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是一主体性的内容说质疑
主体性价值的五个公理

主体性价值的五个公理主体性价值是由美国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提出来的一个伦理学理论,其主要思想是强调个体的主体性和独立性,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这种价值是独一无二的,不能被任何外部力量所剥夺或侵犯。
主体性价值理论包含五个公理,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五个公理。
公理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主体性价值理论中最核心的一个公理。
它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目标的权利,同时也有自主规划和决策自己生活的权利。
这意味着,任何人或团体都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和尊重,而个人也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公理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主体性价值理论中的第二个公理。
它认为,每个人都有同等的价值和权利,不管他们的种族、性别、年龄和社会地位如何。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并且应该享受到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公理三: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主体性价值理论中的第三个公理。
它认为,每个人都应该独立并可自我支配。
这包括了个体对自己的生活中的决策的完全控制权,以及自我评估和自我评价的权利。
这个公理强调了个人的自主性,并认为要真正实现自己的价值,必须有自主性。
公理四:多样性原则多样性原则是主体性价值理论中的第四个公理。
它认为,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拥有自己的价值和观念,因此,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欣赏。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他人的差异和独特性,并且不应该试图剥夺他们的主体性和独立性。
公理五:关怀原则关怀原则是主体性价值理论中的第五个公理。
它认为,关怀是人类相处之间的必要条件。
每个人都应该对他人持有尊重、热情和关爱的态度,这将有助于建立相互尊重和友爱的社会关系。
主体性价值理论强调了个体主体性的重要性,坚持人人平等、独立和自主决策,倡导认可差异和关心他人。
这些公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尊重每个人的主体性,促进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自由的社会。
《价值》文档

价值引言人的一生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有些事情对我们来说可能并不重要,但是有一些事情却具有重要的价值。
价值是人们对事物的评价和认可,也是人们行为的指南和动力源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价值的含义和重要性。
一、价值的概念价值是指人们对各种事物给予的评价和认可。
价值是主观的,不同人对同一事物的价值评价可能会有差异。
例如,对于一块钻石,对于珠宝商来说它是宝贵的、有价值的,但对于其他人来说可能只是一块普通的石头。
因此,价值是基于个人或群体的评价标准而建立的。
二、价值的来源价值的产生离不开事物本身的属性和人们的需求。
事物要具有价值,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稀缺性:稀缺性是价值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事物无限供应,没有稀缺性就不会有价值。
2. 有用性:事物必须对人们有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或带来某种益处才会被认为有价值。
3. 供需关系:供需关系影响着价值的高低,如果需求大于供应,那么事物的价值会相对较高。
三、价值的体现价值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体现。
以下是一些体现价值的例子:1. 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价值中最常见的一种体现形式。
经济价值通常以货币的形式来衡量。
例如,商品的价格就是经济价值的体现,一个商品的价格越高,就说明它的经济价值越大。
2. 文化价值文化价值是指事物所蕴含的文化意义和人们对其价值的肯定。
例如,古代文物、艺术作品等都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
文化价值的体现不仅在于物质层面,更重要的是思想、道德、艺术等方面。
3. 人生意义人生意义是每个人都会关注的问题之一。
人们对于人生价值的思考和追求,是对人生中各种意义的追寻。
例如,对于一个科学家来说,科研工作的价值在于为人类的进步做出贡献。
4. 环境价值环境价值是指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价值。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也逐渐认识到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
环境价值的体现在于保护自然资源、生态平衡等方面。
四、价值的重要性价值在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价值是主观的辩论总结

价值是主观的辩论总结
综上所述,价值是主观的。
价值主观性是价值属性的主观方面。
具体表现为三点。
(1)价值属性依存于主体的需要。
客体的价值属性并不是客体的固有属性,而是在同主体需要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产生的。
没有主体需要,就没有价值关系,也就不存在价值属性。
(2)价值属性依存于主体活动。
价值属性是人的实践活动在客体固有属性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
它取决于客体本身的结构,又取决于主体的活动。
主体的活动纳入客体属性之中,使客体潜在价值转化成现实价值。
(3)价值评价是主观的。
价值评价是价值关系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的综合。
人的价值观,那是人在长期生活、工作实践中积累的评价、判断标准,这个价值评断标准虽然属于主观的,但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反应。
