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应如何量刑
转载:特异体质”命案的罪与罚

转载:特异体质”命案的罪与罚5⽉15⽇,“⽼⼈与海南⾼铁检票员冲突后死亡”引发热议。
据红星新闻报道,⽼⼈邓某楣因送客进站与检票员产⽣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
争执过程中,邓某楣被检票员打伤在地,后经送医抢救⽆效死亡。
此类案件多被称为“特异体质”命案,司法实践中,类似于邓某楣的案件不在少数。
特点是:①因琐事引发;②⾏为⼈实施的轻微暴⼒诱发被害⼈特殊疾病发作;③⾏为⼈对被害⼈特殊体质不知情。
通常来讲,轻微暴⼒⾏为,即撕扯、推搡、掌掴或者击打⾮致命部位等常见的殴打⾏为,不会损害⼈体机能,更不会导致体质健康的⼈重伤、死亡。
但是,“特异体质”⼈群不同于体质健康的⼈,⽐如患有⼼脏病、⼼肌梗、冠⼼病、脑⾎栓、⾎友症等疾病或者其他⾝体因素存在异常。
若被害⼈系“特异体质”⼈群,轻微暴⼒作⽤于被害⼈的⾝体,直接伤害后果或许只是轻微伤,但却会诱发被害⼈⾃⾝疾病的发作,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
这种情形下,轻微暴⼒与特异体质相结合导致死亡的,轻微暴⼒能否被评价为刑法上的伤害⾏为;轻微暴⼒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应该从刑法意义上加以评价;⾏为⼈对死亡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罪与⽆罪、此罪与彼罪,常常伴随着争议。
最⾼⼈民法院、《⼈民法院案例选》曾发布过三起“特异体质”命案指导案例,⾮常具有代表性。
三起案件认定结果以及指导意见基本涵盖了⽬前围绕着“特异体质”命案的主要争议,即主张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过失致⼈死亡罪或者⽆罪(意外事件)。
指导案例第389号洪某故意伤害案【1】洪的⼥友与陈某发⽣争执,洪挥拳连击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被打后追撵洪,追出两三步后倒地⾝亡。
经鉴定,陈系在原有冠⼼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病发作,冠状动脉痉挛致⼼跳骤停⽽猝死。
⼆审法院认为:洪故意伤害他⼈⾝体,致被害⼈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的死亡系多因⼀果,直接原因是冠⼼病,经最⾼⼈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

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也越来越严厉。
在刑法体系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也比较严格。
而在上海地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本文将就《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故意行为为手段,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其中,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仍然有意进行这种行为。
而身体伤害则包括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其中轻伤是指身体的轻微损伤,重伤是指身体的严重损伤,而特别重伤则是指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伤害,如导致残疾或死亡等。
二、上海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为了更好地规范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制裁,上海地区特别制定了《上海故意伤害罪17条量刑标准》。
这份量刑标准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轻伤案件的刑事制裁对于轻伤案件,一般采取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进行制裁。
其中,拘役的刑期一般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罚金的数额一般在5000元以下。
2. 重伤案件的刑事制裁对于重伤案件,一般采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进行制裁。
其中,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无期徒刑则是刑期在10年以上或者终身监禁。
3. 特别重伤案件的刑事制裁对于特别重伤案件,一般采取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进行制裁。
其中,无期徒刑是指刑期在10年以上或者终身监禁,而死刑则是指对于造成特别重大后果的故意伤害罪犯,可以适用死刑的刑罚。
4. 其他情况的刑事制裁除了以上三种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特别的刑事制裁。
比如,如果故意伤害罪犯是在醉酒、精神异常或者悔罪等情况下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殴打并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李某 、周 某 的行 为不 构成 犯罪 。理 由是 :李 某 、 周 某主观 上为 了制止 正在 实施 的不 法侵 害 ,对赵 某进 行 了轻微 的殴打 行为 ,二人 行为 并无 明显不 当。李 某 、周 某对 赵某 患有 脑 动静脉 血管 畸形 、 冠 心病 等疾 病 的情况 无法预 知 ,也不 可 能预 知 。
亡 )罪 追 究二人 的刑事 责 任 ,则 应 当在 十年 以上 处 刑 ,明 显不符合 罪刑 相适 应 的原则 。李某 、周 某对 赵 某 的死亡 ,既 不希望 也不放 任 ,而是 由于 未 尽到 应有 的注 意义 务 ,构 成疏 忽大 意的过 失。 故本 案应 当按 照过 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 析
仍 昏迷不 醒 ,随 即拨 打1 O 2 ,赵某经 急救 中 1 、1 O
心 医护人 员现 场施救 无效 死亡 。 法 医尸检 检 见赵
某 头 皮 、 前 额及 鼻 部 有 轻微 外 伤 。 鉴定 结论 认
为 :赵某 系在 生前患 有脑 动静脉 血 管畸形 的病 理 基础 上 , 因头部 受 外力作 用 、饮 酒 、情 绪激 动等 因素 ,诱发 脑 动静脉 血管 畸形破 裂 ,大 面积蛛 网
2 1年 第4 ̄ 湖北 警官 学 院学报 ・ 营夜话 00 -/ I , 警
殴 打 并 致 特 异体 质 者 死 亡 案件 如何 定 性
王 会 甫 , 史 玉平
案情简介
综上 ,本 案李 、周 二人在 主观 上无 过错 ,客观 上
2 0 年6 日晚1 时许,被害人赵某 酒后言行 0 9 月5 0 失常 ,在 某市 一住 宅楼 附近 以修 路 影响 其 回家为 由,踢打该 住宅楼 租 户钱某 的木 门,致木 门被 踢 破。 房东孙 某 出来查 看时 ,赵某 打 了孙某 胳膊 一 拳。 之后 ,赵某 捡起 砖石 、土块 朝该楼 出租房处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作者:张睿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4期摘要: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区分两罪显得较为复杂。
而我国刑法虽然已经对其作出规定,但过于简单,仅靠法条难以对其做出准确的区分。
且二罪规定刑罚不同,不能准确判断这两个罪名,极有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判决,既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损害,也阻碍司法公正。
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两种犯罪,二者构成界限明晰,但司法实践中界限相对模糊。
尤其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以及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更是难以区分。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才能准确的定罪量刑,这样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理论上的几种观点主张目的说的认为二者的界限应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犯罪目的。
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二者本身有质的差别,两罪的区分也在于此。
