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
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药品安全舆情,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药品安全舆情特点,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在药品安全舆情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过程中,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应对和处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加强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舆情事件发生。
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舆情处置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形成处置合力。
3. 科学处置、依法依规。
遵循法律法规和舆情处置规律,科学、依法、依规开展处置工作。
4. 公开透明、及时回应。
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权威。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药品安全舆情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办公室负责舆情监测、分析、报告、处置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3. 舆情监测组负责对药品安全舆情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向办公室报告。
4. 舆情分析组负责对舆情事件进行分析,提出处置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5. 舆情处置组负责具体实施舆情处置工作,包括信息发布、回应关切、协调媒体、沟通协调等。
五、舆情监测1. 舆情监测范围:包括网络、媒体、社交平台、论坛等渠道的药品安全舆情。
2. 舆情监测方法:采用人工监测与自动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话题进行监测。
3. 舆情监测报告: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舆情监测情况,对重大舆情事件及时报告。
六、舆情分析1. 舆情分析内容:舆情事件的起因、发展、影响、公众情绪等。
2. 舆情分析报告:舆情分析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舆情分析情况,对重大舆情事件及时报告。
七、舆情处置1. 初步判断:根据舆情监测和分析结果,初步判断舆情事件的性质和影响。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范文(4篇)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指导各部门、各镇食药所的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
药品安全舆情,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条皋兰县药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统一领导全县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
药品安全舆情仅涉及一个食药所的,由该镇食药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置,县安委办予以督促指导。
第二章舆情监测制度第四条药品安全舆情监测。
县安委办不定期登录本地有影响的网站论坛,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药品安全舆情动向,对收集到的重要敏感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第五条药品安全舆情报告。
认真整理网民反映的药品安全信息论坛,及时上报,保证涉及的部门在第一时间得到网络言论情况,争取工作主动。
第六条舆情引导。
发现情况后,在上报的同时,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药品安全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第七条舆情协作。
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及时通报情况,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第三章舆情分析制度第八条来源分析。
在第一时间监控和药品论坛等主流网站上的所有舆论信息,对这些新闻或帖文进行分析与判断。
确定其在舆情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价值。
第九条真伪分析。
由于信息来源复杂,舆情分析与研判人员必须剔除虚假舆情,排除其对真实舆情的干扰,防止出现虚报、瞒报现象,达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目的。
第十条指向分析。
通过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统计,进行舆情的基本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和咨询参考意见。
第四章舆情处置制度第十一条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食药所,或虽然发生在一个食药所,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在全县层面处置的,由县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处置。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药品安全是一个关系到人们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及时监测、预警和处置药品安全舆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建立健全的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度的必要性、目标和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度的必要性1.药品安全舆情监测能够及时掌握药品安全问题的动态,减少安全风险。
药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而正是由于社会关注的力量,有些药品安全问题才能够被及时发现和解决。
因此,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可以有效掌握相关信息,通过舆情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药品安全问题,减少安全风险。
2.药品安全舆情预警可以提前预防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
药品安全舆情预警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药品安全情况进行预测和预警分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
这样,可以在药品问题爆发之前进行干预,提前遏制可能的风险,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
3.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制度可以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处置药品安全问题。
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制度能够做到问题发生后能够迅速响应,科学高效地进行处置。
通过建立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企业、医院、公众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实现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快速、精准地处置药品安全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风险的扩散。
二、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处置制度的目标1.及时掌握药品安全问题的动态,减少安全风险。
通过舆情监测机制,及时了解药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品种、原因等相关信息,分析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避免安全风险扩大。
2.提前预防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
通过舆情预警机制,提前预测和预警可能存在的药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避免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
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制度

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舆情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社会公众对各类事件的关注度和态度,以便政府和企业及时调整策略,有效应对社会舆论,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对于提升政府和企业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测系统1. 建立舆情监测系统,对各类媒体的报道和社交媒体上的言论进行监测和分析,了解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城管工作等方面的关注度和态度。
