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一总责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准入制度。
二、安全生产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料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建档管理。
三、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二安全管理人员分类一、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
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三、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三准入条件一、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经理)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或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四培训与考核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地下煤矿初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初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三、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严格按“教考分离”组织实施。
(一)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发证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
职业准入制度

职业准入制度职业准入制度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的人员,在进入某个行业或职业领域之前,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许可证,才能合法地从事该职业。
职业准入制度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职业素质、防止非法就业的重要手段。
它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职业准入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 行业准入制度: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准入制度,包括专业技能要求、安全标准、资质认证等。
例如,医疗行业需要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2. 职业准入制度:各个职业领域也都有自己的准入制度,包括专业技能要求、学历水平、工作经历等。
例如,工程师、律师、会计师等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试才能获得准入证书。
3. 国家准入制度:国家也制定了一些准入制度,包括国家安全准入、文化行业准入等。
这些准入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经济、文化、社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职业准入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规范市场秩序:职业准入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非法进入和滥发,对于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提高职业素质:职业准入制度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流动。
3. 保障公共安全:职业准入制度可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标准和技能水平,从而保障公共安全。
4. 促进教育发展:职业准入制度可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和选拔,提高教育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职业准入制度是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职业素质、防止非法就业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教育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职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职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职业资格准入的范围:1、矿长及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2、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3、从事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技术工人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规定的其他工种技术工人。
职业资格准入标准:1、从事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2、技术工人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或煤炭院校组织的学历培训,并参加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具体聘任及管理工作由组干科负责。
技术工人资格准入工作由焦煤矿区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培训及考核工作,矿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到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员工必须停止原本种工作。
技术工人资格准入申报条件:学徒期的学徒工,各类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技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
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准入实行逐级申报制,即必须从初级工开始鉴定,符合上一级条件后方可申报考核,否则不予聘任。
技师、高级技师只在采、掘、机、运、通及矿物加工、机械制造等技术工种(岗位)设臵。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在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人员中,通过考核选拔聘任。
各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设臵各技术工种(岗位)技师、高级技师职数,职数设臵原则上向一线及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岗位)倾斜,职数设臵方案报矿安全培训中心备案。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和管理,规范安全资格准入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准入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相关安全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安全资格准入工作是指对从事或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审核和准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资格准入制度的目标是筛选出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素质的人员,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资格准入的程序第六条安全资格准入的程序包括资格审核、考试或培训、资格认证和准入审批。
第七条资格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并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
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考试或培训:申请人需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相关考试或培训。
考试或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等。
考试合格或培训合格的申请人方可继续下一步程序。
第九条资格认证:合格的申请人需参加由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的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将对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审批准入:通过资格认证的申请人可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审批申请。
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求和申请人的资格认定情况进行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安全资格准入的结果将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作出,并向申请人进行通知。
第三章安全资格准入的条件第十二条安全资格准入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无影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疾病或残疾;(二)具备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三)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或相关培训经历;(四)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能够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六)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安全人员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以及临时聘请的安全顾问。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环节,提高安全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凡申请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安全工作;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或具备相关专业工作经验;4. 通过安全知识考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5.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特殊岗位安全人员准入条件:1. 高危岗位安全人员: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2. 专业技术岗位安全人员: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3. 管理岗位安全人员: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8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新入职的安全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 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 安全生产知识、技能;3.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4. 企业安全生产文化。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八条在岗安全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定期对安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安全知识掌握程度;2. 安全技能操作能力;3. 安全事故处理能力;4. 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章晋升与奖惩第十条安全人员晋升依据以下条件:1. 工作表现优秀,安全业绩突出;2. 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资格;3. 通过晋升考核。
第十一条对安全人员的奖惩:1. 表彰:对工作表现优秀、安全业绩突出的安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纪律处分: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安全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 降职或解聘: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人员,予以降职或解聘。
什么是职业资格准入,职业资格准入如何监管

