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公安询问通知书

公安询问通知书篇一:询问通知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询问人篇二:《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回来,就只好承认了。
”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二、《询问通知书》与“传唤”比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
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1. 什么是公安询问通知书公安询问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询问时,向被询问人发出的一种正式文件。
通知书通常包括询问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被询问人在接到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上的要求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2.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询问事由和目的;•询问时间、地点;•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接受询问的义务和权利;•签发单位和签发日期;•其他相关事宜。
3.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3.1 签发通知书公安机关在需要进行调查和询问工作时,根据需要填写询问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3.2 通知被询问人公安机关会将填写好的询问通知书送达给被询问人。
通知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邮寄:通知书会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被询问人。
被询问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签收并注意通知书上的询问时间和地点。
•传唤:公安机关有权传唤被询问人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
被询问人一般会收到传唤通知,通知内容与通知书相似。
3.3 接受询问被询问人根据通知书上的要求,按时、按地点前往接受调查和询问。
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被询问人应本着真实、详尽、合法的原则回答问题,并且有权利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配合调查工作。
3.4 记录询问内容在询问过程中,公安机关人员会进行询问记录,将被询问人的回答录入笔录。
被询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并对自己的回答进行确认,如有错误可以提出更正要求。
3.5 结束询问当调查和询问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被询问人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没有其他需要,被询问人可以正式离开询问地点。
4. 被询问人的权益被询问人在接受调查和询问时,享有以下权益:•被询问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合法身份证明;•被询问人有权要求复印和核对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有权委托代理人陪同,但不得干扰正常询问秩序;•被询问人有权保持沉默,但对某些问题拒不回答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理;•被询问人有权提供证明材料以配合调查工作;•被询问人有权告知近亲属或者其他人知晓自己接受询问的情况。
公安讯问通知书

公安讯问通知书篇一:询问通知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询问人篇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
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撩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刑事传唤怎么规定的

刑事传唤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作出了规定,包括传唤的对象、传唤的⽅式、传唤地点、传唤时间、被传唤⼈员的权利等。
传唤的对象是刑事案件中,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时。
关于刑事传唤的规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刑事传唤怎么规定的1、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进⾏传唤的,传唤的⽅式包括⼝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被传唤嫌疑⼈不及时到案的,可以进⾏拘传。
2、传唤嫌疑⼈时,传唤的时间⼀般不超过12⼩时,案情复杂最长不超过24⼩时。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多久不去会拘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随时可拘传。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因此,司法机关是可以对涉案的犯罪嫌疑⼈进⾏传唤的。
但法律上,对传唤多久后,犯罪嫌疑⼈没有及时到案,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没有⾮常详细的具体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经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拘传,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可以随时直接拘传。
所谓“正当理由”,⼀般是指以下原因:1、不可抗⼒。
如⽔灾、台风等⾃然灾害;战争、骚乱、罢⼯等。
2、⾃⾝原因。
如疾病、重⼤经济活动等;被他⼈控制等。
刑事案件询问通知书模板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证人/被害人男/女出生日期
住 址
单 位
应到时间
应到地点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询 问 通 知 书
(副 本)
×公( )询通字〔 〕号
:
我局正在办理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你于年月日时到
接受询问。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公 安 局
询 问 通 知 书
×公( )询通字〔 〕号
:
我局正在办理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你于年月日时到
接受询问。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被询问人
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
从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中看来,并没有对传唤的性质作出直接规定的法条,导致许多人甚至包括法律工作者,对传唤的理解存在误区。
笔者以列举问题的形式入手,分析与传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传唤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一、xx传唤与刑事传唤有什么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采取传唤措施,而公安机关除了有刑事传唤权之外还有治安传唤权。
本文对传唤的研究,除注明为治安传唤外,一概指刑事传唤。
以下对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区别进行列举说明: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精选】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一、刑事侦查卷正卷(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立案、管辖文书(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2)《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5)《指定管辖决定书》(6)《移送案件通知书》4. 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 强制措施文书(1)《拘传证》(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5)《提请批准逮捕书》(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5)《取保候审保证书》(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6、侦查文书(1)《传唤通知书》(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搜查证》(4)《提讯证》(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8、结案文书(1)《起诉意见书》(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撤销案件决定书》(5)《死亡通知书》9、卷宗封底(二)证据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1)《盘问笔录》(2)《讯问笔录》(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1)《询问通知书》(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7)书证(8)物证、物证照片(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 (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 (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1)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2) 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3) 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7、卷宗封底二、刑事侦查卷副卷1、卷宗封面2、案情说明表3、卷内目录4、卷内材料(1)《破案报告》(2)《结案报告》(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 (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0)《换押证》(11)侦查工作方案(12)询问计划(13)调查计划(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15)《办案协作函》(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 (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21)检察院《起诉书》(22)法院《判决书》5、备考表6、卷宗封底说明: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附件一行政案件装订顺序1、卷内文书目录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处罚决定书审批表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6、送达回执7、责令通知书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情况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14、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决定书20、指定管辖决定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告知书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26、继续盘问通知书27、继续盘问审批表28、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1、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8、鉴定聘请书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4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拟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处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44、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46、调解笔录47、书证50、民警对查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51、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52、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5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55、担保人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60、罚没收据61、强制执行决定书62、代履行决定书63、强制执行申请书64、催告书65、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66、前科、处理情况材料67、行政复议决定书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69、其他材料70、案件考评表注: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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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告知案件的当事人,通知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的,那么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什么情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
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