2. 监测系统应包括主流媒体、社交媒体、网络论坛、博客等多种渠道,确保全面覆盖各类舆情信息。
3.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舆情信息进行智能筛选、分类和分析,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分析团队1. 建立专业的分析团队,负责对监测到的舆情进行分析和研判,提供给政府和企业决策者,为他们制定应对措施提供参考。
2. 分析团队应具备跨学科的知识背景,包括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法律法规等方面,以提高分析的全面性和深度。
3. 分析团队应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能够迅速识别和分析重要舆情事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四、应对机制1. 建立应对机制,对于监测到的舆情事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发布相关信息、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相应政策等,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2. 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应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存在的问题。
3. 对于处置不及时、应对不力的情况,应进行问责,确保政府和企业承担责任,维护公众的权益。
4. 建立政务舆情受理、转办、反馈机制,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提高政务舆情处置的透明度和效果。
五、公开回应1. 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机制,依法依规公开政府和企业的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在舆情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回应公众关切,引导舆论走向。
3. 加强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利用新媒体与公众进行互动,提高政府和企业与公众的沟通效果。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是指在社会中关于药品安全方面的舆情信息进行监测、预警和处置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目的是及时发现和处理与药品安全相关的问题,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具体的制度和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系统:建立药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通过搜集、筛选和分析不同渠道的舆情信息,包括新闻媒体报道、社交媒体讨论、消费者投诉等,以及相关专业机构发布的报告和数据。
2. 预警机制:建立药品安全舆情预警机制,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分析,在发现有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威胁的药品安全问题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企业。
3. 协调机制:建立药品安全舆情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医药企业和消费者组成的协调机构,协同查处和处理药品安全问题。
协调工作包括信息共享、资源调配、案件追踪和处理结果公开等。
4. 处置措施:针对不同的药品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召回不合格药品、停产停售、追责查处等。
同时,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改进和监管,提高药品安全质量。
通过建立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问题,提高社会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认识和关注度,维护公众的用药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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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舆情监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药品安全信息和公众对药品的评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监控内容第四条药品舆情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一)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二)药品质量问题;(三)药品广告违规;(四)药品价格异常波动;(五)药品政策法规变动;(六)公众对药品的评价和建议;(七)其他与药品安全相关的舆情信息。
第三章监控方式第五条药品舆情监控方式包括:(一)网络舆情监控: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媒体、论坛、博客等渠道,对药品相关舆情进行实时监测;(二)媒体舆情监控:关注新闻媒体、行业杂志、专业网站等报道的药品相关舆情;(三)政府及监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监控:关注政府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安全信息、政策法规及警示通报;(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监控:收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内部发现的药品安全信息。
第四章监控流程第六条药品舆情监控流程如下:(一)建立药品舆情监控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二)制定药品舆情监控方案,明确监控内容、方式、频率等;(三)实时监测药品相关舆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四)对发现的药品安全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五)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措施,如启动应急预案、开展调查等;(六)对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七条药品舆情监控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所监控的舆情信息负责。
第八条对在药品舆情监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舆情监控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信息,是指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客户端、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论坛、贴吧等 传播载体进行报道和传播,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市场监管相关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舆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类新闻媒体和自媒体报道、反映或正在调查采访的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等涉及区局业务管辖区域或区局监管职责的;
(三)组织回应。办公室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接受记者采访、邀请专家解读等形式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进行网络、微信等回应和主动引导。发生重大舆情、特别重大舆情时,应第一时间向区 委、
区政府或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主管部门报告,请求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回应,并按其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 作。区局各股室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回应舆情。
舆情回应流程如下:
(一)制定方案。根据舆情发展情况,由区局各股室会同办公室、法规科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舆情回 应方案,报请区局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字,必要时报请区局主要负责人 审批。
(二)准备稿件。根据舆情回应方案,区局各股室在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统一回应口径,起草 回应稿件,经办公室、法规科审核后,报请区局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字 ,必要时报请区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后续跟踪。舆情回应后,办公室继续组织跟踪监测,并将舆情变化情况及时通报给区局各股室,区局各 股室研判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后续应对处置和回应。舆情处置结束后,区局各股室要及时通报办公室不再将其列为监 测重点。
