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解读(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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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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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与监督的意义
保障公务员权益
通过实施和监督公务员法,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职业尊 严和合法权益。
提高公务员素质
实施和监督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升,使其更好地履行职 责,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促进法治建设
公务员法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动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获得工作条件权: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 具有的工作条件;有权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 、保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有权对机关工作和 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获得工资报酬权: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 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 福利待遇。
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忠于职守
接受培训
公道正派
公务员法解读课件
目 录
• 公务员法概述 •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与职务管理 • 公务员的录用与考核 • 公务员的奖惩与申诉 • 公务员法的实施与监督
01
公务员法概述
公务员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公务员法是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以及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
特点
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权威性、规范性 和稳定性,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管理 工作的基础。
实施程序
公务员法的实施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组织实施、监督检 查等步骤,确保法定的标准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公务员法的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部设立 的监察、审计等机构负责对公务员执 行公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外部监督
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 机构和公民个人也可以对公务员的执 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 正性。

2012司考公务员法重点法条

2012司考公务员法重点法条

2. 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无论如何都不得执行,如果执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专题总结⊙处分的种类、期间、效果与解除⊙第56、58、59条】
公务员处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务必要准确掌握。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的规定较为笼统,本处只针对法条涉及的处分的种类、期间、后果与解除作出说明,其他内容详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3. 离职回避(第102条)。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有违反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双罚制)。
1. 交流范围:(1)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2)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2. 交流方式
(1)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
调任前的人员性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调任后的人员性质:国家机关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1. 应予辞退的情形(第83条):(1)不称职(须连续2年);(2)不胜任;(3)拒绝安排;(4)屡教不改(须不宜开除的);(5)旷工、不归(须①连续超过15天或②1年累计超过30天)。重点掌握第(1)(5)项的内容。
注意:辞退不同于开除,不属于公务员处分。
2. 不得辞退的情形(第84条):(1)因公致残;(2)医治伤病;(3)孕、产、哺乳期。
下列人员不是公务员:(1)上述机关的工勤人员;(2)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除外);(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但他们不是公务员,可以被称为“准公务员”。

《公务员法》解读PDF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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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

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

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一)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这两个法规进行解读。

一、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文件,通过对公务员的入职、职务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公务员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

首先,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申请成为公务员需要具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基本条件。

选拔公务员的程序一般包括考试、考察等环节,以确保选拔公务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其次,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享有类似于劳动者的权益,比如获得相应的薪酬、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等。

同时,公务员也有相应的义务,包括守法、守纪、廉洁等方面的要求。

公务员应当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恪尽职守,为人民群众服务。

另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

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法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等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约束了公务员的行为,要求公务员严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公务员处分条例是对公务员法中关于违纪行为和相应处分的具体规定。

它明确了公务员对于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处分措施,以及相应的处分程序。

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一系列违纪行为,如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等。

对于这些违纪行为,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可以依照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公务员进行相应的处分。

在处分的过程中,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权利保障措施,以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被处分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接受复查和复核等程序。

同时,公务员处分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分措施,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2012公务员法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

2012公务员法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

2012公务员法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第一篇:2012公务员法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2012公务员法试题及答案-案例分析376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

在年底时 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⑴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答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

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⑵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答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⑶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答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

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377.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

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 ⑴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答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⑵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答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⑶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答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378.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答该名公务员可以就申请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法在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 “政治中立”。 第二, 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类机关” 的工作人员。 第三,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公务员法进一步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 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的,划分为选 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 录 用





本章共12条,规定了录用的范围、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 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 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 非领 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根据这一规定,今后 各 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 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凡进必考”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也是群众较认可的。因 为 不讲关系,不讲门第,是“玻璃房子里的竞争”。胡锦涛书记曾批示, “凡进必考”弘扬了人事工作的正气。这些年来,我们坚持规范化、 公 正性、科学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第四, 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总结和借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把考试录 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第五, 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 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 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 管理和严格监督。

公务员法解读概述.

公务员法解读概述.




