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学院学生的管理,全面提高职业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基本原则是:依据法治原则,贯彻民主、科学、有效的原则,体现人性化、导向性、诱导性、负责任性的原则,以尊重、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根本,以加强思想教育为重点,以学生自主、参与、负责的管理理念为核心,实行预防、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学生管理对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职业学院注册学习并被录取为全日制工科或师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身份以学籍注册为准,学籍取消或被开除学籍的建议经审核批准之日视为学生身份自动终止。
第三章学生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的基本权利是:享有人格尊严,平等待遇,受到教育、思想、文化的关怀和培养;享有在学校自由学习、自我创新的权利;享有参与学校教学、科研、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权利;享有获得国家和学校的奖励和资助的权利;享有依法享受同等保障的权利。
第六条学生的基本义务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尊师重教、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注重体育锻炼,养成健康生活习惯;尊重他人人格,坚持团结友爱;对国家、集体、他人有义务,并且有责任参加社会主义移交,开展志愿服务和社会实用活动。
第四章学生管理工作第七条学生管理是以学生为中心的综合管理。
学生管理应当体现对学校和学生的全面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同时,也应当强化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使学生在安全、健康与快乐的学习环境中成长。
第八条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针;着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日常管理、维护校园基本秩序;增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文化素养;做好学生招生、培养和就业服务工作。
关于中午静校及“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中午静校及“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关于中午静校及“留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中午静校及“中午留校学生”管理的暂行规定一、静校时间1.静校时间:12:20--13:30(冬春季作息时间)2.静校时间范围内学生不得进出校门:(住宿生回学生宿舍休息,中午留校学生回本班教室休息,走读生回家休息)3.中午回家的走读生原则上在13:30以后方可进入学校。
二、对中午留校学生的有关要求1.学校鼓励走读学生中午回家就餐休息,确因路途较远需中午在校就餐休息者应以班为单位将名单报德育处备查。
2.中午留校学生及时用完午餐,按时回本班教室休息,保持校园的安静、整洁、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在楼道内玩耍、不准打扑克及其它中学生禁止参与的游戏。
不得影响本班或其他班级同学的午休。
4.在校生应举止文明、穿戴整齐,尤其在夏季,不准穿短裤、赤上身、着拖鞋。
5.在校生应主动爱护公共财物,做到节水节电,及时关闭电灯、电扇。
6.每班中午留校学生负责人,有紧急情况及时和值周教师或门卫联系。
7.中午留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校,须有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同时要在当天上午交给值周老师。
8.中午留校学生在午休时间出现重大违归违纪者,取消其中午留校学生资格。
三、岗位职责(一)值周教师职责:1.负责中午留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中午校园正常秩序,有权利批评教育违规违纪的学生并登记在册,并及时反馈给班主任。
2.值周老师到岗工作时间为:12:30--14:00(冬春季作息时间)和13:00—14:30(夏秋季作息时间)。
3.值周教师要及时点名,要求学生按座位表就坐。
4.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班主任和有关领导反映汇报。
5.值周老师每天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6.午休结束后,值周教师分头巡查。
(二)班主任职责:1.教育本班中午留校学生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学生中午就餐后,立刻到本班教室休息或自习)。
2.建立本班中午留校学生档案(包括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填写中午留校学生登记表,上交学校德育处。
云南省中小学生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
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学管理第五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
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
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1。
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第六条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试验。
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严格教学常规管理。
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第八条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50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20人—40人,中学班50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86]教学字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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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86)教学字002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的学生(自费生)与按国计划招收的学生相比,仅是培养费用的来源毕业生输送的方式不同。
因此,国家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也适用委托培养学生(自费生)。
为了加强和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使委托培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结合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补充制订本规定。
一、招生1.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二年制以上本、专科学生,必须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接受委托培养必须考虑学校办学条件。
不应因接受委托培养而降低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条件。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单独编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纳人高等学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末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擅自招生。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在执行中需要变动的,必须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用人单位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
委托培养合同应明确规定招生专业、年度招生数、在校学生达到的规模、招生来源(以及预备生源)、各项费用(包括经常费、基建设备费、奖学金、助学金、医疗费、招生经费等)的安排。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规定如下:(一)患有疾病、申请创业或出国出境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的学生(自费生)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相比,仅是培养费用的来源与毕业生输送的方式不同。
因此,国家关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也适用于委托培养学生(自费生)。
为了加强和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管理工作,使委托培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的试行办法》,结合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补充制订本规定。
一、招生l.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二年制以上本、专科学生,必须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中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接受委托培养必须考虑学校办学条件。
不应因接受委托培养而降低学生的基本学习、生活条件。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承担委托培养任务的学校单独编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学校的委托培养招生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纳入高等学校年度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下达执行。
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列入年度招生计划的,不得擅自招生。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在执行中需要变动的,必须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用人单位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
委托培养合同应明确规定招生专业、年度招生数、在校学生达到的规模、招生来源(以及预备生来源)、各项费用(包括经常费、基建设备费、奖学金、助学金、医疗费、招生经费等)的安排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违约后的赔偿办法等。
接受委托培养的高等学校应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将委托培养合同报送考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登记。
凡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合同,不能招生,逾期报审的合同,当年不能招生。
委托培养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应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应在不影响考生正常报考、录取和在校生学习、毕业的前提下,由合同双方修订,并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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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贵州航空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教育的中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校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学生科提出申诉;(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四) 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讲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内无法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但短期治疗可达到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是否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及时缴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
凡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后,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成绩的优劣依据学校《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有关条款,通过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来确定,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必修课、核心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替代,但限选课和任选课,在符合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的学分结构内,可以互相替代,学生毕业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上述课类考核后不及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校教务科统一组织补充实习或重新撰写,直至取得相应学分为止。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以考试不及格论处。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教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时间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许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编级第二十条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当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每学期少于规定学分选课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校决定将其编入适宜的年级。
第二十二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本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留级现象时,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并已取得该课学分的,不再重修。
第四节重修与补考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班学习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
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和组班重修均由教务科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教务科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第二十七条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同一门课程重修的次数不超过2次,最迟重修取得的学分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学制毕业时间后的三年。
第二十九条若学生考核成绩在50—59分之间,必须补考该门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补考一次,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一条申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以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毕业前举行一次总补考,即凡学习期间经补考仍未及格的全部课程将进行总补考。
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五节转专业、转分院与转学第三十三条学校尊重学生在招生报名时所选择的专业。
一般而言,新生必须在第一学期军训结束前,根据学校的专业设置情况,分别选定一个专业方向。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后,经过学习实践和本人深思熟虑的思考,部分学生一定要改变原来的专业,应经校长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经我校注册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退学。
第六节考勤与纪律第三十六条学生要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计。
第三十七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
具体处理办法按照《贵州航空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休学学生,当年所缴应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和助学贷款。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分管校长审核,教务科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报学生科备案后,方可到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节退学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标准计划学分的50%者;(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三年者;(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六条符合退学条件1-6项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教务科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教务科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
所有退学的学生名单均将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文件颁发之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该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