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征收中存在的困难

合集下载

最新整理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最新整理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最新整理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地税部门如何对房地产行业税收进行有效的征管,一直饱受争议。

而房地产行业涉及税种过多,其中,仅主要税种就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契税。

在对主要税种进行征管过程中,由于会计核算复杂、开发周期长、开发经营方式存在多样性等问题,加大了地税部门税收征管难度。

近期,笔者参加了对某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费征管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对房地产税收征缴情况进行了延伸,发现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地税部门专业化管理还有待提高地税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日常监管主要依托房地产企业进行自查,地税稽查部门监管力度有限,无法对全部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地税部门难以实时掌握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

审计过程中,通过翻阅部分房地产企业档案,发现房地产企业缴销的发票和收据存根存在缺失,仅以部分纸质销售记录归档,未单独设立电子销售台账,未设立房地产企业电子档案数据,纸质档案归档数据与企业发生的销售数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如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清缴,必须依托企业重新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进行查证,增加了税收清缴的难度。

二、纳税平台系统存在一定的漏洞该省地税系统现在使用的地税纳税平台于20xx年初投入使用,与以前使用的纳税平台相比,有较大的提升,更加人性化,主要分为税收查询平台、开票系统、网上纳税申报平台等。

但笔者通过计算机审计方法对地税纳税平台各个子系统数据进行审计发现,该系统仍存在一些漏洞。

一是关键字设定存在漏洞。

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多个纳税人管理码和纳税人名称,稽查部门对部分房地产企业进行查补税收时,填报房地产企业纳税数据较为随意,存在仅填列纳税人管理码,漏填纳税人名称的情况。

该系统应将纳税人名称设定为关键字,杜绝以上情况的发生,填报房地产企业纳税基本资料时应严格把关,必须保证房地产企业一户一码,确保纳税数据的完整性。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1. 税收依据不合理现行房产税的税收依据主要是房产市场价值,但是由于房产市场价值不断波动,导致计税依据存在波动性,很难形成稳定的税收来源。

房产市场价值的测算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是主观的、不确定的,这也给税收的核定带来了困难。

2. 盲目提高税收负担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提高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导致居民的税收负担加大,令人不满。

这种做法既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和民意。

需要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以合理的方式确定税收标准。

3. 高端低端市场差距过大在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高端低端市场的差距过大。

高端市场房产价值高,往往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税,而低端市场的房产价值低,却要按照同样的标准计税。

这种差距导致了税负不公平,也损害了低端市场的发展。

二、调整思路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对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下面提出几点调整思路:在确定税收依据时,应综合考虑房产市场价值、居住面积、地段等多个因素,以形成合理的税收依据。

可以采用按照每平米的房产市场价值来计算房产税,这样既可以考虑到房产市场价值的波动,又可以合理确定税收依据。

2. 分级计税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可以将税收的计算分级,对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进行不同的计税标准。

这样既可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又可以刺激低端市场的发展,使税负更加合理。

3. 优化征收手段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更加先进的征收手段,比如可以通过税收代扣、自然人所得税的申报等方式,来完善房产税的征收制度。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征收的效率,还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4. 完善税收政策在调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还需要结合完善税收政策,使税收政策更加有利于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比如可以对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加大对房产税的使用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5. 加强宣传和培训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纳税人更加了解房产税的征收政策,避免对房产税的征收产生误解和不满。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

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

一是财务制度混乱。

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

二是收入不实。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

三是虚列成本。

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

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

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

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对策

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对策

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对策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制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改革对策,将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得更加合理和完善。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1. 针对个人房产的税收政策太低我国针对个人房产的税收政策太低,只征收了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这种征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过度投资和流动性过剩,同时也对高端住房市场的参与产生了不利影响。

所以,我们需要对针对个人房产的税收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

2. 物业管理条件的差异性我国物业管理条件的差异性较大,这导致了房地产税收政策难以贯彻。

如果我们能够建立更加公平和稳定的物业管理体系,就能够有效地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3. 体现行业差异的税收另外,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存在与其它行业相比存在的过度税收问题。

这些过度税收的问题导致了建筑商和开发商更加努力的控制成本,从而降低了建筑物的品质和标准。

另外,这种税收差异也导致了对房地产业的追求的企业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损害。

二、改革对策1. 调整税制政策为了解决对个人房产的税收问题,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级别的房地产和购房者,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另外,我们还可以参考国际上的经验,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和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的合理关联模式。

2. 改进物业管理体系在物业管理方面,我们可以采用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的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支持体系,提升整个物业业务的现代化水平。

3.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在税收征收方面,我们应该采取改进的管理机制,建立高效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加强税收征收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我们需要完善税收执法监管体系,纠正各种违法行为,保障税制的公平和透明。

