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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文书范例(3篇)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范例(3篇)

第1篇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xxxx)刑诉字第xxxx号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因[犯罪事实],被[侦查机关名称]于[时间]刑事拘留,[侦查机关名称]已侦查终结,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

一、案件来源[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后,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犯罪事实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具体犯罪事实一]1. [犯罪时间]至[犯罪时间],被告人[姓名]在[犯罪地点]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

2. 被告人[姓名]犯罪后,[具体表现],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

3. [侦查机关名称]已收集并固定以下证据:(1)证人[姓名]的证言;(2)被害人[姓名]的陈述;(3)物证[物品名称];(4)书证[文件名称];(5)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名称]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名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名称];(8)其他证据。

(二)[具体犯罪事实二]1. [犯罪时间]至[犯罪时间],被告人[姓名]在[犯罪地点]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

2. 被告人[姓名]犯罪后,[具体表现],如: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有悔罪表现等。

3. [侦查机关名称]已收集并固定以下证据:(1)证人[姓名]的证言;(2)被害人[姓名]的陈述;(3)物证[物品名称];(4)书证[文件名称];(5)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名称]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名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名称];(8)其他证据。

三、起诉意见被告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具体法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人民检察院名称]附:1.被告人[姓名]现在押情况说明2.主要证据目录3.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人民检察院印章][检察员签名][日期]说明:1. 本范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情况可能有所不同,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律师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律师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故意伤害罪一案案号:[法院名称]刑初[年份]字第[案件序号]号起诉时间:[起诉时间]审理法院:[法院名称]二、当事人信息原告(被害人):姓名:[原告姓名]性别:[原告性别]年龄:[原告年龄]住址:[原告住址]被告(被告人):姓名:[被告姓名]性别:[被告性别]年龄:[被告年龄]住址:[被告住址]现羁押情况:[羁押地点]三、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概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202[年份]年[月份]日,[被告姓名]与[原告姓名]因[具体原因]发生争执。

2.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姓名]持[具体物品]对[原告姓名]进行殴打,致[原告姓名]身体多处受伤。

3. [原告姓名]随即报警,[被告姓名]被公安机关抓获。

4. 经法医鉴定,[原告姓名]所受伤害构成[具体伤害等级]。

四、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姓名]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被告姓名]的行为仅造成[原告姓名]轻微伤害,根据法医鉴定结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被告姓名]在争执过程中,并无明显的伤害故意,其行为属于一般性争执行为,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关于[被告姓名]的行为与[原告姓名]所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辩护意见1. [被告姓名]的行为虽然与[原告姓名]所受伤害存在一定联系,但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原告姓名]所受伤害并不严重,且[原告姓名]在争执过程中也有一定过错。

2. 因此,[被告姓名]的行为与[原告姓名]所受伤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关于[被告姓名]的犯罪情节辩护意见1. [被告姓名]在争执过程中,并无明显的伤害故意,且在争执过程中,[原告姓名]也有一定过错。

2. [被告姓名]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3. 综上所述,[被告姓名]的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书(3篇)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书(3篇)

第1篇一、起诉书编号(年度)刑诉字第XX号二、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

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被告人张三因涉嫌XX罪,于X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三、案件来源及审查情况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三涉嫌XX罪,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四、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三,自2018年以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涉嫌XX罪。

(二)具体事实1. 2018年X月,被告人张三在担任XX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报销虚假费用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人民币XX万元。

2. 2019年X月,被告人张三在担任XX公司采购部经理期间,伙同他人,通过虚报采购价格、虚增采购数量的方式,骗取公司资金人民币XX万元。

3. 2020年X月,被告人张三在担任XX公司销售部经理期间,采取隐瞒销售收入、虚报销售成本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人民币XX万元。

被告人张三在上述犯罪过程中,曾因XX罪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 年,缓刑X年。

五、起诉书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X条、第XX条、第XX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XX罪。

鉴于被告人张三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本院依法从轻处罚。

六、证据1. 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

2. 被害单位XX公司的陈述。

3. 证人XX、XX的证言。

4. 侦查机关调取的财务账目、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

5. XX市XX区人民法院(年度)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X条、第XX条、第XX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条。

刑事诉讼案件法律文书(3篇)

刑事诉讼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人,个体经营者,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李律师,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侦查机关侦查情况1. 立案侦查:2023年1月20日,XX市XX区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其于1月19日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用拳脚将其打伤。

2. 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相关物证。

3. 证人调查:侦查人员对目击者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人证言。

4. 被告人调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讯问,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 鉴定结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1. 审查起诉: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2. 补充侦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 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四、起诉书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已审查完毕,现依法向法庭提起公诉。

一、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拳脚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轻伤二级。

二、证据1. 证人证言:证人甲、乙、丙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2. 物证:现场提取的衣物、鞋子等物证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3. 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案件电子版法律文书(3篇)

刑事案件电子版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XX(姓名)案号:XX刑诉〔2021〕XX号一、起诉书基本情况被告人XX,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XX区,汉族,大学文化,XX公司职员,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因涉嫌XX罪,于2021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XX罪,于2021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犯罪事实及证据(一)犯罪事实1. 犯罪事实一:2020年XX月XX日,被告人XX与同事XX、XX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公款。

XX、XX负责提供虚假报销单据,XX负责审核报销单据并签字确认。

三人分工明确,共同实施了骗取公司公款的行为。

2. 犯罪事实二:2021年XX月XX日,被告人XX在担任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公款XX万元借给其朋友XX使用,未经过公司批准,也未履行相关手续。

