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客户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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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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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担保公司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公司市场准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是指对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方面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担保公司行业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许可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最低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二)注册资本金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出资人应当为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信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草案;(三)出资人资格证明及出资意向书;(四)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证明;(五)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六)营业场所和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变更与终止第八条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担保公司终止的,应当向所在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清算方案等材料。

第十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担保公司变更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范本

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范本

担保公司行业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入制度。

第二条本准入制度所称担保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咨询服务等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担保公司准入,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准入分为以下阶段:筹备期、申请期、审批期、开业期。

第二章筹备期第五条担保公司筹备期不得少于6个月。

筹备期内,担保公司不得从事担保业务。

第六条担保公司筹备期内的主要任务:(一)完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二)制定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招聘合格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四)设立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五)其他筹备工作。

第三章申请期第七条担保公司申请期为3个月。

申请期内,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准入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证明;(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明;(五)从业人员名册及其资格证明;(七)营业场所和使用证明;(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审批期第八条监管部门自收到担保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审批。

第九条监管部门审批担保公司准入,应当依据以下标准:(一)股东资格及出资情况;(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资格;(三)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性;(四)营业场所及设施符合业务需要;(五)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能力;(六)其他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在审批期结束时,向担保公司发出准入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准入或不准入的结论;(二)准入条件的具体瑕疵;(三)审批决定的生效时间;(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开业期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自取得准入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开业手续。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在开业期内,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开业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开业报告;(二)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名册;(五)营业场所和使用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开拓公司创新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出借人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担保公司介入担保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应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发展、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主体第四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网络平台公司、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公司、出借人及借款人。

第五条网络平台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发布相关投融资信息。

第六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负责出借人、借款人资金托管及资金划转。

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可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第七条出借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合法来源的闲余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八条借款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资金需求及合法资金用途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章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与合作第九条公司与网络平台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审查平台的合规性。

第十条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保持纯中介性质,经营规范,不得参与自融、提供担保、建资金池、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第十一条在与网络平台公司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平台存在不合规行为,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

第四章业务渠道及风险控制第十二条业务渠道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第三方担保公司推荐客户、公司在保客户等。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及反担保措施:(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1.注册地及经营场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2年无重大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2.连续2年盈利,并且连续2年账面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5%;不良贷款率(参照银行五级分类)原则上不超过3%;3.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客户授信、个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一)严格准入。

(二)动态监测.(三)统一管理.(四)风险可控。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九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具备法人主体的授权,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担保业务;(四)资产结构合理,流动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五)有自己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六)原则上须有两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恶意拒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八)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第十二条经总行批准的担保公司,在外地(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的地级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如果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本行分支机构可以与该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报总行备案:(一)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调查与审批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成立批文、经营许可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二)监管部门的年审证明、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如有)身份证明文件,高层管理人员学历证书、从业证书及工作简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简历与从业经历;(四)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的同意与本行合作的决议(授权文件);(五)主要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外部信用评级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担保公司须提供此件);(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协议,对外担保明细(债务人、所处行业、主要营业地、授信业务品种、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金余额、反担保形式、债权人、保证金比例、是否逾期等);(八)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担保公司,提供成立以来连续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九)担保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征信查询记录;(十)填写完整的《担保公司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见附件1);(十一)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结算账户最近连续三期银行对账单等(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对担保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分析、调查核实:(一)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的准入条件;(二)股东结构及关联方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权分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风险偏好;(三)内部机构设臵、人员配臵情况,担保业务的内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风险准备金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四)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反担保措施、与债权人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同业的再担保合作等情况;(五)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和购臵非自身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包括购臵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实收资本被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占用(抽逃)的情况;是否专注于主业,主业是否清晰等;(六)近三年及当期担保业务收入及占比、赔付支出等情况;当期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已签约担保业务合作机构及与其约定的担保额度;(七)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八)逾期的被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有关情况,其他或有(争议)事项有关情况;(十)近三年发生的代偿事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敞口、向债权人的代偿金额或代偿进展情况、向债务人的追偿金额或追偿进展情况、(预计)净代偿损失等);(十一)近三年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及余额(计提比例如有变动应调查原因);(十二)获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资助资金情况;(十三)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本行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本行离职员工,或者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篇二:银行与担保合作协议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申请与协议关于xxx银行与xxx担保公司合作的申请xxx银行我公司系xxx年xx月xx日成立,注册资本xxx万元,目前在保余额xxx万元,代偿率为xxx,分与xx银行、xx银行、xx银行。

