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珠海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规则为规范珠海X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一章基金产品销售决策流程第一条基金产品的选择流程1. 选择销售基金产品时, 由公司基金研究部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审慎调查, 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 形成书面调查报告;2. 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决策审核小组根据上述调查报告以及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实际需要, 做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是否向基金投资人优先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决定;3. 基金研究部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第二条基金研究部建立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将风险评价结果作为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司应将基金产品的评级结果、评级方法及其说明在公司网站向投资者公示。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定期进行更新, 过往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二章基金账户开立、销户、资料修改操作流程第三条投资者从事基金交易需事先开立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每个投资者在每家基金管理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四条开立基金账户业务流程:1.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流程如下:(1) 投资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入本人有效身份证号和姓名、银行卡号,进行绑定银行卡操作,系统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银行卡验卡接口,验证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及银行卡号的一致性来验证客户身份。
绑卡成功后设定交易密码;(2)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需在线阅读《投资人权益须知》;(3) 完成风险评估测试, 确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1 / 32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附件8: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行为,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保证我行基金代销业务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我行各代销网点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
第三条我行的基金代销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由总行负责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
基金代销系统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并对基金投资者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进行检查,如果不匹配,系统要求基金投资者进行确认,并自动记录基金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各机构网点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销售渠道。
各代销网点应当参照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产品适用性问题导致的风险。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设置基金代销系统、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系统参数,确保电子销售渠道同样符合销售适用性原则。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适用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我行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应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和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一)各代销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在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按本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执行。
(二)我行根据相关评级机构标准和调查评价流程,客观准确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行调查和评价,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对基金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以总行统一设置的基金产品风险类型作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基本流程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基本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证我行基金业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目前我行基金代销业务只针对个人投资客户。
第三条我行基金代销业务范围包括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申请和委托所做的开户、基金认/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代销业务由各网点专职营销经理接受投资人开户、基金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交易申请、基金产品咨询、基金投资人持仓信息查询等。
第四条我行基金代销业务交易时间为:工作日9:30—15:00。
第二章基金交易账户开户流程第五条开户条件开户:由基金销售专柜负责,核对个人投资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他人开户须提交开户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投资人开户时记录以下信息:必填栏位:投资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资金卡号、住宅地址、住宅邮编、联系电话、手机、账单寄送方式、寄送地址类型。
选填栏位:婚姻状况、E-mail、单位名称、单位部门、单位电话、单位地址、单位邮编、学历、职业类型。
第六条开户程序(一) 投资人向基金销售专柜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我行借记卡,填写《代理基金业务功能开通/变更申请表》(一式两联)、《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二)交易人员审核投资人开户证件有效性,留存开户证件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文件以备存档核查;(三)交易人员根据投资人填写的《代理基金业务功能开通/变更申请表》录入投资人信息及风险测试结果;(四)刷取投资人提交的我行银行卡,主系统验证银行卡的有效性并自动带出银行卡资金账号,作为投资人指定的基金申购/赎回资金账号;(五)主管依据交易人员录入的投资人开户信息及风控结果与投资人提交的有效证件原件进行资料复核;(六)经主管核对确认后,基金交易账号自动生成,由投资人两次设定基金交易账号密码;(七)交易人员在《代理基金业务功能开通/变更申请表》上加盖银行业务章第二联交投资人留存,并发放《投资人权益须知》,第一联我行留存,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完成;(八)当天日终,由总行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传送基金账户开户信息;(九)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验证和处理,并将信息返回总行进行确认;(十)如开户不成功,我行将在T+2日通知投资人。
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行私募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防范该业务可能会给我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促进我行代理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暂行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草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xx银行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章、行政法规、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代销行为是指我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代理业务活动。
代销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营业网点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向客户开展营销宣传、推介,办理开户、销户等帐户业务,购买(参与)、赎回(退出)等交易业务,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按实现形式划分,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包括基金专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及其它形式。
从产品起点上是指上述形式中起点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代销金融产品。
第四条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不构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
法律上,我行对代销私募投资基金不承担监督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的责任,对因代销私募投资基金的信用、市场等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业务形态,在银行营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的账户管理,落实风险管理责任,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并保护机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职责,细化账户管理流程和操作步骤,确保严格执行。
二、账户管理职责1.总行领导审批:负责制定、审核、修订本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主管责任:负责对本部门承担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3.账户管理人员责任:负责实际落实本制度,确保各项操作及管理工作满足规定的要求并能够有效执行。
三、账户管理流程1.账户开立(1) 基本条件1)开户人为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经法定授权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2)身份证件完整、有效且与开户人的主体身份一致。
3)客户的基本信息已经填写齐全、准确。
(2) 手续1)客户自行来到柜台办理,同时提供个人证件和其他开户资料。
(除银行基金外的其他金融产品,还需要提交风险评估表格)2)客户将已经填写好的开户申请表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完成开户手续。
(3) 账户开立客户经与银行签订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编号账户协议书》开立账户,由银行开立并授权验证。
2.账户管理(1)账户余额根据规定,银行应实时掌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账户余额情况,并及时更新系统数据,确保账户余额正确无误。
(2)日常管理对账户在银行的交易、划款、资金调动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管控,保证账户资产安全完整。
(3)账户变更客户需要变更账户信息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变更申请书等证件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银行进行实名认证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确保账户变更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账户注销账户注销需客户亲自前往银行办理,银行工作人员将核实客户身份证件和相关业务手续,确保符合银行规定后对账户进行注销。
3.账户离岸管理(1)离岸账户开立客户需提供有关资金来源、出入境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初步资格审核后,再由总部审批确定是否开办离岸账户。
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