只要犯罪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不论其后果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犯罪目的是损害他人健康的,无论其结果是被害人受伤还是死亡,都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主张故意说的认为故意的内容是二者本质差别,只有根据犯罪故意的实际内容才能区分这两种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不论死亡的结果是否发生,其行为都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主张工具或打击部位说则认为,在确定犯罪的性质时,由于行为人通常可能会为了逃避承担刑事责任而作不实的陈述甚至捏造虚假的供述,所以此方面难以判断,唯有客观事实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比如行为人只要使用可以导致他人死亡的工具或者击打可以致命的部位,就可以判定为故意杀人。
上海河南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上海河南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其中故意伤害罪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
在上海河南地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也是需要严格遵守的。
本文将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影响、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有意地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或者使其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故意伤害罪的影响故意伤害罪会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同时,故意伤害罪也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使人们对法律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度降低。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人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轻伤:对受害人身体造成轻微伤害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轻伤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轻伤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重伤:对受害人身体造成重伤害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重伤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重伤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残:对受害人造成残疾或者严重损伤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致残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致残罪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致死:对受害人造成死亡的犯罪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故意杀人罪的刑期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五、结语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并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故意伤害治安处罚标准

故意伤害治安处罚标准现在是⼀个讲求⼈权的社会,⼈的各种权利都能够得到保障,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了⼈的⽣命健康权,法律上对此有⾃⼰的法律规定,那么故意伤害罪在法律上的处罚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店铺⼩编已经整理好⼀些内容帮助⼤家解答了!故意伤害治安处罚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政处罚,不是故意伤害的赔偿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三条殴打他⼈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的;(⼆)殴打、伤害残疾⼈、孕妇、不满⼗四周岁的⼈或者六⼗周岁以上的⼈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或者⼀次殴打、伤害多⼈的。
故意伤害赔偿标准在《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不构成伤残,赔偿以下第⼗七条第⼀款规定项⽬;如构成伤残,按伤残等级赔偿第⼗七条第⼀、⼆款规定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殴打他⼈,造成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为,⽽对于以其他的⾏为⽅式如电击、使⽤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式故意伤害他⼈⾝体,造成轻微伤的⾏为却没有规定,导致以其他的⾏为⽅式故意伤害他⼈⾝体的⾏为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有轻微伤结果,对仅仅实施了殴打⾏为未造成损伤结果或者表现损伤很快消失⽽⽆法作出鉴定的,⽆法惩处,不能有效保护被侵害⼈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下面是分享的故意伤害罪。
供大家参考!故意伤害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告人洪志宁,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1994年9月23日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洪志宁与曾银好均在福建省厦门市轮渡海滨公园内经营茶摊,二人因争地界曾发生过矛盾。
2004年7月18日17时许,与洪志宁同居的女友刘海霞酒后故意将曾银好茶摊上的茶壶摔破,并为此与曾银好同居女友方凤萍发生争执。
正在曾银好茶摊上喝茶的陈拉狮(男,48岁)上前劝阻,刘海霞认为陈拉狮有意偏袒方凤萍,遂辱骂陈拉狮,并与陈扭打起来。
洪志宁闻讯赶到现场,挥拳连击陈拉狮的胸部和头部,陈拉狮被打后追撵洪志宁,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
洪志宁逃离现场,后到水上派出所轮渡执勤点打探消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陈拉狮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洪志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洪志宁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考虑被害人原先患有冠心病及心肌梗死的病史,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宜判后,被告人洪志宁不服,上诉提出,其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原判定罪不准;被害人死亡与其只打二三拳没有关系,不应负刑事责任,请求二审给予公正裁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洪志宁关于原判对其定罪量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被告人拳击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与其女友刘海霞争执扭打中,洪志宁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连击数拳,是被害人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对被告人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以故意伤害定罪。
