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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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

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

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银行支付和结算活动,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各国银行纷纷制定了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支付和结算是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运行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规范支付和结算过程,防范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

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1.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通过规范支付和结算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防范金融风险。

2.保障交易安全:加强支付和结算过程的监管和管控,减少欺诈和盗窃行为,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3.提高金融效率:通过推进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创新和标准化,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和结算账户管理:明确开设、关闭支付和结算账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账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支付和结算流程管理:规范支付和结算的操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流程的顺畅和高效。

3.支付和结算的监管和审计:建立支付和结算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计和监督,发现和解决问题。

4.风险管理:制定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防止支付和结算活动中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

5.支付和结算的创新与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进行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创新,促进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发展。

三、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问题和挑战虽然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制度不完善:有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支付和结算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缺陷,无法完全适应金融市场的需要。

2.技术风险: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发展,支付和结算活动面临更多的技术风险,如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等。

3.跨境支付和结算难题: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跨境支付和结算问题越来越突出,需要更加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手段。

银行业务中的支付结算和清算流程详解

银行业务中的支付结算和清算流程详解

银行业务中的支付结算和清算流程详解一、支付结算流程支付结算是指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或其他方式,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的过程。

在银行业务中,支付结算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支付指令提交:客户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或柜面等渠道提交支付指令,包括转账、缴费、消费等。

指令中包含转出账户、转入账户、金额、目的地等信息。

2. 银行处理:银行系统收到支付指令后,会进行验证和审核,确定支付指令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如果验证通过,银行系统会记录该笔支付指令,并按照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3. 资金扣划:银行根据支付指令的内容,在付款方账户上扣除相应的资金金额,并记录账户余额的变化。

4. 资金划拨:银行将被支付方的账户添加相应的资金金额,并记录账户余额的变化。

5. 系统更新和通知:支付结算完成后,银行系统会更新相关账户的余额信息,并向付款方和收款方发送交易通知,告知支付结果和交易详情。

6. 对账核对:银行会进行内部对账核对,确保支付结算流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有异常情况或差错发生,银行会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7. 结算完成:当支付结算流程全部完成,资金已成功划拨到收款方账户后,该支付指令的结算过程算作完成。

二、清算流程清算是指在银行间、市场间或其他机构之间进行资金交收和头寸调整的过程。

银行业务中的清算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数据准备:银行根据一定的时间周期,对待清算的交易数据进行准备和整理。

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向等。

2. 净额计算:银行根据准备好的交易数据,计算清算净额,即支付方向的汇总金额。

例如,某银行在某个时间周期内收到的所有转入指令总和为1000万元,转出指令总和为800万元,净额计算结果为200万元。

3. 资金准备:银行根据净额计算结果,准备相应的资金用于清算。

资金来源可以是银行自有资金、央行提供的同业拆借款等。

4. 清算机构处理:银行将准备好的清算数据和资金信息提交给相关的清算机构,由清算机构进行结算和清算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银发[2000]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银发[2000]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职责的通知(银发[2000]169号2000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33号)精神及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为有利于加强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工作,现就调整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部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科技处更名为科技处。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工作由会计财务处负责。

前期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将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管理工作划交支付科技处的,应于2000年7月1日前做好此项工作的移交,并对科技处和会计财务处的编制、人员进行合理调配。

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管理全国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

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辖区内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并直接对总行负责。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其他中心支行负责管理辖内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并直接对分行或营业管理部负责。

三、分行、营业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并负责对辖区内各银行贯彻执行有关法规的监督检查;(二)根据总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制度、办法,结合辖区内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单项办法,报经总行批准后实行;(三)调查研究经济运行新情况,组织推行支付工具的运用;(四)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总行的要求,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组织和推行基本存款账户制度;(五)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督检查,处罚违反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纪律的行为,维护支付清算秩序;(六)宣传、培训、组织和协调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业务工作,调解、处理辖区内的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纠纷;(七)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负责实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设,组织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八)按照总行的要求,负责电子联行、手工联行工作的改进和业务的管理,保障联行的正常运行和资金的安全;(九)负责有关结算机构的审查,组织支付密码的应用,并报总行批准后实施;(十)负责组织票据凭证和联行清算重要凭证的印制;(十一)负责人民银行分支行使用的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联行专用章、电子联行密钥、编押机和压数机等的购置、分发和更换的管理;(十二)负责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调查反映支付结算工作的情况;(十三)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范例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 资金申请应提交申请表,包括金额、用途、时间等详细信息,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 财务部门根据申请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资金支付。