所以说价值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但主要还是主观的。
价值一般要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但对于同样的一个客观事物,究竟是正价值还是负价值,或者这些事物的价值究竟有多大,就是要最终由内心形成的需要来确定了。
需要越强烈,与其对应的事物的价值也就越大越高。
价值的基本特性

价值的基本特性第一,价值的主体性。
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存在。
没有主体,就没有价值关系; 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
价值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都是同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直接相联系的。
价值的主体性还表现为现实价值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主体的创造。
自然存在物不能直接地、现成地满足人的需要。
即使事物存在对人的某种有用性,在人们未发现和掌握对它的使用方法时,它对人仍不具有现实的价值。
因此,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关系。
无论是主体在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发现客体的潜在价值,还是通过实践发明或发现掌握客体的方式,乃至改造客体以实现价值目标,都贯穿着主体的创造性活动。
第二,价值的相对性。
价值的主体性决定了价值的相对性,价值是随主体、客体和主客体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
人们认识价值,既要认识它的内容,即有无价值,还要认识它的条件,即在何种条件下具有何种价值。
价值的相对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多样性导致的价值的多样性。
价值主体是多层次的,既有个人,也有群体、人类,不同层次的主体,其需要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常常相距甚远。
同一层次的主体,他们的需要也往往不同的,即使同个主体也有着多种需要。
价值客体也是丰富多样的。
同一客体有着多种属性和功能。
多样的客体及其属性和多层次的主体及其需要之间形成了多样的价值关系。
在多样的价值关系中,同一客体相对于不同的主体需要产生不同的价值。
价值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不断变化导致的价值的历史性。
随着实践和历史的发展,主体和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经常发生变化,人们对客体价值的判断也在经常发生变化。
过去许多未被发现或者被视为神秘的事物及其属性,现在被人们发现和利用了; 过去被认为是对人无用,甚至是有害的东西,现在变成了人们所需要的有用之物。
人们同外部世界建立越来越多样的价值关系,并不断变化着它们的历史内容。
第三,价值的客观性。
关于价值本质的哲学思考

关于价值本质的哲学思考价值是人类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幸福。
然而,对于价值的本质,人们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在哲学领域中,对于价值本质的探讨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价值的本质。
一、价值的主客观性价值的主客观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主观价值是指人们对于某种事物的评价和认识,它是基于人的主观感受和经验的。
客观价值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它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存在。
在哲学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价值是主观存在的,它是人们对于事物的评价和认识。
二、价值的本体论问题价值的本体论问题是指价值存在的本质和形式的问题。
在哲学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一种本体,它是独立于物质世界之外的存在。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价值是一种属性,它是物质世界中的一部分。
无论是哪种观点,都认为价值是一种存在,它具有一定的本质和形式。
三、价值的多元性价值的多元性是指价值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和层面。
在人类社会中,价值存在于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不同的领域和层面。
每个领域和层面都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和价值标准。
例如,在经济领域中,价值的标准是市场价格;在政治领域中,价值的标准是公正和民主;在文化领域中,价值的标准是传承和创新;在道德领域中,价值的标准是善恶和正义。
四、价值的相对性价值的相对性是指不同人或不同社会对于同一事物的价值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不同的文化、历史、经验、信仰等因素所导致的。
例如,在某些文化中,男性更受重视,而在另一些文化中,女性更受重视。
这种相对性并不意味着价值是主观的或不存在的,而是指价值的评价是受到人类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影响的。
综上所述,价值的本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主客观性、本体论问题、多元性和相对性等方面。
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和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四稿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分析[摘要]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
在我们介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清楚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首先,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不但是一个逻辑领域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实践的问题,因此,在纯粹的简单的逻辑围是不能够从事实中推论出价值的;第二,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不但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本体论的问题;第三,价值是源于事实的,但更高于事实。