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银行保险基金操作规程》一、基金操作目标1.基金操作的根本目标是保障银行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在保障基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收益。
二、基金投资范围1.银行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产品。
2.基金投资以稳健为主,控制投资风险,避免过度投机。
三、基金投资比例1.政府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40%。
2.企业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30%。
3.股票、基金: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4.货币市场工具: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10%。
四、基金交易1.基金交易以资金流动性和风险控制为优先考虑。
2.应当谨慎选择交易对手,避免跨期交易风险。
3.应当遵循国家和监管部门对交易的规定。
五、基金风险管理1.银行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
2.应当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
六、基金会计和报告1.银行保险基金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基金持有人报告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投资运作情况。
2.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便于监管部门和基金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运作情况。
七、违规处罚1.银行保险基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操作。
2.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八、其他1.银行保险基金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谨慎从事、合法经营的原则进行操作。
2.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基金操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以上规程是银行保险基金操作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有助于保障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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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流程
xx总发〔xx〕413号附件2,xx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证监会有关规定、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在本流程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二)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三)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四)基金管理公司:本流程特指委托我行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五)注册登记机构:本流程特指办理我行代销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指定的其他代办机构。
(六)资金账户:投资人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包括个人结算账户、机构投资者的单位结算账户,也即基金交易账户。
(七)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由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我行代销基金的基金账户由我行代办。
(八)开放日: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网络由总、分、支行营业网点共同组成。
总行个金部负责代理销售业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各营业网点负责证券投资基金的代理销售。
第二章销售适用性检查、签约、开户
第四条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前,须先向我行各基金销售网点提出书面申请,仔细阅读《xx银行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并接受本行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方可办理基金业务签约及基金账户开户。
销售适用性检查流程及步骤:
(一)告知客户基金投资风险并请客户填写《xx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二)销售人员根据客户填写的《xx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相关内容逐一录入系统。
(三)系统对录入的内容自动进行打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评级。
(四)根据客户风险评级结果和拟销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适用性匹配,避免出现错误销售的情况。
第五条我行各基金销售网点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有关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开户。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开立资金账户。
按本行结算账户开户规定程序,个人投资者办妥兰花卡,机构投资者办妥单位结算账户存款账号。
若之前投资者已开立了我行结算账户可以选择原先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资金账户。
(二)交易账户签约。
个人投资者要求投资人本人持兰花卡及身份证到我行任意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签约。
机构投资者要求被授权人持企业法人代码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法人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原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我行原开户网点办理签约。
具体步骤为:
1、申请人填写一式三联《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在系统中选择“个人账户签约”(或“机构账户签约”)交易。
根据交易界面提示个人签约先划卡并要求投资者输入交易密码,机构签约则录入银行账号。
系统自动返回姓名(或机构名称)、证件号码等资金账户开户时已录入的基本信息,然后录入其他相关信息,确认后提交。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基金业务受理单》,提交客户签章确认。
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机构公章并要求被授权人签名确认。
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或被授权人)说明原因。
4、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签章确认后的《基金业务受理单》上逐联加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员名章。
将第二联及相关材料交客户,第一联银行留存。
5、签约交易完成之后,投资者即可通过“客户签约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查询签约情况。
6、录入客户申请时认真检查录入内容与客户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流水号抄录于申请表上,以便于撤单和查询。
(三)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要求本人持兰花卡及身份证到我行任意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办理。
机构投资者要求被授权人持企业法人代码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法人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原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我行原开户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具体步骤如下:
1、申请人填写一式三联《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账户开户”(或“机构基金账户开户”)交易,根据交易界面提示个人开户先划卡并要求投资者输入交易密码,机构开户则录入银行账号。
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TA代码、客户经理编号,确认后提交。
3、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基金业务受理单》,提交客户签章确认。
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机构公章并要求被授权人签名确认。
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4、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签章确认后的《基金业务受理单》上逐联加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员名章。
将第二联及相关材料交客户,第一联银行留存。
5、基金账户开户交易完成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通过“客户基金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查询基金账户开户确认结果。
6、录入客户申请时认真检查录入内容与客户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流水号抄录于申请表上,以便于撤单和查询。
第六条《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由我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统一制作。
第七条对于已在其他基金销售商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则不能在本系统开立基金账户,但可以通过基金账户登记交易将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登记到本行的基金销售系统。
第三章基金账户销户
第八条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必须在基金账户余额为零且该客户所有交易已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个人投资者持兰花卡以及本人身份证,机构投资者由被授权人持企业法人代码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法人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原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开办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申请办理。
第九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一式三联《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与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仔细核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xx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无误后,选择“个人基金账户销户”(或“机构基金账户销户”)交易,根据交易界面提示个人销户先划卡(折)并要求投资者输入交易密码,机构销户则录入银行账号。
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TA代码、客户经理编号,确认后提交。
(三)交易成功后,打印一式二联《基金业务受理单》,提交客户签章确认:个人投资者签名,机构投资者加盖预留银行印签并要求被授权人签名确认。
若不成功,根据屏幕提示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四)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签章确认后的《基金业务受理单》上逐联加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员名章。
将第二联及相关材料交客户,第一联银行留存。
(五)基金账户销户交易完成后,投资者可于2个工作日之后通过“客户基金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查询基金账户状态。
(六)录入客户申请时认真检查录入内容与客户申请表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流水号抄录于申请表上,以便于撤单和查询。
第十条凡在我行基金销售网点开立了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以申请注销其基金账户。
第四章交易账户解约
第十一条个人投资者持兰花卡以及本人身份证,机构投资者由被授权人持企业法人代码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机构法人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原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法人代表身份证、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