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等3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等3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渝人社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等3个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工程技术材料专业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工程技术机械电气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6月30日重庆市工程技术化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技术员申报条件第五章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六章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七章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八章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技术员申报条件第五章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六章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七章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八章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四章技术员申报条件第五章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六章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七章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八章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化工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化工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职业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职业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渝人社办〔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职业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提升我市新职业培训师资能力,促进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86号),现就新职业师资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机构目录中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的专兼职教师以及企业、行业协会从事新职业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具备相关从业经历。
二、培训项目根据全市新职业培训规模,分批开展互联网营销师、全媒体运营师、数字化管理师、供应链管理师、电子竞技运营师、健康照护师、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新职业师资培训(见附件1)。
三、讲师职责完成新职业师资培训课程、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由重庆市新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重庆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颁发重庆市新职业培训讲师证书,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重庆市新职业培训标准》《重庆市新职业考核标准》,作为培训机构新职业项目开设的师资,承担新职业课程培训和结业考核任务;(二)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考评员的规定,积极参加相关职业考评员培训,承担相关职业鉴定评价任务;(三)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工作安排,承担新职业培训课程开发、教材编修、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四)承担新职业相关技术技能研究和交流合作;(五)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劳动教育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劳动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渝人社办〔2020〕159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劳动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27号)精神,构建我市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技工教育体系,现就做好技工院校劳动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培养新时代技能人才对劳动教育的新要求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
要以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决策部署为总体目标,把劳动教育融入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充分发挥技工教育特点和优势,构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体系,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倡导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念,践行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理想。
二、发挥办学优势,积极构建技工院校劳动教育体系(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按照教学任务和学生规模,严格按照师生比例配备配齐劳动教育专兼职教师。
积极开展教师劳动教育课教学教研,大力加强教师劳动教育教学培训。
各校每年至少组织1次教研交流会或研讨会,开展1~2次教学教研竞赛,提高劳动教育教师的授课质量和水平。
建立健全劳动教育教师工作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举办劳动教育说课竞赛,对劳动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渝人社办〔2022〕96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为了提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质量管理水平,提升技能人才评价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9号),现就加强全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评价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评价质量是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抓实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是人力社保部门应尽之责,是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应尽之责。
我市技能人才评价通过建立制度、巡视检查、社会监督、及时查处等措施,在质量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质量管理意识不强、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比较滞后等问题,特别是在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专项整治和巡察审计中发现管理不到位、不规范,执行考核标准不严格、评卷评分不严谨等问题,极大影响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建设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促进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评价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必须坚持“两手抓”,必须把强化质量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
二、工作措施(一)切实加强鉴定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落实鉴定评价工作转变职能职责各项要求,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联席会议制度,将技能人才鉴定评价工作纳入高技能人才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加强对鉴定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渝人社发〔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提高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市技工院校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备案条件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已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具有一定招生规模的技工院校可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
每个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不少于3名;(二)具备与申报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仪器仪表等硬件条件和视频监控设备,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三)具有与申报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具备题库建设和试题开发能力;(四)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的范围、标准和对象(一)职业(工种)及等级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与院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根据技工院校的办学层次和条件,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可申请开展高级、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设预备技师班的专业可申请开展预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他技工学校可申请开展中级、初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8•【字号】渝人社办〔2023〕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2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12号)和《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89号),现就做好2023年全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我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研人员(以下统称技工院校教师),且达到《重庆市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9〕8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划转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三年过渡期满后,不再纳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序列。
二、时间安排按照市职改办统一要求,全市高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原则上均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全市统一平台网报端口:/cqzyjsrcw/positional-portal-web/public/cert/toUserPage,用户注册操作手册见网址:/ywzl/zjrc/sy/tzgg_110153/202010/t20201021_8077033 .html,常见操作问题解答见网址:https:///ywzl/zjrc/sy/fwzn/202110/t20211028_9899030.html ,个人用户申报操作手册登录平台后可查看。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渝人社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技
工院校专业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4.08
•【字号】渝人社办〔2022〕90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技工院校
专业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2〕90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重庆市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我局组织开展了技工院校专业评估检查,对各技工院校开设的专业进行了规范。
现结合2022年全市技工院校第一批新增专业,将全市35所技工院校497个专业点予以公布。
请有关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技工院校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公布的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学籍注册、教学教研等工作。
附件:全市技工院校开设专业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附件
全市技工院校开设专业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渝人社发[2011]2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市人才工作会议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更好地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根据《2011年全市人才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这一重大人才工程,根据国家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以及《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任务分解提出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基本覆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分期分批建设20个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基地建设要考虑合理布局,坚持自愿申报、资源共享、注重实效、分批实施的工作原则,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辐射带动效应突出的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
带动全市继续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整体提高。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及其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渝人社发〔2019〕78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属各高校: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精神,我市已于2018年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出台了《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渝教发〔2019〕3号)。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按权责一致原则,现就高校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称申报评审(一)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
从2019年开始,承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高校全部采取自主评审方式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尚未组建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按规定组建并报备后,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专业可由高校自主委托其他高校的高评委代为评审。
高校自主制定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原则上不得低于重庆市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要克服“四唯”倾向,注重结合高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实行师德师风、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妥善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注重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和质量,逐步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学术成果的创新性和显示度,强化质量淡化数量,可用高质量成果替代数量要求。
对于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高端人才,在确保整体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其他要求。
(二)实验技术及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
高级由各高校按要求直接报送市教委组织评审;中、初级由各高校按规定组建中评委并报市教委职改办备案后,自主评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20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
现将《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日
重庆市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应当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能力培养为本位,加强对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快培育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教学工作的业务管理与指导。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技工院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管;部门办、企业办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对技工院校教学工作履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教学行政管理
第四条技工院校应当根据教学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技工院校应当设立基层教研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专业(学科)教学工作与教学研究活动。
技工院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
教学指导。
第五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教学部门和教研机构职能职责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制度,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计划、学期授课计划的制定、审批制度,教材管理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制度,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制度,实习实训场所、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条技工院校应当按学期制定教学工作计划。
教学工作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举措等。
技工院校应当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教学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工作实施计划并执行。
应当定期进行工作实施计划检查。
第七条教学常规管理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校历表、教学进程表、学期授课计划、课程表、教学日志,下达教师任课计划,召开教学例会,管理教学档案等。
具体内容:
(一)校历
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它工作的基本依据,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按学年或学期编制,每学年教学周数应不少于40周。
在上一学年结束前经校务会审定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因特殊原因要延迟开学或减少教学周数,应事先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二)教学进程表
教学进程计划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由教学管理部门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
主要内容包括课程学时数、实习实训时间、考试日期等。
(三)任课计划表
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学进程计划中的教学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任课教师,编制教师任课计划表,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于开学前下达到任课教师。
(四)学期授课计划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具体安排。
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实习实训课题和教学进程计划按学期编制。
经基层教研组织讨论,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实习实训教学是技工院校的主要课程,学校除必须严格按照实习实训课题内容和时间分配,认真组织编制实习实训教学的学期授课计划外,还应当填写实习实训材料、工具、设备及防护用品计划表。
(五)课程表
课程表是全校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安排。
课程表可分为学校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及实习实训安排表。
课程表由教学管理部门编排,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下发。
(六)教学日志
教学日志主要包括日期、周次、节次、课程、授课教师、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及出勤情况、作业和教学评价等,分班发放,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填写,教学管理部门定期查阅并及时研究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