据此,我们分析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价值判断是基于事实判断而产生的,并且是从事实判断之中而推导出来的。
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的,仅仅只有事实判断是绝无没有任何可能能够产生或者推导出价值判断的;只有当事实判断能够与主体所相关的欲望、需要、目的的判断发生关系时,才有可能从事实判断之中推导或者说产生出价值判断:要求事实判断与主体所相关的需要、欲望、目的判断相符的是正确的价值判断;而需要事实判断与主体所相关的需要、欲望、目的判断的相悖的则是错误的价值判断。
[关键词]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关系分析;指导意义“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最早由休谟提出,史称休谟问题,在我国也被称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都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特别是存在于事实与价值之间的根深蒂固的二歧鸿沟,更是给诸如科学探索、伦理评价、行为选择以及决策活动带来了十分深刻的影响。
作为分析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者关系的基础,我们首先应该分析事实与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在哲学上,事实与价值是作为一对畴而存在。
关于事实与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的关系①。
在哲学领域,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始终是价值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人文学科的重要话题,但是我们在探讨这两者的关系之前,我们需要搞清”事实”与”价值”的涵,才能进一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主体性价值的五个公理

主体性价值的五个公理有关人类领域的认识,存在着1些“公理化”的价值定则,或曰最基本的价值性,这些价值观念是如此的基本,可以看作是定律的存在。
它们先验地融入了全人类的集体无意识之中,以至于沉为“自在”的状态,现今在此揭示出来,激活成“自为”状态,以积极推动并加深人们对于价值的认识,亦可作为价值推演的桥头堡或出发点。
认清价值认识之中的各种先验主观性所在,就可提升价值理论水平。
在某种意义上,也可算是f·培根所开创的为祛除认识先验“幻相”而作努力的继续和深化。
价值公理之1:人的自利目的性激励价值认识。
如同所有其他的生命有机体1样,人的1切行为和欲望都受自私基因的指令操纵着的情欲支配的,这个支配是以行为欲望者个体的具有特定需求的价值方向指向的,由于基因的自私性倾向的天然本性所然[1],从而这个指向的方向必定是以自身的利益终极为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乃自利性的。
作为活生生的有机生命体的人,并未逃腾天演和生命进化的通则,无疑地具有自利性冲动,它是人的各种欲望需求的最内在策动力。
因此,终极意义上,人并非是什么超越生命基质之物,而成为万物丛中独具德性的唯理主义心目中的圣洁品,人与动物的分界线并不在此处。
进而论之,这种自利性也并非如我们日常所言及的道德层面的贬义性质的“自私自利”,而是具有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在体性质,它落实在生活层面上也并非得都是如此的“自私”面目,为此得有如此的词汇可得以评价,它也可以是“利他”的形式,或许还可称以堂而皇之的名称,如国粹的“仁、义、道德”乃至左倾分子的“大公无私”之类即是。
在最广泛意义上,是凡指人具有1切生命性质所应具有的自为倾向。
康德的伟大立论:“人本身就是目的”,就是对人的自利自为性的最高最抽象的概括。
只是对于每1个具体的人的特定周遭情景来说,对生命有机体存在意义,神性禀赋,对社会的人格和对上帝的位格,对他人、集体的依赖性合作性,对于与自身相关的亲缘指数与等位基因价值关系的感悟、理解深浅程度不1,并为这些感悟、理解所需要掌握的技术和能力上存在着差异的不等同,从而形成人与人之间各个不同等级的道德行为修养和生存境界差异,并结合与自身特定周遭场合所采取的不同性质和等级的自为目的策略——其对应于生物进化论意义上的实质,乃自利性所覆盖的范围落实于与本己的等位基因的因缘关系程度上的等级差异。
价值论基本概念

价值论基本概念
价值论,亦称“价值哲学”,是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
它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
价值论的核心概念是“价值”。
一种事物或现象(包括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事物或现象)由于其具有的一定属性,能够满足一定主体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制度需要或精神需要),对主体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对于该主体就是有意义的即有价值的。
价值具有主体性,没有主体就没有价值关系,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关系。
同时,价值也具有客观性,一定条件下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识,不依赖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评价。
此外,价值具有相对性和社会历史性,随着主体、客体和主客体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阐明了价值的本质和基本特性、价值的基本类型、价值的认识和评价、价值观的形成和作用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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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是一主体性的内容说质疑中图分类号: B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07)04-0039-06价值范畴是价值哲学的逻辑起点和基石。
什么是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什么?是价值哲学中长期争论不休的焦点。