4. 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担当由于房地产是一个涉及到民生的领域,所以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担当。

我们应该充分关注社会饱和、社会保障和社会责任,从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可靠的房地产市场。

最新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精品

最新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精品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问题一、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它具有广泛的产业关联性,可以带动多个产业部门的发展。

但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和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加上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以致房地产行业税收流失问题较为严重,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

目前,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社会纳税意识不够,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房地产企业纳税人普遍的纳税意识淡漠,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混乱,一味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

首先是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办法不熟悉、不了解,乱用会计科目、随意结转成本费用情况普遍;其次是有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不记或少记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其三是财务制度形同虚设,设置“帐外帐”,开具虚假发票、白条现象比比皆是;其四是房地产代收款项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如物业费、收视费、绿化费等。

其五,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期投入资金大,经营周期长,其收益主要集中在房产开发的中后期。

房地产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收取的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或少申报,长期将这样的收入挂往来帐,把挤占税款后的资金用于滚动开发经营中或弥补注册资金的不足,这样以来,一部分税款就由占转偷,变成了无声消失。

(二)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执行不能到位。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由于涉及的税种较多,其中“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今年年初才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其相关的税收政策都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

因此,相对于房地产方面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全面的送到纳税人手中,使一些纳税人无法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有所认识。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难点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难点及对策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难点及对策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面临着诸多的难点,主要原因是该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对较为复杂,涉及面广,而且税收政策在不断变化,纳税环境不断优化。

房地产企业又是一个资金密集的行业,要求其对税收的筹划和管理更加严格。

房地产企业需要充分理解税收政策规定,针对其特点和面临的挑战,制定相应的对策,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下面将就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难点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难点分析1.税法复杂性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首先面临的难点是税法的复杂性。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到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多个环节,不同环节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税率均不相同,而且税法法规也在不断变化。

企业需要充分掌握相关税法规定,不断更新知识,以便在纳税过程中避免犯错,降低税收风险。

2.多元化业务房地产企业通常不仅仅是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还可能涉足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

不同业务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合理规划税收筹划,以便最大化地享受税收优惠。

3.地方政策差异由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和政策导向不尽相同,影响了地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当地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自身的税收筹划符合当地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对策建议1.深入了解税法政策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前,需要深入了解国家税法政策和各地方相关税收政策,掌握相关法规的最新变化,防患于未然。

企业还应该定期邀请专业税收顾问进行培训,提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其能够正确理解和适应税法政策。

2.合理规划业务结构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合理规划自身的业务结构,避免因多元化业务导致的税收风险。

企业可以将业务进行分级管理,降低税负,同时利用跨境投资和关联企业等税收筹划方式,寻求税负最低的业务结构。

3.高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该积极寻求和高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提要居民对房地产需求的日益增长拉动了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随之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新的税源增长点。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目前房地产行业偷逃税情况比较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地税部门日常管理的难点。

本文对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征管;税源管理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存在漏洞1、税收的辅助制度不健全,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

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使得在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计税依据难以合理确定。

例如,对房地产销售的房户面积等数据是建立在房管部门的售房合同数据基础上的,而当前部分房地产业纳税人与购房户为逃避纳税私下协定减少面积,致使税务部门在此方面的工作比较被动。

2、税收征管力度和深度跟不上房地产行业发展,征管漏洞较为明显。

一方面企业申报敷衍,单纯依赖税务机关去检查辅导;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管理面不够。

由于房地产企业核算复杂,从开发到项目投资时间跨度很长,而税收管理员只就当年情况进行纳税辅导,因此对房地产企业的核算没有连续性,无法正确计算其开发成本和销售成本,不利于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

(二)房地产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1、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些企业未按照房地产会计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账务登记不及时,按照收付实现制即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数进行登账,而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

另外,记账凭证不规范,原始凭证中存在不合法的凭证较为普遍,提取的各项预提费用随意性较大。

这些现象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征管难度,影响了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2、房地产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缺乏制约机制,造成税基难以核实。

目前,从大部分地区的情况看,从事房地产行业的纳税户大部分为挂靠经营,虽然营业执照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真正经营者是私营、个体性质,实际经营所得归个人所有,财务核算仅流于形式上的统一核算,公司对项目经理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准确度不高,普遍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成本现象。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思考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思考【摘要】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通过对现状分析发现,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包括逃税漏税问题、监管不力和税收征管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受到政策执行不到位、信息不透明、监管制度滞后等影响因素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税收政策、提高透明度和加强合作等解决思路。