第十二条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区局各股室要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 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建立健全舆情应对处置档案,同时报送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预警机制

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预警机制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在医药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良反应是指在药物治疗中可能发生的对患者有害的不良效果。
对于药品的监测与预警,既能帮助医生及时掌握药物的安全性,也能使药物的研发与审批更加科学合理。
本文将详细探讨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预警机制的相关内容。
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目的与重要性1.1 药物监测的目的药物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药物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保障药物研发与审批的科学性。
1.2 药物监测的重要性药物监测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准确发现药物的各种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2)为药物的研发与审批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医药行业的科学发展;(3)帮助医生了解药物的安全性,为临床用药决策提供参考。
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预警机制的要素2.1 监测范围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范围包括所有药物的不良反应情况,无论是已上市的药物还是新上市的药物。
2.2 监测方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主动监测:通过主动采集患者用药的信息,对药物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2)被动监测:通过患者或医生主动上报不良反应情况,对药物的安全性进行监测;(3)临床试验监测:通过开展临床试验,监测药物在试验过程中的不良反应情况。
2.3 监测部门与人员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需要配备专业的监测部门和人员,包括医生、药师、药学专家等相关人员。
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和评估药物的不良反应情况。
2.4 预警机制药品不良反应的预警机制在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建立预警模型、分析相关数据等手段,实现对药物不良反应的预警。
预警机制可以帮助医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预警机制,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3.1 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与专业知识更新通过持续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对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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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指导各部门、各镇食药所的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
药品安全舆情,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条皋兰县药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统一领导全县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
药品安全舆情仅涉及一个食药所的,由该镇食药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置,县安委办予以督促指导。
第二章舆情监测制度
第四条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县安委办不定期登录本地有影响的网站论坛,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药品安全舆
情动向,对收集到的重要敏感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第五条药品安全舆情报告:认真整理网民反映的药品安全信息论坛,及时上报,保证涉及的部门在第一时间得到网络言论情况,争取工作主动。
第六条舆情引导:发现情况后,在上报的同时,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药品安全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第七条舆情协作: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及时通报情况,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第三章舆情分析制度
第八条来源分析。
在第一时间监控和药品论坛等主流网站上的所有舆论信息,对这些新闻或帖文进行分析与判断。
确定其在舆情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价值。
第九条真伪分析。
由于信息来源复杂,舆情分析与研判人员必须剔除虚假舆情,排除其对真实舆情的干扰,防止出现虚报、瞒报现象,达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目的。
第十条指向分析。
通过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统计,进行舆情的基本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和咨询参考意见。
第四章舆情处置制度
第十一条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食药所,或虽然发生在一个食药所,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在全县层面处置的,由县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处置。
其中,对于仅涉及单个环节或部门业务的,由县农牧、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归属归口处理;对于涉及多个环节、重大的综合性药品安全舆情,由县安委办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各镇食药所应当建立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
有关镇食药所获知药品安全舆情后,应及时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于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及其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县安委办。
第十三条处置药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
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十四条牵头镇食药所应与相关方面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统筹协调信息发布。
有关镇食药所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十五条各食药所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
对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避免以职责归属为由拒绝采访或简单地推给其他部门,应先妥善回应媒体,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移交有关部门或提请食安办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县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镇食药所、各部门舆情处置工作。
有关镇食药所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县安委办发出督办通知。
第十七条各镇食药所、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处置专家咨询组织。
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各镇食药所在处置药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二)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
(三)发现重大药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的。
(四)未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各镇食药所、各有关部门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由县安委办会同县监察部门考核,并通报结果。
第十九条舆情处置中涉及药品安全信息公布时,按照《皋兰县药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