李德顺先生在其著作《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指出了他关于价值本质的见解:认为“‘价值’这一哲学概念,其内容主要是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这就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变化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1]20。
认为“‘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1]108,“在价值问题和主体性问题之间有着高度的内在一致性”[1]3。
“在理论上,价值问题是主体性问题的一个最典型的形式”[1]3。
“用‘价值’这个概念来概括和表述普遍的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亦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1]106。
他所说的客体主体化,指的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
他还说,“所谓价值关系,即主客体关系的主体性内容”[1]103,“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内容”[1] 378,“价值事实不是客体性的事实而是主体性的事实”[1]276。
把价值视为一种主体性的描述,认为价值概括的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这是李先生的核心的观点。
这样的观点能成立吗?现在看来,很值得反思。
在此,特提出质疑,以就教于李先生和学术界同仁。
一、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之谬误要认识价值的本质,首先要了解价值哲学的历史。
价值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哲学学科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西方价值哲学的历史上,人们对价值本质的探讨主要有两大派别:客观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即唯客体论和唯主体论。
唯客体论把价值理解为客体的固有属性或者认为价值就等同于价值客体。
如英国伦理学家摩尔认为“许多的不同事物本身就是善的或者恶的”[2]3,价值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它本身是昭然若揭的或者真实的;它不是除它本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命题之推论”[2]3。
事物本身具有不依赖于外在条件的内在价值。
德国著名的哲学家舍勒也认为价值是独立于携带者及评价主体之外而存在的先验性质,价值的独立存在赋予价值对象以价值的本质。
价值是先于携带者而存在的。
例如,美并不是从美丽的事物中归纳抽象出来的,而是先于美丽的事物而存在的,是一种先验的性质。
他说:价值是自明的,“并不是以某种方式添加上去的”[3]239。
唯客体论看到了客体对价值形成的作用,有其合理之处。
但这种观点忽视主体对价值的作用,不能解释同一客体其价值因人、因时、因地、因条件而异的现象,因而是片面的。
对此,罗素批评说:“假如一个人说:‘牡蛎好吃’,而另一个人却说:‘我认为牡蛎不好吃’。
我们知道这是没有什么好争的。
”[4]127因为这是口味的不同。
这说明,同一事物对不同的人价值不同,价值不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
与唯客体论相反,唯主体论则认为价值决定于主体或主体的特性。
认为价值是由人的情感、兴趣、欲望、需要所决定的,或者认为价值只是主体情感、态度的表达。
如美国著名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认为价值或善的本质就是满足需要,他说:“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
”[5]德国哲学家文德尔班也认为价值就是能满足某种需要的东西,或者是能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
他说:“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
”[6]35奥地利哲学家迈农也认为价值植根于人的感情生活或情绪之中。
他说:“凡是一个东西使我们喜欢,并且只要到使我们喜欢的程度,它便是有价值的。
”[2]31美国新实在论者培里以欲望或兴趣为基础来理解价值的本质。
他认为价值“是相对于欲望或兴趣的”,“欲望的因素赋予其对象以善”[8]325,327。
他说:“事物是由于它们被意愿着而产生价值的,而它们愈被意愿着,就愈具有价值。
”[8]324他还说:“凡是兴趣所在的对象便自然具有价值。
无论哪一个对象,一旦有人对它发生兴趣,无论哪一种兴趣,它就都有了价值。
”[7]39唯主体论充分看到了主体对价值的作用,自有其高明之处。
但它把价值看作是由主观因素决定的或看作人的情感、态度的表达,忽视客体对价值的作用,显然是片面的,实际上就是把事实当作价值,把“是”当作“应当”了。
快乐、有趣、满足欲望、满足需求等都是事实,而不是价值。
价值在于使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
它体现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昭示着前进的方向,具有理想性,价值是对事实的超越。
要科学地把握价值的本质,必须区分事实与价值。
把事实混同于价值,不区分事实与价值,就必然导致理论上的混乱,实质上就会陷入摩尔当年批评的“自然主义谬误”。
摩尔认为快乐或“我们喜欢这事物”是“事实”,而不是“价值”。
把“我想要这个”“我爱这个”常常当作“我认为这是善的”,是“俗不可耐的错误”[2]67。
因为价值必定是善的,而快乐或我们喜欢这个东西却并非必定是善的。
对此,美国哲学家杜威也特别强调:“当我们说:某些东西为人们所享受时,这是在陈述一种事实,陈述某种已经存在着的东西;这不是在判断哪件事实的价值。
”[9]702他还说:“当我们说某种东西满足了某种要求时,我们是把它作为一种孤立最后的事实报道的。
”[9]703即“满足某种要求”、“满足某种需要”是事实,而不是价值。
认为价值就是满足需要的观点不仅在逻辑上是混乱的,而且也无助于人们的实践,只能导致价值追求的庸俗化。
价值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
价值既离不开主体,也离不开客体。
唯客体论肯定了价值的客体性,但却忽视了主体的作用,因而失之片面。
而唯主体论则在强调主体作用的同时,往往把主体等同于主观,夸大了主观因素的作用,忽视了客体的作用,同样失之片面。
所以,只有从实践的角度,从主体与客体、主体性和客体性、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角度,从客观事实出发,才能正确理解价值的本质。
二、价值问题仅是一个主体性问题之局限在《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一书中,李先生也反复强调“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基本关系”[1]107,或“‘价值’这一哲学概念,其内容主要是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1]20。
