实现 (5)10违约责任 (6)11免责条款 (7)12保险 (8)13退出条款 (8)14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9)15协议生效与协议文本 (9)16其它约定 (9)17反商业贿赂条款 (10)签字页 (11)附件1预留印鉴及联系方式 (12)附件2质物清单 (13)附件3质物跌价补偿通知书/确认函 (14)附件4质物变更申请书 (15)附件5质物变更通知书 (17)附件6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 (18)附件7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19)附件8 额度冻结通知书(监管人) (20)附件9 解除额度冻结通知书(监管人) (21)附件13:场地租赁协议(监管人、出质人) (22)1.3件5),监管人根据《质物变更通知书》办理质物的变更手续,完成质物的增加、减少或置换后向质权人发出《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附件6),《质物变更通知书确认回执(变更后的质物清单)》构成对《质物清单》中所记载的质物的变更,无需相关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模式)模版

存货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模式)合同编号: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署并/或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融资合同,乙方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为融资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甲方将质物委托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1.1 乙方为本条约定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外币业务按1.1.1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1.1.1 甲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与乙方签署的融资合同所形成的债权。
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上述融资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人民币/外币贷款□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汇票贴现□银行保函□其他业务:1.1.2 甲方与乙方已签署的下列融资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融资(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2 本协议所担保的每笔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融资合同或凭证为准。
1.3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甲方发放本协议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出质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质物3.1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详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本协议项下《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知识分析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知识分析动产质押监管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权或合法占有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以保证借款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知识进行分析,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应注意的问题。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一种重要的贷款担保手段,在金融领域中广泛应用。
在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明确质押物的范围、数量和评估方法,并约定质押物的登记、保管、处置和清算等事项。
此外,协议还应规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解除协议等相关事项,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债权人需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和管理。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质押物的价值,以确定债务人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
同时,债权人还需要制定管理方案,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管理方案包括质押物的保管、检查、维护和处置等操作,以确保质押物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及时变现。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签订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
对于债权人来说,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可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降低债务违约的风险。
对于债务人来说,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可以获取资金支持,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
协议的签订可以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明确的权利和义务,降低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然而,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减少风险。
其次,债权人在对质押物进行评估时,应选择正规的评估机构,并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靠。
此外,债权人需要定期检查质押物的状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价值受到损失。
同时,债务人也应按时还款,避免违约,以免引发纠纷。
当然,在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途径来解决。
总之,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业务管理是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内容。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指在动产质押业务中,双方通过协商,明确监管方案,规定监管责任及义务的协议文件。
总量控制模式是其中一种监管方案,下面将对总量控制模式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进行一定的介绍。
一、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总量控制模式是指,双方依据质押物市场价值和质押率,约定质押总额上限,监控质押物质量、数量、状态,并剔除不合规的质押物,确保质押总额不超出约定上限的监管方式。
该模式适用于授信额度相对固定、整合风险防范的金融机构,比如银行、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主要内容1、监管方案根据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明确监管方案:双方共同监管或监管机构单独监管、监管方法和周期、数据流通、监管费用等。
2、质押物的确定与抵押率质押物的品种、数量、市场价值及抵押率等方面的约定。
3、质押总额上限按照质押物市场价值和质押率,约定质押总额上限。
4、质押物监管监管方案中约定具体监管内容和周期,规定监管人收集、处理和披露资料的范围和方式等。
5、质押物变现途径在质押违约时,约定质押品处置方式及经济利益分配。
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操作流程1、监管方案的制定企业、监管机构和银行等相关人员制定监管方案。
2、质押物管理银行质押物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方案进行监管,包括质押物挑选、质押品保管、质押品保险、质押物更新、质押品调查等环节。
3、质押物估价银行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对质押物估价。
4、质押总额的监管银行和企业均需关注质押总额,确保其不超过约定上限。
5、资料收集和处理银行按要求收集企业资料并及时处理。
6、质押品处置对于违约的质押品,银行根据质押品处置方案执行,确保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四、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总量控制模式的风险控制1、质押物监管风险质押品被挪用、借出或损毁等风险,导致抵债能力下降。
2、质押总额控制风险监管的不严,可能会导致质押总额超出约定上限;监管严格时,企业的资金流动将面临一定的阻力。
【最新】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优秀word范文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篇一: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质押融资项目的监管流程,便于监管人员的操作,更好的控制项目风险。
适用范围:质押监管中心、各监管点。
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制定和修改。
2.监管点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实施。
3.质押监管中心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监督检查。
4.该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员对各自工作负责。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编制201X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公司简介一、公司简介二、组织架构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一、动产质押监管二、项目接管三、监管机构设置第三部分监管操作流程一、操作模式二、监管业务流程三、日常巡查流程第四部分管理制度一、休假管理办法二、定期轮换制度三、责任承担制度四、监管员工作细则五、监管员绩效考核六、监管员工作纪律第五部分风险控制一、项目风险处理措施第一部分公司简介一、公司简介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X年9月,是金泽集团属下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园区管理、货运代理、仓储、质押监管、供应链管理等物流业务,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综合性全程物流服务。
201X年4月,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获B级监管资质。