银行支行客户准入细则

银行支行客户准入细则

Xxxxx银行支行客户准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管理办法,结合xxxxx实际情况,制定本客户准入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信贷业务是xxxxx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贴现、承兑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是审查xxxxx信贷客户需遵循的基本原则。

信贷客户风险准入,需要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xxxxx客户的准入,业务的受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xxxxx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机关合法登记注册或经原登记注册部门年检合格,并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法人。

(二)有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及资质登记证书。

(三)有经验丰富的、相对稳定的经营管理层,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品德优良,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从事经营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类、限制类行业。

(五)企业原欠到期债务已清偿完毕,即使原到期债务没有及时清偿,但已经制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六)在xxxxx已开立了结算帐户,结算往来正常,接受xxxxx 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生产、经营、投资的项目自有资本金达到了规定的比例,资金来源可靠。

(八)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占银行资本净额的10%以内,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占银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九)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十)企业资产负债比一般不得超过70%,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贷款客户准入条件

贷款客户准入条件

客户准入标准(一)银行准入标准1.借款主体应具备的一般条件(1)个人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济收入稳定、身体健康、有固定住所。

2.)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品德高尚,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一家银行只可以为家庭成员的一个人办理经营性贷款(消费性贷款除外),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从事经营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类、限制类行业;4.)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济纠纷。

5.)消费或经营项目自有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

(2)企业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机关合法登记注册或经原登记注册部门年检合格,并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法人。

2.)有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贷款卡。

3.)有经验丰富的、相对稳定的经营管理层,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品德优良,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从事经营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类、限制类行业;5.)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对重要财产已参加了保险。

6.)产权明晰,能按期清偿债务。

原欠到期债务已清偿完毕,即使原到期债务没有及时清偿,但已经制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7.)在贷款银行已开立了结算帐户,结算往来正常,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8.)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占银行资本净额的10%以内,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占银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9.)生产、经营、投资的项目自有资本金达到了规定的比例。

2.提供借款担保的一般条件(1)抵押贷款1.)以下财产可以抵押: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建设用地使用权;C.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E.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F.交通运输工具;G.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担保额的10%收取。

第三条如客户将保证金直接缴付合作银行的,公司收取的金额标准为应收保证金比例与客户实际缴付给合作银行的担保保证金比例的差额。

第四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八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

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

融资担保公司证券市场担保业务规范1. 业务范围融资担保公司在证券市场提供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资产证券化担保等。

担保公司应明确业务种类,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

2. 资质要求从事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具备足够的资本金、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体系。

3. 风险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同时,应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担保风险。

4. 客户准入担保公司应对申请担保的客户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性。

5. 担保额度担保公司应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额度的上限。

6. 担保费用担保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成本,合理确定担保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

7. 信息披露担保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的种类、规模、风险状况等。

8. 合同管理担保公司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担保事项、担保额度、担保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9. 监管合规担保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担保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

10. 争议解决担保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和时限等,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规范旨在指导融资担保公司在证券市场开展担保业务时,遵循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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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客户准入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鼎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筛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客户筛选工作由公司担保部负责。

第三条项目经理对客户进行筛选,所选定的目标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原则上要求经营一年以上,并能依法经营,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四)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内部管理较好,信用度较高,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条对以下客户公司不予受理
(一)工商、税务年检不合格;在银行、税务和工商管理等部门有延迟支付本息、欠税和其他不良记录的企业;
(二)不能依法经营,有重大民事、经济纠纷和重大诉讼案件;有逃废债行为记录,有拒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担保责任记录;有其它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三)连续二年或二年以上亏损;一般情况下,业务涉及金额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账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项目的净资产额);累计在保余额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的企业;
(四)企业主要领导人资信不可靠、经营管理能力低或领导班子不团结、群体素质差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六)无反担保措施的纯信用合作业务或企业只能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单一措施;
(七)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违约(含展期)记录的客户;
(八)无经营效益和还款保证的政策性贷款和指令性贷款;
(九)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行业内的企业;娱乐、体育场馆行业;机关法人、研发类或科研类企业;生产工艺、技术不成熟和环保、安全、消防等不达标企业;存在违规采掘、生产设施落后等问题的煤矿企业;
(十)未获得汽车集团直接授权、经营不规范的汽车销售企业;未列入汽车生产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以上客户公司不予担保,特殊情况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金融机构或以可变现性强的股票、能转让的票据、债券、存单、黄金,或其他措施能使公司避免损失且能给公司带来较好效益的,可放宽受理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由公司担保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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