这无疑是正确的,这也是我国许多学者的共识。
主客体关系无疑包含主体与客体之间及其相互作用的关系。
但是,李先生又认为“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主体、人的问题”。
“对于一切价值来说,正是对它的主体的研究才是核心的研究”[1]130。
这样,价值问题就由主客体关系问题变为实质上是一个主体、人的问题。
于是,客体在他的视野中消失或淡化了。
因此,他虽然承认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但实际上只强调了关系的一个方面即主体方面。
他说:“按照主客体关系说,‘价值’的基础和本质,就在于表明了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就是以人的主体尺度为尺度的现象,在价值领域中‘人’普遍地居于最高的、主导的地位,是‘普照的光’。
”[10]280“所谓‘价值关系’,即主客体关系的主体性内容,也就是以主体的内在尺度为特征的关系。
”[10] 228说价值问题实质上是一个主体、人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回答是关于主体、人的什么问题,李先生的答案是:价值问题是关于主体、人的主体性问题。
因为“价值问题和主体性问题之间有着高度的内在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简单说来就是:在理论上,价值问题是主体性问题的一个最典型的形式,而主体性问题则是价值论研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1]3。
所以“价值论——(是)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用‘价值’这个概念来概括和表达普遍的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亦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1]106。
也就是说,价值概括的是主客体相互关系中主体对客体的作用的过程,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
这就表明,在他看来价值概括的就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
因此,在他的视野里价值就是一种主体性的描述,或者说价值问题是主体性问题的典型形式。
说到底,他把价值问题仅概括为是一个主体性问题。
这种观点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主体性是主体的特性,是人作为主体的特殊本质表现,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过程的一种性质。
而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仅仅是“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1]106。
价值作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既包括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也包括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既有主体性,又有客体性。
说价值概括的仅仅是主体对客体的作用这一个方面,仅仅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显然失之片面,实质上是一种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
其次,说价值概括的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似乎主体性就是天然合理的。
实际上,主体性很复杂,各种各样的人都有主体性,主体性并非都是善的、合理的,而价值则必定是善的。
所以,符合主体性的并非都真有价值。
再次,主体固然不等于主观,主体性不同于主观性。
但主体包括主观因素,主体性必然包括主观性因素,“没有目的和意识,就无所谓主体,有就无所谓主体性。
而目的和意识是属于主观的范畴。
因此,主体、主体性和主观性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11]99。
绝不能把主体性等同于客观性。
说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就难免与坚持价值的客观性发生矛盾。
只有承认价值既有主体性,又有客体性,才能保证价值的客观性。
第四,从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中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出发,认为“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事实”,而不是客体性事实。
这是上述见解的一种逻辑推导的必然结论。
价值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
所谓价值事实,指“价值关系运动后果的事实”[1]262。
这种后果、效果是客观的存在。
这些见解无疑也是正确的、有意义的。
但是认为“价值事实不是客体性的事实,而是主体性的事实”[1]276,就令人费解了。
价值事实作为主客体价值关系运动的后果,无疑具有主体性;同时在主客体价值相互关系中不仅主体作用于客体,而且客体也作用于并制约着主体,因而作为价值关系运动后果的价值事实,必然有客体性。
认为价值事实是主体性事实,只有主体性,而无客体性,显然在逻辑上自相矛盾,陷于片面性。
“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事实”,李先生是怎样论证的呢?第一,他认为“主体性事实是同主体不同而不同的事实”[1]270。
的确,价值事实因主体不同而不同,同样,价值事实也因物而异,因客体不同而不同,还因时间、地点、条件不同而不同。
从这里可以看出,价值事实不仅有主体性,而且有客体性。
认为价值事实是主体性事实,没有客体性,这种说法是难以成立的。
第二,“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关系的实质,因此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的事实”[1]273。
这种论证也难以成立。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关系的实质”这种观点本身就是片面的不能成立的,因而由它做出“价值事实是主体性事实”的推导也不可能成立。
“价值是一种主体性关系的实质,因此价值事实是一种主体性事实”[1]273。
那么,什么是主体性事实呢?李先生把事实划分为他认为相互对立的两种:即科学事实和价值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