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衡水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及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预售、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销售许可工作。
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及管理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练习试卷3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练习试卷3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有()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A.4B.5C.6D.8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A.《四级资质证书》B.《临时资质证书》C.《过渡期资质证书》D.《暂定资质证书》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3.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的批准文件是()。
A.选址意见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开工证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4.负责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是()。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监理单位正确答案:A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A.原出让方B.转让人C.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6.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中,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A.5%B.15%C.25%D.35%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资金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资金证明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提供资金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招标项目的预先批准和招标资金来源应当落实的规定。
一、本法第3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这些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因此,多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立项审批。
该审批工作应当在招标前完成。
一般来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些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试行的特许权试点项目,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准,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拟招标的项目应当合法,这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
在项目审批前擅自开始招标工作,因项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时间。
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的物质保证。
招标项目所需的资金是否落实,不仅关系到招标项目能否顺利实施,而且对投标人利益关系重大。
投标人为获得招标项目,通常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资金上也有较多的投入,中标后如果没有资金保证,势必造成不能开工或开工后中途停工,或者中标后作为货主的招标人无钱买货,这将损害投标人的利益。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办法一、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内容江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向境内、境外销售,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江西省建设厅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须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
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全省统一使用江西省建设厅印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本,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发放。
凡使用其他文本的一律无效。
第六条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时,买卖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该合同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江西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建设项目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金额已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或已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基础工程;预售商品房的定金或房价款须存入当地银行,并由开户银行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用于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四)旧城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并落实了安置方案,安置房已开始动工建设;(五)具有房屋售后的管理、维护和服务保证措施。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彭州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彭州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执法职责: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是主管全市房产治理的政府工作部门。
1、负责全市都市房屋权属治理,确认房屋权属,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产籍档案治理,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治理,新居工程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等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治理,依法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等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工作,依法对物业治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工作,依法对未领取房屋装修结构批准书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执法职责: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安全治理,对全市各类房屋装修结构安全进行监督和指导。
2、彭州市差不多建设拆迁治理办公室执法职责: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治理工作,都市房屋拆迁工程审核登记,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纠纷案件的受理、调解、裁决工作,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和行政强制拆迁,拆迁单位资质审查,依法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擅自实施拆迁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托付的组织1、彭州市房屋产权监理所执法职责: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托付,负责全市房屋权属治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新居工程所有权登记发证,治理产籍档案,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治理。
2、彭州市房屋交易治理所执法职责:受彭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托付,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治理,全市房屋的转让过户、已购政策性住房的买卖过户。
二、行政执法依据(36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刻:1995.1.1)2、《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刻:2001.11.1)3、《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刻:1998.7.20)4、《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施行时刻:2003.9.1)5、《四川省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刻:2006.3.1)6、《成都市都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治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时刻:2000.7.1)7、《都市新建住宅小区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1994.4.1)8、《都市房屋拆迁单位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1991.8.1)9、《都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1995.6.1)10、《都市房地产抵押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1997.6.1)11、《房地产估价机构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5.12.1)12、《都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7.20)13、《都市房屋白蚁防治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7.20)14、《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5.1)15、《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3.1)16、《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3.5.13)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2.5.1)18、《都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12.1)19、《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8.5)20、《都市房屋权属登记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8.15)21、《都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8.15)22、《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6.1)23、《房地产测绘治理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5.1)2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治理暂行方法》(建设部施行时刻:1999.5.1)25、《都市危险房屋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2004.7.13)26、《都市异产毗连房屋治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刻:2001.8.15)27、《四川省都市房屋白蚁防治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2006.3.1)28、《四川省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治理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2003.8.1)29、《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治理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1999.10.29)30、《四川省都市住宅物业治理暂行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1999.2.6)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方法》(省政府施行时刻:2003.4.1)32、《成都市都市住房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2004.4.1)33、《成都市都市房屋拆迁评估治理实施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2003.10.16)34、《成都市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2001.11.1)35、《成都市都市扬尘污染防治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2001.9.12)36、《成都市都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市政府施行时刻:1996.12.1)三、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审批](5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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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开发建设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号楼、号楼、号楼、号楼的监理工作由我公司负责,现对该公司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已符合规定条件予以证明。
兹证明,上述房屋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目前工程进度已至阶段。
按提供本次预售的商品房计算,上述栋楼的工程建设总投资为万元人民币,截止目前投入的开发建设的资金为万元,已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具体情况详见总投资及已投入资金明细表。
上述证明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明细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
总投资及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明细
证明单位(盖章)幢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