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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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询问通知书

公安询问通知书

公安询问通知书篇一:询问通知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询问人篇二:《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回来,就只好承认了。

”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二、《询问通知书》与“传唤”比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

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纪检监察法律法规重难点归纳

纪检监察法律法规重难点归纳

纪检监察法律法规重难点归纳1、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外查方案开展外查工作,尽可能收集与本案有关联的(________)。

(原始证据)2、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________)冻结。

(轮候)3、冻结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________)。

(申请出售)4、(______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5、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________),非经(________),不受政务处分。

(法定事由;法定程序)6、审查调查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________)的手段。

(国家法律)7、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的,由(________)商监督检查部门或审查调查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8、信访部门通过接收来信、电话、网络、(________)等方式受理信访举报。

(接待来访)9、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________)范围以内。

(证据种类)10、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________)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11、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时使用的公文文种是(________)。

(通报)12、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________),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处置意见)13、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________)、(________)情况的监督。

(履行职责;行使权力)14、审查调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一并移送,写明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情况等,提出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并附涉案款物清单。

(涉案款物情况报告)15、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________)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工商询问通知书范文

工商询问通知书范文

求救,关于工商所的询问通知书,这个询问通知书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没工商部门出具《询问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9月17日实施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询问时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

但2008年1月23日这部古董法规已经被国务院发布的第516号令废止,取而替之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指出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但请注意,这里工商执法人员已经不可以再使用《询问通知书》这种强制手段的形式进行询问取证。

实际上已经中止工商部门以滥发《询问通知书》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没有法定依据而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接受询问”的义务,就是对当事人行动自由权利的侵犯。

所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

《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由于没有法定依据而使用了带有行政强制命令性质的《询问通知》所取得的询问笔录,也将会被法院归于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应被质疑。

工商局的询问通知书是不是罚款通知单,接到询问通知书就要被罚款吗我是工商部门的,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吧。

楼主这种行为属于无照经营。

对无照经营业户,工商部门一般采取第一次发责令通知、第二次才进行处罚的方法。

当地工商人员发给你的询问通知书,就是为了通过询问了解你的经营情况,不办执照的原因等等。

一般来说吧,发放了询问通知书,就代表了当地工商部门已经想对你做出处罚,罚款要根据的你违法所得、经营性质、经营情况来定,如果你的认错态度较好,而且很配合当地工商人员办案工作的话,估计罚款在500-2000元(要看你所在的城市发不发达咯)之间。

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告知案件的当事人,通知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的,那么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什么情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是怎样的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李秀莲与南雄市财政局、南雄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李秀莲与南雄市财政局、南雄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李秀莲与南雄市财政局、南雄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粤02行终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再丰万靖徐肇廷【审理法官】李再丰万靖徐肇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莲;南雄市财政局;南雄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秀莲南雄市财政局南雄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秀莲【当事人-公司】南雄市财政局南雄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郑建军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卓友陆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建军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卓友陆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建军卓友陆【代理律所】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秀莲【被告】南雄市财政局;南雄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南雄市财政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南雄市政府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听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给付复议机关第三人维持原判行政复议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南雄市财政局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南雄市政府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法。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李秀莲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和贿赂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事实已由生效的(2014)韶雄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予以认定,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情况下,该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排雷”非法证据

“排雷”非法证据

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十名辩护人,五名公诉人,持续四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先有辩护人退庭,后有罕见的公诉人退庭,又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有被告人当庭质问作证的办案民警,10月中旬开始至今仍在审理之中的这起故意伤害案,将颁行一年有余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演绎得淋漓尽致。

此案背景是曾经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四律师北海被抓事件”,这四名律师即此案中五名被告的原辩护人。

与北海案庭审一样,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亦引发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中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

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分别是: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原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公诉人指控其受贿7.6万元,因启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法院只认定了其中的6000元,其他证据被排除。

另一起是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局原局长褚明剑受贿案,庭审中,律师多次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被法官采纳且被法警带离法庭,休庭后再次开庭时,法院才启动该程序,但双方仍就排除范围存有争议。

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打破既有的公检法之间的利益格局,改善刑事诉辩方式。

但是,这个程序亦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从《规定》颁布之初,最高法院一直在密切关注《规定》的执行情况。

最高法院刑三庭刑事证据规则课题组深入多地,调研其执行困难并采纳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已形成报告递交中央政法部门。

“目前来看,《规定》确实存在着诸如排除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但对于推动侦查取证、公诉举证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以及彻底废止刑讯逼供,意义重大。

”最高法院一名内部人士说。

程序启动不易作为北海故意伤害案现任辩护人之一,北京律师杨学林数度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他说,现在不少法官已基本熟悉并认可了这个程序。

