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

合集下载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

第一章总则1、公务员法立法的目的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二是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

四是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五是提高工作效能。

2、制定公务员法的依据公务员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公务员的界定标准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划入公务员范围。

4、公务员的范围(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5、在机关工作而不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另外,过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仍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6、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1)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2)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3)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7、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8、公务员管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原则的内涵(1)公开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

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2)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就是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

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后,在考核、培训、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和退休等方面,同样是机会均等,即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

(3)竞争择优是指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实行优胜劣汰、优胜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公务员的录用

公务员的录用

(三)报考的消极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公务员考试报考程序:
申请报名

正式报名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 取报名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报考须知资料,认真填写好报名表并 了解报考须知。 1、报名表的内容一般包括: (1)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通 讯地址、照片。 (2)考试法现所规定的要求事项,如:有无不良的嗜好, 是否受过奖惩或刑事处分等。 (3)资历、资格事项: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个人品德习 惯、专长爱好、体格与健康状况等。 (4)其他事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个人负 担等。 2、报考须知,是指导考生如何报名的告示,也是对招考公 告的详细说明。
六 、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
(一)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
2、考试录用主管部门的职责
省级考试录用主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 公务员录用的法规,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 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方针政策;对设区的市级以下机 关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组织本辖区的录用考 试;对本辖区内各机关录用公务员进行审批;授权并监督指导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考试;承办中央公务员主 管部门委托的考务工作。
二、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平等原则 (3)竞争原则 (4)择优原则
(二)公务员录用的标准
德才兼备
三、公务员录用条件的内容
(一)前提条件 1、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 2、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增员指标。
(二)资格条件
1、政治条件 必须坚决拥护、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所确定的路线、方针、政 策,决不允许像西方国家公务员那样搞“政治 中立”。 2、思想条件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 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全心全意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必 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品行端正,办事公道正派,为人正直诚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一、中国考试录用制度产生的背景
(一)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一种通过考试决定是否任用的一种 选官制度,其基本特征是:不拘门第,平等竞争, 公开考试,择优选用。
科举制度从根本上打破了豪门世族对政治权力 的垄断,使国家行政机构人员的组成向着尽可能大 的社会面开放,给贫寒之士提供了参与行政管理的 机会。
(二)考试录用的基本条件
由公务员法规定的,主要包括国籍、政治立场、道德品质、文化程 度、工作经历及身体条件等内容。特殊条件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 门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的,如学历年龄、工作年限、政治面貌等。
(三) 考试录用程序
1
编制录用 计划
2
发布招考 公告
3
报名与资格 审查
6
5
4
公示、审批 或备案
科举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具有突出的时 代特征和较深的阶级烙印。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 中,它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
(二)革命战争年代党的干部选拔制度
在战争年代是一个特殊的时期,选拔革命队伍的 工作人员,采取了革命斗争考验的方式进行。一 方面,凡是愿意为中国革命献身的人,都可以参 加革命,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在你参 加革命后,必须进行各种考验,包括生死考验, 在斗争实践中,按照你为革命作出的贡献,确认 你的职务和工作。
公务员考试录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公务员考试录用特指从公务员系统以外录用担任
主任、科员以下以及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的公务员。也就是说,中央,省,地(市),县, 乡五级政府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以及相当职务 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采取公开考试 办法。
主要内容
一、中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及意义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现状 四、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01848公务员制度重点归纳

01848公务员制度重点归纳

01848 自考公务员制度重点1第一章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引1.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也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委、社团组织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2.狭小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英国,对象是中央政府行政系统中非选任和非委任的事务官员。

3.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美国,对象是联邦和州的中央政府行政机关中所有公职人员。

4.宽大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法国、德国、日本,对象是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国家机关(除国会议员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5.美国在1883年通过了《彭德尔顿法》,在1978年颁布《文官制度改革法》。

6.法国在1946年通过了《公务员总章程》。

7.日本在1947年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法》。

8.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19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第二阶段1993年至今,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

9.1986年-1988年,我国形成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要件”:组建人事部、筹建国家行政学院、制定国家公务员法规。

10.从1989年起,先后在国务院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建材局等6个部门和深圳、哈尔滨两个城市进行了试点。

11.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工作部门与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的单位,原则上列为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2.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要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要经过人事部审批或同意。

13.我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管”。

14.把义务与权利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对我国人事制度安排来说,属首创。

15.在我国当前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人事行政机关。

16.部外制典型的国家是英国、美国,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17.部门制典型的国家是法国、德国,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内设立公务员管理机构。

07 中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

07 中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原则: 1、公开考试: (1)招考政策公开 (2)报名时间、招考条件、招考对象公开; (3)用人部门、招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公开; (4)考试时间、方法和程序公开; (5)考试成绩、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录用结果公开; 2、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公民在参加公务员考试时享有平等的机关和权利,并且考试成绩靠前者应当 有优先被录取的机会。
国家公务员员与地方公务员区分的由来
三、公务员的报考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 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 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 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 员的其他情形的。
面试则主要测查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 力、反应能力、仪表等。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第八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 与拟任职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 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 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 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 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1公务员范围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1.什么是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哪些职位应通过考试录用补充人员?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制度。

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2.什么是公务员“凡进必考”制度?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可以简要概括为“凡进必考”,即凡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就要通过考试,该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

它所体现的精神实质,既是制度设计的目标,也是制度实施的原则。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4年至2004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制定考试录用的法规和政策文件24个,形成了公务员管理环节中体系最完善、操作性最强的单项法规体系。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新的考试录用配套法规。

另外,不仅仅在录用程序上严格遵守“凡进必考”制度,在公务员的晋升和提拔上也有相应的考试制度。

“凡进必考”和“凡晋必考”逐渐结合,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减少考试录用运行成本,遏制用人腐败提供了有力保障。

3.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有哪些区别和了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可以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从考试科目来说,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确定通知,除了对一些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大部分不要求专业科目考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哪些人员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了解公务员成绩计算方法,可以让你做到心中有数,高效备考。

公务员行测题库帮助您刷题刷出经验来!
*正文*
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培训与辅导专家提醒您,备考有计划,才能在公考大战中拔得头筹!公务员考试题库系统邀请您一同刷题!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解读
公务员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经验,确定了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世界各国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大体有两种:一是低职务层次的职位采取公开录用的方式,高职务层次的职位采取内部晋升或者外部调任的方式;二是所有职位,不论领导职位还是非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一律采取公开录用的方式补充人员。

我国的录用范围为机关选拔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

“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因此,录用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是担任综合管理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二是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层次的人员。

担任领导职务和相当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采取本章规定的录用的方式。

因为高职务层次的职位特别是领导职位上的公务员,需要丰富的领导才能和业务知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这些都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经过较长时间经验的积累。

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以采取内部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也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如果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人员中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而应适用考试录用。

另外,在职公务员,即已经通过法定方式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从现工作单位或者部门交流到其他机关工作,属于工作单位的变动,不是公务员关系的重新确立,不必再考试录用,可以按照公务员交流的规定直接办理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