什么是职业资格准⼊,职业资格准⼊如何监管“职场考证热”由来已久,前⼀段时间热播的《欢乐颂》也有不少对话谈及此事,其中邱*莹对关*尔说的“趁年轻记忆好,多考⼏个证傍⾝”更是被⼀些⽹友奉为经典台词。
对求职者来说,这却是⽆奈之举,因为有的单位在招聘时已陷⼊了“唯证书论”的思维定势。
就连李*理也感叹,“花样百出的职业资格准⼊,极⼤地抑制了⼤-众的创业就业”,下定决⼼要让求职者“不再为⼀纸证书所困扰”。
为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职业资格进⾏了集中清理,并于2015年11⽉废⽌了要求技术⼯种劳动者必须持证上岗的《招⽤技术⼯种从业⼈员规定》。
那么,劳动者还要不要持证上岗呢?对于职业资格准⼊该如何监管呢?笔者将进⾏简要介绍。
什么是职业资格准⼊准⼊类职业资格,是指对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命财产安全等特殊⼯种,依据有关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职业资格,⽐如法律职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等,⼜如容易发⽣事故、对操作者本⼈和他⼈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危害的电⼯等特种作业资格。
准⼊类职业须持证上岗职业资格准⼊实际上是⼀种⾏政许可。
《就业促进法》在《劳动法》等基础上,根据《⾏政许可法》的规定,进⼀步明确了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命财产安全等特殊⼯种的劳动者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予以细化,要求单位在招⽤从事前述特殊⼯种的劳动者时,应依法招⽤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员;若招⽤未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员的,须组织该⼈员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简⾔之,对于准⼊类职业(⼯种),必须持证上岗。
职业资格准⼊如何监管有许可,必有监管。
近年来,国家连续取消了数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不太符合⾏政许可要求的准⼊类职业资格,并要求加强对准⼊类职业资格的监管,杜绝“重许可轻监管”等现象。
当前,在《招⽤技术⼯种从业⼈员规定》已被废⽌的情况下,对准⼊类职业(⼯种)持证上岗⾏为应如何进⾏监管呢?其实,即使是在《招⽤技术⼯种从业⼈员规定》还有效时,⼀些特殊⼯种的职业资格准⼊都是依据专门的法律、法规设置的,这些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具体的监管条款,⼀般均由政府主管⾏政部门对违反职业资格准⼊、没有持证上岗的⾏为进⾏监督检查。
单位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单位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一、制度背景与目的近年来,由于各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生产运营的安全性,单位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旨在通过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以确保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准入资格的要求1.学历要求: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如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专业;2.从业经验:具备相关岗位的从业经验不少于5年;3.资格证书:持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4.体检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体检标准。
三、准入流程与程序1.材料准备:申报人需准备好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等相关材料;2.提交申请:申报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通过指定的网络平台或人工途径提交申请;3.审核评估: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退回;4.面试考核: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人将接受面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相关专业知识、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5.培训教育:通过面试考核的申请人需参加为期一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6.资格认定:完成培训教育后,申请人需要参加闭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四、考核评价与监督管理1.考核评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的周期为3年,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执法执纪情况、事故处理及应急处置情况等;2.监督管理: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3.失职追责: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执业资格。
执业准入管理制度规定

执业准入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准入管理,维护行业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业准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方能在本行业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律师、会计师等。
第三条执业准入管理原则:公平、公正、透明、依法。
第四条执业准入管理依据的基本要求:遵循以能力为本位的原则,以选拔优秀人才为目标,以服务社会、造福人民为宗旨。
第五条执业准入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资格认定机构、行业协会、执业考核机构等。
第六条执业准入管理应当充分尊重现有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凡是需要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方能在本行业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均需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业准入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对执业准入管理制度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第二章执业准入条件第九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学位,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二)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见习或者实习的人员;(三)具备相关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没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人员;(四)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第十条执业准入的具体条件及要求,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真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承担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当及时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执业准入程序第十三条申请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执业准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一)资格审查: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执业准入条件;(二)执业考试:申请人需参加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考试,通过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备案登记:通过执业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应当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
定好转使煤矿安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更加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标准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
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矿长、经理还必
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煤矿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中专(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二、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对参加过安全资格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和安全培训考试成绩。
符
合条件的颁发《安全资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应告知本人或其所在
企业。
三、严格标准认真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新申请领取《安全资
格证书》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律执行新的标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
有效期未满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需延期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对《安全资格证书》颁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煤矿发
生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退给其《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
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被吊销《安全资格证书》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安全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出具登报声明或企业主管部门证明经审查认可的补发
新证。
持证人因证书登记个人项目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提
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原发证机关审定后变更。
特种工种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
2、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二、相关规定要求
1、按标准配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后,3年内不得调整岗位。
特种作业人员调整岗位时,必须提前个1月提出“岗位调整计划”报技术科审查,经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办公室方可办理岗位调整或调动手续。
2、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煤炭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集团公司管特殊工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会签,没有有关部门的会签,办公室不得给予调动,本人所在单位不得开出调令,凡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动者,对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办事员各罚200元。
3、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定编定岗设置的相对稳定和有效管理,凡调动时未经培训部门会签的人员,调动后一律不准再进入特种作业、特殊工种岗位。
4、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一律强制实行规范化的台帐式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是:培训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分别建立特种
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管理体制台帐,两本台帐要相一致,基层单位私自增加减少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加倍处罚。
5、基层单位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台帐,由各单位技术员负责管理(没有技术员的单位由一名行政副职负责管理),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必须同培训部门进行核对,核对由培训主管签字,基层单位行政正职签字,技术员签字,不按规定进行核对者和核对时出现差错者对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和技术员各罚款100元。
6、办公室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7、办公室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变招工为招生”政策,力争“十二五”末全矿职工达到准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