我们建议应该加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税收逃漏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完善税收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通过这些努力,可以有效解决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影响因素、解决思路、建议措施、思考、结论1. 引言1.1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思考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家税收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如何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房地产业的税收,成为了当前税收管理领域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征管的不规范性、逃税漏税现象严重、税收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等方面。

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偷税漏税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

由于房地产业的特殊性,税收管理难度较大,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和监管盲区。

税收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也制约了税收管理效果的提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完善税收管理机制。

影响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因素主要包括政策规定的不明确、监管手段不够灵活、征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

要解决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需要从政策制定、监管手段、征管人员培训等方面入手,完善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有效减少税收漏税现象,确保税收的稳定增长。

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面临的问题是当前税收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难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税征收中存在的困难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已由全国人大相关工作部门和国务院相关机构共同起草。

随后有媒体刊文称,开征房地产税需考虑住宅用地的70年使用权,因为居民不拥有私人产权意义上的土地,向其征收房地产税没有法理依据。

一直以来,房地产税开征的动力和争议都是充足的,房地产税探索中的问题亟待理顺。

开征房地产税,必须厘清与其有关联的税收内涵上海、重庆已试点的房产税征收范围,与未来房地产税总体税制设计上有较大的差距房地产税开征,可谓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

多年来,置于税制改革、房地产调控等不同的语境中,其前缀形容词还可以有“千呼万唤”、“箭在弦上”等,显示了这一税种需要之迫切、分歧之严重。

最新最权威的提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此前,房地产税、房产税、物业税等多个指向相同的词,在不同时期党和政府的文件中都出现过。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开征并“暂行”了近30年,其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对于普通住宅免征,因而“鲜为人知”。

饱受争议的反倒是在近些年房地产调控中,上海、重庆2011年试点的针对高端或多套住房征收的房产税,不过公众关注点大多偏向房地产调控,没有深入了解其在房地产税收设计中的作用,以及房地产税的整体功能。

综上,可见范围内已经有不动产税、房产税、房地产税、物业税等概念,这些税令人眼花缭乱,它们之间到底有何关系?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土地研究室副研究员郭文华指出,一般而言,房地产税又称物业税、不动产税,属于财产税范畴,主要对房屋与土地等不动产,在持有环节根据房地产价值每年缴纳,在国际上已经是成熟且普遍施行的税种。

也就是说,房地产税、不动产税、物业税叫法不同,内涵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不同时期的称谓选择。

2006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合作对我国的不动产税制进行了前瞻设计,形成《中国不动产税制设计》一书。

参与此书撰写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家彬称,“物业税”这一名称选择不妥。

因为国际上一般都使用“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的概念,只有我国香港使用“物业税”概念。

但香港物业税是对房地产出租收入征税,实际上是所得税,并不是财产税。

香港对房地产征收的财产税称为“差饷”。

既然中央文件所提的“物业税”是对房地产征收的财产税,就要尽量避免歧义。

另外,我国“物业费”的概念已经普及,“物业税”这个名称容易引起民众混淆和误解,于是近两年“物业税”的提法逐渐淡出。

至于2011年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主要对部分存量住房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增量商品住房征税。

郭文华说,其征税范围小,税收规模也小,与未来的房地产税总体设计上还有较大的差距,但其作为一种探索,在未来的房地产税中是一个可被整合的部分。

房地产税的目的在于整合保有环节税费房地产税主要是整合保有环节的税,要通盘考虑不动产开发、交易、保有整个链条中各个环节的税费,予以归并或废止现行的不动产税费制度迫切需要改革,这一点已经成共识。

构建现代税制,房地产税是不可绕行完成的任务。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土地规划研究中心主任严金明指出,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三类。

一是流转税,在不动产流通环节征税,如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契税等;二是财产税,即保有环节征税,即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资源税,为了保护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如耕地占用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的房地产税,主要是整合保有环节的税。

郭文华也认为,房地产税开征,必然整合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一些税种整合,如“暂行”了近30年的房产税、沪渝试点了几年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以避免重复征税。

林家彬曾撰文称,一直以来,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畸轻,而流转环节税负畸重。

如对土地而言,取得环节的耕地占用税和使用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均较低,起不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促进高效、集约用地的作用;对房产而言,保有环节的房产税起不到作为财产税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作用。

而在房地产的流转环节,税费种类繁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高达30%~60%,再加上5%的营业税和33%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水平达到40%以上,高于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亟待调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中的“房地产税”理解更为广义,他认为这不仅是包括上海、重庆两地试点的房产税,而且和房地产相关的各种税都包括在内,“现在实际开征的18种税里面,与房地产相关的就有11种”,在房地产税通盘考虑中,不动产开发、交易、保有整个链条中各个环节,税之外各种费也都要纳入视野,加以整合,否则这些税和费合在一起会成为市场主体的负担。