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这恰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定罪准确,洪志宁关于定罪不准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被告人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对被害人胸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性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介入“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其先前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洪志宁关于对被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审判程序合法。
被告人洪志宁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原判对洪志
宁的量刑过重,与其罪责明显不相适应,可在法定刑以下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洪志宁的量刑部分,以洪志宁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洪志宁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洪志宁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但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疾病,洪志宁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
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洪志宁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审判程序合法。
二审判决量刑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被告人洪志宁有期徒刑五年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被告人是否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志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本案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医鉴定认为,胸部二拳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诱因与直接原因不同;被害人自身的冠心病、情绪激动、饮酒等因素被告人不可能预见到,死亡结果与这些自身因素都分不开。
由于不能确认被告人的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宣告被告人洪志宁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志宁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被告人洪志宁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应定过失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洪志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是:被告人洪志宁对被害人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的行为,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洪志宁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陈拉狮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被告人洪志宁发现其女友刘海霞与他人发生争执扭打后,即对上前劝阻的被害人陈拉狮的头部、胸部连击数拳,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对被害人要害部位猛击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却连续击打。
此时,被告人的伤害故意、伤害行为均已经成立。
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是以被害人的身体实际受到伤害,造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为构罪条件的。
只有伤害的故意和行为,没有伤害的结果,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而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认定被告人洪志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能否确认其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当然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由于被告人的加害行为等原因,共同诱发被害人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因此,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对被害人胸部拳击数下的行为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拳击行为对致人死产这一结果来说,是一个偶然现象。
但被害人身患冠心病,在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下,对其胸、头部击打就有可能致其死亡。
被害人身患冠心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
但这仅是一种表面的、偶然的现象。
表面、偶然的背后,蕴含着本质、必然。
被告人的拳击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其必然后果是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至于是死亡、重伤、轻伤或是轻微伤,则是偶然的。
总之,如果被告人不对被害人进行击打,就可能不会诱发被害人冠心病发作,猝死的结果也就可能不会发生。
因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容易混淆,也多有争议。
因为它们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都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致人死亡这个后果上均属过失。
但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杀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二)对被告人洪志宁可经法定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幅度内量刑。
本案被告人洪志宁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且还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一果多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
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
如前所述,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显然与其罪责不相适应。
但是,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
一审对被告人洪志宁判处十年零六个月的量刑明显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
二审考虑即使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属过重,遂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洪志宁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及特别减轻处罚法定核准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