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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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01年度的冬季供热工作,维护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认真执行《北京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15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号)。

各供热单位要做好供热系统试运行和随时点火供热的准备工作,保证2001年11月15日正式供热,并保证采暖用户室温不低于摄氏16℃。

二、要认真落实冬季供热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

其行政一把手是保证安全供热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本单位供热工作和职工采暖负直接责任,要经常检查供热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因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供热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每个采暖用户都要按规定缴纳供暖费。

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其所在单位缴纳;无所在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缴纳。

对缴纳供暖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含破产、停产企业),其上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解决。

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缴纳供暖费或不为所属职工缴纳供暖费的单位,审计、监察、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按规定交纳供暖费,并追究其法人的责任。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地热资源管理规定一、引言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巨大的开发利用潜力。

然而,为了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其开发活动的安全与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地热资源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二、管理范围与原则(一)管理范围地热资源管理涵盖了从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到保护的全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地热井的建设、地热流体的开采、地热能源的转换与利用等环节。

(二)管理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保护地热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为目标,确保开发利用活动不会对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2、综合利用原则:鼓励在地热开发中实现多种用途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环境保护原则:开发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三、勘查管理(一)勘查规划制定地热资源勘查规划,明确勘查区域、重点勘查目标和勘查进度。

勘查规划应基于对区域地质条件、地热资源潜力的科学评估。

(二)勘查资质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勘查工作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勘查成果管理勘查单位应如实提交勘查成果报告,包括地热资源的储量、品质、分布等信息。

这些成果将作为后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四、开发管理(一)开发许可开发地热资源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许可申请应包括开发方案、环境保护措施、资源利用计划等内容。

(二)开发方案开发方案应经过科学论证,包括地热井的位置、深度、开采量、开采方式等。

同时,要考虑与周边已开发地热资源的协调和整合。

(三)开采量控制根据地热资源的储量和可持续开采能力,确定合理的开采量。

对超过许可开采量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五、利用管理(一)利用方式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效率。

常见的利用方式包括地热发电、地热供暖、地热温泉旅游等。

(二)能效评估定期对地热资源利用项目进行能效评估,推动企业优化利用方式,降低能源消耗。

(三)余热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单位充分考虑地热流体的余热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3〕551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要求,决定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京国土房出[2003]188号)等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30件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结束——。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
第十三条 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计量表。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温度不得高于30℃。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报废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井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的,由开发单位进行全孔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 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温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xxxx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xxxx市矿藏资源管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可以经济地被人类所使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含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行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维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地质环境监测安排担任树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作业。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安排相关范畴、职业专家组成地热资源判定委员会,地热资源判定委员会担任地热资源判定作业。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从统筹规划、综合使用、开发与维护偏重的准则。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编制全市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阅览完好文章将扣除您 1 点积分,确定要阅读吗?。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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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
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
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

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
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
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
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地热井,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的,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
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

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
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温度的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
地热利用率。

第十一条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

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
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
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地质矿产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发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
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
等资料。

第十三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

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
计量表。

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
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


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

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温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六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温度不得高
于30℃。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
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
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四)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
销采矿许可证。

对地热资源造成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
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
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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