四、我国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
(一)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 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

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 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领导职务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 考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
二、我国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公务员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公务员的权利
1. 工作条件方面的权利 2.身份保障方面的权利
3.经济方面的权利
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我国公务员的职务
(一)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业发展途径有
望实现多元化

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了领导职务 和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序列,公务员的职业发 展阶梯过于单一 。
五、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一)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 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
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职务升降

职务晋升的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 (2)工作能力;(3)文化程度;(4) 任职经历 逐级晋升为主,越级晋升为辅的原则 (第43条第2款)

公务员法 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 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公开的原则。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公务员管理贯彻体现公开的原则,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政务公开的体现。

其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向社会公开录用公务员、公开选拔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公开考试内容、方式和方法,公开考试成绩和录用或者选拔结果;三是对公务员公开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工作的标准、依据和程序。

所有这些公开,是实现公务员平等竞争的基本前提条件。

没有公开,暗箱操作,平等竞争就成了一句空话。

有了公开,普通公民不仅有了知情权,而且为其参加公务员录用竞争和对公务员进行监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予以平等保护,任何公民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平等即机会均等。

即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允许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公务员考试,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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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一)关于职位分类(第十四条) (1)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
(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 (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
(4)法官、检查官类公务员职位 。
(二)关于公务员的职务
职务 —是公务员职务所承担的 应完成的任务。
职位包括:职务、职权、职责 三个要素 职务是职位的核心要素。
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其 具体的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
同一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 具体对应哪一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
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 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
改革方向:合理增加级别的数量;一职 数级,上下交叉;向基层倾斜。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 施方案 (中发〔2006〕9号)附件《公务 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 一级(原最高为十五级)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二、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四、录用制度——公务员队伍的入口 五、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六、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公务员队伍的出口 七、申诉控告制度——救济制度 八、职位聘任制度 九、法律责任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员的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七类机关: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也属于公务员。
副职 副职 副职 副职 副职 、省部级正职 、厅局级正职 、县处级正职 、乡科级正职 。 、省部级 、厅局级 、县处级 、乡科级

“领导职务层次” 10个层 次:1、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 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 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6.法治的原则(第五条、第九条)
二、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一)什么是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指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 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档)
一 3020 3180 3340 3500 3660 3820 / 二 2770 2915 3060 3205 3350 3495 3640 / 三 2530 2670 2810 2950 3090 3230 3370 3510 / 四 2290 2426 2562 2698 2834 2970 3106 3242 3378 / 五 2070 2202 2334 2466 2598 2730 2862 2994 3126 3258 / 六 1870 1996 2122 2248 2374 2500 2626 2752 2878 3004 3130 / 七 1700 1818 1936 2054 2172 2290 2408 2526 2644

2、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 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 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3.省部级正职:
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 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 领导人,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国家正部 级企业正职领导。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 国家级正职:一级; 2、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3、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4、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5、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6、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7、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8、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9、乡科级正职: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10、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三)机关职位设定(第十八条)
1、有关具体职位的设置要依据四大要素 :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 比例。
2、职位设置的最终要求:
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 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落实岗位任; 二是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 种资格的人才才能担任该职位的职责。
(四)关于公务员的级别(第十九条)
7、县处级正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 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 区)副职。副省级城市所属区党委、人 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正职。 各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 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级市党委、人 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 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 点中学正职。

6、厅局级副职:
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 和事 业单位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副职,副厅级单位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机关(区)正职,各 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 级企业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院 校正职。

8、县处级副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 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副省级城市 所属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 机关和事业单位副职。各地级市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 处级单位正职。各县级市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 县级企业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务员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三条): 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 的资格条件。
3.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第二十四条) 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五)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9项 第十二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 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 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公务员管理原则

所谓原则,就是根本的准则。公务员管理的原 则,是指公务员管理活动和管理行为应该遵循的 根本准则。主要有以下6条:
1.党管干部原则(第四条)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
3.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七条) 5.分类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2、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 巡视员: <2> 副巡视员: <3> 调研员: <4> 副调研员: <5> 主任科员: 十三级至八级; 十五级至十级; 十八级至十二级; 二十级至十四级;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6> 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9、乡科级正职 :
副省级城市所属区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科 室正职。各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 县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 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正职。 县属重点 中学正职。

10、乡科级副职 :
副省级城市所属区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 业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地级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 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级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 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

5、厅局级正职:
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和事 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 记。各地级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 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 正职。
4、省部级副职 :
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 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 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 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 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1、公务员职务类型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 ,将公务员职务分为(第十六条 ):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2.公务员职务序列(第16条-17条
) 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层次、职务名
称两个基本要素 。
(1)领导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名称”:
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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