(二)证据1. 证人证言:(1)证人XX证言,证实被告人XX、XX、XX共同骗取公司公款的事实。

(2)证人XX证言,证实被告人XX私自将公司公款XX万元借给其朋友XX使用的事实。

2. 物证:(1)虚假报销单据若干张,证实被告人XX、XX、XX共同骗取公司公款的事实。

(2)借款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人XX私自将公司公款XX万元借给其朋友XX使用的事实。

3. 书证:(1)公司财务报表,证实公司公款被被告人XX、XX、XX骗取的事实。

(2)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XX私自将公司公款XX万元借给其朋友XX使用的事实。

4.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XX、XX、XX在实施骗取公司公款行为时的现场情况。

5. 司法鉴定意见:XX省XX市XX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XX、XX、XX在实施骗取公司公款行为时的犯罪事实。

三、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被告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庭审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庭审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XXX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民族:XX族出生地:XX省XX市XX区文化程度:XXXX职业: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案由:故意伤害罪案号:(XX)刑诉字第XXXX号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省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 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一)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因XX纠纷,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争执。

(二)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XXX持XX器械对被害人XX进行打击,致被害人XX 受伤。

(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的伤情为XX。

(四)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起诉书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四、证据目录1. 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XX的陈述;3. 证人XX、XX的证言;4. 有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 有关鉴定意见;6. 有关视听资料;7. 其他证据。

五、辩护人意见(如被告人有辩护人,此处应写明辩护人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六、附注1. 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2. 本案是否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 本案是否属于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审判员(此处应填写审判员的姓名、职务)八、审判委员会(此处应填写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九、起诉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件:1. 证据材料;2. 法律依据;3. 其他相关材料。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式样(3篇)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式样(3篇)

第1篇【案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刑诉〔××××〕××号【公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民族:(民族),出生地:(出生地),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职业:(职业),住址:(住址),现住址:(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辩护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案件来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正文】:一、犯罪事实(一)基本案情(简述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记录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证言(记录证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记录被害人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陈述。

)(五)物证(描述与犯罪有关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等。

)(六)书证(描述与犯罪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账本等。

)(七)鉴定意见(描述对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等进行鉴定的意见。

)(八)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记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情况。

)(九)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描述与犯罪有关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十)其他证据(描述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一)犯罪事实1. 被告人(姓名)于××××年××月××日,在××地点,因(犯罪动机),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被告人(姓名)在(犯罪过程)中,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列举其他犯罪事实。

刑事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3篇)

刑事案件结案的法律文书(3篇)

第1篇(××××)刑初字第××号被告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街道××号,文化程度:××,职业:××,现住址:××省××市××区××街道××号。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来源: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经过: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事实认定××××年××月××日,被告人×××因涉嫌××罪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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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书篇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二年—1—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XX版)填写和印制说明一、制作和填写要求(一)基本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

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

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

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1、案件名称。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

对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2—劫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

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犯罪嫌疑人姓名。

填写犯罪嫌疑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

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应当在写明犯罪嫌疑人姓名的同时,写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

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

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

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

(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4、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

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犯罪嫌疑人住址。

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所地。

犯罪嫌疑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及职业。

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

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3—名称。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

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

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

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

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

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

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

填写办理案件民警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

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

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

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

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

“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

“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

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

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北京市填写“京”;—4—“()”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经”;“()”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如拘留证印“拘”、逮捕证印“捕”;??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

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

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

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

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

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

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

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

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

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

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

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5—篇二:刑事法律文书概述第一章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概述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具体实行法律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公安机关从事法律活动不可或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因此,正确理解、掌握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内涵和外延,对于准确执行国家法律、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作用。

第一节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和特点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概念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并按照特定体式制作和使用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材料。

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内容:(一)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由特殊主体制作的文书。

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部门是其法定的制作者,公安机关内部非刑事执法部门制作与使用的法律文书,不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依法制作的文书,其制作依据是国家颁布实施的刑事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刑法》、《办案程序规定》)。

(三)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有限定内容的文书,其制作内容只限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及羁押监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只反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即从接受刑事案件起,经过立案、侦查破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及核实收集证据,直至案件的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做出其他处理为止。

而监管文书的内容,只限于看守所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警戒看管的全过程,反映监管活动的全部内容。

(四)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有着特定格式要求的文书。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公安部于20XX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XX版)〉的通知》,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新版的文书格式(20XX版)对各个文书的基本构成作了系统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更具实用性、操作性和规范性。

(五)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书。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规定所要达到的效果。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文书来确定公安机关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一经有关法律文书确定,即具有执行效力或者稳定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的二公包实这点(实作书制意即都(规和大类论材其材(公性一写程要正及式这(术中解专其或意、安含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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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关层法得执机刑意;公行,刑事法律文书的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了法律关事思三安刑法,是机事律一文关法文是书刑律书指格事文是办式法书严案要律的格程遵文特依序循书点法要公具制依安有作法部不的;制同文二定于书是的一,严格依法认定案件事统一标准。

般文书的特高度的依法性。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律的工具,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法性表现在,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制作刑事法律文严格遵循程序法规定制作,即先制作哪种文书,后种文书,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次进行,不得随或颠倒顺序。

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制作,书内容上对案件事实的表达及其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法进行。

材料的规定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办案程序等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材料来源都作了具体规定。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三第一类是事实材料,即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

第二映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情况材料。

第三类是理,即《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

规定性具体表现在制作每一文书时,必须严格依据的法定条件来选择和运用材料,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能运用于文书之中的。

形式的规范性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有着规范格式的文书,这种规范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文书形式规格的统一化。

即每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形式、规格、用纸、文字书印等均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二是文书内部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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