二、组织架构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一、监管业务常识动产质押业务:企业以其动产(质押物)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被质押物的价值给企业贷款,双方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质权人:享有质押物处置权的一方,即提供贷款的银行。
出质人:把物质押给银行的企业,即向银行借款的企业。
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公司,一般都是象我们这样的物流公司。
因此,动产质押业务也被称为物流金融业务。
质押物:简称质物,押给银行的货物。
监管业务:监管人受银行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护,并向质权人和出质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滚动质押-动产质押总量控制协议编号: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滚动质押-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商品融资合同》/《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质押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质押合同及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保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储存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确认后的《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重量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在订立本合同前或订立本合同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 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1)和《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2),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对乙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确认《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格式见附件2-2-3),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收乙方交付的货物;否则丙方不得接收,并及时向甲方书面告知情况。
2.7 质物以《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2.8 在监管期间,除非甲方另行约定,库存质物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列明的要求。
在监管期间,如乙方提取质物,则提货后库存质物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中列明的要求,以后质物最低要求如有变化,应满足甲方最近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5)列明的要求,质物价值等于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其中质物单价以《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中的为准,以后质物单价如有变化以甲方最近签发的《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6)为准。
第三条监管期间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确认《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时,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
3.3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7)时,监管期间终止,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监管4.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质物特点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4.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4.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4.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 监管期间,丙方应建立质物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盘点,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7 监管期间,丙方应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
4.8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4.9 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10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识(格式见附件2-2-9)。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提取或追加质物5.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满足本合同第2.8条的规定。
5.2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即打款赎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向丙方办理提货。
5.3如因质物市场价格下跌,甲方调整质物单价后导致质物价值低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及时就不足部分追加或补充保证金、追加符合要求的质物或归还相应的融资,在质物价值达到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之前,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
5.4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5.5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2.8条的约定。
5.6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签章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印鉴式样参见附件2-2-8。
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印鉴,质物不得出库。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甲方人员应在收到签字传真件后再签字回传丙方指定传真机,乙方方可办理放货。
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
5.8丙方按照甲方《提货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并送达甲方。
第六条质物价格6.1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6.2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质权行使7.1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7.2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8.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丙方确认《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8.3 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元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质物监管费专户,账号:。
8.4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该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
甲方根据丙方指令划款。
8.5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8.6 对于乙方应付丙方的全部费用,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九条留置权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条保险10.1 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0.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10.3 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11.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1.2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本合同或融资合同(质押合同及其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甲方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融资合同(质押合同及其担保的主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1.3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十二条通信和联络12.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2.3 甲乙丙三方预留印鉴及签字式样(格式见附件2-2-8),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相关方。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a)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b)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c)因丙方原因,存放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d)因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e)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3.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于损失部分,丙方不再承担监管责任:a)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b)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c)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d)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e)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