四、资金支付方式1. 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票支付等形式,具体支付方式由财务部门决定。

2. 现金支付应有现金支取凭证,并由申请人和财务部门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五、资金收支登记1. 财务部门负责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应凭证和文件。

2. 每月末财务部门应制作资金收支报表,报告给公司高层。

六、账户管理1. 公司设立各类账户,包括银行账户、现金账户等,每个账户都应有相应的负责人。

2. 负责人应及时了解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

3. 财务部门应对账户进行定期核对,并做好账务管理。

七、违规处理1. 如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财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追责。

2.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

八、附则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高层批准后生效,并在公司内进行公示。

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范例(二)1. 综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资金收支管理和账户管理流程,确保公司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所有涉及公司资金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2. 资金收支管理:2.1. 资金收入1) 公司的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业务收入、股东投资、债权融资等途径;2) 所有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并与财务部门核对确认。

2.2. 资金支出1) 资金支出必须与公司经营活动和发展规划相符;2) 资金支出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并附上相应的支出事由和预算;3) 支出款项必须通过公司指定的支付渠道进行支付,不得私自擅自使用现金支出。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银行等相关机构以及其客户的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管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并在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上具体规定。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开立结算账户的要求: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条件和申请流程等。

2. 结算账户使用规定:包括结算账户的用途限制、资金流入流出规定、资金转账和支付规定等。

3. 资金监管要求:包括对结算账户资金的安全监管要求,如资金的保管、核查、防范洗钱和合规监管等。

4. 结算账户注销和冻结规定:包括对结算账户注销和冻结的程序和条件等。

5. 监督管理责任:对金融机构和银行等相关机构在结算账户管理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进行规定,包括申报、备案、报告等要求。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运行。

不同国家的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各国的法律和监管环境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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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4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4篇)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

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

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

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

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

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

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

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2)根据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要求:1. 账户开立:公司需要在经过合法注册的银行开立账户,所有账户必须使用公司的法定名称。

2. 账户使用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员工可以使用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和操作。

这些授权可能包括具体的职位要求或特定的许可证,以确保账户的安全和操作的透明度。

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解析

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解析

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解析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在金融行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支付系统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提供各种支付工具和服务,使客户能够便捷、安全地进行资金转移和交易的一套系统。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进行深入解析,探讨其构成、功能和重要性。

一、支付系统的构成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由以下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组成:1. 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是商业银行支付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负责记录客户的账户信息、余额和交易记录。

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客户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2. 收付款系统:收付款系统是商业银行支付系统的关键部分,用于处理客户之间的资金收付。

它包括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等多种支付工具,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支付需求。

3. 清算系统:清算系统是商业银行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处理大额支付,比如跨行支付、企业支付等。

它通过与其他银行的清算系统进行对接,完成资金结算和清算。

4. 风险控制与反欺诈系统:商业银行支付系统需要具备强大的风险控制和反欺诈机制,以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这些系统通过风险评估、交易监控和欺诈检测等方法,识别和防范各种支付风险和欺诈行为。

二、支付系统的功能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功能:1. 资金转移:支付系统通过提供转账、汇款等功能,实现了客户之间的资金转移。

客户可以通过系统进行快速、安全地转账,实现资金的即时到账。

2. 支付结算:支付系统能够处理各类支付工具,包括银行卡、支票、电子支付等,满足不同场景下的支付需求。

商业银行的支付系统可以与其他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联网,实现跨行支付和实时结算。

3. 账户管理:支付系统通过账户管理功能,帮助客户管理个人或企业的账户信息。

客户可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方便进行资金管理和监控。

4. 风险控制:支付系统内置了强大的风险控制与反欺诈机制,通过风险评估、监控和检测等手段,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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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
款和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在支付结算中银行仅仅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不参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不得停止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正常支付。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和信用卡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就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一般规定
1.结算收付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的存款余额。

2.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支付结算。

3.结算金额起点。

4.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在“分”后不写“整”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目的是防止变造票据。

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当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例如:2月15日应写为零贰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为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六)支付结算的纪律和责任
二、银行结算账户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原则。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
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①企业法人;②非法人企业;③机关、事业单位;④团级(含)以
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⑤社会团体;⑥民办非企业组织;⑦异地常设机构;⑧外国驻华机构;⑨个体工商户;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以及单位设立的独立
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
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证明文件。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可以申请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可以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七)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下列第①~⑤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下列第⑥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⑤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 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1)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②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②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④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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