北海案庭审之前,律师团就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庭即主动开始了这一程序。

让法官、公诉人和律师们始料不及的是,这一排除程序竟持续了四天,引发了激烈的控辩对抗。

北海案虽然启动了排除程序,但杨学林说,五名被告人中只有第一被告“享受”到了《规定》。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1年7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1]37号)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对收审工作进行了检查整顿,建立健全了审批制度,加强了监督,多数地方滥用收审手段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一些省市收审的人数得到一定的控制,收审后转为逮捕、劳教等处理的比例明显提高。

但也有一些地方对公安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通报未引起足够重视,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和超期收审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

据统计,1991年全年收审人数虽然比1990年有所减少,但仍有86万多人,不应收审而收审的问题仍相当突出。

去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印的《法制工作简报》(第105期)刊登了“一些地方滥行收容审查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文。

文中指出:有的地方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对精神病人、非法同居者、违反计划生育者等也进行了收审,个别地区还发现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把收审变成讨债索赔的手段;收审超越时限在个别地区仍未得到有效纠正,有的人被收审一年以上,甚至三年五年。

此外越权使用收审手段,对收审人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有些地方也相当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将此简报批给了公安部。

今年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收容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专门听取了公安部主管领导的汇报,责成公安部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和解决滥用收审的问题。

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制度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制度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墨囤雹I;竺兰!型圭!f叁整坐塾垒伦检察机关自一歹贞案件∥年刀查铺j度∥的法多掌困境与出路孙盛坤摘要初查制度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目前法律未对其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初查活动的进行受到限制,亦缺乏有效监督制度。

本文指出立法化改革是解决初查制度当前缺陷的最有效办法。

关键词初查制度违法性立法化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0-01一、初查制度的违法性与危害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

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同时举报材料不一定真实明确,因此初查制度确实在侦破方面有着自身优越性,但也暴露出严重的问题。

初查制度实质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中的“审查”一词被认为包括有“调查”的意思,然而审查对象应是“材料”,而并非“事实和证据”。

因此高检院制定的初查制度,属于非法进行侦查活动。

不仅如此,初查的任务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的任务雷同,难免有“篡侦查活动之位”之嫌。

由于没有法定的侦查手段,初查必将会导致侦查手段的滥用,使检察机关的“严格执法”成为一句空话。

同时,缺少相应的侦查措施,很难查明犯罪事实,查不透又不能立案,致使一些犯罪案件被迫放弃侦查,影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由于初查是将侦破工作置于立案之前,因此对应当作出取消处理的案件,大都通过不立案解决,致使取消案件的诉讼过程失去了程序上的监督。

实践中甚至出现利用案件进行非法交易的恶劣现象。

二、初查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争议初查制度在立案程序存在的前提下,处于相当尴尬的语境。

针对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借鉴刑事诉讼随机型启动模式,通过取消立案程序或者降低立案标准来解决问题。

但随机型启动模式并非一劳永逸。

取消立案程序将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理论的变革以及诉讼体制的改造,其工程量的代价恐怕远远超过取消立案程序所能带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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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
《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回来,就只好承认了。

”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
二、《询问通知书》与“传唤”比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

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 三)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处罚类的法律,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可见,“传唤”的性质与《询问通知书》是相同的,都是带有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询问、调查。

但法律对“传唤”的条件、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并对不接受“传唤”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三、《询问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询问时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

《施行细则》是国家工商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授权制定的,并经国务院批准
实施的,按照当时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该《施行细则》属于行政法规。

因此,依据《施行细则》向当事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是有法规依据的。

其他工商法律法规虽然很多都规定了有权向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如:《商标法》55条规定可以行使的权力:“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采用类似于“传唤”的手段进行询问取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也没有规定可以使用《询问通知书》这种强制手段的形式进行询问取证。

《施行细则》没有规定当事人拒绝按询问通知的要求接受询问如何处理,我们也不承认询问通知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性质,因此,发出询问通知后,当事人拒绝的,只能是主动上门调查。

四、滥发《询问通知书》的后果:
通过发《询问通知书》而取得的询问笔录,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翻供,将导致由此而取得的证据(询问笔录)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由于发出的询问通知没有法定依据,所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就存在疑问了;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由于没有法定依据而使用了带有行政强制命令性质的《询问通知》所取得的询问笔录,也将会被法院归于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而被质疑《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由于无法定依据而增加了个“传唤”程序,所取得的证据属于违反程序所取得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没有法定依据而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接受询问”的义务,就是对当事人行动自由权利的侵犯,所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

五、结论
《询问通知书》是带有行政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对当事人设定的义务,是取得询问笔录的手段之一。

因此,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除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发出《询问通知书》而所取得的询问笔录证据属于用合法手段取证以外,滥发询问通知将导致所取得的证据无效;
改变办案作风,到案发第一线去取证。

发出《询问通知书》后当事人拒绝的,不能作为加重处罚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考虑工商机关在经营场所接受调查自己有不方便处,愿意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的,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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