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并不冲突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理论上没有关联,在土地公有制前提下,作为财产税征收不存在法理障碍房地产税的设计复杂是一个问题。

但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其设置有没有法理基础?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房地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对住宅开征需考虑住宅用地的70年使用权,因为在我国“城市居民不拥有私人产权意义上的土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经评论人周俊生在《新京报》发文指出,“要求民众为一块并不具有所有权的土地纳税,在税理上是很难说通的”。

早在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曾指出,既然物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那么土地所有者才应是物业税的纳税主体。

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政府对土地所有者征税无可厚非,但在中国,国家才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拥有者,房屋所有者只获得了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而且已支付了租金代价,向土地使用者征这种财产税在法理上说不通。

这类观点的错误早已被业界系统批驳。

相关的争鸣从物业税提出开始,已持续了十多年,征税不存在法理障碍,之所以仍旧存疑,主要原因在于这方面的知识普及做得不够,这里不妨再细说一下。

首先,土地公有制下开征房地产税有没有法理依据?能不能对土地使用权征收财产税?答案是能。

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我国也是一种财产权。

《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不同于一般物租借的使用权,依据这一特性,林家彬等在《中国不动产税收设计》一书总结到,我国“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被视为承租人在租约所规定的时间内所享有的私有财产”,非私有土地征收财产税的潜在矛盾已经解决,土地公有制前提下,征收房地产税不缺少法律依据。

其次,土地使用权的租与税是两条线,认为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税重复收费的观点,正是混淆了这一点。

严金明指出,用地交纳出让金,属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范畴,地价的本质是地租。

即便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使用权人也是要向所有权人缴纳地租。

地租体现的是所有者权益,所有权人收取地租是天经地义。

只不过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国家,而私有制国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个人。

税收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一种政府公共财政职能。

房地产税作为一种税,同其他税收一样,是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的规定,向居民和非居民就经济活动强制实施的课征。

因而,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理论上没有任何关联,房地产税的改革与推广与土地出让金没有必然联系。

“不过,无论是房地产税还是土地租金,实际上最后都由土地使用者承担,因此房地产税收制度设计、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都须考虑纳税人的税负承受能力,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和衔接。

”郭文华指出。

一直以来我国房地产相关的税、租、费三者之间界限不清,利益相关各方对应有的权利、责任、义务亦缺乏明确认识。

鉴于此,林家彬认为“明租、正税、清费”当是改革的基本方向。

在考虑房地产税制度设计时,一是要土地出让金收取方式改革同步进行,从一次性收取改为分年收取,使其作为地租的性质更加明确,此为“明租”;二是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合理设计房地产税,避免重复征税,改变流转环节畸重保有环节畸轻的现状,并尽量向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国际通行方向上靠拢,此为“正税”;三是对房地产收费项目,除少数确有必要的服务性收费以外,其他严格清理,此为“清费”。

房地产税开征阻力大、困难多房地产税改革方向已经锁定,下一步加快立法和先行先试要合理互动,动态演进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房地产税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阻力也是存在的。

这就是多年来开征房地产税“雷声大雨点小”的原因。

根据定位,房地产税的目标是使税制现代化,与转型中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同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为地方提供一个稳定的财政来源。

从大方向上讲,调控房价并不是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

当然,房地产税一旦开征,势必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

如董藩所言,征收的最大阻力在于很多房子搞不清在谁手里,这是确定税基的大麻烦。

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自2010年房地产调控布置之后,相关部委完工期限一推再推,阻力可见一斑。

按照立法程序,设立一个新税种,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相关程序。

当前房地产相关税费相加达几十种,如何合并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将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因此修订或废止,这需要时间。

作为财产税,要让民众从腰包掏钱为自己的财产支付拥有成本,意识上需要适应过程,“很多人连小区物业费都不交,还会交国家的物业税?”——这种文化氛围也是障碍。

也就是说,保有环节征税,不像交易环节可用办证等手段来制约,难度很大。

此外,还有技术问题,如房地产价值评估的能力问题。

全国城镇住宅上亿套,而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全国只有几万人。

即便税务部门开发相应规程与软件,但房地产价格决定因素如房龄、朝向、结构、装修状况、区位、周边人口密度等,都需要详细考量。

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征税中对特殊人群或特殊用途房地产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也需要细则配套。

虽然阻力重重,但正如贾康所言,房地产税改革方向已经锁定,箭在弦上,蓄势待发,上海、重庆已从“调节高端”入手试点房产税,虽然操作显得“粗糙和不成熟”,但改革中务实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下一步加快立法和先行先试要合理互动,动态演进,完成走向现代国家所必经的历史性任务。

(作者:乔思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